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功能。
但我国现阶段的审前准备程序在实务中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解决的办法首先是树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诉答程序和举证时限制度,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重塑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关键词审前准备争点整理固定证据在我国,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标志,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得以重构。
但《证据规定》所构建的审前准备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争点整理功能所谓争点整理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明确、固定争点的诉讼活动。
其本质就是将开庭审理对象加以明确并固定下来。
如果把争点整理置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由于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为了增加胜诉的把握,往往会尽其所能提出多种攻击防御方法,导致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资料往往内容繁杂,逻辑混乱,有些甚至与案件毫无关联,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争点很不明确,如果不加筛选和整理便使之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则开庭审理会因不得要领而变得效率低下或者不得不重复多次。
这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与此相反,如果把争点整理放在审前准备中进行,则可使开庭审理围绕真正的争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正因如此,争点整理成为各国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的功能。
2、证据固定功能证据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诉讼的核心所在,同样也是审前准备程序功能设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上述争点整理的过程来看,实际上,对争点的整理和固定意味着同时对证据也要进行整理和固定。
因为争点(事实上的争点)总是依附于一定的证据。
因此,明确争点与固定证据两项工作在功能和时序上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
审前准备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资料提供强有力的手段,以保证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具有充实材料的基础上。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解决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和监督审判程序,目的在于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行及时的补救。
可以说,审判监督制度贯穿与各级法院、各个审级当中,审判监督制度自身的好坏,对于依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利益都有一定的作用。
本文拟从再审持续的概念、发生原因等基本问题及基本制度存在的缺陷进阐述,并提出自己粗略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再审、完善Abstract The retrial procedures, also called the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and refers to a legally binding decision, ruled that the solution on the people‘s court deems it wrong to retry the case on the procedure. Retrial system is the legislative intentof 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trial procedure, the aim of the occurrence of a trumped-up case for timely remedy. It can be said that throughout the tr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courts at all levels, all levels of trial, the trial itself is good or bad supervision system, a magist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afeguard the leg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have a role. This paper intends to continue to retry the concept of the basic causes of problems in the basic system and the defects on,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rough solution.Keywords: Civil Procedure、Procedures 、Retrial、 Perfect所谓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提起或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对民事审判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序。先後脊表 了《 斌擒吝判盐督制度的改革舆完善》、《 建立有限再番制度的法律思考》、《 谕法官的释明榷 》 等多篇输文。
通迅地址 :雇西壮族 自治 匡钦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 ,邦编 :5 5 0 。 3 0 0 20 年9 1 0 1 月2 日沈德 咏在 全国吝判 益督 工作座谈合上的裤话。 肖 拷著 : 《 在公正舆效率世钯主题输墟 上 的致 辞》, 曹建 明主编 : 《 载 公正 舆效率的法理研 究 》, 民法 院 ̄ 20年版 , 人 02 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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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民事再 謇程序 的改革
唐 西壮 族 自治 匾钦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林 玉 棠
放心,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 法寅现。由于再 窨立案檩率不明碓 ,再窨程序不断被兽助 ,怨窨判决的既判 力弱化 ,司法槿威 和形象受到了很大损害。建立有限再客制度 ,建立展密 、完善 、科学 、 阳的民事再謇 公
程序,才能保蓿绝大多数裁判 的既判力不受勤摇 ,最终连到雉谨司法槽威的 目的。
二 、民事再謇 程序 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同题
陷,尊致在司法寅践 中出现了斡多弊端 ,崴重影警了其功能的强挥 。笔者弑圃通遇 述我圆民事再窨程序 改革的必要性 ,分析我固民事再客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同题 , 探究我固民事再窖程序改革 的目棵模式 ,逛一 步槽想 民事再窨程序改革的具髓 内容 ,属建立科孥规髓的民事再窨程序提供一黠浅兄。
一
、
