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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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探讨及制度构建

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探讨及制度构建
进入执行 阶段 ,但法律未规 定如果 判决 已经生效 ,却未 进入执行 阶段 , 这些案外人能否提 出异议 ;第二 ,案外人基于生效裁判 的影响 ,直接损 害 了其本人合法利益 ,而 民事诉讼法 却未赋予 其可 以 申请再 审的权利 ; 第三 ,法律条文在结构上缺乏合理设置 ,审判监督程序可 以对 生效裁判 进行审判 ,发现 问题 ,予 以撤销或者变更 ,但在 民事诉 讼法第 2 0 4条 中 将该规定放置在执行程序 中。 《 审监解释》 在第 5条和第 4 2条 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也存在一定


案外人 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规定在修订前的 《 民事诉讼法 》第 2 0 8 条 ,该 规定为案外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并不是认为案外人就具备 了 申请再 审的权力 。《 民事诉讼法》 修订后 , 对 案外人 提出执行 异议有一定完善 , 但仍存诸多问题 尚待解决 ,如 :第一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 基于程序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理 论 探 讨 及 制 度 构 建
朱 凯 翁金南 柯 晓 娟
摘 要 :我国现 有制度 造成 了民事案件逐年增 多,案件类型错综复杂 ,而相对 于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 合法权益也被侵 害。2 0 0 7年我 国 《 民事上诉讼 法》 的修订 ,主要致 力于解决 “ 执行难” 和 “ 申诉难” 的 问题 ,对执行程序以及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了一定的 完善 。法律 的完 善确立 了我 国案外人 申请 再审具有中国特 色,对保 障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有 着极其重要的作 用。通过对我 国案外人中请 再审制度规定的理解 , 并与国外案外人救 济制度 进行比较,对我国案外人救 济制度 的完善提 出适 当的建议 。 关键词 :案 ̄ l - z . ;再审 ;执行 在新 民事诉 讼法中增加了新规定 ,允许对 案外人 为保 障 自己的合 法 权 益 ,可以申请 再审。而最高院的 《 审监解 释》 针对案外 人 申请再 审 , 又规定了一定的方式及应当符合的条件。对该歙条 文的理解 以及 在实践 中的适用情况 ,仍然有不同的解释。案外人如何保 障 自身合法权 益 ,如 何 完善该制度 ,笔者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一定的浅析 ,并提 出相应 建议。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摘要】一、《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全省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的现状(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4【总页数】5页(P25-29)【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审查质量和效率亟需提高。

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出现“井喷”现象,新收案件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积压的状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省法院民商事二审职能向再审职能倾斜,民商事审判资源亟需整合。

从全省法院情况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占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使得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改变了原有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

四是部分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是民事再审程序适用法律不明确,影响到再审受理和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难以实现规范化的操作,亟需规范和统一。

(二)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受到的影响1.积极影响。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6期文章往期同系列文章:《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救济,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案。

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标的物被保全或执行,但如果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本文,我们将接着上一篇文章,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及可行性。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方案途径:一种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前者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后者以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进行救济为前提。

整体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结合上一篇的执行异议内容来看,这两种途径均有赖于案外人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

(二)两种情形的适用可行性两种途径均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但两种途径的适用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1.《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并未赋予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回归原定界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董猛孟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摘要】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保障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适用上的不便和争议,降低了司法机关执行效率,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有待改善之处。

本文以促进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针对制度的不足提出改革建议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制度缺失与完善一、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概述(一)中国民事程序案外人异议制度内容1.制度概述中国的民事程序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宣告不准执行此标的物的制度。

根据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具体总结,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注意如下要点:(1)“Who”,即谁有权提出异议以及向谁提出异议。

除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外,提出对执行标的物异议的主体只能是与被执行人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时,该案外第三人一般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What”,即异议的内容是什么。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权利应该是实体权利,包括所有权(包括与他人共有)债权、他物权等;(3)“When”,即何时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督 程序 解释 》 第五务 、 四十二 条 确立和 完善 了案 外人 中请 再 审制度 , 对 于保 障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 、 ) 第 这 促进 司法公 正具有 积极 意 义。但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制度相 对 于 当事人 中请再 审 制度 而言 , 仍需 进一 步细 化 , 我 国在立 法的 层面 未建立 再审 之 且 诉, 无法对 案外 人 的权利给 予有 效保 护 。 因此 , 本文拟对 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的条件 、 外人在 再 审 中的诉讼 地位 、 外人再 审 案 案

