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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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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