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条件(精)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看守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转化教育、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
由于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环境相对封闭,在押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因此医疗卫生工作在监所安全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近年来,由于“躲猫猫”、“睡觉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各种媒体热炒,部分监管民警及领导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甚至各级政府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也使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场所有了诸多误解,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也被公众所质疑。
今年六月份以来公安部通报的13起在押人员死亡事故中因病救治无效死亡的就有8起,以往在押人员的死亡事故中因病死亡人数也占到60%以上。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处理好在押人员防病治病,防范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就成为公安监管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公安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治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行动,2011年更是把“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知》对监所医疗卫生资质、人员、装备配备、职责任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这既是形势所趋,同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健康权,预防非正常死亡,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更促进了监所文明、和谐、安全,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就平阴县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积极争取医务人员编制,于2009年为看守所配备了专职所医,实现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从无到有的突破,确保了无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的发生。
现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现状平阴县看守所始建于1983年,监区面积2400平方米,共有监室8间,设计关押量48人,目前日均关押量90人左右,现有所医1人,无专门的检查室、治疗室。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人权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出台了不少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
公安监管场所是体现我国保障人权的重要平台之一,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监管所医生卫生系统正在逐渐完善,但目前监所的卫生水平仍远远低于社会医疗水平,甚至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也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对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完善对策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现状概述近年来,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一番讨论,甚至有些媒体为了博眼球赚取流量对事件进行大肆炒作,对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被监管人的人权问题也逐渐被重视起来。
自2014年开始,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当地医院等多个部门,开展了关于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工作。
根据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我国在全国各地公安监管场所建立了5000多个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有不少都具备住院资格。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安监管场所都已经实现了专业化的医疗运营模式,即公安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安全,卫生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1]。
目前已有24个省市完成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
不少省市还为保障被监管人的卫生安全出台了如《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规范》、《监所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除此之外,有些省市的公安监管所还将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作为部门考核,这些政策都会被监管人的人权以及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公安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存在问题2.1相关工作方案有待完善当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相关工作牵涉部门多,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虽从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要求,但缺乏监所医疗卫生建设方面系统完善方案,极易导致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推诿扯皮、对接虚化的问题发生,因此,形成组织严谨、责任明晰、系统完备、行之有效、落实有力的工作方案对于公安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
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
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
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
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公监管〔X〕55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安监管医疗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X〕18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安监管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保障公安监所安全文明管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依法应收尽收,更好打击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确保X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建设并投入使用,在岛内和岛外分别设立被监管人员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切实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因病被监管人员集中收治问题,力争做到依法应收尽收,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建设模式借鉴X、X等省的成功经验,公安监管专用病区建设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医疗机构后,由公安监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
同时,鉴于我市公安监管场所位于岛内和岛外的实际情况,由合作医院分别在岛内和岛外建立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体检中心选址,合作医院负责按照体检中心设置规定和要求建设,提供医疗器械和医技人员。
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五项检查(即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对女性被送押人员进行妊娠检查)。
三、设置标准根据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公安监管医疗病区的硬件和医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规模为50—60张床位,实行男、女病区分开,普通病区和传染病区分开,并设立门禁系统、监控系统。
同时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标准编制场所建设改造,设置提审室、律师会见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值班室、监控室、民警休息室、医生值班室、护士站等功能用房,所需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卫生单位,各武警总队,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三个月的集中整治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深入巩固阶段,为做好本阶段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及时交流经验。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外国医师来华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医行为,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看守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转化教育、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
