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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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当法院在执行一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些和这个案件本身没关系的人,也就是案外人,他们觉得这个执行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了,就可以提出这个诉讼。

比如说,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实际上已经卖给别人了,这个买房子的人就是案外人,他要是觉得法院这么执行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啦。

这就像是有人在分蛋糕,结果分到一块已经被别人预订的蛋糕,预订的人肯定就不干了,得站出来说句话。

二、为什么要写再审申请书。

咱说说这再审申请书哈。

有时候啊,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可能不太公平或者有错误。

比如说证据没看全,或者对法律理解错了。

那案外人觉得自己特别冤,就想再给自己争取一次机会,让法院重新看看这个案子,这个时候就需要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就好比是你在考试的时候,觉得老师给你打分打错了,你就想找老师重新批改一样。

你得把你的想法、理由都写清楚,让法院知道你可不是无理取闹,是真的有冤屈呢。

三、再审申请书里应该写什么?1. 基本情况。

这部分呢,要把案外人自己的情况写清楚,像名字、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就像是自我介绍一样。

你得让法院知道这个提出再审的人是谁呀。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得先报上自己的名号,让人家知道是哪路神仙来啦。

然后呢,也要把执行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写一写,比如是哪个法院执行的,执行的是什么案子之类的。

2. 再审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这一块就像是讲故事一样,不过是讲一个很严肃的故事。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是怎么和这个执行的财产有关系的,为什么你觉得这个执行对你不公平。

你可以把证据都拿出来说事儿。

要是有合同啊,证人啊之类的,都可以写在里面。

就像你在跟朋友解释一件事情一样,把所有能证明你是对的的东西都摆出来。

比如说“我和被执行人在某年某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已经付了钱,房子就应该是我的,法院不应该执行这个房子”,然后把付款凭证啊,合同文本啊这些证据都详细地列出来。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6期文章往期同系列文章:《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救济,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案。

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标的物被保全或执行,但如果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本文,我们将接着上一篇文章,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及可行性。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方案途径:一种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前者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后者以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进行救济为前提。

整体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结合上一篇的执行异议内容来看,这两种途径均有赖于案外人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

(二)两种情形的适用可行性两种途径均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但两种途径的适用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1.《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并未赋予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回归原定界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因为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原审案件中,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但是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原审案件中,被告方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原告方起诉被告方并获得胜诉。

然而,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影响。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二、再审理由我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如下:1. 原审判决对我权益保护不足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我的权益,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2. 原审判决中存在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实际上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3. 原审判决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三、再审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1.撤销原审判决;2.重新审理本案;3.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4.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四、联系方式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我的联系方式如下:姓名: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希望贵院能够尽快受理我的再审申请,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谢谢!。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而除了当事人之外的申请再审的人,被称为民诉案外人。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案外人对该判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直接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案外人所依据的权益与判决直接相关;二是案外人在该案作出之前曾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而法定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提起过起诉、提出过请求、参与过调解、作出过陈述、被传唤作证等。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相对较高,再审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再审的事实真实性;二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案件参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及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四是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同时,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原判决可能会被暂缓执行,以便等待再审程序的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再审结果对案外人有影响,案外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案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必须具备直接利害关系或已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

再审程序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效力。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告姓名)
案号:XXXXX
尊敬的法庭:
本人XXX系本案被告,特此向贵庭提出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并依法申请重新审理本案,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
自案件审理至案件判决,本案所涉事实与证据存在以下错误:
1. 错误1: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2. 错误2: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3. 错误3: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4. 错误4: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以上错误导致原判结果不符合事实真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新审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审刑事案件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具有重新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新的证据(提供详细描述),证明原判的事实与证据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 鉴于原判的错误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再审申请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本案应当依法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纠正原判中的错误。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此向贵庭提出请求:
1. 立案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

2. 执行停止本案原判的执行,确保案件重新审理的公正进行。

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申请再审情形

案外人申请再审情形

案外⼈申请再审情形案外⼈指的是案件以外的⼈,不是案件本⾝的当事⼈,对于案外⼈申请再审的情形以及条件是有⼀定的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案外⼈都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情形如何的,如果你想要了解的话,接下来店铺⼩编给你介绍⼀下案外⼈申请再审情形的法律知识。

案外⼈申请再审情形在涉及案件外⼈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的案外⼈可以申请再审。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案外⼈申请⼈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

案外⼈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以及原审当事⼈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章审判监督程序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进⼀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条明确了两种案外⼈申请再审的⽅式。

