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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当前本市已经进入汛期,高温多雨潮湿的天气极易发生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

经统计,2021年7月和8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燃气管井维修、南水北调工程各发生1起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虽未发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但由于施工作业环境相似,应当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办通〔2022〕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这个重要时期,各单位要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有限空间事故防控能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抓细抓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京建法[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272号)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二00六年四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京建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京建发〔2021〕2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鼓励本市建设工程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在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推荐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动构建覆盖全市在建工程的“政府主推、企业主导、项目主建”三级智慧监管服务体系,推行智慧工地量化评价制度,激励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企业实施智慧管理,推进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互通,提高企业与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提升我市建筑企业竞争力与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纳入智慧工地创建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京建法[2006]108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1086号)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建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区县建委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县建委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领取、转办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审核、呈报等工作。

第六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
(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字号】京建发[2013]160号
•【施行日期】201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
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6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住房的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二、2013年3月31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期间暂停购房资格申请、审核及网上签约。

三、系统升级调整后,购房资格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2.19
•【字号】京建发〔2016〕93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
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增补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22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315-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凡在2013年6月1日后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按照本规范完成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规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京建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京建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市场与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抓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相关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了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联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全市政策性住房工程专项检查共抽查工程54项次,检查人员发现受检工程存在问题314条,其中安全隐患74条,质量问题116条,扬尘问题22条,现场疫情问题50条,建筑市场行为问题46条,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问题6条。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检查组已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确保检查、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份,涉及安全隐患10份,质量问题10份;拟进行行政处罚29起,涉及安全隐患10起,质量问题6起,涉及建筑市场行为问题13起。

同时,将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二、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行为方面典型问题(一)质量方面1.顺义新城第13街区SY00-0013-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共有产权住宅楼等22项),检查发现:一是由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6#共有产权住宅楼B1ALE、车库B1APE1配电箱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敷设在强电线槽内,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为电线穿JDG管;6#共有产权住宅楼1单元地上10层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电线接头设置在竖井线槽内,未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7月1日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及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京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48号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接诉即办”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接改组发〔2021〕8号)和“接诉即办”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写2022年“每月一题”“一方案三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市民热线“12345”反映的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一方案三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2月24日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解决方案按照“接诉即办”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接诉即办”“每月一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接改组发〔2021〕8号)和“接诉即办”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写2022年“每月一题”“一方案三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市民热线“12345”反映的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2021年主要诉求分析2021年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共18234件,剔除农村房屋3707件后,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共14527件。

经统计,目前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类工单中已核实并确认解决的有8902件,按内容分类件数和所占比例分析结果见表1。

通过对城镇住宅楼内下水管道堵塞工单进行统计分析,居民主要诉求集中为室内污水主管道堵塞和卫生间、厨房污水支管道堵塞两项,占下水管道堵塞类诉求的83.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京建发〔2021〕247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用“四新”的基本原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即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

“四新”的应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

选用“四新”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人负责的精神,把握“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个原则”),对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等八种问题(以下简称“八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单位采用“四新”应用前,宜先期选取一项工程进行试点应用,确定无生产、施工及使用问题后逐步推广使用。

在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学审慎选用“四新”,确需使用的应明确选用原由,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管控。

二、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确定采用“四新”后,建设单位应就“四新”是否符合“四个原则”、是否存在“八种问题”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京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2〕67号各有关单位:老旧小区改造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要发展工程。

自推进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以来,北京市老旧小区面貌大幅改善,居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同时,老旧小区改造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质量不高、施工管理较为粗放、老旧管网改造数量不高、管线改造与综合整治较难同步衔接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认识老旧小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是暖民心、聚民心、得民心的民生改善综合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带户作业,核心是群众工作,过程是完善社区治理,实质是高质量发展,目的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不同于一般的新建工程,就在人民群众身边进行,对群众工作、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要求更高。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质量、安全高标准,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主动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把改造工程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严把质量安全关,积极回应关切,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造工作的标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京老旧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突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示要求,把老旧小区改造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建设整洁、和谐、宜居的美丽家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2021年5月9日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同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善标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突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创建安全、舒适、便利,代际和睦、人人共享、和谐发展的全龄、全人群宜居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实施综合整治的老旧小区,因地制宜逐个明确小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实现通行无障碍;支持有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合理利用空间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切实增加居家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有效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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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租[2005]109号
关于表彰2004年度房屋租赁、房地产
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2004年度,各单位对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认真开展巡检和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基础管理,耐心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管理人员在人员少、工作多的情况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按照政策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为加强对全市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区县国土房管局考
核和推荐,并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对在2004年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一、授予以下9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崇文区国土房管局、朝阳区国土房管局、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大兴区国土房管局、通州区国土房管局、昌平区国土房管局、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平谷区国土房管局。

二、授予以下34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三管理所;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监察三所;
崇文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房屋土地权属科;
宣武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劲松管理所、左家庄管理所、八里庄管理所;
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一房屋土地所、第四房屋土地所;
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大红门街道流管办、丰台
街道流管办;
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古城房管所;
昌平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北七家镇流管办;
大兴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
通州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租赁科;
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仁和镇村镇建设科;
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物业管理科、龙泉镇政府;
房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所、租赁管理所;
平谷区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怀柔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延庆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三、授予以下51人“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郭敏、马爱华、韩强;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张垣平、金旸滟曈;
崇文区国土房管局胡希玲、李斌权;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刘志家、范垂祥、刘秀花;
海淀区国土房管局朗秋玲、朴明敏、张婧;
丰台区国土房管局门军辉、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贾京生、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杨树发;
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庞瑞敬、王银东、王连玉;
昌平区国土房管局刘建明、北七家镇政府王贵岩、南口镇政府李娜新;
大兴区国土房管局韩孟廷、西红门镇政府马连义、瀛海镇政府刘福友;
通州区国土房管局陈勃、杨远航、吴丽霞;
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宫伟忠、天竺镇政府方贵香、光明街道办事处闫杰;
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郑宝文、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周子鹏、龙泉镇政府麦迎涛;
房山区国土房管局杨绍安、于海峰、刘静;
平谷区国土房管局孙书平、张艳萍;
密云县国土房管局夏小芳、何长军;
怀柔区国土房管局张秋红、王奎;
延庆县国土房管局赵建军、崔淑军;
市房屋置换中心岳为众;
市城市研究中心周硕、于佩平;
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王俊杰、程春芳;
市建委周宗楚。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房地产租赁经济机构表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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