年,有的案件先後裁判多连十残次;如此案件 ,富事人燕所逋徒 ,法官最後也鞋以分清是非。祗有使 民事 再窖程序规鲍 、有序 ,才能提高 效率,碓保案件雷量。 最後 ,民事再窨程序改革是雉遘终客既判力、树立司法槽威的需要。法院的槽威主要髓现在终窨判决 的既判力上 ,生效 的裁判随畴可能被更改 ,司法榷威就燕 谈起。我圆 目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受到展重的 影簪,静多省事人在法院终密判决後 ,德是以檀棰理 由通遇各檀途径连行 申 。败拆 的不甘心 , 腾 的不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与完善是司法体制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自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文将从再审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再审制度的意义。
再审制度是司法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司法公正、权威和可信赖的重要标志。
它有助于纠正被认定错误的判决,修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再审制度也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权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限制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条件过于严格。
目前,再审纠错制度只限于必须再审的情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十分严格,加大了再审申请的难度,导致很多合理的再审申请难以获得审查。
其次,再审审查标准不明确。
对于多数再审案件,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判实践不统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再次,再审机构的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
我国目前的再审机构设置较为分散,专门的再审机构不多,导致再审工作和普通审判工作难以对等重视,影响了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与完善。
首先,应当进一步调整再审制度的设置条件。
可以降低再审申请的门槛,简化再审申请的程序,扩大再审的范围,提高当事人的再审获得感。
其次,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分析框架,减少对审判员个人观点和主观意愿的过度依赖。
此外,应当加强对再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再审机关的专业性和素质,保障再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再审程序的监督和透明度,确保再审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立健全的制度沟通机制,确保民主决策。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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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伟 R J.中国流 通经 济. 到具体行为人身上 ; 同时以“ 属人 原则” 实施管辖便 于案件的调 [] .C M 系统 在企业 网络 营销 中的运用 []
范作为武 器 , 无论是 管理机构 、 网络广 告活动 主体还 是广告受 广 告主 与广告经营者应该特别注意其网络广 告行 为, 即注意广 避免 以其他地 区或国家为对象 , 限制 网络广告 以外 众都会觉得不便 。在此类 国际法律 规范没有 出来之前 , 在发生 告的 内容 , 国际管辖权冲突 的情 况下 , 以依据“ 可 最密切联系原则 ” 确定管 的促 销 与 广 告 。 辖 。关于管辖权确定 、 法律适用、 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 问题 , 调 我们可 以区别不同情况 , 分别对待。对于 国外主体 , 我国的广告
决 申诉 难 、 审 申请 难的 问题有所 突破 , 再 但仍 然遗 留 了一些问题 : 如再 审程序 的启动主体过 多、 审程序 的发 动没有次数 限制 、 再 规 范的“ 审之诉 ” 再 尚未建立等。 笔者试 图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 民事再 审程序 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讨: 建立规范的 ” 审之诉 ”废除法 再 、
构 和 代 理 组 织 的 , 照 相 关 的 国 际 法 或 者 国 际惯 例 处 理 。而 具 用户 的手 脚、 杀竞争活 力。网络广告监管的实质需要正确处 按 扼 体到一 国国 内, 由于 互 联 网 对 地 域 的“ 化 ”通 常 违 法 行 为 人 理 好 发 展 与 规 范 的 辩 证 关 系 , 发 展 中规 范 , 网络 广 告 朝 着 弱 , 在 使 与 网 络 广 告 的数 据 所 在 服 务 器 并 不 在 同 一 地 区 , 就 带 来 了管 健 康 有 序 的方 向发 展 。 这 辖 机 关 的 不 确 定 性 , 至 相 互 推 诿 的 情 况 , 加 了 网 络 广 告 治 甚 增
民事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立的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判程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司法错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共有七处,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意在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
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使之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
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在学术界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全面改革民事再审程序已势在必行。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设想:一、正名“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上位概念,再审程序包括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制度改革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

再审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
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
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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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法制园地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蔡冲(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江苏沛县221600)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再审程序再审理由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58-02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的错误,依据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了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以实现司法公正。
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了修改,该程序的设定与运用,对纠正错案起过积极的司法救济作用,但随着时间不断深入发展,其弊端也显露出来,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对再审程序的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研讨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间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读这条(及第178条均如此)会发现这样字眼“发现确有错误”,从中我们会发现,我国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的。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若不加分析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来,将会导致诸多问题。
