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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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试析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咋舌 , 不但 浪 费了审 判资 源 , 使 终审 裁判 所涉 法律 还
收稿 日期 :0 5 2—1 20 —1 8
定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 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判也可向法院 申请再 审。从表面上看 , 法院作 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利 于纠正裁判错误 , 保障
作者简介 : 昭潇 (9 6 ) 女 , 胡 17 一 , 湖南长沙人 , 助教 , 硕士 , 主要从事 知识经济 法研 究。
再审与审级结构之间牵扯不清。当那些不满二审判 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 的时候 , 寻求公正的人们 忽略了再审制度真正所承 担 的补救功 能, 纷纷 涌 向再 审程序 , 打完一审打二
审 , 完二 审打 再审 , 次不 行 , 打 一 继续 申诉 , 直至在 两 年 的再 审期 限 内得 到满 意 的诉讼 结果 为止 , 于是 , 再 审 案件 数量 不 断上升 。
是一种救济手段 , 与构成审级制度 , 不参 等等。再审
制度 原为 追求 司法 公 正 最 大化 而设 , 现行 的 民事 但 再 审制度 已经成 为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 据 中国法律 年鉴 的统 计 ,9 7年 全 国共 审理 一 19
盖着对三审程序 的需求 。从现行 民事诉讼法对上诉
J n2 0 u 0 6
试 析 我 国 的 民事 再 审 制 度
胡 昭 潇
( 中南林业 科技 大学 商学 院 , 湖南 长沙 40 0 ) 10 7
摘 要 : 国现 行 的再 审制度 面 临 的是 诉 累 的危 机 , 动这 一程 序 必 须 要 有严 格 的 限制条 件 , 我 启 对 改变生 效裁判 的再 审应 设 定严格 的程序 , 将非 常救 济控 制在“ 端 例 外” 极 的范 围之 内。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我国法律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通过监督程序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使得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双方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最终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突出体现司法救济途径的完美价值,这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最高价值取向。

然立法中的价值并不能必然地体现在实践审判活动中,由于片面地追求“有错必纠”的补救思想以及对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固有陈旧、僵化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审判监督制度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与最初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相悖离,具体表现在:(一)民事再审制度主体方面的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特征,导致启动这一程序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严重破坏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弊端。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私法自治”或曰“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根据罗马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亦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争议诉请司法救助,司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恣意干预。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与处分原则相抵触,将自己列为当事人一方,实际上是自诉自审,改变法院作为裁判者的职能,使司法权的被动性变为司法权的主动性,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使司法权政治化、行政化,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因为“不告不理”,“无诉讼便无审判”,“无审判便无法官”。

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有权诉请司法救助,也可以放弃司法救助。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就是随意剥夺了当事人的请求权。

