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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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总结-第四单元

新高考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总结-第四单元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多元纠纷解决方式:(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调解——以和为贵: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我国的调解制度:3.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2)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3)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仲裁——便捷经济:1.仲裁的机构与种类:(1)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

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

它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司法认可。

(2)仲裁的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相关链接】不能仲裁的纠纷情形: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商事仲裁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民法作为我国基本的私法规范,主要通过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保护和维护,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民事关系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威胁时,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过程。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包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两类措施。

1. 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是通过提前采取措施,以防止权利受到侵害。

在民法中,权利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订立协议、制定规章等方式来预防权利的侵害。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以通过制定婚前协议来明确财产权益,以预防离婚时的纠纷。

2. 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中提供了一系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以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请求权益确认: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的权益。

例如,在财产权纠纷中,当权利主体对某一财产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权益。

(2)行为制止令: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行为制止令,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行为制止令,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3)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和撤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主体还可以请求撤销侵权行为,恢复其权利。

例如,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当他人损害权利主体的名誉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权。

二、救济措施救济措施是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手段。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救济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恢复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救济措施的主要形式之一。

2022年上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2年上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2年上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B.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C.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当事人不得履行D.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______。

A.张某向刘某索要其走失的宠物猫B.市政府向某学校进行财政拨款C.李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D.华某向黄某表达爱慕之情3、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______。

A.亲属权B.健康权C.肖像权D.生命权4、下列对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B.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C.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D.民事权利的取得是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5、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______。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6、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______。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7、下列对绝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绝对权是没有民事义务主体的权利B.撤销权是绝对权C.绝对权的权利客体上不可能再有其他权利D.绝对权的效力及于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8、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______。

A.双方代理B.越权代理C.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D.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9、遗赠扶养协议是______。

A.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B.单方法律行为C.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行为D.双务行为10、甲被恶狗追咬,为避免伤害,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手提包,向狗打去,狗被打伤,乙的手提包也被损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_学习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_学习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1)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2)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3)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物不符合对共有物处分约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人虽然知道转让标的物为共有,但其有理由相信转让人的处分是共有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法律连接】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载体。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包括起诉、举证、判决等环节,旨在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

一、起诉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原告提出民事纠纷的请求,即向法院申请对某一具体民事权益纠纷进行审判。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需明确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并说明请求支持的事实和理由。

2. 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原告需清楚指明被告的身份和住址,确保法院能够正常传达法律文书和通知书。

3. 诉讼请求的真实性:起诉申请书上的陈述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

二、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主义原则:举证方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2. 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被告则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否定。

3. 违约原则: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时,法院可以推定其不利的事实属实。

三、讯问和庭审民事诉讼中的讯问和庭审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辩论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院将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和权益主张,并确保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1. 询问阶段:法官对原告、被告、证人等进行询问,以便了解案件的情况和确立相关事实。

2. 辩论阶段:法官要求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辩解进行辩论,以便澄清双方的观点和证据。

四、调解和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目的是通过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一致,从而避免长期的诉讼纠纷。

1. 调解:法院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调解的建议,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针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程序性事项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A.对B.错参考答案:A2.广义的当事人包含()。

A.原告B.被告C.共同诉讼人D.第三人参考答案:ABCD3.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哪几类()。

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侵权之诉D.形成之诉参考答案:ABD4.下列哪种文书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A.判决书B.裁定书C.决定书D.调解书参考答案:C5.下列哪项不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A.案件的涉案人数B.案件的繁简程度C.案件的影响范围D.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参考答案:A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C.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D.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参考答案:ABCD7.一般情况下,我们看一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先看着有没有专属管辖。

()A.对B.错参考答案:A8.按撤诉处理的有哪几种情形?参考答案:(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而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9.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程序性事项时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案件再审与申诉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民事案件再审与申诉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民事案件再审与申诉的法律依据和规定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批评权、建议权、诉讼权、控告权、检举权)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关于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

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

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基础练习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概述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民法规定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民法实施的保障,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起诉,从而使民事纠纷得到解决。

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A、C应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B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体现。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全部或部分承认诉讼请求,也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诉。

这是当事人对实体民事权利处分的体现。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但是,调解不是法律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E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选项E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的规定。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所以选项A错误。

存在共同管辖时,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5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5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和()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自然人B.法人C.非法人组织D.公司参考答案:ABC2.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A.营业场所B.主要办事机构C.法定代表人D.控股股东参考答案:B3.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A.对B.错参考答案:A4.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有()。

A.婚姻法律关系B.租赁法律关系C.收养法律关系D.监护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C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A.对B.错参考答案:A6.某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D.副厂长参考答案:B7.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A.对B.错参考答案:A8.委托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A.对B.错参考答案:B9.绝对关系(名词解释)参考答案: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根据人格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权利的不同,人格利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生命权的人格利益,健康权的人格利益,身体权的人格利益,姓名权的人格利益,名称权的人格利益,肖像权的人格利益,名誉权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的人格利益。