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一方面表现出强烈的职权色彩,即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或不当,都应主动予以纠正,是法院将再审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于一身,这种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实际上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他以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另一方面,就是过于偏重纠正错误而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遥背了程序的及时终结和一事不再原则。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民事再审工作总结

民事再审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民事再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各级法
院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工作,为维护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首先,民事再审工作在审查程序上更加规范。
各级法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同时,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其次,民事再审工作在司法保障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通过再审工作,一大批
错判冤错案得以纠正,为当事人恢复了应有的权利。
同时,通过再审工作,也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
再次,民事再审工作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
各级法院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再审制度,提高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加强了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为再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再审工作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
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相信,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民事再审工作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从模式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sol h v f hn e h - dc oe o lyo et i t ter- d i oe o p . hud aer o t cag er j i a m dl f i ・r nao i o h - i a m dl f r. e r o m t eu i l p c・ o i tn n ej c u l o
汤 维建
(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7 ) 中 北 0 82
摘 要 : 我 国再 审制 度 的 反 思 性探 讨 和 立 法 建 言 性 探 讨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研 究 中的 重 要 内 对 容 , 文 试 图另辟 蹊 径 , 过 对再 审模 式 的概 括 和 比较 , 本 通 来研 究 我 国再 审 制 度 的 改 革 问题 , 由此 也 试 图揭 示 出 再 审 制度 的 文 化 、 度 基 础 与 背 景 及 其 变 迁 的 基 本规 律 和 轨 迹 。笔 者 认 为 , 审 模 式 有 三 种 , 就 是 政 策 形 成 制 再 这 型 再 审模 式 、 权 保 障 型 再 审 模 式 和 程 序 救 济 型再 审模 式 , 别 由我 国、 陆 法 国 家 以及 英 美 国 家所 代 表 。 我 私 分 大 国 目前 的再 审制 度 属 于政 策形 成 型 , 这 种 再 审模 式 已 不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但 因而 需要 加 以 改 变 。 改 变的基 本 方 向是 以程 序 救 济 型再 审 为主 的综 合 模 式 。 为 了完 成 这 种 转 变 , 需要 在 理 念 和 机 制 两个 层 面上 予 以
n i s h ejdca s f ia hs rc o c nr e o h u si f eom o - i a d ds uster-u iil ytm o hn .T i a i ecn e t t nteq et n o fr f ejd— c s e C t l as o r r u ca sse ru htes mmaya da a sso - dc l d l . d i t e od l et ec l r , i ytm to g u l h h r l i f r j ii es An t r st ei aet ut e n n y e u a mo i n h u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院之间有关案件的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虽然 其 立 法 目的是 基 于 对 某些 案 件 特 殊性 的考 虑 , 是 实 际运 用 的 结果 , 但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应 当享有的审级利益, 而且为一些地区的法院实行 地 方 保护 主 义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 因此 , 当 取 消 这一 规 定 。 应 ( ) 三 重新界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最高的审判机关 , 其根本职能就是保证 动: 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 因此其审判权 限应 当仅限于法律审。 1废除人民法 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 . 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 的可能性, 也大大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l7条规定: 第 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减轻 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 此外 , 最高法院还可 以根据 自己的能力 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 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选择审理案件 的数量 , 以此保证对每一个 案件都能进行全面 、 开庭审 判,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裁判均可以发动再审。 该 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只 能通过审理具体 的案件 的 规 定 在理 论 上 与 国际通 行 的 民事诉 讼 原理 发 生冲 突 , 实 践 中产 生 的 方 式 来 实现 , 应 建 立 相应 的判 例 制度 。 与此 同时 , 高人 民法 院本 在 并 最 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体现在 : 第一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 身也必须受到 自己已经做出的判例中的有关法律解释 的约束, 以确立 事诉讼 “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是对 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二, 人民法 法律解释 的可预期性。 