(2)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违背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原则。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事再审发 回重审 ,顾名思义 ,就是再 审加重审 ,首 先是上级法 院 的再审裁定 ,其次是一审法院的重审案件.一般来说 ,上级 法院受理 当 事人 申请再审 ,裁定再 审 的应当通 过 自身的 审理来 处理 ,根 据法 律规 定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则再 审法院按 照一审程序 审理 ,所做裁 判可 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应 当按照二 审程 序审理 ,所做 裁判则为终身判决。这样的再审案件程 序符合法律 的一般规 定 ,容易理 解和处理 。而现将案件 发 回原 一审 法院处 理 ,原一 审法 院作 为基 层法 院,其只能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那么既然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所 有的案 件就相 当于重新审理 一个新 的案件 ,必 须严 格按 照法定 的一 审程 序进 行 ,当事人按照一审法律程序规定,应 当具有提起反诉 、提 出管辖权异 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 执行 回转 的权利 。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 看 ,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 以及 相关 的司法 解 释 ,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一审程 序,在一 审程序 中当事人享有 的管 辖权异 议权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 的存在是 紧紧 依托一审程序的适用 ,二者是 直接的 因果关 系 ,有前者 必然存在后 者。 而现在若一方面规定再 审发回重 审案件应 当适用一审程序 审理,另一方 面通过 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限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 中的基本权 利,这不仅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左 ,而其 自 身也存在 的矛盾 。 其次 ,严格再审发 回重审的概念看来 ,再审是针对上级法 院的而定 义的 。而对于一审法院 ,发回重 审则是与其一一对应 的,一审法 院担负 的是重审案件的职能 ,而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发 回原审法 院重审 的事由与二审法院裁定发 回重 审的事 由大同小异 ,都是程序违法 和事实 不清两大类 ,发回重审的 目的都是 为了实现程 序合法是认定 事实清 楚。 这种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原一审法 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实现 ,不 是对 自身原审判决的撤 销,本身不承担再审 的职能 ,只是在补正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中认 定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 问题 ,进 而再 次做出判决 ,如果 将其本 身作 为上级法 院再 审 的延审 ,原 审法 院重 审 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 的,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改判的 ,那么二审法 院裁判 就是对其 自身裁判 的否决 ,两级法院都是对案件的再审 ,或者说原 审法 院是代表上级法 院对案件 的再审 ,现在原审法院经过 “ 再审 ”后 ,上级 法院又再 审该案 ,最后否决 前次 再审 ,这 本身 就存 在着 自相矛 盾 的地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完善。

首先,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法定事由,但对于这些事由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新的证据”这一事由,如何界定“新”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不仅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了困惑,也使得法院在审查时缺乏统一的尺度。

其次,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和高效。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后,等待审查结果的时间过长,而且对于审查的过程和依据缺乏充分的了解。

这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此外,审查程序中缺乏有效的听证机制,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

再者,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再审次数限制不够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多次再审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无限次的再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再审的启动条件和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常见的再审事由进行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新的证据”,可以规定其必须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无法在原审中提交的合理原因。

第二,优化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期限和流程,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审查的进展和结果。

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合理限制再审次数。

可以规定原则上一个案件只允许再审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再审两次,但要明确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和审批程序。

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造, 努力争取规制 以相 同再审事 由重复 申请再审 的情 形。 ( ) 审制度 启动更加 科学化 , 审层级提 高 一 再 再 3 加 快审前 准备程序 的建立 审前准 备程序 在我国 已有深入广 . 修 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 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未 泛 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必须加快 民事诉 讼法全 面修订 工作, 建立适合 禁止 向原审法院 中请再市 , 这在提 i 葛受理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法院级别 中 国国 情 的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序 , 定 适 用 简 易 速裁 程 序 裁 判 的小 额 或 规
的 问题 , 仍 存 在 不 足 , 需 要 不 断 从 以下 角 度 完 善 。 但 还
( ) 二 当事人 中请再 审程序 的保障弱化 当事人 申请再审是三种再审发动方式中效力较弱的一种, 法律对 于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限制也非常严格 , 反映出我 困立法上对当事人 申 请 再 审 程 序 主 体 地 位 的承 认足 有 保 留 的 。 ( ) 三 中请再 审理 由过 于原则 主 要 表现 为 中请 再 审 的 事 由不 够 全 面 , 再审 事 由具 有 实体 化 倾 向 以及 中请再审的事 由粗疏 , 实践 中容易导致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
中图 分 类号 : 2 . D9 0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0 9 (0 90 —6 . 1 1 0 .5 22 0 ) 40 1 0
《 民事 诉讼 法 》 正 后 面 临 着 种 种 问题 和 困难 , 方 面 , 事 _ 市 修 一 民 l ; 制度 改革直 接导致再审任 务在上级法 院与基 层法院 问的重新分配 , 另 一 方面, 申诉难” “ 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背景 , 仅凭对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局 部 修 订 , 不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改 革 , 难 以彻 底 解 决 而 是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因法定事由,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制度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阐述。

二、再审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适用再审的情况(1)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的程序1. 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