由于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环境相对封闭,在押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因此医疗卫生工作在监所安全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近年来,由于“躲猫猫”、“睡觉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各种媒体热炒,部分监管民警及领导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甚至各级政府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也使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场所有了诸多误解,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也被公众所质疑。
今年六月份以来公安部通报的13起在押人员死亡事故中因病救治无效死亡的就有8起,以往在押人员的死亡事故中因病死亡人数也占到60%以上。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处理好在押人员防病治病,防范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就成为公安监管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公安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治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行动,2011年更是把“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知》对监所医疗卫生资质、人员、装备配备、职责任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这既是形势所趋,同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健康权,预防非正常死亡,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更促进了监所文明、和谐、安全,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就平阴县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积极争取医务人员编制,于2009年为看守所配备了专职所医,实现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从无到有的突破,确保了无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的发生。
现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现状平阴县看守所始建于1983年,监区面积2400平方米,共有监室8间,设计关押量48人,目前日均关押量90人左右,现有所医1人,无专门的检查室、治疗室。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1-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正文:----------------------------------------------------------------------------------------------------------------------------------------------------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
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
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结束——。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监所狱政卫生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6]36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5.09.09【实施日期】200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9日卫疾控发(2006)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疫情,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订了《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请各省卫生、公安部门在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公安部门所属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集中检测,对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检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集中检测结果及附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室。
随后根据方案落实随访及CD4检测等相关工作。
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试剂和部分工作经费,由卫生部向财政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自2006年起,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对所有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常规检测工作。
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参照《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的检查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自下而上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遇到新情况,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
二、各地要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开展对方案制定和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卫医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4.30•【文号】卫通[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法治视角下的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
① 参 见赵 春 光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看 守所 管理 之创 新发 展 》,栽 《 公安 研 究 》2 0 1 3 年 第5 期 第
1 4 页。 Βιβλιοθήκη 收稿 日期 :2 0 1 7 — 0 2 — 2 1 责任 编辑 :陈 汇 基 金项 目:本 文 系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2 0 1 6 年 校级 一般 科研 项 目 “ 看 守所 医疗社 会化 现状 调查 及对 策研 究” ( 课题 编 号 :1 6 x k x l 1) 之 阶段 性研 究成 果 。 作 者简 介 :秦 飞 ( 1 9 7 8 一 ),男 ,上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业务 二 分部监 管教 研 室副主任 。
遇 ,完善看守 所管理 的法 律规定 。推 动看守所 务 的主体是 医院或 医院派 出机构或社 区卫生 服
医疗 工作社会 化 ,使被羁 押人患病得 到及时治 务 中心 ,而不再是看守所 。 疗 ” 。 国务 院新 闻办公 室于2 0 1 4 年5 月2 6 日发
( 二 )医疗责任社会化
一
53—
秦
飞 i法治视角下的看 守所医疗社会 化改革
布了 《 国家人 权行 动计划 ( 2 0 1 2 — 2 0 1 5 )》 ,
基本 医疗需求 。 《 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
提出 “ 保 障被 羁 押 人 员 的权 利 和 保 障人 道 待 主体 的变化意 味着 向在押 人员提供 医疗 技术 服
、
看 守 所 医 疗 社 会 化 改 革 的 法 律
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 身体健康 的通 知 》,从加强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0]1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积极探索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各地要继续按照我部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4号)有关要求,在总结2009年“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志愿者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在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使患者既能得到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又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同时,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社区、农村,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实效。
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志愿服务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二、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医疗机构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将缓解群众看病难。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1.醋托啡│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Acetylmethadol │├───────────────────────┼────────────────┤│ 4.阿芬太尼│Alfentanil│├───────────────────────┼────────────────┤│ 5.烯丙罗定│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Alphacetylmethadol │├───────────────────────┼────────────────┤│ 7.阿法美罗定│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 │├───────────────────────┼────────────────┤│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Anileridine │├───────────────────────┼────────────────┤│ 13.苄替啶│Benzethidine │├───────────────────────┼────────────────┤│ 14.苄吗啡│Benzylmorphine │├───────────────────────┼────────────────┤│ 15.倍醋美沙朵│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Betameprodine │├───────────────────────┼────────────────┤│ 19.