⼀种⽅式,案外⼈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种⽅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强制执⾏程序,但是案外⼈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督 程序 解释 》 第五务 、 四十二 条 确立和 完善 了案 外人 中请 再 审制度 , 对 于保 障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 、 ) 第 这 促进 司法公 正具有 积极 意 义。但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制度相 对 于 当事人 中请再 审 制度 而言 , 仍需 进一 步细 化 , 我 国在立 法的 层面 未建立 再审 之 且 诉, 无法对 案外 人 的权利给 予有 效保 护 。 因此 , 本文拟对 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的条件 、 外人在 再 审 中的诉讼 地位 、 外人再 审 案 案

案 外人启 动再 审程 序 的法律 依据 我 国修 订 前的 《 民事 诉 讼法》 二百 零八 条确 立 了案外 人执 第 行异 议制度 , 为案 外人 启动 再审程 序提 供 了法律 依据 , 但这 并不 能理 为案 外人 对生 效裁判 有 申请 再审 的杈利 。 修订 后的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零四 条弥补 了原 《 民事诉讼 法》 中案外人 执 行异议 制度 中的部 分不 足 , 但仍 然没 有解 决 以下 个 问题 : 是对 裁判 L 一 的审查 、 销及 变更 等本 应属 于审判 监 督 的内容 , 撤 却放 在执 行程 序 中予 以规 定, 结构 砹置 不合 理 ; 是没 有明确 赋予 案外 人在 合 二 法权 益受 到生效裁 判侵 害时提 出 中请 再审 的权利 : 三是规 定案 外 人在 执仃程 序中可 以提 出异议 , 于那 些未进 入执 行程序 的生 效 对 裁判 案外人 是 否可 以提 J 异议 , 未作 规定 。 审判 监督 程序 解 I 则 《 释》 五 条、 第 第四 十二 条对案 外人 申请 再 审的相 关制 度进 行 了规 定 。其 中, 第五 条第 一款 没有 强调案 件 已经进 入执 行程 序 , 二 第 款 则 定了案 外人 在执 行程 序 巾的 救济 。这 些规 定大 大扩 展 了 对案外 人遭 受生效 裁判侵 犯之 合法权益 的救济 , 利于对 案外人 有 的 合法权 益保障 。 二 、 外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 案 《 审判 监督程 序解 释》 第五 条对 案外 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要有 以下几 点 : 主 , 1 申清再审 的主 体是 案外 人 。这里 的案 外人 并非泛 指 除原 . 审案件 当事 人 以外 的其 他任 何 人 , 是指 除当事 人 以外 , 法律 而 其 上 的权 益 因生效 裁判而 受到 侵 害的人 。 2 案外 人对 原生 效裁 判所确 定 的执 行标 的物主 张权 利且 无 . 法 通过 提起 新的 诉讼 解 决争议 。如 果 案外人 能 通过 提起 新 的诉 讼 实现其 权利 ,J不能 申请 再审 。 ! 1 0 3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的 期限 。在裁 判 文= 生 效后 两年 内或 者 .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确保公正和合法。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其中一个具体程序,本文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再审,以纠正原判的错误和不公。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 当事人的利益直接受到了原判决等错误决定的侵害;2. 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新的证据或新的证明事项,并能够证明该新证据或新证明事项对案件有重大影响;3. 对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4. 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了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案外人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2. 审查受理:原审法院在收到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3. 委托审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将指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4. 再审裁定:再审合议庭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再审裁定,并公告;5. 再审判决:在再审裁定生效后,再审合议庭将作出再审判决,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意义与影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有助于消除司法偏差,提高司法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例分析举例来说,某案件中原判决对案外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外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原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

原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受理,并依法组成再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最终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首例案外人成功申请再审案解析

最高院首例案外人成功申请再审案解析

最高院首例案外人成功申请再审案解析2015-09-01【基本案情】A建筑公司是B置业公司所开发的X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方,现工程已投入使用,但B公司仍欠付约4亿元工程款。

后A公司发现,B公司的控股股东C投资公司,在此之前将B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了D担保公司,并已收受股权转让款3.5亿元,但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并且,D公司已于2008年起诉至法院,在省高院的主持下,B、C、D公司达成如下调解方案: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由B公司代替C公司向D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以X项目的房屋预售款作为还款来源。

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仅代偿了部分款项。

D公司又于2014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B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及逾期责任已达14亿元,并查封了X 项目的所有未售房屋。

A公司认为自身对X项目的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且生效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于是委托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案例解析】一、案外人的主体分类: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其他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有申请再审主体资格的案外人主要包括三类: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其他案外人。

1、“原生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前两款所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最狭义的“第三人”概念,本文称之为“原生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申请再审的“原生第三人”应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包括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会因为判决承担责任,故不能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

