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
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
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
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
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黑政发[1998]118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市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制订方案,根据本地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第1518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第15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经相关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6日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前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前期工作、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本导则由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邮编150010,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本导则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唐榕滨孙蓬鸥宿明哲张海峰徐伟李子军王文英赵东远姜海洋郑志平宋常君沙立军曹国庆杨镇岳晓晶吕旸姚可忆薛丽丽阴雨夫石开明邢海滔周坤盛科研孙力斫李达理马海韬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徐秋芳孙勇陈建华许海春尹冬梅张宇尚庆海崔林李弘范李晓静赵云鹏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前期工作4.基础类改造4.1 外墙保温及粉刷4.2 屋面保温及防水4.3 楼道公共部位整修4.4 给排水设施4.5 供电设施4.6 道路交通4.7 供气设施4.8 供热设施4.9 小区照明4.10 消防救援及设施4.11 小区安防设施4.12 小区通信设施4.13生活垃圾收集及公厕修建4.14 线缆梳理5.完善类改造5.1 景观绿化5.2 加装电梯5.3 无障碍及适老设施5.4 停车库(场)5.5 电动助力车及汽车充电桩5.6 文化休闲设施5.7 体育健身设施5.8 其他设施6.提升类改造6.1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6.2 智慧化改造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1 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下简称:小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房[2004]15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房[2004]15号)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拆迁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规范全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施行。
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系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5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棚改项目建设品质,不断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城镇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改造模式,合理确定安置方式(一)进一步优化棚改模式。
一是各地对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主导改造建设为主、市场化运作建设为补充”的改造模式。
对确要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坚决防范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棚改建设项目逾期无法合理安置问题发生。
二是要严把开发企业信誉关。
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对企业信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拖欠税费、不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违规投标的开发企业和已经列入企业信誉“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棚改项目建设。
三是要严格审核开发企业资金实力。
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对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要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建成、达到入住标准。
(二)优先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
对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
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建设棚改安置房部分。
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6〕1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市(地)、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政府债券、贷款贴息、民间投资、引导企业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第二章分配原则和补助对象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统筹,公平分配。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分配补助资金,改造计划重点向危房存量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重、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倾斜,突出绩效考核。
(二)突出重点,精准改造。
以脱贫攻坚为重点,优先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黑建房[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建房〔2013〕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全省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立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主要包括:(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黑政办规〔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8〕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多年来由于投入不足,管理缺失,一些楼房和小区不同程度存在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较多和无物业管理等问题,人居环境亟须改善。
为切实提高单、散、危楼和老旧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共同缔造”理念,调动和激发居民群众和相关单位积极性,采取财政补贴、企业参与、原产权单位分担、业主适当承担、物业服务进驻等方式,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紧密结合,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生活品质。
(二)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利用5年时间,大幅度完成设区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得到完善、居住环境明显好转。
(三)改造范围。
建成使用20年以上、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和有维修使用价值的楼房。
具体标准由市(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二、改造原则(一)政府统筹、市场运作。
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是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改造工作负总责,按照市级统筹、县级组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探索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老旧小区,兼顾政府、居民和企业等各方利益,管控好市场化运作项目的收益分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qqqq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8]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
(三)编制计划。各地依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5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准确测算,及时编制下达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推进办备案。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协助各地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利、公安、人防、消防、劳动保障、统计、森工、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黑政办发[2013]50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确保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稳定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作。
1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科学规划热源建设规模,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到2015年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取消分散小锅炉供热,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
地级以上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在进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全面分析热源分布,积极推进备用机组、调峰锅炉等备用热源建设,保证供热安全。
各地要根据热源实际情况,积极实施多热源环状管网供热运行方式,实现各热源有效互为备用,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推进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要大力推进老旧管网改造,科学制定本地现有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年度改造计划,到2015年年底,全省市县要完成6926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黑建房[201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黑建房[20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断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妥善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全省征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我省征收工作还存在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到位、征收信息公开不全面、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确保征收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拆迁矛盾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
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指导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处理好征收拆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在当前全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阶段,各地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的工作思路,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和责任意识,克服一切困难,做到一手抓拆迁,一手抓稳定,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征收程。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6〕17号
4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畜牧局关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禁牧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19号
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57号
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2004〕22号
2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
〔2004〕55号
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
〔2004〕66号
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7号
8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9号
8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67号
8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哈尔滨铁路局分离办社会职能尚未移交离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45号
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67号
2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建筑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建筑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黑建函〔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建筑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函〔2020〕2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好设计引领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予以落实。
一、切实做好改造前期调研工作(一)要解决突出问题。
建设单位要会同街道社区针对改造对象逐户摸排走访,充分了解居民的改造意愿和需求,设计单位要配合建设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群众工作,深化细化改造内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改造内容确定后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二)要明确改造标准。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明确具体改造标准,设计单位要在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坚持“经济、适用、绿色”的设计标准,在设计阶段严格控制概预算成本。
(三)要确保质量安全。
设计单位对图纸不全、不能满足后续设计工作需要的改造项目,要全面测绘,涉及主要结构应进行检测鉴定,确保老旧小区改造结构安全。
二、全面做好施工期间技术服务(一)技术力量齐备。
设计单位要具备满足改造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的各专业注册人员应随时满足现场服务要求。
(二)现场服务到位。
设计单位要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各类现场问题,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保障项目进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黑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对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8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镇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镇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以试点区域建设为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切实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构建山、水、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镇规划,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功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坚持生态优先,自然调蓄。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黑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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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
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