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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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2)本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概述:本文针对有关再审案件的检察建议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介绍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纠正冤假错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因此,为确保再审程序的有效进行,充分发挥司法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再审质量,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二、加强查证工作在再审案件中,就事实查证而言,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得更多的新证据,以支持五查四清,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三、审查原判裁判依据对于再审案件,司法检察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原判和裁判依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确保再审决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尊重辩护权再审案件中,司法检察机关应尊重辩护权利,积极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同时,在审查证据、质证相关人员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人员专业化培训针对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为再审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支持。

六、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了加强司法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的配合,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的机制。

加强各方沟通交流,及时共享重要案件信息,确保相关部门在再审过程中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工作。

七、规范再审决定程序对于再审决定,应进一步规范其程序。

明确再审决定的制定、审查和公开透明的流程,避免冤假错案再审出现程序上的瑕疵,保证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通过加强再审工作中的检察建议,司法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帮助实现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本文提出的建议,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推动再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为公正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一)案件的当事人;(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摘要:再审案件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判,因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在再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再审案件的类型、程序、证据、实体等方面,分析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再审程序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再审案件中,由于程序、实体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通过对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再审案件的类型1.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风险:再审过程中,原审证据可能因时间久远、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等原因,导致证据证明力减弱或丧失。

(2)程序风险:再审程序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期限过长、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等。

(3)实体风险:再审案件的实体处理可能存在偏差,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2.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时效风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可能已过,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2)理由风险: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3)证据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理由。

三、再审案件中的程序风险1. 审理期限过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审理期限过长还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

2. 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

如合议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审判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

3. 违反法定程序再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过程中未经当事人陈述、判决书未送达当事人等。

2009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9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发布日期】2009-04-27【生效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一、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渠道,为当事人提供解答疑问、明确判决内容等服务。

下面提出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工作的意见:2.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其答疑能力。

法院应当对法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其答疑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案件判决内容的解读、答疑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便法官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3.建立案件查询和答疑平台,方便当事人自主查询和提问。

法院应当建立一个方便当事人自主查询和提问的网上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自己的案件进展,提出问题,并获得解答。

4.加强对判后答疑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法院应当建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并向公众公示。

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申请再审立案工作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提出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1.完善申请再审立案的程序和标准。

法院应当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申请再审立案的公正和合法性。

明确受理申请的条件和受理标准,减少对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的受理,提高申请再审立案的效率。

2.加强对再审申请材料和事实依据的审查。

法院应当加强对再审申请材料和事实依据的审查,确保申请再审立案的依据充分、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或有瑕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或修改,以便再审能够进行。

3.提升法官的再审能力和专业水平。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再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培养和提升。

提高法官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件研究的水平,增加法官的再审工作经验和能力。

4.建立再审立案的公开透明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再审立案的公开透明机制,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向公众公布再审立案的进展和结果。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应当有权利知晓再审立案的情况。

通过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发展。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第⼀条为依法保障当事⼈的申诉权利,规范⼈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及其近亲属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效之⽇起⾄被告⼈刑罚结束之⽇后两年。

民事、⾏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提出。

作出⽣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向同⼀⼈民法院只能提出⼀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盾⽣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法[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XXX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案第五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规范化改造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规范化改造

法规 中关于 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规定甚少 , 而
审判 实 践 中常遇 到 很 多法 律 规定 之外 的 疑难 问题 ,
如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不予受理 、 回起诉、 驳 管辖权异 议、按 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裁定可以申
请再审 , 但对于其他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 是否予 以
受理 , 司法实践 中各地法 院的做法不一 。一般而言 ,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基本理论
审理的阶段 。 前一阶段程序所审查之事项 , 如经审查 认为不合法或不存在再 审事由时 ,则后一阶段程序
即不 必 进行 。 民事 申请 再 审案件 的受 理 阶段属 于 “ 三
( )三阶构说” 一 “ 下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
序 定 位

般而 言 ,裁 判 既为公 权性 、强制性 解 决 纠纷 “
周 酷 : 民事 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规范化改造 备再审利益[ 二是对判决 、 4 ] 。 裁定 、 调解书确定的执行 标 的物主张权利 ,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时间要件等其他要件。其 中材料要件主要审查诉讼
材料是否齐全 、再审 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等 内容 ;时间要件包括再审诉讼时效 的规定和 申 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关于这些内
护诉 权而设 立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完善再审制度也就是为了 更好地保障申请再审人诉权 的行使 。20 07年 1 月 0 2 8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
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 。 在全国范 围内, 申请再审 对
案 件展 开形 式 审查 的机构更 是名 称 各异 ,职能 范 围
出再审申请 的, 法院如何处理 , 并未在《 民事诉讼法》

试行)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

试行)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

试行)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四条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第六条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提起和运作第七条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第九条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

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一、再审的概念和意义再审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以纠正原判错误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允许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进行重新审查,从而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法治原则。

二、再审的适用条件民事申请再审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前提是认为终审判决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例如明显违反法律适用错误、证据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

2. 新证据发现: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后,发现原先未能取得或未能认定的新证据,并认为该证据足以改变原判决结果,可申请再审。

3. 重大事实改变: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后,发现原先未能知道或没有能力揭示的重大事实,并认为该事实足以改变原判决结果,可申请再审。

