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有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
按照现行立法,要求民事再审必须在原判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再审条件。
在具体操作方面,我国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形,制定了不同的再审程序,如重新审理、变更原判决等。
然而,我国现有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在实践中,再审程序往往无法保证公正和公平。
其次,不少再审案件极难获得再审机会。
此外,现有再审流程也过于繁琐,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困扰。
最后,我国的再审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应当再审而未能再审的情况较多等。
为了解决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有问题和不足之处,我们需要在现行立法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改进。
具体的建议如下:1.加强对再审程序的监督在现行立法中,对再审程序的监督相对薄弱,这使得确定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再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的法律规定的监督。
2.保障再审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在再审程序中,公正和公平是关键要素,如果再审程序本身存在不公或不阳光的情况,那么整个程序就一定会受到质疑。
因此,我们应该保障再审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例如聘请独立的评审人员来审理案件,并制定公正的诉讼程序。
3.简化民事再审程序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非常复杂,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负担。
为了减轻审判程序使用者的负担,我们应该简化民事再审程序,减少密集的法律申述。
这样就能够省去部分程序,然后加快审判的进程,让双方当事人尽快得到终审结果。
4.加强法律规定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例如再审案件的基本条件、程序内容、适用范围和限制等。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指在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加以纠正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再审裁定的一项法律程序。
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如何,又该如何完善呢?本人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浅论。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再审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条件等。
再审的提起条件明确规定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要求再审申请必须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方面,总体来说是比较明确的。
法律对再审的条件、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操作。
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其一,再审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是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找到新的证据才能提起再审,但有些情况下难以找到新的证据,这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二,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较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必须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有一定的难度。
因为有些案件可能需要时间来找到新的证据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这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够充分。
其三,再审的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再审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难度,再审的程序可能会相对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上述问题和不足表明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探析

审的提 起与推翻 原 审 裁 判毕 竟不 是 一 件小事 涉 及 到方方 面 画 由处 于较高审级 的 法院 直 接 负责受 理 和 重新 审 判 可 以 显 示 国家对 再审 的 慎 重 由 上一 级法 院行使再 审权 有利 于发挥 上 级 法院对 卜级 法 院的 审 判监 督职 能 少可 以较好 的解 决因行政区 设置 与法 院 审级 设置 一 致 卜 性给 法 院 公 正裁判带来的 压 力 和 影响 由 卜一 级 法院 行 使 再审 权 原 审 法 院 既抛 开 了 自 己 审 白己 可 能 带来 的 不 公之 嫌 又 可 使 其集 中 梢 力 投 入 对大量第 一 审案 件 的市理 及 时 解 决 新 发生 的矛盾和 纠 纷 确定 由上
直 下 口 一 么
厅 亡 一 会
我 国 民事再审程 序 存在的 何题 决 完 善策 略探
原
摘
,
宏
,
郑玉 萍
, , ,
要 民 事再 审程序 是纠 正 生 效 裁判 幻吴的法 定程序 它 不 是案件 审理 的必 经 程 序 是 法 律 赋予 当 事人 的一 种救 济途 径 由 于人 民法 院 在 审判 中受到 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和 制约 出 现错误 裁判 无 法 避免 因此 要 实现 司 法公正和社 会正 义 再 审程序 的
渐突 出 基 于此 当 前 对 民事 再审程 序 的完善进行探 讨具有重 要的理 论价 值 与实践惫义 一 我国民
、 ,
,
,
作为 法 官 在 决
策的过程 中应 按 照 法 律的逻 辑来观 察 分析和 解决 社会 问题 以 合 法 性 作 为判 断 的最终 标准 二 取 消 法 院 依职 权 发 动 再 审程 序 人民法院可 以依职 权发动 再 审 是我 国再市 制度片面追求公 正 价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一、立法现状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来源的多样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来源多样,既有立法法规的规定,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提出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构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体系。
2. 受理范围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对于其他民事裁判形式的再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仲裁裁决的再审程序尚未明确规定。
3. 再审理由的限制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较为严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再审理由,包括新的证据、未审尽的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等。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再审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再审的机会。
4. 审理机关的统一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机关并不统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同一级法院进行再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治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2. 放宽再审理由的限制适当放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抽象或概括的理由作为再审的依据。
对于一些不符合明确再审理由要求,但又属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开放一定的补充再审理由的通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3. 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统一受理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能。
4. 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明确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完善。
首先,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法定事由,但对于这些事由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新的证据”这一事由,如何界定“新”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不仅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了困惑,也使得法院在审查时缺乏统一的尺度。
其次,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和高效。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后,等待审查结果的时间过长,而且对于审查的过程和依据缺乏充分的了解。
这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此外,审查程序中缺乏有效的听证机制,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
再者,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再审次数限制不够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多次再审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无限次的再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再审的启动条件和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常见的再审事由进行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新的证据”,可以规定其必须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无法在原审中提交的合理原因。
