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06.26
•【文号】法复[1996]8号
•【施行日期】1996.06.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1996年6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律依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4)
第三章再审
第一百零一条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由具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零二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民事判决,除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第一百零三条不当出现的案、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案、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案以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可以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受理案件机关应当酌情考虑,对当事人有重要理由而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可以允许延期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有权申请再审的人提出;
(二)确有再审理由;
(三)申请书明确再审理由和请求;
(四)提出支持该再审申请的材料。
第一百零五条对再审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鉴定以及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移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理再审申请,就再审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作出书面。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发现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对民事案件再审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
二、民事案件再审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 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方式1.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民事案件再审的审查程序1.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再审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3. 审理程序: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五、民事案件再审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民事案件再审的法律效力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2. 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与原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七、民事案件再审的审判组织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
八、民事案件再审的诉讼费用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作者:仝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蒋蔚,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对此问题,一般并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则尚存一定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予以厘清和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9月,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宜宾市自规局)针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黄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25元。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履行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邮寄送达至黄某某。
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后宜宾市自规局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黄某某对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叙州区人民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等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针对此案中所反映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由于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二、相关争议意见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常⽣活中难免会产⽣⼀些纠纷,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对其进⾏诉讼,对于⼀审诉讼不服的话,当事⼈还会要求进⾏再审,下⾯店铺⼩编来为⼤家介绍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是怎样的,希望⼤家可以多多了解。
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规定: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六个⽉内提出;有本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时未结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对2013年1⽉1⽇前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30⽇尚未届满的,截⽌到2013年6⽉30⽇。
前款规定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
(⼀)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从上⾯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
店铺⼩编提醒⼤家在⽇常⽣活中,对于⼀些纠纷问题,尽量还是协商解决,在涉及⼀些法律问题的上⾯,也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有⼀定的期限的,⼤家可以多去了解。
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申请人对某些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向相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相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符合形式要求的,则给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体一、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1.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是指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75条3.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422条4.执行异议中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民诉解释》第423条二、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债权受让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375条申请再审的对象一、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民诉解释》第381条3.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二、不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0条申请再审的期限一、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体情形如下: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审查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审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方面,对再审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等条款,对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条款,对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审查范围1. 民事诉讼再审审查范围(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7)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刑事诉讼再审审查范围(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7)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审查程序1. 民事诉讼再审审查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十三个条件
申请再审的十三个条件一、案件事实发生后三十日内。
二、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五、原判适用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原判认定事实主观故意犯罪的,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
七、原判认定事实重大疑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八、原判认定事实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相抵触。
九、原判认定事实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十、原判缺乏法定程序。
十一、原判违反法定审判组织规则。
十二、原判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十三、原判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需满足以上十三个条件之一,否则将无法获得再审的机会。
再审程序是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再审可以纠正原判中的错误,保证司法公正。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当认真审视案件,明确自己的申请理由,并提供充足、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同时,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再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协助。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应能够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还需要详细说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或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依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明确指出原判适用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或者证明原判认定事实主观故意犯罪的证据不足。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还需提供原判认定事实重大疑点的详细分析,以及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
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与其他已确定事实相抵触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当事人也应当在再审申请中进行充分说明。
此外,原判缺乏法定程序、违反法定审判组织规则或者法定审判程序的情况也应在申请中详细列举。
最后,当事人还需明确指出原判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以便得到再审的机会。
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以上十三个条件之一,同时还需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当充分准备,提供充足的证据,明确自己的申请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
民事案件申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申诉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如下:(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第⼀条为依法保障当事⼈的申诉权利,规范⼈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及其近亲属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效之⽇起⾄被告⼈刑罚结束之⽇后两年。
民事、⾏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提出。
作出⽣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向同⼀⼈民法院只能提出⼀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盾⽣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为您推荐】沙县律师泗县律师黄梅律师罗庄区律师北仑区律师谯城区律师新沂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的纠错手段,其地位自然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再审规定供大家可能之需,切不从理论上讨论此问题。
1、再审新证据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
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的行政案件,没有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法申请再审二、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可以的,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当然,当事人除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因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如经审查,检察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并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类似于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起诉状。
提出再审申请时,能提交一份结构清晰,内容重点突出,法律关系准确,说理翔实明了的再审申请书,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民诉法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第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第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新】民事诉讼一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一、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188条)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195条)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民法典192条)二、财产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104条)(二)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103条)(三)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111条)三、一审(一)立案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2条)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民事起诉在7日内、执行异议在15日内。
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8条)(二)送达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新民诉128条)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境内30天,涉外3个月)、其它方式(新民诉87-95条、274条)(三)答辩期1、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128条)2、涉外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30日。
(民事诉讼法275条)(四)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再审案件改判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案件改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行为。
再审案件改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再审案件改判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为再审案件改判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法律依据1.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2. 再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再审理由包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理由。
3. 再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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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第2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1条至第213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