三、再审的程序与要求1. 写明申请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理由,包括对终审判决的法律错误或新证据等予以分析和解释,说明再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 提供相关材料: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支持其再审申请的合理性,例如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证据材料等。

3. 审查和决定:再审申请一般由上级法院对再审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作出再审决定,明确是否应当进行再审程序。

4.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按照规定的审理流程进行,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裁判文书的制作等程序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标的是否合法:再审案件必须是合法的民事纠纷,且合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被再审之案件。

2. 再审请求是否合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恰当合理,能否纠正终审判决所错误适用的法律规定。

3. 新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能否证明原终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或导致的不公正结果。

再审案件工作规划

再审案件工作规划

一、前言为确保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特制定本工作规划。

二、工作目标1.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规范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再审案件审理效率。

3. 强化再审案件质量监督,确保再审案件审理公正。

4. 深化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1. 完善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机制(1)严格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确保立案审查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2)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提高当事人对再审案件审理的满意度。

2. 强化再审案件审理程序(1)严格审查再审申请,确保再审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2)规范再审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再审案件审理效率。

(3)加强对再审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再审案件审理公正。

3. 深化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1)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前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诉前化解工作。

(2)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等手段,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

4. 加强再审案件质量监督(1)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对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

(2)建立再审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再审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对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法院。

5. 优化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机制(1)参照《最高法印发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指导意见》,优化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

(2)明确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确保案件向上走”有序进行。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再审案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再审案件工作。

2.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审理再审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民事再审听证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听证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听证申请书范文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申请再审的人,我在此向贵院提交民事再审听证申请书,请予以审查。

案由:xxx民事案件。

一、案情回顾本案是关于xxx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x有责任赔偿申请人xxx的损失。

然而,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因此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请求申请人在此请求贵院进行再审,以便能够更全面、更公正地审视本案。

具体再审请求如下:1. 争议事实的审查:请贵院重新审查争议事实,确保事实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法律适用的审查:请贵院重新审查原审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确切,是否存在误解法律、曲解法律的情况。

3. 审理程序的审查:请贵院重新审查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程序不公等问题。

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在此提交我所持有的证据材料(以下仅列举部分证据):1. 证据一:xxx2. 证据二:xxx3. 证据三:xxx四、再审理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如下:1.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原审法院对于某些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这对于本案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产生了重大影响。

2. 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我认为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和偏差,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3.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公: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违规操作和程序不当的问题,导致本案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五、请予以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我在此请求贵院给予我申请再审的支持,并希望能够重新审视本案的所有相关问题,并就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审查。

谢谢贵院的审查!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日期:xxxx年x月x日。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一、前言随着我国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判后答疑和申请再审的工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这一领域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裁判的案件有疑问或者认为有错误判决时,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问题或者申请进行复核的制度。

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既有助于当事人释疑解惑,也可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判后答疑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进行质疑和询问,通过判后答疑可以及时澄清疑虑,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透明度。

判后答疑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判决理由和逻辑,增加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3. 完善司法程序。

判后答疑可以促使法院反思和审视判决实践中的不足,及时修正和纠正错误,进一步优化司法程序和质量。

三、判后答疑的具体规范与流程为规范判后答疑工作,下面提出以下具体规范和建议:1. 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的方式和时限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形式可以通过前往法院窗口咨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

申请判后答疑的时限一般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2. 受理和处理判后答疑申请的程序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判后答疑申请,严格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申请符合条件,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回复,及时答疑解惑,给予当事人满意的答复。

3. 费用承担和结果公告判后答疑所需费用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若申请明显不合理或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费用预交。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以通过法院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公告。

四、申请再审立案的规范与流程1. 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时限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的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新的证据、原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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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从法律上作了定位和完善,通过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条件、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等程序规定,使申请再审权成为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

同时,为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立法的修改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程序法定化的意义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何在?答: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是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是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审查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意义重大。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权利,但是在申请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诸多问题。

其中既有群众反映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也有法院解决无理申诉难的问题;既有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问题,也有法院重复审查、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既有社会反映再审启动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有法院无法可依、再审程序改革难以推进的问题;既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申诉审查程序做法不尽统一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知程度不高、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各级法院在这项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却由于没有立法依据,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而得不到社会认可。

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质疑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形象。

这次立法的修改终于实现了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不仅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法定程序保障,而且使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做的大量审查工作取得了法律地位,有法定程序可依,这必将有力推动审查工作规范化进程。

当事人和法院工作面对新要求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答: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五是要求以裁定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

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要规范透明。

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

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

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

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

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

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

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

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

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

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当事人应提交哪些材料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

为了给审查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几方面的材料:一是再审申请书,同时要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等事项(详见《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再审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是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是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是证据材料,包括原审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法院立案庭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受理再审申请所必需的条件问:再审申请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答: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将从以下四方面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审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是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事由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将被裁定驳回。

法院从两方面提高审查规范性问:人民法院主要从哪些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答:审查工作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必须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面予以规范。

首先,必须依法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依法正当行使申请再审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同时,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程序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再审裁定和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法院推出具体措施提高程序透明性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性?答:人民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一是在受理阶段,认真审查签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收到材料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依法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使之了解程序进程;四是公开裁定理由和证据认定情况,提高文书的透明度。

采访结束时,刘学文庭长表示,民诉法的新规定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充分履行职责,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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