2. 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4. 再审判决、裁定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作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 ) 消法院 、 察 院作 为再 审程 序 启动的 主体 资格 二 取 检
民事 纠纷一 般 为私权纠 纷 , 无 当事人 的 申请 , 如 作为 掌握 国 权利 的不 当干预 。实 践表 明 , 院、 察 院作 为启动 再审 程序 的 法 检
规 定 了当事人 申请再 审的权利 , 但却 没有使 该权利得 以落实 的程 家公权 力机 关的法 院、 检察 院依职权 启动 再审程序 是对 当事人私
强势 主体存 在 , 激和诱 发 当事人通 过 各种 关系寻 求支 持 , 果 刺 结
20 年 l 07 O月 2 8日通过 的 《 民事 诉讼法 》 正案 , 当事人 申请 造成 诉讼 “ 修 就 两造 ” 失衡 , 司法 资源 分配不 公 , 甚至 为 当事人 滥用诉 再 审权 利进 行 了修 正和补 充 。纵观 我 国民事 再审制 度 的发展 与 权 、 用 再审程 序大 开方便 之 门。 滥
我 国民事再 审 制度 的历史 考察
主 义诉讼 模式 改造 我 国再 审制 度 , 打造 再审之 诉 。


新 中 国的 民事 诉讼 制度 是 从新 民主主 义革 命根 据地 时期 的 在于维 护裁判 的正确性 与权威 性这一 审判监 督程序 设计 的初衷 。
诉 讼制度 发展 起来 的 。 中关于 再审制 度 的规定 , 以区分为 以 再审 制度 的职权 主义色 彩依 旧 。 其 可
演 化过程 , 应该 肯定 的是 , 论在哪一 时期 , 无 国家无不 关注对错 误 裁判 的发 现与纠 正 , 审制度 从无到有 , 再 从简 单规范 到程序 设计 。 烈 的职权 主义色 彩 , 重 国家 公权力干 预 , 注 漠视 当事人 诉讼权利 。 二 、 国民事 再审 制度 的现状 评析 我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它是一种司法救济机制,旨在纠正以往审判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对民事再审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建立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

对于出现重大证据缺失、或者可能导致判决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尽职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原判可能存在错误时,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时,在提出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也应明确指出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提出相关的理据和依据。

其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符合法律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应进行合法、正当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明确的职责范围,不能越权行使权力。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随意或滥用职权。

此外,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及时准确,确保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审判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避免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此外,提出建议时应准确无误地指明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便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再审时有明确的依据。

只有及时准确的检察建议才能确保民事再审的效力和公正性。

最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应加强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

在提出再审建议之前,检察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并开展事实验证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合理性和事实真实性。

同时,相关监督机构也应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抽查和审查,以确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与公正。

综上所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符合法律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定职责。

建议及时准确,审查审批环节应加强监督。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确保民事再审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对民事再审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研究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研究

愿意有冤假错案 的发生 , 但我 国法律制度设计却赋予法 院
对决定是否启动再 审程序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 这样很 多当 事人在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行不通的情况下总是寄希望于法 院院长, 希望能够通过 院长启动再审程序 , 这在无形 中就浪 费了很多司法资源 , 也让当事人对于通过司法程序推翻原
可 , 在 一 定 程度 上 阻碍 了 当事 人启 动 再 审 程序 的可 能性 。 这
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调解书发现审判过程 中确实有错误 的情 况下而启动 的一个纠错程序,目的是想达到实体的绝 对正义, 然而对于 由生效裁判 即判力所确定的程序 公正 的 效力却有失偏颇 。 而所谓的再审程序在寻求实体的公正和 程序 的公正利益平衡性方面所进行的规定 比我们 国家所规 定 的审判监督程序 要更具可取性 。 文是想通过对 国外再 本
21 0 2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a f Hub i o nl o e Unie st f Po ie v riyo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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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总第 16 2 期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 主体制度研 究
余 丹 丹
规 定 , 国现 行 诉 讼 法根 据 2 0 年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我 07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三 十 次 会 议 《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关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十六 章 是 关 于审 判监 督程 序 的规 民 第
定,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呢 ?对于此 问 题 的回答要从立法指导思想 的区别上来分析 , 大陆法系国 家 的审判监督程序更多是倾向于公权力对于司法权行使的 监督 , 体现的是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 而英美法系国家所 谓的再审程序更 多的是倾 向于为了保障当事人处分权 的行

