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人身权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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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是指未经
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 (3)应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
六、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 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法律特征: 1、是以自然人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 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二、人身权的类型
(二)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
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
三、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一)相同之处 1、都为专属性的权利。 2、都为支配权、绝对权。 3、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其目的主要 是满足自身在精神上、情操上、观念上、 意识上的需要。
三、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 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 权利。 法律特征: 1、以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对肢体器官的支配为 客体。 2、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3、是不可转让于他人的基本人格权,是专属于 自然人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 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法律特征: 1、是以自然人的姓名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3、内容: (1)自主的命名权。也就是姓名的设定权。 (2)正常的姓名使用权。 (3)合法的改名权。
2、是属于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人 格权。
3、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决定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 (4)转让权
案例:擅自将法人名称用于商 业广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系社团法人,下属有上 海申花足球队,“申花”系该足球队的队名。被 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性质的家 具公司,主要生产北欧风情的家具。2019年3月 22日、3月25日、4月2日,被告特雷通公司委托 制作的商业广告先后三次在《新民体育报》上刊 登。广告内容除介绍被告生产的家具产品外,还 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甲A冠军”等 词句。原告申花俱乐部发现后,即起诉到法院,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 失30万元。
五、名称权
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 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名称,依法转让其 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2款规定:“法人、个体 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 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 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律特征:
1、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 格权。这种名称利益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
(二)不同之处
1、法律作用不同。 2、是否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不同。 3、客体的不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4、是否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不同。
第二节 人格权
一、生命权 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
的具体人格权。 法律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正常延续为基本
原告申花俱乐部起诉的理由是,被告特雷通公 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名称使用在商业广告 中,以提高被告产品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 称权,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 一家全国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其赖以生存的是 自己的无形资产,包括形象、名称、荣誉称号 等。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广告合作时,每项合作
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且经有关部门评 估其商誉价值达人民币113800万元,所以,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在商业广告中陈述了原告搬家 的这一事实,没有恶意使用原告的名称,更没 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认为侵害原告的 名称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 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2、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主体人身的密切联系性。
3、人身权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
二、人身权的类型
(一)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 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 7、名誉权;8、荣誉权。9、隐私权; 10、人身自由权。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 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 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 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 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某某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 “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 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的侧影 彩照,便于1985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 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 这种彩照。
内容,防止人为的非法终止自然人的生命。 3、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二、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 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法律特征: 1、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 根本利益。 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3、基本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维护权。
3、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 (1)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 (2)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 (3)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典型案例: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
公司侵犯肖像权wk.baidu.com(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1987年第1期整理)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特雷通公司为了扩大商业广告 效应以获取商业利益,在未经名称权人同意的情 况下,将专属于申花俱乐部所有的“申花”名称 使用在其商业广告中,造成了申花俱乐部无法控 制自己这一项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损害。特雷 通公司的行为,对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权已构成侵 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申花俱乐部 在自己的名称权受到侵害后,诉请判令被告特雷 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应当支持。但是,申花俱乐部诉请判令特雷通公 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则因证据不足,不能全 部支持。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 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