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8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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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医疗器械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工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渠道。
然而,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网络销售监督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各类主体。
三、主要内容3.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
3.2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备案,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
3.3 医疗器械信息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以便公众做出知情决策。
3.4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
3.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安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防止网络销售平台被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感染。
四、监督管理4.1 监督部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4.2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规范经营。
4.3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话)。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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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8)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互联网+”行动不断向前推进,医疗器械产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加快,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趋活跃。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在网络电商平台、直营网站或移动客户端非法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行为频频出现,给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了监管管辖职权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
因此,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法规,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强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医疗器械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据此,根据《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五十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中所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区别是什么《办法》中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其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运营模式为通过自建网站(包含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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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引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于2018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1.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是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药监局设立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法监督工作。
2. 医疗器械分类和等级条例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和等级管理。
根据风险程度和功能特点,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最低,三类医疗器械的风险最高。
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符合相应的监督要求和标准。
3. 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注册或备案管理。
根据医疗器械的类别和风险等级,注册或备案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备案管理,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
注册和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人员、生产控制等方面。
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仓储、运输、销售等方面。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许可的管理旨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医疗器械标志和广告管理医疗器械的标志和广告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器械需要标注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等信息。
医疗器械广告需要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医疗器械标志和广告的管理旨在提醒消费者关注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6.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召回管理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良事件,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需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不良事件。
如果医疗器械存在重大缺陷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实施召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c5852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1.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专门制定宣传贯彻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总局已于2018年1月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开展了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培训和相关工作的指导。
二、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施行后,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信息接收、调查处理结果上传等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附件1)报送总局器械监管司。
三、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一)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功能,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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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e9432f97f90f76c661371aff.png)
对 于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销 售 的 企 业 和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应 当依 法 取得 《互 联 网药 品信 息 服 务 资 格 证
交 易 服 务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义 务 ,《办 法 》以 列 举 法 予 以 书 》,具 备 与 其 规 模 相 适 应 的办 公场 所 以 及 数 据 备 份 、占复障 恢
络 销售 假 冒伪 劣 医疗 器械 、虚假 夸 大 宣传 、欺 骗 消 费者 合 ,二表 现为 工艺承载 的精准度 的差距 ,三 表现 为产品 本
的 问 题
身的返修率的 高下。
事 实上,因为网络销 售所本 身“信 息透 明”的特征 ,在 事 实上掩 盖 了“信 息
可 证 件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企 业 措 施 ,保 障 医 疗 器 械 网 络 销 售 数 据 和 资 料 真 实 完 、安 令 可
营 业 执 照 等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记 ,建 立 档 案 并 及 时 更 新 ,并 与 追 溯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相 关 备 案 信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当 立
息发 生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变 更 备 案 。
即 对 其 停 止 网 络 交 易 服 务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向所 存 地 省 级
《医疗器械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出台
为 加 强 医 疗 器 械 网络 销 售 和 医 疗 器 械 网络 交 易 服 务 入 驻 平 台 的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入 驻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0号)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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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ppt课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60ba3f0f242336c1eb95ea2.png)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能确定违法销售 企业地址的,由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由违法行为发 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管辖。通过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由医疗器 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 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医疗器 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规 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且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 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国家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事项的通知》([2018]31号)
2、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可通过省局“行政审批系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 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 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附件5)并在备案后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aaf6e5daef5ef7ba0d3cca.png)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2018年01月20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20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d9563550e2524de4187eb2.png)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c97e4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4.png)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与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二、监管范围与职责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医疗器械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与平台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平台应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网络销售规范禁止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
销售医疗器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方法等。
五、数据与资料保障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数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数据的真实、可追溯。
企业和平台应妥善保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的资料,包括产品购销记录、用户信息、投诉处理等。
六、监督管理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网上巡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平台,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以上即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8888c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e5.png)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京食药监药械〔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8〕1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首都公众用械安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监管政策,实施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及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处置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处置工作。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12月22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12月22日](https://img.taocdn.com/s3/m/b83873e2aef8941ea76e055c.png)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12月22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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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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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该办法共计31条,下面我将对其中几个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
企业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备案平台。
同时,企业必须设立专职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场所。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确保所售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和注册要求。
其次,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行为禁止事项。
包括不得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从事问诊、诊断、治疗、康复、生殖等医疗活动,不得销售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代理的医疗器械等。
此外,还明确了不得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不得以网络预约挂号的方式销售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等一系列禁止行为,以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和公众的用药安全。
办法还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国家药监局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销售规模、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和相关部门举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途径和保护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
最后,办法还强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公示要求。
企业应当在备案平台上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负责人、设备和人员、收费标准、产品信息等,以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此外,企业还应当及时公示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注册证书、售后服务等信息,以提供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消费者。
综上所述,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追溯,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同时,该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示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相信通过这项法规的实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促进健康产业的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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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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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9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
【关键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交易服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J],
2.北京市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和无包装散装食品 [J], 马昊楠;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J],
4.北京市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和无包装散装食品 [J],
5.北京市发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J],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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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总局令第38号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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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即医虚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着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https://img.taocdn.com/s3/m/ce45b4ceaeaad1f346933fb3.png)
---------------------------------------------------------------范文最新推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1/ 6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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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2.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8—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
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 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 10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 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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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 医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管
目录
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1.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1—第二章 2.1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 (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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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7—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 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
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
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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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 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 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
• 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 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 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 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取消省级食药监管部 门实施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 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
三、关于 /WS01/CL0852/171465.htm (好药师大药房旗舰店) l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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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4—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 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 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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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3—
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 知 食药监办法〔2017〕46号 2017年04月07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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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6—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备案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 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 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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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
— 9—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
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 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 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 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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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