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明确其作为终审法 院发动 再审违背了判 决效力 的基本理论。 第三 , 人民法 院发动再审导 院的地位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 自身的权威, 并实现其保障法律统一适 致了再 审程序中的诸 多无序现象。 用的功能。 2 限制人民检察 院发动再审程序 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目前我国关于人 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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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编第十六章,共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主要内容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定理由及审理程序。
但学界认为这些规定大量充斥着职权主义,且规定比较原则,条文内容规定不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终审不终”再审案件泛滥,冲击着我国民事审判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比较考察,域外法制启示,修法重置的方针、理论及重点等方面予以阐述和纠偏。
关键词:民事再审;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23-02一、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无论是91年民诉法或是修订后的07年民诉法有关再审制度设计,都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力求有错必纠的理想主义的目的和方针,导致立法观念偏执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1、职权主义浓烈。
(1)发动再审的主体多,以职权主义为主,除当事人外,法院和检察院均可提起再审;(2)检察院作为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者,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初衷,破坏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制度设计不合理。
(1)法条规定笼统,过于原则。
表现在提起再审的条件和再审运用程序上,再审程序适用于一、二审程序,未考虑再审的特点;(2)再审理由规定是似而非,何谓新证据,何谓法律适用错误,可作多重解释和理解,徒增提起再审程序的随意性;(3)无再审次数的限制。
当事人长期陷于诉讼,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二)司法现状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虽然细划了再审事由,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前所未有的井喷现象,这有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事纠纷凸显的大趋势,但也与法律制度的设计有直接关系:1、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再审申诉案件成数倍增长,再审任务繁重,涉法上访形势严重,再审立案难,申诉难情形并没有得到缓解。
2、上级法院鉴于再审案件的压力,不少再审案件以指令再审或撤销发回重审方式结案,下级法院承受着裁判被颠覆的危险。
属于法官特有的自由心证信念和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质疑,责难、压力倍增。
3、涉诉群众不满意,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满意。
4、再审案件的处理没有终了之时,再审裁判又被申诉,再审翻烧饼,冲击司法审判公信力。
(三)产生现状的原因1、立法指导思想的偏执。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法律规定,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下制订的,实事求是其实是倡导一种作风和想要达到的理想状况,是政治追求和治党治国方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发展和加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的现实和观点,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挑战和司法实践的质疑,但司法实践中却追求这一结果,过分追求这一理想效果,就处理不好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既判力,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关系。
2、职权主义色彩浓烈。
现行民诉法再审的提起主体除当事人外,还有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目前除监督主体多之外,监督的方式方法范围进一步扩大,如调解的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外,还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如果说内部监督制约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外,检察机关的监督,现有立法上看,有公权力无限扩大之嫌。
3、制度设计理想化。
法律条文笼通原则,想无所不包意欲穷尽,而事与愿违,现行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均可因人而异作出不同解释,导致再审理由无限扩大,图增当事人无限越级申诉的决心和信心。
4、传统的文化习俗,缺乏现代法制思想的教化。
民事审判中,再审、申诉、上访现象的凸显,流行传承于中华民族普遍百姓血脉中的“青天”情节,“告御状”情节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另一方面,当政者动辙以亲民爱民姿态出现,缺失法律和规则的教育约束,无度满足不当诉求当事人,使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潮汹勇澎湃,几成洪流之势。
二、改革和完善再审程序制度的比较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大陆法系民事再审程序的共同特征:1、民事再审程序以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提起再审的主体一般都以当事人为主,未见法院或检察院主动发动再审的规定;2、对再审诉求的审查和审理制度法律均规定的较为科学详细;3、提起再审的事由规定了有限的程序性,瑕疵事由和实体性瑕疵事由,以程序为主,操作简单明了;4、对提起再审均规定了明确期限,且为不变期限;5、都规定了法院对于再审申请合法性的审查,并由法院决定对该案是否进行再审。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具有瑕疵的终局判决的救济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大陆法系所称的再审制度,但在其诉讼程序之外具有重大瑕疵的终局判决设计了一些补救制度。
英美法系各国虽然对终局裁判瑕疵的救济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1、对于启动救济程序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加以限制;2、救济程序的启动一般以法律方面原因为主,因事实方面的原因而启动该程序的较少;3、提起救济程序的主体一般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对已决案件进行撤销或提起再审。
三、域外民事再审制度对我们的启示(一)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非每一民事案件都经此程序。
(二)民事再审程序应贯彻当事人主义,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并适当限制以职权提起再审。