倍他美沙朵│Betamethadol │├───────────────────────┼────────────────┤│ 20.倍他罗定│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Clonitazene │├───────────────────────┼────────────────┤│ 24.古柯叶│Coca Leaf│├───────────────────────┼────────────────┤│ 25.可卡因*│Cocaine│├───────────────────────┼────────────────┤│ 26.可多克辛│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Desomorphine │├───────────────────────┼────────────────┤│ 29..右吗拉胺│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Diampromide │├───────────────────────┼────────────────┤│ 31.二乙噻丁│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Dihydromorphine │├───────────────────────┼────────────────┤│ 35.地美沙朵│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Dimepheptanol │├───────────────────────┼────────────────┤│ 37.二甲噻丁│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Dipipanone │├───────────────────────┼────────────────┤│ 41.羟蒂巴酚│Drotebanol │├───────────────────────┼────────────────┤│ 42.芽子碱│Ecgonine│├───────────────────────┼────────────────┤│ 43.乙甲噻丁│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Etonitazene │├───────────────────────┼────────────────┤│ 45.埃托啡│Etorphine│├───────────────────────┼────────────────┤│ 46.依托利定│Etoxeridine │├───────────────────────┼────────────────┤│ 47.芬太尼*│Fentanyl│├───────────────────────┼────────────────┤│ 48.呋替啶│Furethidine │├───────────────────────┼────────────────┤│ 49.海洛因│Heroin│├───────────────────────┼────────────────┤│ 50.氢可酮*│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Hydromorphinol │├───────────────────────┼────────────────┤│ 52.氢吗啡酮│Hydromorphone │├───────────────────────┼────────────────┤│ 53.羟哌替啶│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Levomethorphan │├───────────────────────┼────────────────┤│ 57.左吗拉胺│Levomorami de│├───────────────────────┼────────────────┤│ 58.左芬啡烷│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Levorphanol │├───────────────────────┼────────────────┤│ 60.美他佐辛│Metazocine │├───────────────────────┼────────────────┤│ 61.美沙酮*│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Methadone│││intermediate │├───────────────────────┼────────────────┤│ 63.甲地索啡│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65. 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 │├───────────────────────┼────────────────┤│ 66. 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Morpheridine │├───────────────────────┼────────────────┤│ 70.吗啡*│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Morphine-N-oxide│├───────────────────────┼────────────────┤│ 73. 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MPPP│├───────────────────────┼────────────────┤│ 74.麦罗啡│Myrophine│├───────────────────────┼────────────────┤│ 75.尼可吗啡│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Noracymethadol │├───────────────────────┼────────────────┤│ 77.去甲左啡诺│Norlevorphanol │├───────────────────────┼────────────────┤│ 78.去甲美沙酮│Normethadone │├───────────────────────┼────────────────┤│ 79.去甲吗啡│Normorphine │├───────────────────────┼────────────────┤│ 80.诺匹哌酮│Norpipanone │├───────────────────────┼────────────────┤│ 81.阿片*│Opium│├───────────────────────┼────────────────┤│ 82.羟考酮*│Oxycodone│├───────────────────────┼────────────────┤│ 83.羟吗啡酮│Oxymorphone │├───────────────────────┼────────────────┤│ 84.对氟芬太尼│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PEPAP│├───────────────────────┼────────────────┤│ 86.哌替啶*│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Phenampromide │├───────────────────────┼────────────────┤│ 92.非那佐辛│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Phenomorphan │├───────────────────────┼────────────────┤│ 94.苯哌利定│Phenoperidine │├───────────────────────┼────────────────┤│ 95.匹米诺定│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Pirit ramide │├───────────────────────┼────────────────┤│ 97.罂粟壳*│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Proheptazine │├───────────────────────┼────────────────┤│ 99.丙哌利定│Properidine │├───────────────────────┼────────────────┤│ 100.消旋甲啡烷│Racemethorphan │├───────────────────────┼────────────────┤│ 101.消旋吗拉胺│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Sufentanil │├───────────────────────┼────────────────┤│ 105.醋氢可酮│Thebacon│├───────────────────────┼────────────────┤│ 106.蒂巴因*│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Tilidine│├───────────────────────┼────────────────┤│ 109.三甲利定│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Bucinnazine │├───────────────────────┼────────────────┤│ 112.可待因*│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 │├───────────────────────┼────────────────┤│ 116.乙基吗啡*│Ethylmorphine │├───────────────────────┼────────────────┤│ 117.尼可待因│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Pholcodine │├───────────────────────┼────────────────┤│ 121.丙吡兰│Propiram│├───────────────────────┼────────────────┤│ 122.阿桔片*│Compound Platycodon Tablets││││├───────────────────────┼────────────────┤│ 123.吗啡阿托品注射液*│Morp hine and Atropine Sulfate│││Injection│└───────────────────────┴────────────────┘注:1.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3. 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第一类┌──────────────────────┬─────────────────┐│1.布苯丙胺│Brolamfetamine(DOB)││││├──────────────────────┼─────────────────┤│2.卡西酮│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DET│├──────────────────────┼─────────────────┤│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2,5-dimethoxyamfetamine(DMA)││││├──────────────────────┼─────────────────┤│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DMHP │├──────────────────────┼─────────────────┤│6.二甲基色胺│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DOET │├──────────────────────┼─────────────────┤│8.乙环利定│Eticyclidine │├──────────────────────┼─────────────────┤│9.乙色胺│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Lysergide│├──────────────────────┼─────────────────┤│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12.麦司卡林│Mescaline│├──────────────────────┼─────────────────┤│13.