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公路水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课件

公路水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课件

案例二
总结词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提高应急能 力
详细描述
某水路运输企业针对船舶、港口等设施进行 全面隐患排查,加强了船员安全培训和应急 演练,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 高了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三:某港口码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总结词
注重细节、强化监管、提高防范意识
详细描述
某港口码头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装卸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同时加 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整体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背景
近年来,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 威胁。为了提高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水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意义
0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水路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
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排查方法
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 查等多种方式。
VS
排查方法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方式。 日常巡查由企业自行组织,定期检查 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和季 节性检查可根据需要开展。排查时应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如使用检测 仪器、进行安全评价等。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排查周期与责任人
明确排查周期与责任人是确保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排查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
排查周期应根据企业规模、设备设施状况、作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可采取定期排查方式,如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 行一次全面排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排查工作,并对其负责的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跟踪治理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条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辨识、评估与控制第一节辨识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其次,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其在工程设计和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也要求全面健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提高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确定和分类
1. 安全生产隐患的确定应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事故调查等方式进行,确保对隐患的全面发现。

2.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

一般隐患指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违章违法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或可能造成轻微事故的隐患;重大隐患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
1. 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2.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紧急救援和整改方案,确保及时处置。

四、整改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1. 有关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再次出现的隐患,应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法律责任
涉及本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处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处理工作,保障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 路 水路 行 业 安 全 生产 风 险辨 识 、评
用户 名 、密码进 入后 ,开展 业务 申 请 和 信 息填 报 同 时将 纸 质 申请 材 料 报 送 给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5月 1 ( 1 日 , 中 国 海 事 局 印 发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 防碰 撞 工作 的通 知》 通 知指 出 ,四 月份 以 来 , 中
步 防 范和 遏制 碰 撞 事 故 ,通 知 要
求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深 刻 汲 取 事 故 教 训 ,强化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进 一步 加大执 法力度 ,加强监管 ;进 一步做 好安全预 警信息发布工作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商渔船 碰撞 ; 多方联 动 ,
较小四个等级 《 公路 水 ̄ v &4 5 - 业安全 生产事故 隐患治理 暂行办法 5 5适 用于
国 南方 汛期 开始 ,沿 海 水域 陆续进
估 、管控及其监督 管理 工作 风险按 业务领域分为道路 运输 风险 、水路 运 输 风险 、港 口营运 风险 、交通工程建
部 门进行 初 审 ,初 审合 格 后报 送 交
通 运 输部 审批
入 雾季 ,海 上通航 环境 受到 严 重 影
设 风险 、交通设施 养护 工程 风险和其
点领域安 全监管提 出了六点要 求 ,其 中一条要 求加强 “ 六区一 线”重点水 域和 “ 四类重点船舶 ”安全监管 ,严 禁客渡船 冒险航行和超 员运 输 ,加 大
客运码 头、危 险品港 口装卸 、存储作
业 的监 督 检 查 力 度
新 中 国海事 局 发 布 、认 可或接 受
的现 行 有 效船 舶 法 定 检验 技 术 规 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
确保行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或危害职工健康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缺陷、施工不规范、消防问题等。

三、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
1. 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岗位,并
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2. 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业务单位的监管,确保其履
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

四、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
1.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单
位进行整改。

2. 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实施,确保
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3. 完成整改后,相关单位应向公路水路行业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以供核查。

五、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监督与问责
1. 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路水路行业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布。

以上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内容,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文中规定认真执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暂行办法1. 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的暂行办法,以保障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和减少事故风险。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2.1 组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2.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应包括对设备、作业活动、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治理措施。

3. 风险治理措施3.1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3.2 提高人员培训和教育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3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3.4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5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3.6 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预防事故的措施4.1 制定事故预防计划,明确责任人和预防措施。

4.2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性。

4.3 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事故的能力。

4.4 加强对重大事故的管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5. 监督与处罚5.1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

5.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停产整顿等措施。

6. 附则6.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 对于参与公路水路行业的各方,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6.3 暂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

为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各方应积极配合执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第一条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条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第三条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第四条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第五条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分级管理、社会监督”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第六条“单位负责、行业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港口营运隐患、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第七条水路运输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第八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27日交安监发〔2017〕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ICS03.220.20R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139—2018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of highway waterway industry enterprises safety accidents2018- 02- 01发布2018-03-01实施目录前言 (Ⅲ)引言 (Ⅳ)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4.1 健全机构 (1)4.2 完善制度 (1)4.3 实施全员培训 (1)4.4 全员参与 (1)4.5 落实责任 (2)5 隐患分级与分类 (2)5.1 隐患分级 (2)5.1.1 一般隐患 (2)5.1.2 重大隐患 (2)5.2 隐患分类 (2)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2)5.2.2 作业现场类隐患 (3)6 工作程序和内容 (3)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3)6.1.1 基本要求 (3)6.1.2 作业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3)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3)6.2 制定排查计划 (3)6.3 隐患排查 (3)6.3.1 排查类型 (3)6.3.2 排查要求 (4)6.3.3 组织级别 (4)6.3.4 排查周期 (4)6.3.5 排查组织 (4)6.3.6 排查结果记录 (4)6.4 隐患治理 (4)6.4.1 隐患治理要求 (4)6.4.2 隐患治理流程 (4)6.4.3 一般隐患治理 (5)6.4.4 重大隐患治理 (5)6.4.5 隐患治理验收 (5)6.4.6 隐患排查分析评估 (5)6.4.7隐患排查统计分析 (5)7 文件管理 (5)8 隐患排查效果 (6)9 持续改进 (6)9.1 评估 (6)9.2 更新 (6)9.3 沟通 (6)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7)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8)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9)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文号】交办xx[2017]59号【发布日期】2017-04-26【生效日期】201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xx[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对本单位和内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履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可根据实际细化到工作岗位。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公路水路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运输工具。

为了保障这一行业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其中,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之一,下面将对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一、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的出台目的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办法的出台目的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和管理生产作业过程,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 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等。

对重点部位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公路水路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整改,确保隐患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在。

4. 安全设备和装置管理:建立安全设备和装置管理制度,确保公路水路行业所使用的设备和装置符合安全标准,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6.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公路水路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三、公路水路行业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公路水路行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前言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水路行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档旨在对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立体防护体系的制定1.1 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对相关部门、岗位及人员需制定相应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

明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要求及工作职责,为安全防护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1.2 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个人安全意识,促进员工安全行为的落实。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进行考核,确保企业安全行为的规范化。

1.3 安全风险识别评估规范化企业应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对设施设备、人、物、环境等方面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分类、分级,制定相应的排查计划和整改措施。

针对高风险、多发、重特大事故隐患需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管理2.1 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隐患排查计划。

安排专人负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工作进行跟进和督查,确保隐患排查进度和质量。

2.2 隐患登记和分析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分析、评判,对重点隐患进行分级,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并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制定方案进行跟踪整改,达到事故隐患全面清零的目标。

2.3 整改督查和复查整改阶段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按时完成,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登记督查记录。

对于整改后的隐患需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三、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体系建设3.1 紧急处置预案企业应编制和实施紧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定紧急处置人员,并为处置组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3.2 应急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紧急处置预案内容,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速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

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

报备申请材料包括:(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二)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三)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四)验收报告及结论;(五)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明确双方隐患治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项目或出租场地。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

第四章重大隐患报备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三十六条重大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重大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隐患专项档案,并规范管理。

第五章隐患治理督查督办第四十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

第四十一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三)重大隐患报备及统计分析情况;(四)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四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应责令继续整改。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隐患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