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矿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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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哥拉

1.1矿业权

自然资源,包括固体的、液体的、气体的,地表的、地下的、领海的、特殊经济区的,大陆架和海底的领土范围内的矿业活动都需在安哥拉开具矿业许可证。甚至,本国的地址资料信息的调查和研究也需保密并受政府管理。

1.2监督管理机构

ENDIAMA —国家钻石公司

MGMI —地矿工业部

1.3勘探和开采法律法规

9月23日31/11号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

1.4相关的限制条件

1.4.1外国的投资

国外的矿业投资必须有MGMI颁发的许可。超过2500万的投资必须得内阁许可。只有个人或者企业在安哥拉有办事处和税务登记证,才能在当地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

1.4.2商品

矿权证持有者在境内可以自由进行基础矿产的勘探、开采和买卖,进出口需另外的许可证。然而黄金、钻石和放射性矿产需开具特殊的矿权许可证才能进行商业活动。

1.5许可证持有者

给予矿产开发许可证的经济实体包括合资公司、国内分包公司。

2.各类矿权执照特殊性

3.使用权保障

3.1从勘探到采矿有专营权

3.2每种矿业权的申请都需要提供勘探和采矿计划和工作报告

3.3审批授予许可证时间是271天

4.环境规章

4.1适用法律法规

6月19日5/98号环境法"EL"

7月30日59/07号环境监管法令

许可制度

7月23日51/04号环境监管法令

影响评估制

1月13日01/10号环境监管法令

审计法

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

4.2环境影响评定

采矿权许可证受理的前提是开具由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定报告。

4.3社会磋商

4.4准备金

除了法定储备外,商业法规定矿业公司创建投资资本5%的法定准备金,用以矿山关闭和环境改造成本的消耗。

5.税/股息

5.1企业所得税

年度净利润的25%

5.2股息税

10%

5.3版税

2%至5%之间,根据矿的种类而定

5.4资本收益税

公司税,全球资本收益被视为普通业务收入。

从出售股票资本利得、配额和其他企业权利吸引投资没有所得税

固定资产变卖:35%

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10%

6.外国投资激励措施

6.1政府立法

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

3月20日20/11-民营投资法(附属法)

4月23日1/99 –外汇法(附属法)

6.2当局

地矿工业部和财政部

民营投资国家管理局

6.3激励政策

投资担保:除了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平法的不征用;没有司法程序不会取消许可证

关税:进口设备是为了矿业开发的可以免关税,否则的话需缴纳10%的关税

财政激励和其他海关奖励

外汇:

进出口付款必须通过当地银行授权;

所有出口相关的收益必须存入当地银行;

与外国金融机构担保或代管型的账户相关债务还本付息贷款需由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6.4最低投资所需

100万美元

7.劳工法

外国工人的雇用限制;不得超过公司总人数的30%,在本国劳动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雇佣外国劳动力

8.资源民族趋势

安哥拉现行法律趋向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是民营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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