案 外人启 动再 审程 序 的法律 依据 我 国修 订 前的 《 民事 诉 讼法》 二百 零八 条确 立 了案外 人执 第 行异 议制度 , 为案 外人 启动 再审程 序提 供 了法律 依据 , 但这 并不 能理 为案 外人 对生 效裁判 有 申请 再审 的杈利 。 修订 后的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零四 条弥补 了原 《 民事诉讼 法》 中案外人 执 行异议 制度 中的部 分不 足 , 但仍 然没 有解 决 以下 个 问题 : 是对 裁判 L 一 的审查 、 销及 变更 等本 应属 于审判 监 督 的内容 , 撤 却放 在执 行程 序 中予 以规 定, 结构 砹置 不合 理 ; 是没 有明确 赋予 案外 人在 合 二 法权 益受 到生效裁 判侵 害时提 出 中请 再审 的权利 : 三是规 定案 外 人在 执仃程 序中可 以提 出异议 , 于那 些未进 入执 行程序 的生 效 对 裁判 案外人 是 否可 以提 J 异议 , 未作 规定 。 审判 监督 程序 解 I 则 《 释》 五 条、 第 第四 十二 条对案 外人 申请 再 审的相 关制 度进 行 了规 定 。其 中, 第五 条第 一款 没有 强调案 件 已经进 入执 行程 序 , 二 第 款 则 定了案 外人 在执 行程 序 巾的 救济 。这 些规 定大 大扩 展 了 对案外 人遭 受生效 裁判侵 犯之 合法权益 的救济 , 利于对 案外人 有 的 合法权 益保障 。 二 、 外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 案 《 审判 监督程 序解 释》 第五 条对 案外 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要有 以下几 点 : 主 , 1 申清再审 的主 体是 案外 人 。这里 的案 外人 并非泛 指 除原 . 审案件 当事 人 以外 的其 他任 何 人 , 是指 除当事 人 以外 , 法律 而 其 上 的权 益 因生效 裁判而 受到 侵 害的人 。 2 案外 人对 原生 效裁 判所确 定 的执 行标 的物主 张权 利且 无 . 法 通过 提起 新的 诉讼 解 决争议 。如 果 案外人 能 通过 提起 新 的诉 讼 实现其 权利 ,J不能 申请 再审 。 ! 1 0 3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的 期限 。在裁 判 文= 生 效后 两年 内或 者 .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确保公正和合法。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其中一个具体程序,本文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再审,以纠正原判的错误和不公。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 当事人的利益直接受到了原判决等错误决定的侵害;2. 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新的证据或新的证明事项,并能够证明该新证据或新证明事项对案件有重大影响;3. 对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4. 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了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案外人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2. 审查受理:原审法院在收到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3. 委托审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将指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4. 再审裁定:再审合议庭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再审裁定,并公告;5. 再审判决:在再审裁定生效后,再审合议庭将作出再审判决,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意义与影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有助于消除司法偏差,提高司法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例分析举例来说,某案件中原判决对案外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外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原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

原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受理,并依法组成再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最终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案外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案外人异议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立法现状、防止恶意异议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恶意异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确认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领域,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既有私力救济、也有公力救济;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乃至最终的民事诉讼。

在所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能起到终局性作用的方式,司法救济具体在民事领域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无救济无权利,有司法救济的存在,才能实现维护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民事诉讼程序由多个环节构成,民事执行程序无疑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将以生效判决为代表的生效判决文件付诸实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制度担负着连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要职责,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但“因民事执行重在迅速的特性,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该给予案外人救济”。

因此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执行救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

执行救济具有权利性、事后性、合法性、从属性等特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救济一般分为三类,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以及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方法。

执行异议属于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是指执行依据被撤销尤其是通过再审程序改判后引起的执行回转。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执行回转是执行依据被撤消后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执行措施,而不是救济方式。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
导致理解 上 的分歧 、 操作 上 的混 乱 。
收稿 日期 :0 1 0 2 1 — 9—1 3
作者简介 : 卢正敏 , , 女 重庆人 , 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厦 法学博 士。
① 《 解释》 5 第 条确立 了两种案外人 申 再审 : 请 一是执行程 序外 的案外 人直接 申请 再审 ( 1 )二是执 行 第 款 ,
人放弃 其到期 债权 、 无偿 转 让财 产等不 当减 少责任 财产危 及债 权实 现 的行 为 , 权人 可 以提 起撤销 债
之诉。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 也是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 与债务人在诉讼外的逃债行 为无 实质 上 的差 异 。对债 务人诉 讼 外 的行 为可 以允 许债 权人 起 诉 撤销 , 而对 债 务 人通 过 诉讼 逃 债
论 案 外人 申请 再 审制 度 中 的适 格 案 外人
卢 正敏
( 门大学 法学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0 ) 6 05

