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回复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 -回复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是指中国监狱系统中用于收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设施的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监狱建筑的安全、功能性和人道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讨论看守所建筑的设计标准,以了解其背后的原则和规范。
第一步: 设计目标和原则在进行看守所建筑设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监狱系统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众安全,并保护监狱工作人员和囚犯的权益。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原则包括安全性、可控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看守所建筑必须具备防逃脱和防暴的能力,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犯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看守所的安全性还需考虑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设计。
可控性是指看守所建筑能够确保对犯人的有效控制和监视。
这包括合理的犯人活动空间划分、监控系统、监狱门禁系统等,以确保监狱系统的运营无缝衔接和安全可控。
有效性是指在看守所建筑中的每个功能区域都能够实现其预期功能和目标。
这要求设计人员充分理解监狱运营的需求,并合理地划分不同区域的功能。
例如,看守所建筑通常包括监狱单元、活动区域、食堂、医疗设施等,每个区域都需要被精确地设计和规划,以满足监狱系统的运营需求。
人道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尽管看守所的主要目标是限制犯人的自由,但他们仍然应该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设计人员应当努力提供一个平衡犯人权益与监狱工作人员安全的环境。
第二步: 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基于设计目标和原则,看守所建筑的下一步是确定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
一般来说,看守所建筑包括监狱单元、行政办公区、接待区、医疗设施、教育区、活动区等多个功能区域。
监狱单元是看守所的核心区域,用于收容犯人。
监狱单元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犯人的逃脱风险,并提供稳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单元内的布局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行政办公区位于看守所内的一个区域,用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
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设计要点
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设计要点一、引言公安工程是指保障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警用设施、监控设施、公共安全应急设施等。
由于公安工程的特殊性,其监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标准。
本文将从监理方案设计的角度,分析公安工程监理的要点和关键控制措施。
二、监理方案设计的原则和目标1. 原则(1) 安全第一:公安工程的建设必须以安全为首要目标,监理方案设计要坚持以保障公共安全为核心。
(2) 法律合规:监理方案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监理规定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持合规性。
(3) 精细管理: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全面、精细、严谨,制定完善的监理计划和控制措施。
2. 目标(1) 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公安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确保工程安全:关注公安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功能性,保障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3) 控制工程成本:充分利用监理手段,优化施工过程,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控制成本。
三、监理方案设计的要点1. 项目背景和现状分析(1) 对公安工程项目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编制、土地计划、周边环境等情况。
(2) 对公安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方案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其符合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 监理目标和任务(1) 明确监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性和工期的监督和控制要求。
(2) 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控制措施,确保监理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
3. 监理组织和人员配置(1) 制定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方案,包括监理组织的层级结构、职责分工、人员素质要求等。
(2) 尽可能配置具备相关领域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团队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4. 工程质量管理(1) 制定工程质量监理方案,包括对施工工序和工艺的监督和检验要求。
(2) 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实施抽检、复检等监督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规范。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回复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 -回复建设看守所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设计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建筑设计标准出发,论述看守所建筑的设计原则、功能布局、建筑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一、建筑设计标准的重要性建筑设计标准是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出的一套规范和要求。
在建设看守所时,遵循建筑设计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的实用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提高看守所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原则1. 安全原则看守所是用于拘留犯罪嫌疑人或刑满释放的人员的场所,因此安全是设计的首要原则。
建筑的外墙、天花板、地面、门窗等部位应采用防火、防爆、抗震等材料和结构设计,确保看守所的安全性。
2. 空间原则看守所作为一个闭锁的场所,需要为囚犯提供基本的居住和活动空间。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囚犯的生活需求,布局合理、空间利用率高,同时注意不同性别、年龄和犯罪类型的囚犯的分类管理。
3. 监控原则看守所需要通过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和管理。
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到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布置、监控范围的遮挡问题,以便有效监控囚犯的活动轨迹。
4. 人性化原则虽然看守所是一个限制性的场所,但在建筑设计中应努力营造一种人性化的环境,满足囚犯人身安全、健康和心理需求。
建筑中应提供卫生洗浴设施、食堂、操场等场所,以便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看守所功能布局1. 办公区看守所建筑设计中,应设立办公区,用于看守所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和日常管理。
办公区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指挥中心等,以满足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需求。
2. 拘留区拘留区是用于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应包括独立的拘留室和拘留区域。
拘留室应设有床位、洗漱设施和存放个人物品的柜子等,拘留区域应提供一定的活动空间。
3. 管教区管教区是看守所内用于囚犯管理和教育的区域。
管教区应设有罪犯分级宿舍、教育室、医疗室、会见室等,以满足对囚犯进行分类管教和相关教育工作的需求。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JGJ 117-2000J3 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 总则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4 监房supervision 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篇一: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1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2其配套设施构成。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篇一:看守所建设标准20xx《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xx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录附件一附件二总则…………………………………………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选址及规划布局…………………………………7建筑面积及指标………………………………..9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17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设计要求
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设计要求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安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工程的建设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警务大楼、监控中心、交通管理设施、警用装备等。
为了确保公安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效果性,对公安工程的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至关重要。
二、监理方案设计要求1. 总体要求公安工程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相关规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安工程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监理方案应当围绕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等方面展开,全面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优质完成。
2. 监理目标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必须界定明确监理的目标,包括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和经济目标。
质量目标要满足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公安工程特殊要求,安全目标要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人员和设施安全,进度目标要保证工程按时交付使用,经济目标要在可控范围内保证工程预算和成本。
3. 监理方案内容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包括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监理方案应当明确监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勘察、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进度控制、工程结算审计等等。