【管理制度)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

【管理制度)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

(管理制度)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审级制度是壹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以壹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被打破。

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俩审终审制堵塞时,大量复审案件纷纷涌向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这壹非常救济渠道不断的扩张,最终使所谓的俩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面对严峻的“司法危机”,改革审级制度的必要性已为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认同。

本文通过中外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于反思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审级制度的初步构想,且以此求教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

壹、审级制度的原理及功能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于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俩种类型:壹种是四级三审制,另壹种是三级三审制。

尽管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各国的具体审级结构和复审模式有较大差异,但现代审级制度于实质上又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

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或称圆锥形)审判系统,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

上诉法院(又叫第壹级复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又叫第二级复审法院,终审法院)构成。

于法院系统中,数量众多的初审法院居于金字塔的底层,数量较少的上诉法院居中,唯最高法院居于金字塔的顶端。

上述三个审级法院的职权分工和功能各不相同。

初审法院的主要功能职责是行使案件的初审审判权。

由于初审案件有小额事件、简易事件和普通事件之分,为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体现费用相当性原则,方便群众诉讼,初审法院又有不同的设计。

采四级三审制的国家,初审法院通常包括俩个审级,第壹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审理简易、小额案件。

其上壹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壹审法院。

从比较法而言,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法院组织均采这种模式。

于这种审级结构中,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行使简易案件的上诉管辖权。

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制度的完善

民事再 审制度 是 民事诉讼 中一个 特殊 的审判 程序 , 仅针对 已

当事人应 当在判 决生 效后 , 知道再 审事 由之 日起 3 0日不 经 发生法 律效 力的案件 而适 用, 是一种 为追 求案件客观 公正而 采 审 申请, 除本法 另有 规定 的情形 外 , 自判 决生效之 日起 超过 取 的补 救措 施 。民事 再 审程序 的启 动是 进入 民事 再审程 序 的前 变期 间提起 ,
诉 讼 再审 启动 程序 也 日益表现 出某 些缺 陷和 不足 。实 践中 出现 定方 面应 当有 审查 再审 申请 , 认再 审事 由的程 序 。 确 现行 启动 再
了不少 问题 : 些存在 明显错 误的案 件无法 通过启动 再审程序 得 审程 序 的缺 陷之一 就是 在法 的结构 上欠 缺 了审 查再 审 申请 和 再 有
期 间 自当事人 了解其 可援 用的再 审理 由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第 二 ”
由后提 出申请 的期 限, 又规 定 了允许提 出再 审之诉 的最长 期 间。
构建 再审 申请 的审查 程序和方 式 的任 务 , 一方 面在 于缓解 当
效地 减 少反复 无 限的投 诉给裁 判终 局性 带来 的 冲击 。既 要最大
从 国外 民事诉讼 法关 于再审 期间 的规 定看 , 体上有两 种立 的威 信 ; 理审查 内容和审 查程序 的确立 , 大 合 有助于 提高 司法效 率,
法例: 第一种 是仅规定 当事人 得知 再审事 由后应 当在 多长 时间 内 确保 司法 公正 。 因此 , 再审 申请 的审查 程序 和方式 的规 范化 、 法 提 出, 未规 定允 许提 出的最 长时 限 。法 国采 用此种 立法 例, 而 法 定化 是实践 面临 的一个必须解 决 的课 题 , 个 问题 解 决的好坏直 这 国新 民事 诉讼法 第 56条规 定: 出再 审 申请 的期 限为 2个月 。 接 影响 到再审 审判 方式改 革 的进 度和 效果 。 9 “ 提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裁量不统一、程序繁琐等方面;需要完善的方面有弥补法律漏洞、简化再审程序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改进的措施包括加强司法审查、明确再审条件、规范再审程序等;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再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制度执行效果是推动再审工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促使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为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完善、问题、方面、改进措施、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结论1. 引言1.1 引言民事再审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更正的一种法律机制。