[1]2、“新生第三人”:除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前两款所规定的“原生第三人”,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案外人,他们本不应“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是由于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处分了诉讼标的外的财产,或裁判由诉讼标的外的主体承担责任,使得该财产或主体的利益相关人权益受损,从而被迫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利害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
导致理解 上 的分歧 、 操作 上 的混 乱 。
收稿 日期 :0 1 0 2 1 — 9—1 3
作者简介 : 卢正敏 , , 女 重庆人 , 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厦 法学博 士。
① 《 解释》 5 第 条确立 了两种案外人 申 再审 : 请 一是执行程 序外 的案外 人直接 申请 再审 ( 1 )二是执 行 第 款 ,
人放弃 其到期 债权 、 无偿 转 让财 产等不 当减 少责任 财产危 及债 权实 现 的行 为 , 权人 可 以提 起撤销 债
之诉。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 也是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 与债务人在诉讼外的逃债行 为无 实质 上 的差 异 。对债 务人诉 讼 外 的行 为可 以允 许债 权人 起 诉 撤销 , 而对 债 务 人通 过 诉讼 逃 债
论 案 外人 申请 再 审制 度 中 的适 格 案 外人
卢 正敏
( 门大学 法学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0 ) 6 05

要: 关于案外人 申请再 审制 度中 的适格 案外人 的范 围, 目前存 在着理 解上 的分歧 以及操
作上的混乱 。其 实 , 只有判决效力扩张所及 的第三人 , 可能成为 申请 再审 的适 格案外人 。因此 , 才
程序 中的案外人 申请再审 ( 2款 ) 第 。二者的地位 、 作用 、 适用条件各异。其 中, 一种情形被视为主导性 的案外人 第 申请再审形态。本 文关于适格案外人范 围的探讨 , 仅指第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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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首先 , 何谓 “ 执行 标 的物 ” ?严 格来 讲 , 只有 执 行程 序 中才 存 在 “ 行 标 的物 ” 执 。若 如 此 理 解 , 《 释》 5条 第 1 解 第 款规 定 的此类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与该条 第 2款规 定 的执行 程 序 中的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将无 本 质 区别 , 违 立法 的本 意 。故 通 常认 为 应对 执 行 标 的物 作 宽 泛理 解 , 限 于 “ 有 不 执行 程 序 中” 。纵 然如此 , 终具有 “ 行标 的物 ” 最 执 的裁判 , 然是 具 有给 付 内容 的给付 判 决 。故 《 释 》 实 必 解 “ 际上排 除 了案 外人 在执 行程 序外 直 接对 确认 判 决 、 形成 判 决 申请 再 审 的权 利 ” _ 事 实 上 , 案 外 。】 对 人造成 损害 的确认 判决 和形 成判决 是 客观存 在 的。2再者 , 行标 的物 与 执行 标 的不 同 , 否严 格 _ 执 是 解释 , 只有在 生效 裁判直 接确 定某 项财 产为特 定 的执行 标 的物 的情况 下 , 方允 许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审理一 起案 外人 申请再 审 案件时 , 为调解 书 没 有将 某 项 财 产直 接 确 定 为执行 标 认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

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

案外⼈申请再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审结果不服的,案件的相关⼈员如当事⼈、诉讼代理⼈、当事⼈的监护⼈等可以向上⼀级⼈民法院进⾏上诉要求对案件进⾏再审,如果是案外⼈申请再审,那么案外⼈申请再审规定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案外⼈申请再审规定1、案外⼈只有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标的物享有物权等实体请求权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

案外⼈只有对执⾏标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利益,才能申请再审。

若是法院审判活动或执⾏活动等造成的程序性损害,案外⼈不得向案件当事⼈⼀样申请再审,同时,案外⼈也不能针对法院裁判中的不特定标的物给付以及以⾏为为对象或以普通债权为对象的裁判等提出再审申请。

2、案外⼈只有在⽆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权利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

再审作为特别的救济程序,如果案外⼈可以对案内当事⼈提起诉讼以实现和保护⾃⾝的权利,即便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也应当另案起诉,不能申请再审。

3、案外⼈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起三个⽉内提出申请。

案内当事⼈申请再申请的期限为裁决⽣效后两年内且对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案外⼈与当事⼈申请再审的期限及范围是不同的,由于案外⼈对当事⼈之间的诉讼情况⽆法及时知晓,因此,案外⼈申请再审不受两年期限的约束,如果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起三个⽉内申请。

4、应当在执⾏程序开始前或终⽌后申请,即执⾏过程中⽆权提起直接再审申请。

如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即案外⼈提出执⾏异议。

5、案外⼈直接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是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级法院⽽不是同级法院。