监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监理实施措施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必须规定监理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监理报告的提交和评审、监理记录的保存和备份、监理事项的跟踪和整改等。
监理实施措施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确保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监理结果评价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包括监理结果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为工程的评优改革提供有力依据。
三、结语公安工程的监理工作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监理方案设计要求必须科学合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优质完成,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回复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 -回复中国建筑设计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建筑设计的要求和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看守所建筑设计的标准以及设计的步骤。
一、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背景看守所是作为刑事侦查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其安全性、功能性和人道化程度都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旨在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行,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基本要求1. 安全性要求:看守所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控制系统,包括周边围墙、监控设备、入口管制、防护设施等,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安全。
2. 功能性要求:看守所应具备刑事侦查和羁押功能,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调查和审讯等程序需求,同时也要考虑人员通行、活动、卫生等功能的合理布局。
3. 人道化要求:看守所应注重对待人权,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饮食、卫生、休息等,并设立相应的康复和教育设施,为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创造条件。
三、看守所建筑设计步骤1. 规划编制: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看守所的规模、用地、布局等进行规划编制,并获得相应的审批。
2. 建筑设计:进行看守所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平面布局、立面设计、建筑风格等,同时要考虑安全设施的布置。
3. 结构设计:根据看守所的规模和功能需求,进行结构设计,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承载力。
4. 给排水设计:设计看守所的给水、排水系统,包括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保障生活用水和卫生条件的满足。
5. 电气设计:设计看守所的电力供应和配电系统,包括照明、通风、空调、监控等设备的设计和布置。
6. 景观设计:根据当地环境和法律法规,对看守所的外部环境进行美化和绿化设计,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
7. 内部装饰设计:根据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人道化要求,对看守所的内部空间进行装饰设计,如墙面材料、家具、设备等。
8. 施工图编制:根据设计要求,编制看守所的施工图纸,并汇集技术和材料参数,为施工提供指导。
规章制度排版监管场所
规章制度排版监管场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监管场所,维护秩序,确保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管场所指的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强制隔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必须依法、科学、文明和民主原则办事,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监管场所的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依规管理和依纪管理的原则,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监管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人权,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监管场所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制度,不得擅自修改、违法行使权力,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监管场所的干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管场所的干警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形成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监管场所应建立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形象,严守廉洁自律纪律,做到廉明公正、清正廉洁。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监管场所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部门职能和人员岗位,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监管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等级的管理岗位,确保管理的专业化和分工明确。
第十三条监管场所应定期进行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优化,确保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监管场所应设立人事档案,并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六条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各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研讨会,及时传达重要信息和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值班轮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干警交接班制度,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指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对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细致的规范和要求的一系列标准。
本文将从设计标准的目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看守所是国家机关用于扣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罪犯的场所,其主要功能是监管和管理犯罪分子,并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这些功能需求,并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抵御脱逃、暴力冲击和自杀等风险。
其次,看守所的建筑规划需要科学合理。
建筑规划是指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结构。
规划时应考虑到看守所的功能区域划分、监控系统布置、犯人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建筑规划还需要满足看守所的容纳能力和适应未来扩容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消防等安全要求。
在建筑设计方面,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需要注重安全性和人性化。
安全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核心要求,设计时需要考虑到脱逃、冲击、自杀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如加固墙壁、门窗、设置监控系统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比如,在犯人活动区域设置阳光明亮的空间、舒适的床铺和洗浴设施等,以提高犯人的心理状态。
最后,在建筑施工方面,看守所建筑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以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
JGJ 127-2000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建标号直辖市建委公安厅计划单列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编号自年月原标准公安部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前言根据公安部公技监号文年行业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后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建筑设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监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局选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武警营房区通道建筑朝向绿化建筑设计监室监室门窗监房通道监房建筑构造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技术用房监区围墙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监室环境电器设施给排水设施采暖设施本规范用词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总则体现文明及气候条件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术语看守所监区监室监房管理通道巡视道主通道室外活动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选址和总平面布局选址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监区应置于看守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设计关押容量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设计容量人以上的看守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行政办公区押人员财物保管室通娱活动室设计关押容量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设计关押容量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武警营房区通道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进入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建筑朝向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建筑设计监室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设计关押容量每间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禁闭监室每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使用面积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高度为监室门窗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监室门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孔净尺寸为监房通道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得小于监房建筑构造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以上部厚度不得小于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基层分层夯实加浇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水泥砂浆加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防间距不得大于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入墙体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技术用房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墙身高度为水泥砂浆砌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单面围墙长度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监室环境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应小于地板面积的夏热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小于电器设施高度不得小于照度不得小于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给排水设施用水可采用自来水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采暖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的用词说明如下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采用可执行的规定。