11.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关于潘某损失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B.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C.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D.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答案:ACD12.民法规定,自然人的住所是其()。

A.户籍所在地B.经常居住地C.工作所在地D.出生地参考答案:A13.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民诉法学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是指导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

它主要是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则和程序规则,明确了各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指导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是规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为的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当事人的行为,保证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民事权利争议案件、民事赔偿案件、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所有权纠纷案件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自治地方的民事诉讼案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法律程序的案件。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法律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不适用。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保护法律权益原则、保护程序利益原则、审判程序合法性原则、审判程序迅速原则、合法程序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是体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和公平,做到公正审理,公平裁判,保证案件的正确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实行平等对待,不管当事人的身份、职务和经济地位如何,法院都要对其做到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裁判;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适用法律保持公正和公平,审理案件时要坚持严格适用法律,不允许法院仅根据个人意志和喜好来适用法律,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来适用。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采取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与妨害行为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谁缴纳?()A.原审原告B.原审被告C.再审案件败诉方D.当事人不需交纳参考答案:D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

A、完全是一样B、完全无关系C、既有联系,又有区别D、只有区别,而无联系参考答案:C4.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释明权,因此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法院扮演的角色并不积极。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5.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A、权利义务B、合同契约C、服从与隶属关系D、财产和人身关系参考答案:A6.司机李三为老板钱丰开车送货途中,不慎碰坏皮五家的竹篱笆,皮五索要修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A、李三为被告;;皮五为原告B、钱丰为被告;皮五为原告C、李三与钱丰为共同被告,皮五为原告D、李三为被告,钱丰与皮五为共同原告参考答案:B7.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A、三个月内提出B、半年内提出C、一年内提出D、两年内提出参考答案:D8.从理论上划分,诉讼证据分为()。

A.依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B.依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依照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不同和所要证明的事实不同,分为本证和反证D.依照证据的物质形态的不同,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参考答案:ABC9.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

A、出生时开始B、年满十八岁时开始C、自十周岁时开始D、自成年时开始参考答案:D10.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正常表达意志的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1.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2018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

2018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

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涉诉信访的表现形式很多,有对法院不受理案件不服而信访的,有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不满而信访的,有对生效的裁判不满而信访的,还有对执行行为不满而信访的等。

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

过多的涉诉信访会造成法院审判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过多的涉诉信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然,对于涉诉信访,我们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司法行为,通过诉讼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让当事人真正信赖司法。

在涉诉信访中,比较多的是对生效裁判的不满而进行信访,其直接原因之一就在于申请再审太难,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只好走信访的道路。

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笔者着重从申请再审难的角度探讨涉诉信访多的原因,并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角度探讨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申请再审难: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难也许是他们的共同感受。

正因为申请再审难,一些当事人转而走上信访之路等非诉讼程序,甚至通过非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申请再审难成为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

申请再审难的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

相对于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而言,申请再审相对较难是正常的,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是不需要具备法定的上诉理由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都会启动第二审程序。

而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否则就不能申请再审,即使申请再审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

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

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

关键词:申请再审权/保障/涉诉信访/预防/减少内容提要:对于涉诉信访,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申请再审难是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

为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我国于修订了《民事诉讼法》。

在当下,特别需要法院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即重新确立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正确处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与依法再审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确保再审程序的良性运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涉诉信访的表现形式很多,有对法院不受理案件不服而信访的,有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不满而信访的,有对生效的裁判不满而信访的,还有对执行行为不满而信访的等。

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

过多的涉诉信访会造成法院审判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过多的涉诉信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然,对于涉诉信访,我们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司法行为,通过诉讼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让当事人真正信赖司法。

在涉诉信访中,比较多的是对生效裁判的不满而进行信访,其直接原因之一就在于申请再审太难,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只好走信访的道路。

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笔者着重从申请再审难的角度探讨涉诉信访多的原因,并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角度探讨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申请再审难: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难也许是他们的共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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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涉诉信访的表现形式很多有对法院不受理案件不服而信访的有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不满而信访的有对生效的裁判不满而信访的还有对执行行为不满而信访的等。

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

过多的涉诉信访会造成法院审判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过多的涉诉信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然对于涉诉信访我们不能采取堵的方法而应当采取疏导的方法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抓起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司法行为通过诉讼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让当事人真正信赖司法。

在涉诉信访中比较多的是对生效裁判的不满而进行信访其直接原因之一就在于申请再审太难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只好走信访的道路。

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笔者着重从申请再审难的角度探讨涉诉信访多的原因并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角度探讨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申请再审难: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难也许是他们的共同感受。

正因为申请再审难一些当事人转而走上信访之路等非诉讼程序甚至通过非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申请再审难成为涉诉信访多的一个直接原因。

申请再审难的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

相对于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而言申请再审相对较难是正常的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是不需要具备法定的上诉理由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都会启动第二审程序。