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启动条件不够清晰明确、程序繁琐耗时、审理周期过长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效力和实用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的方面、建议改进的措施、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及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2. 正文2.1 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难以准确把握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民事再审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很多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能由于手续上的不完善或者证据不足而无法顺利申请再审,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再审案件审理进度缓慢,难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和解决纠纷。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效益性研究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效益性研究
保 护 的 话, 必 然 是 违 反 正 义之 举 。 这 二 、 国 民 事 再 审 制度 的 缺 陷 我
庭答辩, 致使法院缺席判决: 有的当事人对一市裁判, 在法定期间 内不 提起上诉或者上诉后撇诉 , 致使一审案件失去 了在二审纠正的机会, 待裁判生效后到法 院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 申请抗诉。这既是对司
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 , 这正足中国 司 法 制 度 目前 缺 乏 的 。司 法 制 度 的 最 重要 问题 之 一 是 解 决矛 盾
( ) 体 再 审 程 序 三 具
目前关于民事再审程序 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在操作上存有一定
困 难 。 为此 , 们 得 做 以下 改进 : 我
‘ 糕 ’ 享 得 公 平 , 需要 促 使 人 们 努 力 增 加 ‘ 糕 ’ 总量 。 审程 蛋 分 更 蛋 的 再 序 对 一 些 经 济 纠 纷 来 说 , 其得 到 了较 少 的公 正 却 损 失 的 更 多 的足 效
率。
只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框架却不关心其内容 的实现, 那么法律所创设 的单 纯 形 式 上 的平 等 却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增 加 了 不 平 等 。 所 以法 院 在 案 件 接 收 以后 就 应 当把 阐 明 作 为一 种 义 务 , 少 在 我 国现 在 还 不 能 实 行 至
( ) 变 理念 二 改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我 国 民 事再 审 制度 设 计 的 目 的
文章编 号 : 0 9 5 22 0 )5 1 1 l 1 0 . 9 (0 90 .7 . 0 0


民事再审足指由法 院、 检察院、 当事人 中诉 由法院启动的对一审 或 二 市 生 效 判 决 的 稃次 审 理 。使 诉 讼 前 真 正 享 有权 利 的人 其 权 利 能 够得 以确认, 使权利损害者能够获得救济、 使违约、 侵权等违法行为人 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 以说足任何诉讼制度都努力追求 的目标。 可 其 目的 如下 : ( ) 事再 审制 度 的 创 设 体 现 了保 障诉 权 一 民 诉权 与 诉之 间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是 诉权 的表 现 形 式 , 权 是 诉 诉 诉 存 在 的基 础 。 当事 人 可 以行 使 诉 的 享 有 、 的 实施 、 的处 分 、 即 诉 诉 诉 的实体权利等 。 再审 , 反映 的是 国家 以审判权对特 定公民相关的错误 裁判 予以救济 的问题 ,所 以再市的启动从程序上保 障了当事人的诉

民事再审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调研报告民事再审调研报告一、引言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纠正错误并修改或者撤销原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本报告主要调研了民事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对民事再审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事再审的条件包括案件的提起期限、再审的事由和提起再审的途径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定期报告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民事再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民事再审的实施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其中,人民法院主动发现裁判错误引发的再审案件数量逐渐减少,而依法应提起再审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这说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然而,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裁判错误的发现和纠正机制仍然不完善。

有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时,法院对裁判错误的发现和纠正态度不够积极,导致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其次,一些当事人对再审制度不够了解,未能及时申请再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民事再审案件涉及到的证据确凿性不够,导致再审结果难以确定。

五、针对性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民事再审制度的效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法官的再审案件审查能力,提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敏感性、准确性,减少裁判错误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当事人的再审法律知识培训,增加当事人对再审制度的了解和应用。