要: 关于案外人 申请再 审制 度中 的适格 案外人 的范 围, 目前存 在着理 解上 的分歧 以及操
作上的混乱 。其 实 , 只有判决效力扩张所及 的第三人 , 可能成为 申请 再审 的适 格案外人 。因此 , 才
程序 中的案外人 申请再审 ( 2款 ) 第 。二者的地位 、 作用 、 适用条件各异。其 中, 一种情形被视为主导性 的案外人 第 申请再审形态。本 文关于适格案外人范 围的探讨 , 仅指第一种情形 。

4 ・ 9
厦 门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首先 , 何谓 “ 执行 标 的物 ” ?严 格来 讲 , 只有 执 行程 序 中才 存 在 “ 行 标 的物 ” 执 。若 如 此 理 解 , 《 释》 5条 第 1 解 第 款规 定 的此类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与该条 第 2款规 定 的执行 程 序 中的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将无 本 质 区别 , 违 立法 的本 意 。故 通 常认 为 应对 执 行 标 的物 作 宽 泛理 解 , 限 于 “ 有 不 执行 程 序 中” 。纵 然如此 , 终具有 “ 行标 的物 ” 最 执 的裁判 , 然是 具 有给 付 内容 的给付 判 决 。故 《 释 》 实 必 解 “ 际上排 除 了案 外人 在执 行程 序外 直 接对 确认 判 决 、 形成 判 决 申请 再 审 的权 利 ” _ 事 实 上 , 案 外 。】 对 人造成 损害 的确认 判决 和形 成判决 是 客观存 在 的。2再者 , 行标 的物 与 执行 标 的不 同 , 否严 格 _ 执 是 解释 , 只有在 生效 裁判直 接确 定某 项财 产为特 定 的执行 标 的物 的情况 下 , 方允 许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审理一 起案 外人 申请再 审 案件时 , 为调解 书 没 有将 某 项 财 产直 接 确 定 为执行 标 认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079当代思潮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丰富了案外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民诉法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公平正义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导致在原有的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当事人利用生效判决对第三人的约束力,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习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看的见的公正”不仅仅是使当事人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证裁判结果不损害任何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案外人获得有效的救济是公平与公正的必然要求,案外人的再审申请权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是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公正的保障。

众所周知,再审制度是基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而给予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是保障当事人公平正义最后也是最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和当事人同样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救济权力。

法律赋予案外人多种救济途径,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不同于前者仅仅是撤销原判决对案外人不利的部分或者是终止执行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旨在更正错误判决,全面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从根本上实现彻底的公平正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还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

该制度的理论来源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以下简称第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位阶低于法律,这导致该制度的效力低于相关法律,在实务中的适用往往不被优先考虑。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但是该解释的法源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第5条必然不能简单认为是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主体的扩大,也不能将第226条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226条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啪f Sw t a m A nd So e i et V堡篁』查垒垒三!!!兰呈星!!!』。

箧置翌翟雹蚕鍪置论我国民事诉谂中寨外叭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陈园摘要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等案件的增多,案外人中请再审的案件也日渐增多,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三个司法解释对案外人中请再审进行了县体规定.本文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案例阐述了案夕l-z.中请再审制度的缺陷,并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探寻完善途径,以期促进人们对索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更多的关注.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制度比较法考察中图分类号:I)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立法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其第三编执行程序中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后半句即是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规定。

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沿用了上述规定。

可见,在法律结构上,我国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置于执行程序编章,而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编章。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解释,统一见于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

2008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进行了规定:同年11月25日,最高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细化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2009年4月27日,最商院颁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受理、审查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做法。

司法解释连续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规定,表明我国重视对案外人的保护,然而也体现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一些限制。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我是案外人,对贵院对我所提起的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再审,特向贵院递交此份意见书,希望能得到您的认真审查和研究。

首先,我必须指出的是,我对贵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异议。

我认为,贵院在审理此案件时,未充分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并未全面客观地评估事实和证据。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发现贵院在判决结果中存在一些理解偏差和逻辑矛盾的情况。

贵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认真查明事实和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存在一些关键的事实和证据被忽略或错误理解的情况,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偏颇。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纠正判决结果中的错误和偏差。

另外,我认为贵院在判决结果中未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个体差异。

在审理此案时,贵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的权益和利益,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法。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最后,我认为贵院在判决结果中存在一定的合理疑点和争议性。

