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黑卫医管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黑卫医管发〔2012〕194号)各市(行署)卫生局、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公安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公安局,各相关医疗机构: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了一起医务人员受到严重伤害事件,造成1死3伤,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3月25日,公安部下发有关涉医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对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3月27日,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为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省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把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排查医患矛盾,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依托“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法规标题】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颁布单位】卫生部公安部【发文字号】卫通〔2012〕7号【颁布时间】2012-4-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xx卫生部xx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1-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卫通〔20122012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近年来,各地“平安医院”建设工作不断深化,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加强警医联动,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
各地各单位要把维护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强化监督指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主动靠前指挥。
平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及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二、夯实安全基础,提升防范能力(一)加强三防体系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保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卫人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加大安保人员法律基本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加强防护器械装备储备,定期检查维护;加强技防系统建设,优化监控摄像头布控,加强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监管监控。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着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配备警务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配备警务室
卫生部、公安部4 月30 号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中提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警务室。
然而警务室如何设置,两部委如何沟通落实等问题尚未得到解答。
对此,卫生部新闻发发言人邓海华在8 日举行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做了相关回应。
邓海华表示,该通告的印发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它表明了政府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态度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决心。
他还表示,该通告不单是在为医生说话,在通告的第二条、第四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并且要按照医疗投诉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患者的投诉问题。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途径和办法来调解已经形成的医患纠纷。
另一方面,要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的人身安全。
他透露,卫生部在落实通告精神的时候,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以贯彻落实这个通告为契机,加大医疗机构的安保投入,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犯罪分子给予一个有效的震慑,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的诊疗秩序。
他坦言,针对卫生部门要求协调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国卫医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
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
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公告书之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
公告书之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篇一: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文件甘卫医管发[2010]503号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大力推进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思想认识全省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作为当地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联动,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全省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医警协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加以集中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肆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专门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医闹”要坚决依法惩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个案线索和职业医闹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
医患双赢
《医患双赢离不开正常的诊疗秩序》致全体医务人员的一封信: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为我们当前不正常的医患关系和诊疗氛围做原则上的规范,然而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倍加呵护。
患者权利的伸张,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
作为医患关系的两端,医生与患者可谓唇齿相依。
患者需要得到医生及时有效的救治,医生则在对患者的施救中体现价值,赢得尊重。
这种相互依托的利益诉求关系,使医生与患者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一种双赢,达成双赢关系,必须以正常的诊疗秩序作为前提。
没有正常的诊疗秩序,患者的渴求与权力,医生救死扶伤的抱负都会成为空中楼阁。
各位医生每天辛苦的救助患者理应得到病人的理解和尊重,但前提是我们有良好的服务质量,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思考问题。
所以希望各位医生立足本职工作,刻苦专研本专业知识,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心理学、人际沟通学、伦理学,全方位丰富自己的学识,增加文化底蕴和知识储备量,成为复合型、学习型的医生。
两部委的通告的确是为我们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驾护航,可做为医务人员必须清楚我们本身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懂得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懂得尊重病人,时刻警示自己别在岗位上发生医疗侵权行为和医疗损害行为。
这样才能赢得患者的尊重和理解。
通告固然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真正缓解医患矛盾,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靠的是我们内涵建设和医生的正常诊疗行为。
广大医生不要片面的认为此通告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医患纠纷,我们该尽的诊疗义务是一项都不能简化的。
在诊疗工作中,该告知的告知,该签字的签字。
当患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医生本着各种诊疗规范形式医疗救治,同时加强人性化的诊疗服务,站在帮助病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方能化干戈为玉帛。
希望医生们时刻牢记正常的诊疗规范,任何行为不能偏离正常诊疗规范,成为具有较强医患沟通能力专业技能优秀的好医生。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二)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三)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四)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五)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对于争抢地盘、聚集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卫医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治安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就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相结合,以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安防系统建设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安检与便民相结合,平急贯通、警医联动的原则,协同配合、系统推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近年来,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公安部发布了《通告》。
为贯彻落实《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采用联席制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依法行政,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讲究医德、医风。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
措施
一、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
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三,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
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
六、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前卫生部及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非吸烟区禁止吸烟。
(二)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三)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四)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投诉或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死亡病人的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及时转运至殡仪馆或带回安葬,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
不处理的,医院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尸体存放、移送、火化等项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门诊部主任维护就诊挂号秩序,制止倒卖号牌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医疗服务科及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种医闹行为将受治安处罚-医院内不得烧纸钱设灵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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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医疗机构和院长不得受理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 纷,此类纠纷如经过专业部门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医院 将根据法院判决采取措施,“一旦有院长私了,就会被撤 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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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畅通了,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自然 会减少。 专家说取消以药养医缓解医患关系著名医院管 理学专家王健康表示,“医闹事件就原因来说,可分为两 大类,一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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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医院能正确面对并解决医疗纠纷,避免事件升级, 地方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和途径明了得当;四是,一些 医院应有防范暴力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机制,使医疗秩序 得以恢复。“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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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 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 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维护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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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 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提出,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 家属应当遵守医
为了规范医院秩序,缓解医患矛盾。4月30日,卫生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 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 乱医院正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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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今后,在医院 烧纸钱、摆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医闹 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针对患方违规停 尸将受罚通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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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纠纷本身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升级,出现了 对医护人员的伤害;二是此次公安部明确的寻衅滋事、 摆放灵堂等七大类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王健 康说,减少扰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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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