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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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学课程班

学生学习须知

编号:

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方式

第一条北京班学生采取周末面授的形式,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听课证》到教务办公室签到。因故不能如期签到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全国班学生采取面授+网络的学习方式,面授为主,网络为辅。每年十一和寒假集中面授,学生参加面授时必须携带《听课证》。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面授的须提交请假申请书。学生交齐学费开具发票后,校方三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开通网络课堂。如学员因个人原因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开通课程,概不涉及退费。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考试和选修课的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必修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须进行补考。选修课的成绩要结合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及作业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

第四条学生上课期间请假、旷课等情况均计入本人考核登记表,供结业考试时参考。

第五条全国班学生可选择自主考试,校方每半年公布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学生可根据考试科目进行学习。

三、休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因公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休学。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个人申请书和医院诊断证明或单位工作调动证明,经校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律以半年为期(因重大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满后,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安排未修课程的学习。休学期满后,本人不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四、退学、转班

第十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因患精神病、癫痫、癌症等重大疾病者或意外伤亡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凭本人申请,医疗单位证明和本单位证明等材料,并提供院方开据的正式发票,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者,教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报名费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处理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周末班学员学校开课四周内(包括第一次课),学生对课程有异议,可以提出退学或是转班申请(申请需本人手写签字),须提交院方开据的正式发票,交回录取通知书、学员证、学籍卡等证件,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退学者,教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报名费不予退还。开课四周后(包括第一次课)不予退学或转班。远程班无试听期,不涉及转班和退费

五、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学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着装整齐。学生上课时必须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会议状态,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以免影响教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每学期报到后,应当参加面授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上课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五条必修课单科课程累计旷课16 学时(两天)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报到注册后,旷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取消本学期注册,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的考试。

六、照片、视频及论文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及授课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学校无需征得学生的同意,可自行免费使用。学生所交的结业论文,学校无需征得学生的同意,可选取优秀的文章无偿刊登在网站上。

七、证件

第十八条录取为课程班的学生,入学报到后可领取《听课证》、学籍卡。

第十九条学生须妥善保管《听课证》,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抵押,如有遗失须及时告知教务老师,并按以下要求申请补办:学生补办《听课证》,须提交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于每学期开学初的1个月内,持本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到教务办公室补办。听课证只能补办一次,且补办听课证所填写内容与原证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填写或更改。

八、结业

第二十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课程班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习结束后,学籍档案(寄回或带回)存入学生个人人事档案。

九、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务院学位办98(54)号文件规定及本校学位办规定的学生,可以同等学力申请本校硕士学位,申硕费用自理。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学员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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