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确认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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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确认及处理办法

(试行)为了严格教学管理,进一步优化教学过程,保证各项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维持正常

的教学秩序,防止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风、

教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各类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一般教

学事故:

1、未经系(部)或教务与科研处批准,任课教师擅自

改变授课计划学时,实际讲授进程比授课计划提前或滞后累

计达到6 学时。

2、任课教师未办理调课手续,擅自调课或随意请他人

代课在4 节课以内(含4 节课)。

3、在正常教学过程中,使用与教学大纲不符或未经教

务与科研处批准,擅自使用或中途变化教材。

4、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

以上(含5 分钟)。

5、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

6、上课时间,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

7、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做其它与授课内容无关的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

8、酒后上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9、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缺少必备的教学

资料,以致影响正常的设计、实习、实验工作。

10、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各种实习,进行正常指导,

每个班周指导时间不足应指导时间的80% 。

11、考试前,有意将试卷原题30 %以上的内容透露给

学生。

12 、教师对期末考试命题工作不认真,试卷内容分值30%以上与期中试题相同。

13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擅离职守岗位,外出超过15 分钟(含15 分钟)。

14、试卷批阅马虎,评定成绩与试卷实际内容不符,严

重失实。

(二)严重教学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严重教

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下达课程表,工作失误,严

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授课计划学时及内容,实际讲

授进程比授课计划超前或滞后累计达到10 学时。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 分钟(含15 分钟)。

4、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时间超过15 分钟(含15 分钟)。

5、上课期间,用移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影响正常上课。

6、在考试前,进行重点复习,将考试原题40 %以上的内容透露给学生。

7、对期末考试命题工作不认真,试卷内容分值40 %以上与期中试题相同。

8、考试课程在命题、缮印、分封、保管等环节,经手

人员泄露考题或试题答案,造成不良后果。

9、监考人员有意为学生作弊提供条件或暗示考题答案。

10、因玩忽职守,指导失误,组织不善,造成实验实习设备、仪器损坏,价值损失在3000 元(仪器或实验设备原价)以上。

11、体育课、实验、实习,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工作失职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12 、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与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教书

育人基本宗旨相违背的言论。

2、一学期无故旷课两学时以上(含2 学时)。

3、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考题,造成严重后果,以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致

使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严重。

5、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实习仪器或

实验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仪器或实验设备原价)以上。

6、体育课、实验、实习,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工作

严重失职,造成学生严重致残或伤亡事故。

7、教学、教学管理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

良影响。

8、一学期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按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暂行

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扣减5 学时教学工作量的课时津贴。

3、发生教学事故的当学期,教学业务考核取消“优秀” 等次。

(二)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系统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2、扣减10 学时教学工作量的课时津贴。

3、发生教学事故学期的教学业务考核定为“一般” 。

4、发生教学事故学期的下学期停止授课。

5、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2、根据事故产生的不良后果,扣减至少20 学时教学工作量的课时津贴。

3、发生事故学期的教学业务考核定为

“一般”。

4、发生教学事故后停止授课,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

准许上课。

5、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6、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情况进行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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