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效之诉);规定了7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岀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 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展开全文司法的本质要求,案件越往后走,救济途径越窄,相应的难度越大。
启动民事再审,有且只有三种法律途径:第一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作为一项法定救济权利,尽管明知再审被支持的难度极大,二审的败诉方也越来越珍视再审权利,这是一个趋势。
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却总以“再审立案”进行表述,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再审明显划分为的两个阶段:一个是,再审审查阶段;一个是,再审审理阶段。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只要材料符合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案件。
而且受理再审案件之后,也会组成合议庭、分配案号,这时的案号往往带有“民申”字样,这说明再审已经受理,案件进入到再审审查程序。
但这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审理程序,更不意味着案件出现转机。
绝大多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真的是绝大多数,这不是夸张),在再审审查阶段就会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
所以,拿到“民申”字案号或者再审予以立案,当事人没有必要兴奋,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保障。
只有在承办法官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时,发现原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可能(往往是审查法官确信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才会使案件进行到再审审理阶段。
这个时候,当事人拿到的案号带有“民再”字样。
拿到“民再”案号的再审申请人是可以兴奋一下的,意味着案件存在改判可能(往往是要改判了)。
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来说,在拿到“民再”字案号后,才说明律师工作有了初步成果,只有到这个时候,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才有资格向当事人“吹嘘”一下自己的工作成果。
第二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
因“凡抗必审”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必然会开庭审理,再审也必然启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所以实践中很少见。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问题探析
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问题探析[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这种多元化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予以改革。
文章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重构一、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的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启动: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二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三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
这种多元化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似乎拓宽了案件再审的渠道,更有利于从程序上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然而,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再审程序中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不符合不告不理和诉审分离的原则。
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司法权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使其权力。
为保证司法权的被动性,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
如果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法院既诉又审的身份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诉讼结构。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使司法审判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法官应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的公正。
法官或者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如果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那么再审的结果必将难以使人信服。
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与当事人的“处分权”相抵触。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国家不得随意干预。
民事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私权处分而产生的纠纷。
当发生私权纠纷时,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该纠纷交由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解决。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
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1、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二.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和实务界 ,其与 申诉的关系始终未能理清 。再审程序的设立是符 ( 一)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 由的限制过 于宽泛。根据 民 合中国国情 的,既然设立就要给予它明确的定位 ,明确其效力范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围,使其更好的发挥效力。
一
突。依据私法 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 ,民事诉 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 பைடு நூலகம்由地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
再审程序的提起、发动途径及审判方式
( )再审程序 的提起。1 一 、再审程序是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 诉讼权利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 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提起的。依据再审程序 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 审理的对象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既包 得到尊重。但 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 ,法
诉讼法》第十六章标题为 “ 审判监督程序” ,其内容却既包括
( 二)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当事人 申请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 再审。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而把 当事人 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也 (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1 、裁定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 、另 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太恰当。 ( 四)明确 申请再审与 申诉
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节协议 ,也包括第一审 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 人 民法 院 生效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 协议 。根 据 《 民事 诉 讼法 》第 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 ,从而导致 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 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时须符合本 人诉 权 、处分 权行 使 的冲 突 。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一、概念题1.再审程序(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重审与再审(西北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重审——再审(武大2004年研)答:(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①针对的判决不同。
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
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3.民事抗诉(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如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如何向最⾼法院申请再审在基层法院审理之后当地法庭做出了判决,当事⼈觉得判决的结果存在⼀定的错误,⾃⼰想要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并不是向之前审理的法院,⽽是应该向最⾼法院,那么,如何向最⾼法院申请再审?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怎么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提交诉状的形式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条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的基本情况、联系⽅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政申诉对于⾏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政申诉状”。
但是《⾏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是在第七⼗三条⽤“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效的⾏政判决、裁定,向⼈民法院提交“⾏政申诉状”或“⾏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主体1、刑事申诉按《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是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条第⼆款的规定,案外⼈认为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案外⼈。
2、⾏政申诉按《⾏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政申诉的只有当事⼈,案外⼈不可提起⾏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法院宣判后做出的判决、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表示不能接受,可以进行向法院申诉。
法院对申诉立案后会进入复查阶段,那些符合再审条件案件将进入再审程序。
那么,再审哪些启动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一、再审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
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第二,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查建议。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注意事项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再审的提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第二节再审的提起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三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