贵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我发现贵院对我的意见和理由未能予以充分的考虑和回应,导致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争议。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充分考虑我的意见和理由,并进行合理的讨论和辩论。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对贵院的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再审此案。

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贵院能充分尊重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的审理,以维护我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贵院对我提出的异议再审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得到贵院的公正判断和审理。

案外第三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第三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第三人再审申请书
尊敬的法庭:
我是关于案件【案号】的案外第三人,我在此向贵庭提交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我要向贵庭陈述我对此案的关系和立场。

虽然我并非案件的当事人,但我直接受到了此案的直接影响,并且我认为原判结果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公。

因此,作为案外第三人,我有权利提出再审申请。

接下来,我将详细说明我对此案的观点和理由。

首先,原判结果对于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没有充分的审查和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未能得到充分考虑,并且相关证据的可信度未能得到妥善评估。

这导致了对当事人的不公正判决。

原判结果对于法律条款的解释存在明显错误。

在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时,法院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尤其是在对证据的处理和判决结果的确定上,法院的判断存在明显错误。

原判结果中的判决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未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导致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要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我相信,只有通过再审,才能够纠正原判结果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恳请贵庭审慎考虑我的再审申请,并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只有通过再审,才能还原真相,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贵庭的审阅与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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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郑勇①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

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

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

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

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

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虽“执行标的物”与第二款的“执行标的”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限制,也即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给付的内容可以给付一定的财产,包括给付金钱和履行一定的行为。

执行标的物是指强制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所有的并据以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具体财产。

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不同,当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不能直接实现时,法院可直接变更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其它可转让的权利,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可见,执行标的的内涵要大于执行标的物的内涵。

可以看出,《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这种规定使得大量的并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本案的处理之所以能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就在于《审判监督解释》缩小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将范围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缩小为“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限于此。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照甚至不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来确定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于法律应否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尽管民事诉讼法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从国外相关立法例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不宜列举。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现行的再审制度没有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列举。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尽管列举有它的局限性,但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当前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混乱、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虚假、恶意诉讼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②(二)从案例看审判中的问题案例二、2007年7月26日,莱州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死四伤,司机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董某等四人不负责任。

29日,张某之妻弟王某起诉张某之妻王姐,要求偿还借款22万元并于当天申请查封了王姐的房产一套。

五天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其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姐偿还借款22万元。

后董某等四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姐以其夫张某的遗产--房产一套赔偿损失。

在王某申请执行王姐的房产时,董某等四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以院长发现的名义提起再审后,以王某的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多数观点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董某等四人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由原审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裁定,对裁定不服的,才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董某等四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由原审法院以院长发现的名义提起再审。

原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没有使董某等四人到庭参加诉讼,使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不能从实质上查清。

案例二说明,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外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

这种作法,不利于再审案件的审理。

案外人不参加庭审,案外人的主张理由无法进行辩论、调查,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在庭审中质证,这种情况在原告与被告虚假的诉讼中更为突出,极易使恶意诉讼的图谋得逞,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二、国外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592条规定,当第三人因作为局外人的判决所产生的效果而受到损害时,或是仅仅受到损害威胁时,第三人可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第三人可以要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重新审判,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当判决整体或某些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只有在原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受传唤参与诉讼时,法院才受理并判决取消原判决的异议;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取消判决的异议被支持,则原判决可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则原判决产生效力;如果第三人的异议被认为是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则第三人要被判决罚款和损害赔偿。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应以该双方为共同被告,该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范围。

③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

对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其它妨碍标的物转让或移交的权利时,可对债权人提起请求不准许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还可以合并提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即第三人不但可以诉请阻止执行,也可以直接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从而诉请取回标的物。

可以看出,国外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但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还必须要求原诉讼的当事人全部参与诉讼,在案外人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时,还有严格的惩罚措施,这对我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借鉴价值。

三、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1.明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

这种利害关系对第三人应是一种法律上直接的利益关系,仅有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应是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

太宽泛的理解将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并对我国的二审终审制造成冲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③陈园:《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下)。

第75条第(4)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决的依据。

故这种利害关系不应仅仅针对判决结果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判认定的事实损害了案外人的直接利益,该案外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2.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为生效裁判的判决结果或确认的事实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无法另诉解决。

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司法实践,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利的种类,应包括以下几种:①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如生效裁判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对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务人,在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

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至于典权,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明确规定典权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认可历史遗留的典权关系的存在,而且司法实践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案外人的典权受到侵害亦可直接申请再审。

③担保物权。

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

④其他管理或处分权。

如生效裁判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④另外,对于占有人、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上,立法层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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