再次,加强对民事再审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鉴定,避免虚假证据对再审结果的影响。

最后,加强对民事再审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再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民事再审是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报告调研了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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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研究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文关键词:? 民事再审?监督权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事实与客观事实
一致,致使公权和私权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的时效和案件范围的限制,造成再审
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

有必要在司法主体更新司法理念的
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实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整体重构。

一、我国现有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冲突
1.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

但是将这一上的理论原则直接套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

尤其是将其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这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
相融。

法官面对的案件总是过去已发生的冲突和纠纷,是一个不可再现的事实。

这种事实只能是证据确认的事实;诉讼程序具有时效性,司法本身是一种有时间
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法院的正当程序。

故法院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即案件发生时所形成的证据,依据这些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模拟当时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毕竟有一定的差别,加上法律的原则性和法官对法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别,因此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是相对的正确。

如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而裁判的稳
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

同时,这种指导思想亦与国际上公诉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相悖。

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受诉讼时效、举证时效的限制,受错案程度的限制等。

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当今,我国虽已开始重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当事人的诉讼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1.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
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再审的条作,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做了明确具体的严格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之所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

取消之诉的提出以原审判程序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理由而提出;回复原状之诉则是以原审判损害了当事例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提出的。

日本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基本
上与德国相同。

但我国台湾允许以终局裁判“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与“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为由发动民事再审。

笔者认为,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可将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分为两大类:一是原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程序的公正性;二是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均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再审。

这规定将违反程序的行为与裁判的实体后果联系起来,且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应予补充。

大陆法系对“因裁判违背程度公正之基本原则”引发再审的理由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两方面:
(1)审判组织不合法。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第1款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款均规定,若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判决时,当事人可据此发起再审之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如《德国民事诉讼法》579条第2、3款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款皆规定,若依法律不得参与裁判的审判官参与裁判,或者说法官因有偏颇之虞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则当事人亦可据此发起再审之诉。

(2)当事人未能合法参与诉讼。

指若当事人未经合法或者合法代理,致使案件在当事人实际未参与或者法律上无效参与情形下面做出裁判,侵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情况下作了裁判。

借鉴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规定,可将上述再审事由列入我国的违反程序的再审事由中。

对于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益的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八条规定新增的:“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等已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的规定接轨,说明我国在民事再审诉讼事由的问题在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存在不够准确和具体的地方,应加以明确,做必要修改。

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就需进一步界定“新证据”的内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将新证据界定为“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但对于哪些“新证据”可作为提起再审的事由未做具体规定
2.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范围
民商事行为属于私权行为,其秉承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解决私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就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使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亦未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故应取消。

若法院发现原审裁定有误,可通知当事人解释并说明,由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

属于私权范围的,国家机关不予干预;属于公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主动干预。

对涉及公益案件由检察院行使国家监督权进行抗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形情外,在事实妨害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
益。

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亦可谓公益之代表。

在美国,当民事诉讼涉及到联邦利益时,联邦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如1967年的保护法、1972年噪间控制条例和危险货物条例等,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3.改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再审之诉
我国现行诉讼法中申请再审尚不是完全意义上诉的范畴,突出了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诉。

在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程序是由再审之诉引起的,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启动再审的惟一途径。

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均是这样规定的。

再审之诉与原审诉讼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与原审的诉讼关系并非承接关系,原来的诉讼程序已因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而终结。

相对原来的诉讼而言,再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当事人要求再审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将再审作为诉来规定,程序保障就此比较完善,也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之诉。

法律应明确且详细规定对再审之诉的事由和条件、再审之诉的期间、法院管辖、程序原则。

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再审之诉的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1、在形式上审查再审之诉是不合法;经第一阶段审查,如认为再审之诉不合法,法院应予以驳回,不必进行后面二阶段的审查。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 3、进行本案再审的审判程序。

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重新做出处理,包括调解、维持、改判等。

这样,既纠正了确有错误的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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