案外⼈对执⾏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种类1、所有权(包括共有权)如⽣效裁判、调解书侵害了案外⼈的所有权,案外⼈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共有的情形下,⽆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部分共有⼈的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相关处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相关处理
较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出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更加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但是,2007年立法修正依然没有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生效裁判及调解书的审查、撤销及变更等本应属于再审程序篇的内容,却放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规定,结构设置不合理;二是没有明确赋予案外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及调解书侵害时提出申请再审的权利,缺乏一个明确的规范为导向,司法实践中依然就此问题请示不断;三是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提出异议,对于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以及调解书,案外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不明确。因此,如何比较恰当地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便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司法解释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背景简介
赋予案外人救济被生效裁判危害权利的诉权,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立法修正中的重要内容。2007年立法修正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底起草立法建议稿中,试图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并结合国情,规定“案外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损害其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的,比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进行处理。”立法机关接到此材料后,认为能否通过结合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条款一并予以规范。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最初草案中曾一度缺乏对该内容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便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该内容。立法机关对该建议予以一定程度的接受,在之后的第二次审议与第三次审议中间,最高人民法院曾设想在再审事由条款之后单列一款,建议以立法形式赋予案外人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立法机关在这一点上的看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分歧,案外人当然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要是看其法律渊源是执行程序中的上述条款还是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由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基本肯定,他们建议可以在配套司法解释中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又试图通过立法形式解决该问题,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能否迅速拿出一个赋予案外人具有申请再审权利的法律条文设计,供他们参考。后因临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时间过于仓促而作罢。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指在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判决中实现公正与公平。

一、再审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案件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2.再审的申请人为案外人,即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判决或者裁定的侵害;3.案外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4.再审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二、再审的主要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再审:案外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将依法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和适格性。

2.审查通过: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将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说明再审的范围和依据。

3.公告和告知:法院依法公告再审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4.举证和辩论:在再审阶段,各方当事人有权重新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5.审理和裁决:再审庭根据再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再审裁决。

再审的裁决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再审的效力与审限再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再审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三个月,自提出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

再审期间,案件的执行暂停。

在再审期间,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全自己的权益,并积极参与再审过程,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再审事宜,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总结: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一种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提起再审申请前,需要全面了解再审的条件和程序,并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案外人XXX,就涉及我利益的案件,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希望贵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和重新裁决,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在此简要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案为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XXX公司,被告为我。

原告起诉我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我侵权,并要求我支付巨额赔偿。

然而,我对原判结果持有异议并认为判决不公,因此提起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的理由我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如下:1. 证据不完整:在原审过程中,我提出的证据未被充分采纳,或者根本没有得到法庭的重视。

这些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的真相和最终判决的公正性。

2. 法律适用错误:在原审判决中,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相关法律条文被误解或不当引用,导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3. 审判程序违规:在原审过程中,审判程序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举例来说,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对我持有偏见并未能公正审理案件。

4. 法律裁量过当:原审法院对我赔偿金额的裁量过大,远超实际损失。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并未故意侵犯对方商标权,也不存在可追究的恶意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进行合理的判决。

三、再审申请的请求基于对案件真相的深刻认识和对法律公正的坚信,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如下具体请求:1. 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本案:希望贵院能够撤销原判,并重新组织庭审,允许我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

2. 重新评估损失金额:如果贵院确认我侵权的事实,希望贵院能够重新评估对方的损失,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3. 公正公正再公正: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都期待贵院能够给予公正而客观的审理。

希望贵院能够尊重法律的精神、尊重证据的权威,并独立判断本案的真相。

四、结束语我再次强调,我并未故意侵犯对方商标权,也不存在可追究的恶意行为。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本案,以维护公平正义。

希望贵院能够权威、全面地审查本案,并作出符合真相和法律精神的裁决。

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079当代思潮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丰富了案外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民诉法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公平正义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导致在原有的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当事人利用生效判决对第三人的约束力,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习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看的见的公正”不仅仅是使当事人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证裁判结果不损害任何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案外人获得有效的救济是公平与公正的必然要求,案外人的再审申请权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是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公正的保障。

众所周知,再审制度是基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而给予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是保障当事人公平正义最后也是最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和当事人同样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救济权力。

法律赋予案外人多种救济途径,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不同于前者仅仅是撤销原判决对案外人不利的部分或者是终止执行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旨在更正错误判决,全面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从根本上实现彻底的公平正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还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

该制度的理论来源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以下简称第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位阶低于法律,这导致该制度的效力低于相关法律,在实务中的适用往往不被优先考虑。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但是该解释的法源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第5条必然不能简单认为是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主体的扩大,也不能将第226条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226条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意见书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我是案外人,对贵院对我所提起的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再审,特向贵院递交此份意见书,希望能得到您的认真审查和研究。

