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郑勇①
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
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
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
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
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
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
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
《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虽“执行标的物”与第二款的“执行标的”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限制,也即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给付的内容可以给付一定的财产,包括给付金钱和履行一定的行为。
执行标的物是指强制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所有的并据以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具体财产。
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不同,当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不能直接实现时,法院可直接变更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其它可转让的权利,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可见,执行标的的内涵要大于执行标的物的内涵。
可以看出,《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这种规定使得大量的并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本案的处理之所以能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就在于《审判监督解释》缩小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将范围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缩小为“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限于此。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照甚至不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来确定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于法律应否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尽管民事诉讼法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从国外相关立法例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不宜列举。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现行的再审制度没有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列举。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尽管列举有它的局限性,但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当前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混乱、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虚假、恶意诉讼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②
(二)从案例看审判中的问题
案例二、2007年7月26日,莱州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死四伤,司机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董某等四人不负责任。
29日,张某之妻弟王某起诉张某之妻王姐,要求偿还借款22万元并于当天申请查封了王姐的房产一套。
五天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其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姐偿还借款22万元。
后董某等四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姐以其夫张某的遗产--房产一套赔偿损失。
在王某申请执行王姐的房产时,董某等四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以院长发现的名义提起再审后,以王某的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多数观点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董某等四人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由原审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裁定,对裁定不服
的,才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董某等四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由原审法院以院长发现的名义提起再审。
原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没有使董某等四人到庭参加诉讼,使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不能从实质上查清。
案例二说明,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外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
这种作法,不利于再审案件的审理。
案外人不参加庭审,案外人的主张理由无法进行辩论、调查,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在庭审中质证,这种情况在原告与被告虚假的诉讼中更为突出,极易使恶意诉讼的图谋得逞,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二、国外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592条规定,当第三人因作为局外人的判决所产生的效果而受到损害时,或是仅仅受到损害威胁时,第三人可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第三人可以要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重新审判,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当判决整体或某些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只有在原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受传唤参与诉讼时,法院才受理并判决取消原判决的异议;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取消判决的异议被支持,则原判决可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则原判决产生效力;如果第三人的异议被认为是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则第三人要被判决罚款和损害赔偿。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应以该双方为共同被告,该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范围。
③
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
对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其它妨碍标的物转让或移交的权利时,可对债权人提起请求不准许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还可以合并提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即第三人不但可以诉请阻止执行,也可以直接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从而诉请取回标的物。
可以看出,国外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但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还必须要求原诉讼的当事人全部参与诉讼,在案外人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时,还有严格的惩罚措施,这对我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借鉴价值。
三、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
1.明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
这种利害关系对第三人应是一种法律上直接的利益关系,仅有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应是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
太宽泛的理解将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并对我国的二审终审制造成冲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③陈园:《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下)。
第75条第(4)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决的依据。
故这种利害关系不应仅仅针对判决结果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判认定的事实损害了案外人的直接利益,该案外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2.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为生效裁判的判决结果或确认的事实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无法另诉解决。
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司法实践,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利的种类,应包括以下几种:①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如生效裁判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对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务人,在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
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至于典权,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明确规定典权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认可历史遗留的典权关系的存在,而且司法实践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案外人的典权受到侵害亦可直接申请再审。
③担保物权。
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
④其他管理或处分权。
如生效裁判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④
另外,对于占有人、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上,立法层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但由于案外人毕竟不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加之《民事监督解释》中已经确定了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或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故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应包括程序方面的内容,而仅应该包括实体事项。
主要有:1、原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虚假的;2、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已被撤销;3、原裁判与另一在其前生效的裁判或调解相抵触;4、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3、制裁滥用申请再审权的案外人。
在保护案外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其滥用申请再审权。
建议对滥用申请再审权的案外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责令其提供担保。
④华双根、康乐:《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的理论探析及司法把握》,载2009年4期《天津市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