人民法院发动的再审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由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是检察院抗诉。
由当事人发动的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这就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提审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提审一般在遇有下列情况时适用:(1)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困难或障碍的;(2)原一审法院与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不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一审裁判的意见是正确的;(3)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自己提审更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的。
2.指令再审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
【提示】指令再审,指令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之后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开始对案件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上诉流程
民事诉讼上诉流程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利益纠纷在法院起诉,经过两个审级的司法程序解决。
当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入上诉程序。
上诉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民事上诉流程的一般步骤:第一步,上诉请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后,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并按照当地规定交纳上诉受理费。
同时,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方的名义递交复印件。
第二步,受理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将进行书面审查,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上诉请求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满足诉讼条件。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诉状及相关材料送达给被上诉方。
若不符合要求,法院将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补正。
第三步,开庭审理经过审查后,法院在符合要求的案件中,将指定审判庭,组织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被告分别进行辩论,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将逐一审查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请法院在开庭前进行调解。
第四步,判决在上诉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据此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生成和解协议书并判决生效。
如果一审判决有明显错误,上诉方的诉求有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会依法改判,如原判决不变,法院将择期宣判。
另外,法院也有权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第五步,执行如果上诉方对二审判决仍不满意,可以根据规定继续递交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
如果判决生效,被告方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责任,如果未履行,上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民事上诉流程主要包括上诉请求、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提起上诉时,需要递交上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要求缴纳上诉受理费。
法院将对上诉进行审查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
在执行上诉判决时,被告方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责任,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场别样的“法律之旅”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民事再审这个事儿。
这可不是一次平平无奇的法律程序,更像是一场充满挑战与惊喜的“法律之旅”。
咱先说说这流程。
简单点讲,就是你觉得之前的判决好像哪儿不对劲,想再争取一下,那就得踏上这条再审之路啦。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证据啦、申请书啦,就像收拾行李准备出门旅行一样,可不能马虎。
要是东西没带全,那不就白跑一趟啦。
然后呢,就该提交申请啦。
这就好比把你的“旅行计划”交给相关部门审批,等着他们点头同意你踏上这趟旅程。
有时候啊,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小漫长,就像等飞机晚点一样,得有点耐心。
等申请通过了,那就正式开启再审啦!这时候就好像终于坐上了飞机,向着目的地出发。
在这个过程中,你可得把自己的证据都准备好,到时候好拿出来“晒晒”,争取让法官看到你的理儿。
在这场“法律之旅”中,也有很多注意事项呢!首先啊,你得有充足的信心和理由,别啥证据都没有就盲目冲上去。
这就像没有目的地就乱跑,那不是瞎折腾嘛。
还有啊,千万别想着走捷径或者耍小聪明。
法律可是很严肃的,那些歪门邪道可别使,不然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就好比你出去旅行,老老实实遵守规定,才能玩得开心又安全嘛。
另外,保持好心态也很重要。
有时候结果可能不如你想象的那么美好,但咱也不能气馁啊,毕竟法律还是讲公道的。
这就像旅行中遇到点小挫折,不能一下子就打退堂鼓啦,得继续走下去不是。
总之呢,民事再审流程就像一场特别的旅行,有挑战也有收获。
只要咱认真准备,遵守规则,保持信心,说不定就能在这场“法律之旅”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哈哈,朋友们,都准备好了吗?让我们勇敢地踏上这趟特殊的旅程吧!。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一、再审申请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适用范围涉及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国家赔偿案件。
其中,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再审由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再审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行政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民事、行政再审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下面以民事再审为例进行讲解。
二、民事再审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一)判决、裁定是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作出的;(二)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依据;(三)有作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是伪造的;(四)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五)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依赖于已经认定的证据,而该证据系伪造、毁灭或者丧失的;(六)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而该陈述系伪造、变造或者违背常识;(七)确有判决、裁定认定的其他主要事实错误;(八)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一、提出再审申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现判决、裁定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相关严重违法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提出再审申请的方式有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建议当事人书面申请,以便法院进一步审查和处理。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加盖申请再审法院的印章并加盖申请人专用的“密件”或“保密”专用章。
在再审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基本情况;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所请求的再审标的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指发规定改进的(设想) 使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最高院层面近期可能有较大改善—权限统一归分管 副院长
总结 达到启动再审的目的需: 实体上有硬伤 推动调卷、询问 使法官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法官在驳回裁定中的一般思路
实体上 即便与二审法官认识不同,但不能仅因为认识不同就启动;应看是否有大的不公 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民再审理范围 全案审,但不超出一审请求 民诉解释405条 被申请人可在再审辩论结束前反请求,但(民诉解释205条)同时 应当符合申请再审相关时限规定 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受一定的条件限制(民诉解释252条)
民再审理程序 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403条: 一般应当开庭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令法院发回重审:有争议,一般性程序瑕疵不影响
民申字裁定效力(民诉解释420条) 不产生积极的既判力也无消极的既判力 不能申请再审、复议 不能申请执行 额外认定也无影响 民诉解释93条第一款(五)项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民申字裁定不属于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再审审理阶段 案号民申转民再 受指令再审的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般:审监庭再审 审监庭直接出再审判决 再审发回一审重审
提审后上级法院的处理方式 模式一:民申、民再不同庭—对被申请人较为有利 模式二:民申、民再同一庭,不同合议庭 模式三:民申、民再同一审判庭、同一合议庭(主流)—对申请人较为有利 提审后也可能维持原判(2015)民提字44号
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应注意 民诉解释405条—围绕再审请求审理 不要再念再审申请书 再审不再对事由问题进行审理 文书重点应论述要求如何改判及改判的具体理由(立论+证据组织) 庭审提纲应准备充分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申请再审流程范文
申请再审流程范文
流程介绍
一、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是指申请者在被拒绝后,再次向有权决策的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再审一次申请的行为。
申请者向有权决策的机构提出再审申请时,需要提供申请原因及新的证据。
二、流程步骤
1.申请者向有权决策的机构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原因及新的证据。
2.有权决策的机构收到再审申请后,将对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二次审查。
3.审查完毕后,有权决策的机构将作出具体的决定,最终确定申请是否通过。
4.若申请通过,有权决策的机构将向申请者发出审批文件,正式批准此次申请;若申请未通过,有权决策的机构将及时向申请者发出未通过的文件,正式拒绝此次申请。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者在提出再审申请之前,需要仔细阅读被拒绝时的官方文件,清楚其中有关的规定。
2.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要尽可能提供最有力的证据,以有效加强申请的说服力。
3.申请者在提出再审申请之后,需定期关注有关机构的动态,以及审批情况。
4.申请者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了解批准或未通过的相关原因,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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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
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
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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