首先,我必须指出的是,我对贵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异议。

我认为,贵院在审理此案件时,未充分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并未全面客观地评估事实和证据。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发现贵院在判决结果中存在一些理解偏差和逻辑矛盾的情况。

贵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认真查明事实和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存在一些关键的事实和证据被忽略或错误理解的情况,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偏颇。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纠正判决结果中的错误和偏差。

另外,我认为贵院在判决结果中未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个体差异。

在审理此案时,贵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的权益和利益,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法。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最后,我认为贵院在判决结果中存在一定的合理疑点和争议性。

贵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然而,在贵院的判决结果中,我发现贵院对我的意见和理由未能予以充分的考虑和回应,导致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争议。

因此,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充分考虑我的意见和理由,并进行合理的讨论和辩论。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对贵院的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再审此案。

我请求贵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贵院能充分尊重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的审理,以维护我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贵院对我提出的异议再审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得到贵院的公正判断和审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解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解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说明》)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以下均包括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及不周延,加上民诉法学理论对此研究尚浅,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明白得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要紧问题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进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以为原裁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定较之以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置的问题作了更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成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加倍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

但该规定并非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审判监督说明》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标准,但这种对法律的“修修补补”仍是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

1.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科学。

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前提是在“执行进程中”。

民诉法的这种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的非执行程序中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审判监督说明》似乎意识到了那个问题,对该条进行扩张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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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以下均包括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及不周延,加之民诉法学理论对此研究尚浅,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定较之以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更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更加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

但该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审判监督解释》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但这种对法律的“修修补补”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

1.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科学。

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前提是在“执行过程中”。

民诉法的这种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的非执行程序中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审判监督解释》似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该条进行扩张性解释。

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该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不足,但仍有其局限性。

表现在:该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虽“执行标的物”与第二款的“执行标的”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规制,也即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

这种规制使得大量的并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2.案外人的范围不明确。

对于案外人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法官对此理解不一。

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有人对此持比较开明的态度,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

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限于此,故司法实践不能依照甚至不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来确定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于法律应否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尽管民诉法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从国外相关立法例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不宜列举。

但笔者认为,尽管列举有它的局限性,但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当前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混乱、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少数法官的专业素养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涉及很多方面,笔者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将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首先,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之一,其与民诉法第十六章中规定的当事人申请(第一百七十八条)、法院主动发现(第一百七十七条)、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一起构成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四大原因,故放在该章,更加顺理成章。

其次,前文已述,凡是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大量的生效案件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根本无需进入执行程序,故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将更周延。

再次,既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对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我们就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而法国是该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且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均是采取法国模式,故同为中华法系的大陆地区采取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立法模式将更合理。

2.明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

对于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的国家如法国持一种很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有利益的第三人,哪怕是有精神利益的第三人均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笔者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对第三人应是一种法律上直接的利益关系,仅有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应是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

太宽泛的理解将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并对我国的二审终审制造成冲击。

笔者曾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

王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归还货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将其几乎全部优质资产用来归还欠王某的货款。

案外人张某作为李某的债权人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

理由是该调解书确认将李某的全部优质资产都用来归还王某欠款,将使李某无法归还欠张某的借款,从而该调解书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张某对该调解书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案外人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的这种处理是恰当的,案外人张某虽对李某享有债权,但该债权是一般债权,其对调解书确认的用以偿还王某货款的优质资产并不享有优于李某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而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另外,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决的依据。

故这种利害关系不应仅仅针对判决结果即判项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判认定的事实损害了案外人的直接利益,该案外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3.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为生效裁判的判决结果或确认的事实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无法另诉解决。

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司法实践,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利的种类,应包括以下几种:①所有权,包括共有权。

如生效裁判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

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至于典权,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明确规定典权制度,但司法实践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案外人的典权受到侵害亦可直接申请再审。

③担保物权。

通说认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④其他管理或处分权。

如生效裁判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案外人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法官对此理解不一。

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有人对此持比较开明的态度,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

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蒋玉锁案情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以400万价格出售给周某。

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因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争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案争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

2.被告李某于1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申请再审称,案争房产系其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该房产的产权权益。

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本案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此共有房产确认给原告,显属违法。

王某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

分歧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档案中没有王某享有权利的任何记载。

王某仅依据合作协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其与李某之间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也应当通过另案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涉及李某与王某的共同产权问题,且存在管辖错误问题,应受理王某的再审申请。

辨法析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下同)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认定其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若其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或虽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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