(三)提起再审的理由必须法定化,且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四)民事再审应尽量着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五)民事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休戚相关,必须改革完善一、二审民事审判程序。
(六)民事再审程序应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再审申请期限、再审次数。
四、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理论重建及重点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深化发挥着卓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我国法律体系中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和矛盾也开始凸现,如本文所述,民事再审制度须改革和重建。
我们认为,过于强调意识形态和国情的差异而拒绝法律的移植是不合时宜的,片面强调外来法律制度的优越而抛弃本土资源也是危险的。
应当二者兼顾,着眼于法律制度本身特性与中国法制实际,探索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特质,又与中国实际相融和的路径。
(一)关于民事再审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和方针1、旗帜鲜明地坚持实事求是指导方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我党的思想建设影响深远,运用于名项工作领域,包括立法和司法工作实践。
根本否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目前是不现实的,也会使司法脱离党的领导的假想变成现实,使司法的独立价值荡然无存,并招致更多的病诟。
理由有二,一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有其理论基础。
二是得不到上层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2、实事求是在法律制度中的特有内涵我们认为应赋予实事求是在法律制度中特有的内涵,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反映在法制领域,就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
反映在法制领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路线和指导方针新的内涵就是从客观证据实际出发,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3、是有错必纠应纠正为依法纠错首先错与对是一个判定问题,很难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
有错必纠导致既判力软化,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依法纠错应当是理性的选择。
一是公正是法律诸多价值之素中最核心的利益,权利受损得不到救济是法律的不人道和最大缺撼。
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纠正错误的裁判,保证裁判是在有序的规则内得到补救,排除了司法被任意篡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纠错。
坚持了实事求是法制思想的贯彻落实,确保了法律权威和公信力,避免滥诉乱访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丛生和犯滥。
(二)民事再审理论原则的重建。
民事再审理论原则的重建必须在实事求是,依法纠错法制思想指导下建立,必须从已发生变化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际出发,借鉴并选择移植外国先进的民事再审理念和原则。
1、有限的当事人主义原则民事一、二审当事人有起诉、上诉的权利,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请再审权、也应条文化、固定化为诉讼权利。
一是有权利来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应进一步明确为申请再审的诉权。
二是有现实需要。
涉诉上访问题已成社会问题,用法律的方法规范处理社会问题,是法律的职能所系。
有限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公权力界入再审的可能,比如生效裁判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是必要的。
二是将申诉权条文化为提起再审的诉权,并非每一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都能进入再审程序。
只有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才能进入再审程序。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民事诉讼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引起民事再审事由,在实体公正方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应当认为是实体方面提起再审的主要原因。
在程序方面,违背程序公正之基本原则是提起再审的硬性理由。
3、效率与程序安全的原则公正与效率符合法制基本价值要求。
就民事再审制度而言,效率的原则主要体现于申请再审的时间不宜过长,申请的次数不宜过多,再审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规定等。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动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程序安定性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特别是再审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承认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是程序安全的主要保证,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因此,不得以职权启动再审,再审的理由法定化,明确化,再审的次数应得到限制。
再审应是终局的终局裁判应是程序安定论的公正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修改的重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1)当事人。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一、二审诉讼裁判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提起再审的主体,是民事再审的启动者。
(2)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原审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对原审判决涉及的诉讼标的物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他在原审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进行诉讼。
当某一生效判决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第三人拥有请求撤销或者改变裁判结果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提起再审的权力。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法官居中裁判,无需检察机关公权力界入,法院也无必要依职权提起再审。
但如果裁决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时,对原审判决进行重新修正或裁判也是必须的。
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是有充分理由的,也是可行的。
2、提起再审的理由再审的理由是民事再审能否启动的核心和关键,现行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多达13种理由,但亦有可商榷之处。
我们认为,提起再审的主要理由可包括裁判之事实基础不存在或被颠覆,程序违法,裁判结果与先裁判结果矛盾。
除上述三个再审理由外,现民诉法规定可能引起再审的其它事由不明确,可能引起异议,均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