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医疗器械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工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渠道。
然而,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网络销售监督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各类主体。
三、主要内容3.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
3.2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备案,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
3.3 医疗器械信息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以便公众做出知情决策。
3.4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
3.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安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防止网络销售平台被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感染。
四、监督管理4.1 监督部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4.2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规范经营。
4.3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话)。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互联网+”行动不断向前推进,医疗器械产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加快,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趋活跃。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在网络电商平台、直营网站或移动客户端非法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行为频频出现,给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了监管管辖职权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
因此,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法规,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强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医疗器械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据此,根据《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五十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中所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区别是什么《办法》中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其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运营模式为通过自建网站(包含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名称、法 定代表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 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 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 证的编号。
第三章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第十六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表 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 (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说明;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制度等文 件目录; (八)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 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在数字时代保障患者安全的新模式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迅速崛起。
然而,如何保障患者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背景与意义医疗器械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和可靠性的要求举足轻重。
然而,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面临着缺乏实体店面检验、售卖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
因此,制定针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能规范市场秩序,还能维护患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平台责任的明确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
平台应当承担医疗器械产品真实性、合法性核实的责任,并对销售商进行资质审查。
对于平台来说,建立健全的平台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至关重要,这样才能确保平台上销售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销售商资质审核办法对销售商的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销售商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资质证明等才能进行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销售商的质量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患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
3. 信息公开透明办法要求平台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公开。
这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性能、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到购买的产品,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4. 质量追踪和售后服务办法强调了销售商应该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质量追踪和售后服务制度。
及时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和用户的反馈,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销售商还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为保障患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1. 监管的复杂性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复杂了监管的难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专门制定宣传贯彻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总局已于2018年1月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开展了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培训和相关工作的指导。
二、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施行后,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信息接收、调查处理结果上传等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附件1)报送总局器械监管司。
三、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一)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功能,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对 于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销 售 的 企 业 和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应 当依 法 取得 《互 联 网药 品信 息 服 务 资 格 证
交 易 服 务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义 务 ,《办 法 》以 列 举 法 予 以 书 》,具 备 与 其 规 模 相 适 应 的办 公场 所 以 及 数 据 备 份 、占复障 恢
络 销售 假 冒伪 劣 医疗 器械 、虚假 夸 大 宣传 、欺 骗 消 费者 合 ,二表 现为 工艺承载 的精准度 的差距 ,三 表现 为产品 本
的 问 题
身的返修率的 高下。
事 实上,因为网络销 售所本 身“信 息透 明”的特征 ,在 事 实上掩 盖 了“信 息
可 证 件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企 业 措 施 ,保 障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销 售 数 据 和 资 料 真 实 完 、安 令 可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记 ,建 立 档 案 并 及 时 更 新 ,并 与 追 溯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相 关 备 案 信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当 立
息发 生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变 更 备 案 。
即 对 其 停 止 网 络 交 易 服 务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向所 存 地 省 级
《医疗器械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出台
为 加 强 医 疗 器 械 网络 销 售 和 医 疗 器 械 网络 交 易 服 务 入 驻 平 台 的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入 驻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ppt课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能确定违法销售 企业地址的,由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由违法行为发 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通过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由医疗器 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 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医疗器 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规 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且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 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国家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事项的通知》([2018]31号)
2、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可通过省局“行政审批系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 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 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附件5)并在备案后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与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二、监管范围与职责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医疗器械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与平台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平台应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网络销售规范禁止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
销售医疗器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方法等。
五、数据与资料保障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数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数据的真实、可追溯。
企业和平台应妥善保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的资料,包括产品购销记录、用户信息、投诉处理等。
六、监督管理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网上巡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平台,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以上即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境。
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管理规定
加强信息保护
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盗 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 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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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跨境电商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将加强与跨境电商的合作,拓 展国际市场。
个性化定制服务
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将提供更多 个性化定制服务。
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
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医疗器械网上销售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 我管理,提高行业整体形象。
社会监督与参与
确保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对 商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从 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
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对销售过程中的医疗器械进行定 期抽查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强化商家责任意识
明确商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 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
交易安全风险
完善交易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市场的监督,形成政府、 企业、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
加大对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和 企业的法律意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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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01
随着消费者对于线上购物信任度的提高,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市
场规模将持续扩大。
品类多样化
02
从简单的家用医疗器械到复杂的医用设备,网上销售的医疗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12月22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12月22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该办法共计31条,下面我将对其中几个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
企业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备案平台。
同时,企业必须设立专职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场所。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确保所售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和注册要求。
其次,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行为禁止事项。
包括不得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从事问诊、诊断、治疗、康复、生殖等医疗活动,不得销售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代理的医疗器械等。
此外,还明确了不得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不得以网络预约挂号的方式销售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等一系列禁止行为,以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和公众的用药安全。
办法还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国家药监局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销售规模、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和相关部门举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途径和保护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
最后,办法还强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公示要求。
企业应当在备案平台上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负责人、设备和人员、收费标准、产品信息等,以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此外,企业还应当及时公示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注册证书、售后服务等信息,以提供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消费者。
综上所述,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追溯,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同时,该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示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相信通过这项法规的实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促进健康产业的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网络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网络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医疗器械领域的良好秩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租赁、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医疗器械,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康复设备、检验设备、监测设备、手术设备等。
第三条网络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定。
网络平台提供者应依法明确其责任,加强管理,做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但是网络医疗器械的推广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和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后果。
第二章网络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网络医疗器械应按照其领域进行分类,分类结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互联网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网络医疗器械入网前需要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销售企业信息、资质认证等。
第七条网络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其质量、安全可靠。
具备销售资质的企业才能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医疗器械,且应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医疗器械的销售、租赁等服务管理制度,明确销售程序、维修政策、售后服务等,确保用户权益。
第九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定期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抽检,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在销售页面上清晰标识医疗器械的产品参数、价格、品牌、厂商信息等,方便用户选择和购买。
第十一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分享销售数据和监督信息,共同监管网络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线下服务和维修第十二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的维修服务体系,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确保用户可以及时得到维修支持。
第十三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将维修政策、维修流程等信息公示在平台上,确保用户能够了解和使用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平台提供者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明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并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9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
【关键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交易服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J],
2.北京市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和无包装散装食品 [J], 马昊楠;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J],
4.北京市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和无包装散装食品 [J],
5.北京市发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J],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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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总局令第38号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即医虚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着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立《办法》?随着“互联网+”行动不断向前推进,医疗器械产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加快,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趋活跃。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减少朿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在网络电商平台、直营网站或移动客户端非法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行为频频出现,给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了监管管辖职权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拯欠缺等诸多难题。
因此,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法规,从制度层而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强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医疗器械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据此,根据《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五十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用,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中所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区别是什么?&办法》中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其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运营模式为通过自建网站(包含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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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第二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着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
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
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被委托方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七)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八)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等。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后3个月内,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着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的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入驻平台的企业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真实。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驻平台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义务及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在其平台上开展的医疗器械交易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交易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医疗器械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或者平台交易的产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地址的,由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通过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由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由违法企业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后果特别严重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或者组织直接查处。
对发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监测与处置,监测情况定期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转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建立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和服务器所在地等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人员,调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企业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