第二,优化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期限和流程,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审查的进展和结果。
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合理限制再审次数。
可以规定原则上一个案件只允许再审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再审两次,但要明确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和审批程序。
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造, 努力争取规制 以相 同再审事 由重复 申请再审 的情 形。 ( ) 审制度 启动更加 科学化 , 审层级提 高 一 再 再 3 加 快审前 准备程序 的建立 审前准 备程序 在我国 已有深入广 . 修 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 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未 泛 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必须加快 民事诉 讼法全 面修订 工作, 建立适合 禁止 向原审法院 中请再市 , 这在提 i 葛受理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法院级别 中 国国 情 的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序 , 定 适 用 简 易 速裁 程 序 裁 判 的小 额 或 规
的 问题 , 仍 存 在 不 足 , 需 要 不 断 从 以下 角 度 完 善 。 但 还
( ) 二 当事人 中请再 审程序 的保障弱化 当事人 申请再审是三种再审发动方式中效力较弱的一种, 法律对 于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限制也非常严格 , 反映出我 困立法上对当事人 申 请 再 审 程 序 主 体 地 位 的承 认足 有 保 留 的 。 ( ) 三 中请再 审理 由过 于原则 主 要 表现 为 中请 再 审 的 事 由不 够 全 面 , 再审 事 由具 有 实体 化 倾 向 以及 中请再审的事 由粗疏 , 实践 中容易导致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
中图 分 类号 : 2 . D9 0 1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0 9 (0 90 —6 . 1 1 0 .5 22 0 ) 40 1 0
《 民事 诉讼 法 》 正 后 面 临 着 种 种 问题 和 困难 , 方 面 , 事 _ 市 修 一 民 l ; 制度 改革直 接导致再审任 务在上级法 院与基 层法院 问的重新分配 , 另 一 方面, 申诉难” “ 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背景 , 仅凭对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局 部 修 订 , 不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改 革 , 难 以彻 底 解 决 而 是
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与完善

百科知识 2019.06 C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与完善陈奕璇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检察院的监督保护机制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再审检察权,有抗诉和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两种行使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再审检察权仅仅对法院再审工作发挥程序性效力,而对实体审判并没有任何强制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确立及优越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是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正式确立的。
在此之前,抗诉案件经历的再审制度存在流程过长、环节较多、流转繁琐等问题,作为依靠司法实践发展应运而生的制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注定是现实社会司法中具有独特优越性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作为具体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其独特的适用价值和优越性:1.缩短诉讼周期。
传统的民事抗诉案件同时需要上级检察院发现和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案件上交人民法院确定属于再审案件之后,又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这类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实际上一直在各个不同等级的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兜圈,流程繁琐,耽误时间。
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建议,直接将“两级四院”模式精简成为了“一级两院”,大大缩短了诉讼的周期,节省人力和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的效率。
2.优化案件分流。
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所有抗诉案件都只能向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以致省市级检察院的案件会大量堆积。
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产生,能让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分担抗诉案件,缓解省市级检察院的工作压力,优化案件的分流,调整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不合理的倒三角结构,缓解不同等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3.适用的灵活全面。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首先,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乏操作性。
目前,关于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法院对于何种原因可以申请再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级法院的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难题。
目前再审申请需要由原审法院提出,而一些原审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严,容易发生误判,影响再审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较长,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
再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再审程序的费用负担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一般要求当事人缴纳较高的诉讼保全金额作为申请费,导致一些当事人难以承担费用,无法行使再审申请权。
此外,再审程序中缺乏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侵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再审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把关标准,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其次,再审程序,提高其效率。
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审判机构来审理再审案件,加快审理速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优化再审费用负担机制。
可以考虑减少再审申请费用的数额,或者将其作为当事人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之一,以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此外,应加强再审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
可以设立当事人代表,由其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申辩机会,确保公正审理。
总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再审程序、优化费用负担机制和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可以提高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探索完善的路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导致的问题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当事人申请再审往往面临着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审查标准,导致其再审权利难以有效实现。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则可能破坏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虽然有助于监督司法,但也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增加司法成本。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再审事由,对于如何认定“主要证据”和“伪造”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再审事由的不明确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司法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往往较为复杂,可能经历多次审理和审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反复性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民事再审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价值取向的冲突民事再审制度在追求司法公正和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存在价值冲突。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破坏裁判的既判力;过于注重裁判的既判力,则可能使一些确有错误的裁判无法得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价值取向的冲突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难以完全平衡,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对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再审程序的流程和期限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和拖延。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我国法律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通过监督程序达到审判公平的目的,使得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双方能获得公平、公平的司法救济,最终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能够突出表达司法救济途径的完美价值,这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最高价值取向。
