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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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规定全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020-0801 91号令监管与执法重点

2020-0801 91号令监管与执法重点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 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 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重大隐患: ①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未达标。(安监
总管〔2018〕6号)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 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起重设备进行改 造并增加荷重的, 应当同时对承重厂
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 电解作业时,应当采
房结构进行荷载核 ……取. 防止酸雾扩散及槽
定,并对承重结构 体、厂房防腐措施。
采取必要的加固措 施,确保承重结构 具有足够的承重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 房通风良好,防止电
力。
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重点监管内容解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 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 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 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 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2018.3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的施行日期:。

()A、2018年3月1日B、2017年12月11日C、2018年1月11日D、2018年1月4日2、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A、容纳池B、事故池C、雨水池D、沉淀池3)A、企业B、生产负责人C、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D、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4、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

()A、千分之三B、千分之五C、千分之八D、千分之十5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设备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法定代表人D、生产负责人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适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A、安全生产B、监督管理C、财务管理D、检验管理2、企业对存在、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A、铅B、镉C、铬D、砷3、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

()A、个体防护用品B、手机C、操作规程D、监测检查仪器4、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

()A、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B、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C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D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中毒的措施。

( ) A 、二氧化硫 B 、氯气 C 、砷化氢 D 、氟化氢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有色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第九条冶金企业从事冶金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审查。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陕安监函〔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规定》细化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厘清属地监管职责,坚持突出重点与“双随机”相结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

一是依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要根据各企业生产特点,定期组织专家对危险程度高、事故易发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监管与执法重点

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监管与执法重点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重大隐患: ①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未达标。(安监
总管〔2018〕6号)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 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所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冶金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总 局第26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
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总 局第91号令)
共五章 三十九款条文
共五章 四十八款条文
《规定》的指导范围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 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01 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 金属)的生产活动。
人员素质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 考核合格。 其它从业人员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制定 完善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并严 格落实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部 门应当加强对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提高其 安全管理能力和 水平。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完善的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和 评估,确保应急 响应及时有效。
强化监管和执法: 政府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管和 执法力度,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规定,确保企 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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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环保要求更加严 格:随着环保意 识的提高,冶金 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的环保要求 将更加严格,安 全生产规定将更 加注重环保方面 的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体 系不断完善: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将不断完 善安全生产标准 体系,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加大:政府将 加大对冶金企业 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确保企业安 全生产。
政府部门如何引导和支持企业应对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的变化和挑战
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部门应制定 适应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变化的政 策,为企业提供 指导和支持。
加大投入:政府 部门应加大对企 业的投入,帮助 企业改善安全生 产设施和培训员 工。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政府部门应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及时发布安 全生产规定变化 的信息,促进企 业之间的交流与 合作。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实施建议
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1. 背景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高危行业。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制定了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中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

2. 目的为了完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文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包括企业全体员工、管理层和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规定4.1 安全措施(1)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2)对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3)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善可靠,定期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查;(4)建立应急预案,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5)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6)企业必须对加班员工和外来工进行保护,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 行为规范(1)严禁未经授权私自进入生产区域;(2)禁止私自调整操作设备并进入设备禁止区域;(3)生产操作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4)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抽烟和使用明火;(5)确保生产安全,聚众打牌、打麻将等违反安全纪律行为;(6)严禁在本单位违反规定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惩处。

4.3 安全技术控制(1)企业必须用适当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工人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行业安全;(3)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调动,确保稳步推进生产安全;(4)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种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5)安全控制设备必须按照计划好的检修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实时监控。

5. 后果和处罚(1)对于那些因为安全原因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必须立即进行报告,全力制造出现的损失和危害;(2)企业必须要做好出现工伤、职业病等各类工伤事故的跟踪管理工作,损害责任应该以法定方式和经济方式来承担;(3)若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规定解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规定解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规定解读】《冶⾦企业和有⾊⾦属企业安全⽣产规定》重点条⽂解读冶⾦企业和有⾊⾦属企业具有专业多、流程长、设备及操作复杂、连续作业等特点,危险因素众多,危险性⼤。

特别是⾼温熔融⾦属冶炼⽣产及起重吊运(运输)过程中的喷溅、泄漏与爆炸事故、煤⽓中毒事故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1.建(构)筑物安全防护规定【涉及条⽬】第⼆⼗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规定,采取防⽕、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变化或者受⾼温熔融⾦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安全检查。

第⼆⼗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房结构进⾏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够的承重能⼒。

第三⼗五条企业从事产⽣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酸雾扩散及槽体、⼚房防腐措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房通风良好,防⽌电解产⽣的氢⽓聚集。

【解读】(⼀)冶⾦、有⾊⾦属企业⽣产⼚房建(构)筑物安全风险有哪些?1、重荷载:冶⾦有⾊⾦属冶炼由于其⽣产特殊性,⼚房经常承受较⼤荷载,长期受重载的作⽤,结构容易产⽣疲劳破坏,同时易受钢⽔包、钢锭等重载物的碰撞⽽产⽣变形、开裂。

▲炼钢⽣产2、⾼温辐射、热渣喷溅:⾼温、热渣对结构材料内部都会产⽣影响,对于钢结构,长期处于⾼温环境及热渣喷溅,结构会产⽣变形;混凝⼟结构长期处于⾼温、热渣环境中会产⽣酥松、开裂破损,严重的会产⽣局部断裂破坏,使整个构件丧失其功能。

3、酸碱腐蚀:电解、镀锌等⽣产过程的酸碱溶液蒸汽对结构的长期侵蚀,会使结构件有效截⾯逐渐削弱变⼩,从⽽使结构丧失其功能。

酸碱腐蚀现象在有⾊冶炼⼚房出现的较多。

▲电解铜⽣产(⼆)冶⾦、有⾊⾦属企业⽣产⼚房建(构)筑物应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规定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防⽕防爆措施◆防雷、防震措施◆防酸碱腐蚀措施◆耐⾼温隔热措施(三)⼚房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安全检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如何理解该规定
具体内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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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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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事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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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钢包脱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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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钢水包整体平移到铸锭台上方时,突然整体脱落,倒向正开班组会的交接班室,直接导致32人被烧烫死、6人受重伤。
2012年2月20日23时30分,央企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在浇铸一大型铸钢件时,砂型型腔发生喷爆事故。截至21日下午,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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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辽宁鞍山铸钢厂喷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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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辽宁鞍山铸钢厂喷爆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地坑渗水,导致砂床底部积水过多,当大量高温钢水短时间内注入砂型,砂床底部积水迅速汽化,蒸汽急剧膨胀,压力骤增,造成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金属冶炼、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培训班
《工贸行业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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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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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2018年4月3日零时许,永济市云海铝业公司熔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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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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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2018年4月3日零时许,运城云海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作业过程中,高温熔融铝液突然流入铸井中,发生爆炸。
02
如何理解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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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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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后,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

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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