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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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本投诉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所有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

3.投诉管理制度是司机与公司之间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力保证,是公司规范运营秩序和改善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投诉的途径1. 司机在遇到问题或者有意见建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运营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

2.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投诉的内容1. 司机投诉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

2. 司机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服务质量问题,比如态度恶劣、迟到早退、服务不周等;- 薪资待遇问题,比如工资不足、拖欠工资、福利待遇不符等;- 工作条件问题,比如车辆设备不全、劳动安全不保障等;- 其他影响司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问题。

四、投诉的处理流程1.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2. 如果投诉属实,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司机反馈,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结果或者赔偿。

4. 如果司机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给予合理解释。

五、相关责任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2.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3. 司机应当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附则1. 本投诉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司机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司机可以遵守公司规定,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进行投诉,公司也会积极处理并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我们坚持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快速响应、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缺陷、材料不符合标准、设计失误、监理失职等情况。

三、投诉举报渠道1. 官方网站在线提交: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投诉举报系统进行在线提交。

2. 电话热线:拨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电话进行口头举报。

3. 现场举报:直接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面对面举报。

4. 信函邮寄:通过邮寄方式将举报信函发送至指定地址。

四、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并进行登记。

2. 初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3. 立案调查:对于属实的投诉,立案进行详细调查。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反馈给投诉人。

5. 跟踪监督:对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投诉人权利与义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处理进度,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

六、保护措施对于投诉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对于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媒体和公众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者干扰正常投诉处理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随着城市交通日益繁忙,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程施工和运营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给市民和车辆通行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投诉渠道市民在遇到交通工程问题时,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 电话投诉:市民可拨打交通管理部门或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2. 网络投诉:可以通过交通工程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进行在线投诉。

3. 实地投诉:市民可以前往交通工程项目所在地,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4. 书面投诉:市民也可以通过书信或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内容市民在进行投诉时,应当明确投诉的内容和原因,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交通阻塞:施工期间,由于道路封闭或交通管制导致交通拥堵;2. 噪音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3. 施工质量:交通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道路使用;4.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威胁行人和车辆安全;5.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三、投诉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交通工程投诉处理程序如下:1. 投诉受理: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事项。

2. 调查核实: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展开调查,并核实投诉内容,以确定投诉事实。

3. 处理反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4. 效果跟进:如果投诉问题得到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跟进效果,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四、投诉处理原则在处理交通工程投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受理投诉,并尽快展开调查处理,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处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监督。

3. 公正公平:处理投诉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4. 效果导向:处理投诉应当以解决问题、改善状况为导向,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受理制度

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受理制度

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受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受理和处理部门(一)、公司安全科和调度室是公司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构,其余科室应配合上述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公司安委会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三、内容(一)投诉来源1、外部投诉,指来源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投诉。

2、内部投诉,指来源于公司内部员工的投诉。

(二)投诉渠道1.外部投诉渠道包括:12345热线投诉、网站在线留言投诉、电话投诉、传真投诉、外部网站投诉、主管部门转办投诉单等方式。

2、内部投诉渠道包括:电话投诉、邮箱投诉、总经理信箱投诉、传真投诉等。

(三)投诉类型1、班次投诉:主要针对公司运营车辆缺班或少班而引起。

2、服务态度投诉,主要针对公司驾驶员及投诉处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语言、行为、态度方面等服务礼仪不满而引起的投诉。

3、站点投诉:主要针对驾驶员甩站及公交站点设置不合理引起的投诉。

4、其他类型投诉:除以上类型以外的投诉。

(四)、投诉记录内容:1、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2、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姓名、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码等;3、投诉事实和要求:事发时间、地点、乘车线路、乘车费用、事情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四、投诉办理1、接到乘客投诉时,应根据受理条件和范围,当场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2、服务质量投诉按其性质分为一般服务质量投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恶性服务质量投诉。

(1)、一般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事实涉及驾乘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行为,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服务投诉个案;(2)、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事实涉及公司车辆营运行为、服务质量等,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服务投诉个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1232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业务办理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12328热线运行和管理工作实际,厅修订了《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2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0日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四章回访第五章知识库建设第六章统计报送第七章宣传推广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九章队伍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管理,规范办理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业务,达到即时回复、高效运行、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21〕89号)、《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评分办法》(交办运〔2021〕60号)规定,结合全省12328热线运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热线,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热线(包括12328热线、微信、手机APP、网站等),用于受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概述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概述
服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 的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提高客户满意 度。
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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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道路运输服务的质量标准,明确各项服务的 具体要求和标准,以便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 督。
加强服务质量检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检查,发现服务中 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
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水平
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通过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建立服务人员的考核机制
制定严格的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激励优秀员工,同时对 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改进或淘汰。
提高服务人员的沟通技巧
WENK渠道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投诉数据,包 括电话、网络、邮件以及现场接
收等。
数据筛选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筛选,排 除无效和重复的投诉信息。
数据分类
根据投诉的主题、类型、涉及的部 门或地区等因素,将投诉数据进行 分类整理。
投诉数据的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
对投诉数据进行数量化分析,如投诉 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诉量与投 诉量的关系等。
因果分析
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如服务质量问 题、安全问题、票价问题等。
对比分析
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运输方 式的投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 投诉的规律和趋势。
聚类分析
通过聚类分析将相似的投诉进行分组 ,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处 理措施。
投诉处理的效果评估
响应时间评估
01
评估投诉处理的响应时间,如投诉受理时间、处理时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服务质量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处理的原则;(二)及时、高效处理的原则;(三)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正确归责的原则。