《公共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
《公共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
从建筑设计方面来看,《公共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可
能规定了特殊监区建筑的布局、结构、通风采光等要求,以确保监
区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此外,标准还可能对监舍、活动区、就餐区、医疗区等不同区域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以满足特殊人群的监管和
生活需求。
在设施设备方面,标准可能规定了特殊监区应当配备的监控设备、通讯设施、消防设备、安防设施等,以确保监区内部和外部的
安全和秩序。
安全防护方面,《公共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可能会对
围墙、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特殊
人群的逃脱和外部的非法侵入。
卫生条件方面,标准可能规定了特殊监区的卫生设施、卫生管
理制度、饮食卫生等要求,以保障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人员配备方面,标准可能规定了特殊监区应当配备的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心理辅导人员等,以确保特殊人群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关
怀。
总的来说,《公共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特殊监区的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有效地实现对特殊人群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标准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1.总则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
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监控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查杀计算机病毒、抵御非法入侵、防潮、防鼠害能力。
留置管理中心 建设标准
留置管理中心建设标准留置管理中心是指专门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羁押、拘留和监管管理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要求,留置管理中心在建设标准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标准、区位选择、建筑规划与设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指导。
一、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标准1.1法律规定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留置的条件和程序,在规定的地方设置留置管理中心需要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满足相关安全防范要求。
1.2建设规模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被羁押人数和需求来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规划建设规模,确保能够满足正常的管理运作和安全保障要求。
1.3安全设备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能够有效监测和保障羁押人员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4环境条件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条件,选择场地时要避开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多发灾害地段。
同时,要求留置管理中心建设的场地环境宜居,确保能够为羁押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1.5资金投入留置管理中心的建设需要充分的资金投入,确保能够完成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设施设备购置等各项工作。
此外,还需要保障后期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保养的资金投入。
二、留置管理中心的区位选择2.1地理位置留置管理中心的区位选择需要考虑其地理位置,尽量选择交通便利、通风良好、周边环境适宜等条件较好的地段。
另外,应当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和环境污染区。
2.2社会环境留置管理中心的区位选择需要考虑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尽量选择社会治安相对好、周边居民稀少、社会环境较为安定的地段,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和避免安全风险。
2.3法律法规留置管理中心的区位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禁止区域、限制区域和特定用途区域内建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1.06•【文号】司法部令第十一号•【施行日期】199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
第三条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
第二章监管警戒设施规范第四条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5米。
围墙地基要坚固,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圆型,转角处呈半圆形,表现平滑无任何供攀登之处。
第五条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
第六条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
重要地段警戒区要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靠近。
地处城市的老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也要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七条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内。
岗哨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门锁。
第八条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电标准照明,必要时还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第九条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
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随时置于门卫直接观察之中。
第十条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通道。
第十一条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志,严格规定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路线和区域。
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别专门设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
监狱建筑设计规范篇一: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第四条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1000~2000人;2、中型2001~3000人;3、大型3001~5000人;第+条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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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篇一:看守所建设标准20xx《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xx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录附件一附件二总则…………………………………………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选址及规划布局…………………………………7建筑面积及指标………………………………..9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17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s=1.2np式中:ns-----看守所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篇二: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内部学习材料之二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二〇一〇年六月前言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简称《汇编》)。
《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中,《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xx)、《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xx]245号)、《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xx)、《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xx]188号)、《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xx)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目录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 . (3)【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2ii、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xx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xx]245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iV、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xx)...................................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V、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xx]188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Vi、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xx).......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Vii、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Viii、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臵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臵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