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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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摘要]再审程序也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里重要的程序。主要从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方面来切入,罗列出我国再审提起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然后对这些主体作为再审启动权主体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出一些现今我国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人民法院担任主体的不恰当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没有限制和监督等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

[关键词]再审程序;主体;完善

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

(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

再审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法提出重新审判并进行审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司法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事实有时并不能通过一审和二审彻底查明,或者案件在审理时会出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这些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够公平和正义,这种状况也是会常常发生的。一旦发现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实体方面或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就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这一程序是对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维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案件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但是再审程序却也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能被频繁地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再地使用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另一方面则会影响到司法效率。再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就要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法利用。所以,坚持不频繁地使用再审制度,既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贯彻。

(二)再审提起的主体

再审程序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必须存在的程序,此程序提起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起再审时只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时,人民法院能决定再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程序的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这三种。在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中,再审提起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没有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同样的现象。从我国来看再审提起的主体则比其他国家的主体种类多一点。这样的规定有利也有弊。

二、我国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利弊分析

(一)我国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较为广泛的优点

首先,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实事求是的审理原则,尽最大的努力来保证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与维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虽然尽最大的努力来做到实事求是、司法公正,但是当审理结束,才发现导致案件不公的影响因素时,人民法院有理由,也有责任来提出这一问题,真正做到“有错必改”,以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上的利益保障,同时也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

其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在人民法院审理结束的案件中发现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错误时,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就必须要提出来,履行自己监督的职责,协助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做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性。通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在“两只手”的操控下,会进一步减少错案、冤案。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来逐步达到完善,在再审的提起主体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能逐步达到一定程度上司法公正。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最佳结果。

最后,当事人也是再审程序提起的重要主体。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再审的提起是由当事人来行使的,例如德意志《民事诉讼法》第579条规定了由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情形。而在英美法系中,始终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来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规定了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了十三种可以由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这十三种事由虽然相比较于英美法系有很多的区别,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因为我国的群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并不是很高,这样的十三种规定有利于将再审的提起局限于一定的正常的范围,这样的话就有利于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提起再审,笔者认为是最符合民主意义的,因为当事人的私权利由自己处分,这样也是一个国家民主与自由程度的最好的体现。

(二)我国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弊端

第一,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提起的主体,虽然做到了有错就改,但是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推翻了自己的决定,侵害了法院的既判力,侵害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很明显就违背了这一原则,与“不告不理”相互矛盾。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又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案件审理中有无错误,有无侵害到当事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要救济,或者是当事人是否要放弃这种救济的权利都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行使,而不是由法院来替当事人行使,这也就是私权自治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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