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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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为尽早实现将学校建设成为亲产业、国际化、开放式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目标,外引内培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1.学科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福建省高校领军人才、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以及相当层次人才。

2.省部级高端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闽江学者、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厦门市“双百计划”入选者、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排名第1)、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排名第1)以及相当层次人才。

3.产业人才创新意识强、研发水平高、设计能力优、技术水平硬的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或产业技术人才。

4.其他人才35岁以下的博士;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45岁以下的教授、博导;学校需要的其他人才。

5.创新团队掌握先进技术、熟悉市场运作、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团队。

二、引进方式学校采取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项目聘用与柔聘聘用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合同管理。

三、引进待遇1.工资待遇:学科领军人才及急需、特殊人才可以根据引进协议实行年薪制;产业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

2.住房待遇(学科领军人才、产业人才及急需、特殊人才可面议):(1)学校购房补贴根据引进人才的职称及学历分级发放,购房补贴的20%作为安家费,在引进人才报到时一次性发放,用于引进人才及随迁家属来校报到的路费、搬家费以及其他有关安家支出。

余下的购房补贴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次性发放。

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的,层次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购房补贴,其配偶享受本人的半额购房补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境外高层次人才携带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入境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境外高层次人才携带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入境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证明其符合《境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政府认定方式,试行)》的相关材料
原件
1份
电子
备注:1、符合认定标准第一条或第八条的,须提交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省人社厅出具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意见书(A、B或C类);或者提交省委人才办发给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或C类)。 2、符合认定标准第二条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印发的入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3、符合认定标准第三条的,须提交省外办核发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 4、符合认定标准第四条的,须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社部门印发的入选相应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5、符合认定标准第五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科技部、省政府,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书(文件)。 6、符合认定标准第六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或福建省外专局印发的入选相应项目计划的立项文件或证书(通知书)。 7、符合认定标准第七条的,须提交入选项目计划或获奖的证明(文件)。 8、符合认定标准第九条的,须提交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紧缺人才证明函或确认意见函。 9、对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可提交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只选取符合其中一条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交。
(八)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积分支持办法(具体标准由省委人才办另行制定发布),经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按程序确认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A、B、C类)”的。
(九)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福建自贸试验区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六、申报材料清单
序 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15•【字号】厦府[1993]84号•【施行日期】199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5日厦府〔1993〕84号)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一、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广揽人才,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门为振兴厦门经济服务,根据(闽委〔1992〕20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市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三、厦门市人事局是厦门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机构。

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留学人员来厦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查批准工作。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贯彻出入自由、来去方便、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出入自由、来去方便: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流动到市内其它单位及外省市工作;也可申请再次来厦工作。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凡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市人事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出入自由、来去方便。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厦府[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53号2004年4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厦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进的对象、方式第五条柔性引进的对象原则上应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智力引进。

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二)业余兼职。

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三)人才创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厦府[1991]综1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厦府[1991]综1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1991年8月3日厦府〔1991〕综156号)一、为适应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需要,协调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聘外派后的后顾之忧,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单位招聘外派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按照我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厦人〔1986〕085号、厦劳〔1986〕2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及厦府〔1987〕综558号文“关于转发《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招聘专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招聘范围:1、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专业人员(以不严重影响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为原则);2、外地专业人员符合引进和调进厦门条件的;3、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2、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外派项目需要的;4、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

在招聘中,还应根据各种项目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手续。

外派单位需要招聘专业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申报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专业、名额及招聘的办法等,经审核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应聘人员可采用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的办法应聘。

采用何种办法,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商定。

六、辞职按厦府〔1987〕综558号文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六条指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寄挂市人才交流中心,并由聘用单位向其缴纳每月120元的劳务费,外派期满后就业以自谋职业为主,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推荐;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厦人〔2003〕122号)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厦卫人[2013]42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卫人〔2013〕427号)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制了《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2013年10月31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以及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资、港澳台资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到2020年,全市每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下同)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40名左右,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40名左右。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厦府[2000]综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2000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所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三)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四)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六)本市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留学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接待、信息咨询、政策落实、工作协调、身份认定等工作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其个人合法收入和其它利益,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二章工作待遇第六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向市人事局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