而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否则就不能申请再审即使申请再审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

问题是在当事人的申请具备法定事由时应该再审的案件还是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往往获得一纸驳回通知真正能够引发再审程序发生的案件非常有限再审率比较低而其中真正能得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又是微乎其微。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约占20%改判的为15568件约占7%。

法院的再审率低表明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得到再审而没有得到再审的案件并不表明其审判都是公正的。

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涉诉信访比较严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对案件没有得到再审或者没有得到改判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是应当及时再审的未能及时再审。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对再审申请的复查时间比较长且没有限制。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以后法院首先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定再审理由再决定是否再审。

在复查过程中复查法院要查看案卷材料为了审查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甚至还要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鉴定等。

这一复查的过程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尽管有的地方法院对再审复查时间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复查法官往往不遵守这些限制性的内部规定随意拖延时间。

有的时候因为承办复查案件任务的法官工作繁忙申请再审的案件分派到其手上以后一放就是几个月不予问津再审申请案成了“抽屉案”。

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即使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以后尽管法律对再审案件的审限是有规定的但有的法院还是不执行审限的规定不能按时审结甚至长期拖着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难现象的存在表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当事人渴望再审的迫切愿望同法院强调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做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尊重和保障还不够。

为什么会存在申请再审难的现象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内在原因实际上也是涉诉信访多的背后真正原因。

第一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定位方面的原因。

从目前的立法看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中的申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申请再审权是实现申诉权的手段申请再审程序是要实现和保护公民的申诉权。

正因为这样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称之为“申诉”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形成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中使用的就是“申诉难”之说法;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也使用的是“申诉难”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申诉实际上是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行使监督的权利以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的错误申诉权属于监督权的范畴。

基于宪法中的申诉权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其诉讼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判决本身存在错误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进行申诉。

当事人申诉是有关机关发现法院的审判存在错误的重要渠道申诉权成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一个存在根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是被法院看做发现案件错误的一个线索并没有被看做是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对法院的诉讼行为也没有制约作用。

第二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方面的原因。

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后引发再审程序之前应当有一个对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

而对这个审查程序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带有较浓行政色彩的“复查”方式。

法律对复查的时间没有规定复查时间短者要几个月长者达一年以上;复查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程序保障不充分;通过复查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则用通知书驳回申请由于驳回“通知”不属于法院所作的判定形式当事人对“驳回通知”即使不服也无可奈何无法对它提出异议。

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是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

第三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方面的原因。

再审程序是一个救济程序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否则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即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该条所规定的五种法定事由都是属于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

除此之外现实中当然还存在一些其他事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然而1991年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将这些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实现进而严重影响判决正当性的具体事由作为再审的事由。

例如原作出判决的审判组织是不合法的;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剥夺的;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是伪造的;判决以其他法院的判决等为基础而这些判决被撤销的;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而导致当事人不能获得平等审理或者不能充分行使证明权的。

此外这五种法定事由本身不太具体明确有时难以操作。

这就导致在诉讼实务中法院借口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不启动再审程序增加了申请再审难现象的发生。

第四再审案件管辖方面的原因。

按照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实务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其上一级法院。

而让同一个法院的立案庭或者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启动再审程序让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改判其他审判庭审理的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为同一个法院的不同业务庭的法官都是“兄弟姐妹”低头不见抬头见将别人的案件改判了影响他人晋升、评优或者案件质量考评成绩自己心理上有难以逾越的鸿沟。

有学者戏称这就好像让一个人用左手拿刀斩自己的右手一样是很难下手的。

第五法院在观念上的原因。

终局性的判决一旦确定以后就具有既判力。

判决的既判力要求:不管判决有无瑕疵当事人及法院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另行争执或裁判。

具体来说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行审理法院也不得就已裁判的诉讼标的再次进行审判;后诉法院要受前诉法院裁判的拘束不能作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决。

既判力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

如果确定的终局判决可以被随意推翻那么程序的稳定性就无法得到保障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法律的秩序价值无法实现。

不少法院由此也特别推崇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特别强调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一些法院认为裁判生效以后就不能随便改否则会破坏裁判的稳定性导致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能够不启动再审程序的法院尽量不启动再审程序;生效裁判可改可不改的法院尽量不改。

二、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一项重要前提《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细化了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延长了特殊情况下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完善了申请再审的申请程序和复查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于解决申请再审难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当下特别需要法院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确保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良性运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

第一重新确立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应当是宪法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就在于保障宪法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实现。

公正审判请求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审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法院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判的时候都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审判。

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裁判请求权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

尽管我国没有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写入宪法但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我国公民应当享有裁判请求权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

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平等审理请求权、听审请求权等内容公正审判请求权保障是判决产生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在域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上一般都会将听审请求权保障作为根据如果听审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之诉甚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也将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情形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

不仅如此新《民事诉讼法》还将其他侵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列入了再审的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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