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14.甲米雷司│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MMDA│├──────────────────────┼─────────────────┤│16.乙芬胺│N-ethyl,MDA│├──────────────────────┼─────────────────┤│17.羟芬胺│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Parahexyl│├──────────────────────┼─────────────────┤│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Paramethoxyamfetamine(PMA)││││├──────────────────────┼─────────────────┤│20.赛洛新│Psilocine│├──────────────────────┼─────────────────┤│21.赛洛西宾│Psilocybine│├──────────────────────┼─────────────────┤│22.咯环利定│Rolicyclidine│├──────────────────────┼─────────────────┤│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STP,DOM│├──────────────────────┼─────────────────┤│24.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MDA)││││├──────────────────────┼─────────────────┤│25.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Tetrahydrocannabinol││变体)││├──────────────────────┼─────────────────┤│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TMA│├──────────────────────┼─────────────────┤│28. 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4-methylthioamfetamine│├──────────────────────┼─────────────────┤│29.苯丙胺│Amfetamine│├──────────────────────┼─────────────────┤│30.安非拉酮│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Amineptine│├──────────────────────┼─────────────────┤│32. 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33.丁丙诺啡*│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Dexamfetamine│├──────────────────────┼─────────────────┤│35.二甲基安非他明│Dimethylamfetamine │├──────────────────────┼─────────────────┤│36.芬乙茶碱│Fenetylline│├──────────────────────┼─────────────────┤│37.γ-羟丁酸*│γ-hydroxybutyrate (GHB)│├──────────────────────┼─────────────────┤│38.氯胺酮*│Ketamine│├──────────────────────┼─────────────────┤│39.左苯丙胺│Levamfetamine│├──────────────────────┼─────────────────┤│40.左甲苯丙胺│Levomethamfetamine │├──────────────────────┼─────────────────┤│41.马吲哚*│Mazindol│├──────────────────────┼─────────────────┤│42.甲氯喹酮│Mecloqualone │├──────────────────────┼─────────────────┤│43.去氧麻黄碱│Metamfetamine │├──────────────────────┼─────────────────┤│44.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Metamfetamine Racemate││││├──────────────────────┼─────────────────┤│45.甲喹酮│Methaqualone │├──────────────────────┼─────────────────┤│46.哌醋甲酯*│Methylphenidate │├──────────────────────┼─────────────────┤│47.莫达非尼│Modafinil│├──────────────────────┼─────────────────┤│48.苯环利定│Phencyclidine│├──────────────────────┼─────────────────┤│49.芬美曲秦│Phenmetrazine│├──────────────────────┼─────────────────┤│50.司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51. 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52.三唑仑*│Triazolam│├──────────────────────┼─────────────────┤│53.齐培丙醇│Zipeprol│└──────────────────────┴─────────────────┘第二类┌──────────────────────┬─────────────────┐│54.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55.布他比妥│Butalbital│├──────────────────────┼─────────────────┤│56.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57.咖啡因*│Caffeine│├──────────────────────┼─────────────────┤│58.安钠咖*│Caffeine Sodium Benzoate (CNB)││││├──────────────────────┼─────────────────┤│59.去甲伪麻黄碱*│Ca thine│├──────────────────────┼─────────────────┤│60.环已巴比妥│Cyclobarbital│├──────────────────────┼─────────────────┤│61.地佐辛及其注射剂*│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62.右旋芬氟拉明│Dexfenfluramine│├──────────────────────┼─────────────────┤│63.芬氟拉明*│Fenfluramine│├──────────────────────┼─────────────────┤│64.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65.格鲁米特*│Glutethimide │├──────────────────────┼─────────────────┤│66.呋芬雷司│Furfennorex│├──────────────────────┼─────────────────┤│67.喷他佐辛*│Pentazocine│├──────────────────────┼─────────────────┤│68.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69.丙己君│Propylhexedrine│├──────────────────────┼─────────────────┤│70.阿洛巴比妥│Allobarbital│├──────────────────────┼─────────────────┤│71.阿普唑仑*│Alprazolam │├──────────────────────┼─────────────────┤│72.阿米雷司│Aminorex│├──────────────────────┼─────────────────┤│73.巴比妥*│Barbital│├──────────────────────┼─────────────────┤│74.苄非他明│Benzfetamine│├──────────────────────┼─────────────────┤│75.溴西泮*│Bromazepam │├──────────────────────┼─────────────────┤│76.溴替唑仑│Brotizolam│├──────────────────────┼─────────────────┤│77.丁巴比妥│Butobarbital│├──────────────────────┼─────────────────┤│78.卡马西泮│Camazepam│├──────────────────────┼─────────────────┤│79.氯氮卓(艹+卓)*│Chlordiazepoxide │├──────────────────────┼─────────────────┤│80.氯巴占│Clobazam│├──────────────────────┼─────────────────┤│81.氯硝西泮*│Clonazepam│├──────────────────────┼─────────────────┤│82.氯拉卓(艹+卓)酸│Clorazepate │├──────────────────────┼─────────────────┤。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篇一:《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XX]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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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要求改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条件
日前,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积极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切实保障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通知要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中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外,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护士,有条件的还应配备执业药师。
各公安监管场所要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档案,建立日常巡诊、重大病患会诊制度;将日常巡诊、急危病处置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落实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通知强调,对未配备医师的公安监管场所,由医院(诊所)承担公安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对已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医院(诊所)派医师指导或聘请地方医疗机构退休医师参与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要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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