第七条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以来厦定居,凭工作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手续,再凭市人事局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一、引进对象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厦科联〔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的通知厦科联〔2023〕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籍人才工作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建立科学的外籍人才评价评估体系,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外籍人才创造条件,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人社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国际职业资格目录及外籍人才职称评定结果作为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籍人才专业技术、技能水平认定书可作为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依据。

经认定具备初级专业技术水平或来厦工作技能水平的,可申请有效期1年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经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水平的,可申请有效期3年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

二、外籍高端人才取得由我市统一组织评审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申请有效期5年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并享受外籍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有关便利化措施。

三、外籍人才持有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科技局联合发布的《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3版)》内职业资格可作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的依据,认定相应外籍人才类别,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四、通过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工信局联合发布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目录(2023版),比照认定为中级职称的,可申请有效期1年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

厦门市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

厦门市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字号:大中小]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一) 工作条件支持。

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

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二)职称评审。

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落户。

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四)生活保障。

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五)配偶就业。

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六)子女就学。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二、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

(一)资金扶持。

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

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计划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doc

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计划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doc

2019年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在全国城市化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多地都推出了人才补贴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近年来各地发布了多项政策,从各方面对各地人才敞开大门,那么2018年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有哪些?以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1.基本条件(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

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200

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200

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200【原创实用版】目录1.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背景2.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 200 的具体内容3.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优势和吸引力4.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对海外留学生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厦门市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厦门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特别是海外留学生人才的引进。

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来厦门发展,厦门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

二、厦门海外留学生人才引进四大排名 200 的具体内容1.提供优质的就业机会:厦门市通过各种渠道为海外留学生提供优质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2.提供丰厚的薪酬待遇:厦门市企业为海外留学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厦发展。

3.提供完善的人才政策:厦门市为海外留学生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住房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4.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厦门市为海外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他们来厦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三、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优势和吸引力1.政策优势: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为海外留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优惠政策。

2.地理优势:厦门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交通便利,气候宜人,具有较高的生活品质。

3.产业优势:厦门市拥有完善的产业体系,尤其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人文优势:厦门市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为海外留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对海外留学生的影响和启示1.影响: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为海外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2.启示:厦门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为海外留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平台,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华发展。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5日厦委[1999]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方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贯彻“引进国内人才和引进海外人才并举”的方针,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企业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应加快引进人才步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各职能部门应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二章引进对象第四条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均属引进对象。

第五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特别是国内外名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引进的重点人才包括:(一)掌握高新技术的优秀人才;(二)教学、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三)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拥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四)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五)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出国留学人员;(六)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急需引进的人才情况进行摸底,由市人事局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并定期公布引进对象的具体要求。

市人事局根据公布的要求对象,予以特事特办。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七条根据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本市紧缺专业的明细目录。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聘请外国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厦门市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核销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聘请外国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专家的资助标准,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特制定本核销办法。

第二条本核销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助的专家经费(包括普通项目和国家重点项目)和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专家经费。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专家项目和预算,由市外国专家局汇总并组织评审后,上报国家外专局立项。

立项获准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专家经费由用人单位先垫支,到年底持有关材料到市外国专家局进行核销。

第四条专家到位后,各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外国专家局报备,不向市外专局报备的,年底将不予以核销经费。

第五条市外专局根据用人单位的专家到位人数、项目执行情况及国家外专局与市财政下拨的资助款数额,确定分配给各用人单位的资助款数额,并于年底下达专家经费核销通知书。

用人单位凭下述材料(有关表格可到厦门人事网引智办下载中心下载)到市外国专家局核销:1、专家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2、《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专家项目使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示范推广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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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
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有关区、园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引进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人才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情况及需求,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三)引进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四)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必要时可因人设岗;
(五)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七条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待遇。

第八条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

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科研成果参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重大科技贡献奖等奖项。

第九条引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特聘专家”,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管理,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等。

第四章生活保障
第十条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

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还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200639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

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安家(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市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引才程序
第十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牵头;其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经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牵头单位,分别制定本领域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汇总到专项办审定后发布实施。

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对外开展招聘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才人选及项目,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向相应的牵头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牵头部门组织熟悉国内情况和引进专业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及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审核。

属创业的,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引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办对通过评审的拟引进人才及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协议),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个案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区、园区和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入选国家和福建省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工作的,享受本办法规定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适用《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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