第二条监督和受理机构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负责。

投诉受理由各路段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投诉受理的条件(一)投诉人须本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二)须具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的陈述和投诉要求,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的范围。

第四条投诉受理的范围(一)发生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问题;(二)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的行为;(三)被投诉人服务内容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设备设施、收费标准等);(四)被投诉人违背公开承诺,具有欺诈行为的;(五)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的轻微伤害和财产轻微损失的;若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及时告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期限1、各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后,影响面较大或紧急事件应立即报高速集团;2、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报告后应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二人),制发书面调查通知,告知被投诉服务区或个人予以配合;3、投诉受理单位于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收集实物、影视资料等证据和编制个案案卷);4、投诉受理单位在取证后三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和方案;5、投诉受理单位于十日内召集各相关方进行调解,主持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6、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情节简单的投诉,受理调查人员可当场处理,但须征得主管领导单位同意,并作书面记录存卷;7、对于经调查投诉不实的或难以核实的,应于接到投诉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和解释;8、所有投诉的处理均须如实作书面记录(附后),装卷存档备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汇总情况(附后)定期报高速集团。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和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加,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的质量,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围绕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展开论述,分别从设计、安全、便利和环保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设计良好的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应从设计阶段开始。

在规划和设计交通设施时,需要考虑交通流量、人员流动和出行需求,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线路,以便提供高效、便捷的交通服务。

此外,交通设施的设计还应考虑通行方便、安全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安全交通运输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安全。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服务的安全,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例如,要求交通从业人员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同时,需要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制定严格的运输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便利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服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

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需要提供多样化的交通选择和服务。

例如,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车和地铁线路的覆盖范围,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

此外,还需要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优化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同时,应加强交通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提供实时的交通情况和出行建议,方便市民出行。

环保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也需要关注环保问题。

为了减少交通对环境的污染,需要推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发展和应用,鼓励使用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等低排放交通工具。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限制交通工具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治理,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的环境友好性。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涉及到设计、安全、便利和环保等多个方面。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以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的质量,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货物运输、客运、租赁、快递等运输。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监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优质、安全、环保地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七条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获取相应信息,并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运输线路、配备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装备,确保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服务内容、运输费用等商务信息,保障双方权益。

第四章客运第十五条运营客运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方案,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装备,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发车间隔,优化客运接送站点,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第一部分:导言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是保障社会交通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人民出行体验的关键。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将围绕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服务人员素质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是保障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服务的满意度。

要求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要求服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三部分:车辆质量和安全交通运输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提升。

要求交通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对于违规操作、不适合运输的车辆,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并加强对车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部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保障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求加强对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道路、停车场、车站等配套设施。

同时,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及时处理交通设施故障和损坏,确保交通运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五部分:服务信息公开和便利性交通运输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便利性对于提高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要求交通运输企业主动公开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车次、班次、票价等,方便乘客查询和选择。

同时,要提供便捷的购票渠道和支付方式,让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服务。

第六部分:服务投诉处理交通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是保障乘客权益的重要环节。

要求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乘客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乘客投诉的统计和分析,汇总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七部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确保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4〕6号各市运输(客运、出租汽车、维修、驾训)管理处(中心),沈阳、盘锦稽查队: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执法队伍的素质,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道路运管机构设立的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督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人员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受理工作人员不得脱岗,工作时间要保证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

第四条督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电话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一)工作时间饮酒、酒后外出执行公务,以及着标志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二)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三)粗暴对待运输经营业户,对前来办事的推诿甚至刁难或打击报复;(四)为捞取个人好处和私利,包庇、纵容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五)违反规定进行路检路查;(六)违反程序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七)在收费、处罚中出具非法票据或将所收罚款、规费据为己有或私分;(八)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钱物或娱乐场所消费;(九)以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并将向投诉举报人详细询问的以下情况填入《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一):(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三)投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据。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XXXXXX
你于年月日向我所提出的投诉事项,经审核。

符合《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项规定。

特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案件。

投诉受理人:分管领导: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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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四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

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五章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十四条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运政机构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

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运价规则》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

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
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投诉案件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
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
附件1: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
日期:编号:#运诉记〔****〕第%%号┌──────┬────────┬──────┬──────────
─┐
│投诉人││记录人│

├──────┴────────┴─┬────┴──────────
─┤
│被投诉人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
─┤
│案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
─┤
│投诉案件梗概

│(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
│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
─┤
│投诉请求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注:#--代表受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简称;****--代表年份;%%--代表当年受理投诉案件的序号
附件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
日期:编号:#运诉调〔****〕第%%号
┌─────────────┬────────────────────┐│投诉人名称│││或姓名(甲方)││├─────────────┼────────────────────┤│被投诉人名称│││或姓名(乙方)││├─────────────┼────────────────────┤│投诉受理机构名称││├─────────────┴────────────────────┤│投诉案件梗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证明材料或证明人│││││├──────────────────────────────────┤│调解意见│││││││
│投诉受理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
├─────┬────────┬────────────┬──────┤│ 甲方意见││甲方或其代表签字││├─────┼────────┼────────────┼──────┤│ 乙方意见││乙方或其代表签字││└─────┴────────┴────────────┴──────┘
注:#--代表受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简称;****--代表年份;%%--代表当年调解投诉案件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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