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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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 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 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
• 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 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 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 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 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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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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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 知 食药监办法〔2017〕46号 2017年04月07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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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 医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管
目录
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1.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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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2.1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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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 (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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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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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 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 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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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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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 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
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
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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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 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 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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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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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2.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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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 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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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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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
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 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 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 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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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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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
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 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取消省级食药监管部 门实施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 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
三、关于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2/171465.htm (好药师大药房旗舰店) lhttps://ehaoyao.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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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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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 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