然立法中的价值并不能必定地表达在实践审判活动中,由于片面地追求“有错必纠”的补救思想以及对实现民事诉讼公平的固有陈旧、僵化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审判监督制度与司法公平相冲突,与最初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相悖离,具体表现在:(一)民事再审制度主体方面的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特点,导致启动这一程序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严峻破坏裁判的终局性、稳固性、权威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弊端。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违抗了民事诉讼“私法自治”或曰“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依照罗马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1]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专门程序,亦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双方之间权益义务争议诉请司法救助,司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恣意干预。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与处分原则相抵触,将自己列为当事人一方,实际上是自诉自审,改变法院作为裁判者的职能,使司法权的被动性变为司法权的主动性,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使司法权政治化、行政化,严峻剥夺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为“不告不理”,“无诉讼便无审判”,“无审判便无法官”。
关于民事纠纷当事人能够有权诉请司法救助,也能够舍弃司法救助。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确实是随意剥夺了当事人的要求权。
(2)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违抗司法公平和司法独立原则。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裁量不统一、程序繁琐等方面;需要完善的方面有弥补法律漏洞、简化再审程序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改进的措施包括加强司法审查、明确再审条件、规范再审程序等;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再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制度执行效果是推动再审工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促使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为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完善、问题、方面、改进措施、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结论1. 引言1.1 引言民事再审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更正的一种法律机制。
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启动条件不够清晰明确、程序繁琐耗时、审理周期过长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效力和实用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的方面、建议改进的措施、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及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2. 正文2.1 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难以准确把握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民事再审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很多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能由于手续上的不完善或者证据不足而无法顺利申请再审,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再审案件审理进度缓慢,难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和解决纠纷。
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民事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二审或再复审的机会,以便纠正一审或二审中发生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再审制度也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限制再审案件类型过多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1条规定,只有一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者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的事实认定的,才可以作为再审依据,案件类型受到了限制。
这导致许多实际上存在严重错误的裁判难以被纠正,限制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费用较高由于民事再审申请需要提交新证据、律师费用等,因此其费用较高。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来说,这难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再审调查范围过窄因为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再审中不能对一审事实做重新认定,只能对一审处理中法律适用的误解和适用不当进行裁决调整。
这样子极大限制了再审的调查范围和纠错能力,无法保证对案件真实情况的真正反映。
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针对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适当扩大再审申请的范围应对民事再审类型的限制进行适当松绑,除了现有的明显错误和新增证据推翻原判决,还可以加入证明未经审核的民事调解协议违法、有关事项变更等类型的限制。
这将有利于纠正司法失当,确保司法公正。
减少申请费用等财务负担在引导公民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应当采取稳妥的经济措施,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大经济负担。
例如,再审申请不应在文书、证据原件以外增加任何新的材料要求,律师费应该适当减少。
拓展再审调查范围在民事再审中应当提高证据的自由裁量和审查权,并且引进名誉权、相对不诚实、违反既定法例、事实真相未能查明等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应当有权利提交适当的新证据并要求再审人员进行和提供充分的证据保护。
当有事实上的误判或有需要纠正的事实或证据变更时,应当对此予以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该项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论。
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本文从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其意义概述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它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者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这既包括实体上,又包括程序上的,所获得的裁判没有体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时,该裁判就没有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
[1]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审判人员在审判作风方面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和比较好的。
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社会生活和案情极为复杂,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思想方法不正确,工作作风不过硬,因而造成了处理上的错误。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就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权威性。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损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充分说明,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利于确保司法权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上级法院的督促指导,提高下级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一)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方面所存在的问题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范畴,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亦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这相当于法院代替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法院这种主动提起再审的行为,实际上是自诉自审,与“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诉讼原则相悖。
(2)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违背司法公正。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基于法院发现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之原因,则法院是以先入为主的观念进入再审程序,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平等的。
另外,对于法院来说,它在再审程序中,既是再审程序的提起者,又是案件的裁判者,不可能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并且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随意性较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生活的稳定和安定,减少同对方当事人的磨擦,其既使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可能由于没有时间或者没有精力,或者不愿再涉及此纠纷,也就承认了该裁判的效力。
而法院又重新主动提起诉讼,把当事人又卷入到案件纠纷之中,这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愿。
2、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他们均可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中作为公益代表参与诉讼过程,而我国立法与国外部分国家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审判权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身份主要是监督者。
[2]因此,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一定的条件下公益遭受侵害时,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再审中参与人身份是必要的。
然而,我国民诉法的现行规定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特殊参与人身份予以确认。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严重破坏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破坏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
首先,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对私权的不当干预,侵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有悖于处分原则。
其次,检察机关抗诉监督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反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国家公权对抗民事私权,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格局。
第三,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抗诉没有期限和次数规定,损害了法院的终审权,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3、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实际上不是独立存在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并无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并没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发动再审的程序,其仍是法院发现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一条途径。
[3]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实际上只是一种普通的申诉的权利,而不是一种监督权,它不能直接引起再审,必需通过法院或检察院的监督才能引起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却又难以引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等179条对再审的条件作了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裁判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驳回。
”但该法对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审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以及审查后如何将审查的结果告知当事人等未作具体规定。
实践中,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些原审法院要么长时间不作答复,要么简单通知驳回,很少能得到再审;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批转到原审法院,转到原审法院后,便石沉大海。
因此,当事人进入该程序以后,得不到确切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变得与申诉一样,没有程序上的切实保障,仅成了为法院发现错案提供线索,而并非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很少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大多数再审案件均是因为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而且这两条途径,仅凭当事人申诉也难以走得通,而是人大、政协等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只是“申请”而不是“诉”,不能像“诉”那样适用类似于起诉与受理的程序。
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就不能像起诉权那样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导致可以申请再审却又难以启动再审。
但也有学者认为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提起再审。
[4]诉权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权利,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却得不到法律的确切保护,法律规定的只是申请而已,因此也就无所谓权利。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非法定化1、启动再审程序具有盲目性在启动再审程序中,法院、检察院享有充分发动再审的权力,且无时间限制。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经过法院认定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而恰恰在这一关键性的环节下,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尤如进入了一个没有法定程序的“雾区”,完全感觉不到自己权利的存在。
[5]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由于在启动再审程序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立案、受理、审查送达等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处处碰壁。
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要么简单地驳回,要么长时间不给答复。
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可将其转交给原审法院。
无奈之下,不少当事人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找关系、行贿送礼等,目的就是要发动再审。
结果不仅劳神伤财,而且滋生助长了司法腐败。
2、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非法定化从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法律虽然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主体、事由、范围等内容,但没有规定审查事由的程序。
首先,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事由的审查不公开违背了程序公开的一般原则。
由于审查的不公开,导致了审查程序的神秘和灰色,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暗箱操作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而启动再审程序的事情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程序的非法定化,使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给当事人申诉造成困难,使真正错误的裁判不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使再审程序的审查过程增加随意性。
(三)再审提起的时效期限规定不合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相对于德国、日本、法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较短,即为一个月或两个月。
[6] 因此,此再审期限过长。
我国诉讼法规定法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间为半年,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生效裁判确定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处于确定状态,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因一方申请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程序完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稳定,人们便可按照目前的状态从事生产和日常生活。
然而,法律规定,只要在2年期限内,均可申请再审,一旦进入再审,势必打破已经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又引发已经平息了的纠纷,故二年的期限过长。
而法律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并无期限限制,其危害更大。
这种无期限限制再审程序,尤其因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由法定机关提起再审程序,导致引起再审程序的随意。
严重扰乱人们的日常生活,使得案件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不得不再次被卷入诉讼中。
再审期限无限制,违反程序效率原则,人为地提高诉讼经济成本,对裁判的确定力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一宗案件,如果为公正的原因,在数十载后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其付出的代价是昂贵的,这本身有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
(四)再审次数无限制,造成再审程序混乱、无序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再审几次,导致再审无终审。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旨在增设再审的审级和次数,认为案件审理次数越多,就越能体现公正。
殊不知这是一种误区,再审无次数限制,只会增加腐败的渠道和严重破坏当事人现有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