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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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

一、职责范围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服从上级领导,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为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提供资料和情况。

(三)落实实有人口管理。对常住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发放、管理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流动人口及境外人员居住、住宿进行登记,户口申报行政审批。

(四)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开锁业,进行初审或登记。

(五)管理辖区内租赁房屋及公共娱乐场所。登记、健全规范档案,形成制度,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落实日常管理措

施,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和维护治安秩序。

(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非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以及联网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网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针对未实名登记上网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取缔管内无照经营的“黑网吧”;负责对辖区内宾馆、旅店、KTV等可提供上网条件的非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进行细致摸排,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辖区内联网使用单位进行管理,主要针对联网使用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管辖区内列管危险物品。监督指导涉危单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按照市局规定开展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对管区内涉枪涉爆重点人员进行管控;收缴管区内散失、非法持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危险物品;依法查处或转递涉及危险物品案件。

(八)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九)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侦破应由派出所受理的刑事案件、负责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十)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十一)负责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刑事案件。

(十二)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十三)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四)负责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十五)辖区110接处警。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接到110报警服务中心处警指令后,应当在1分钟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城区(地级市、县级城镇)1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农村、乡镇、村屯,应按每分钟1公里车行速度尽快到达现场。

(十六)负责保安员报名考试、政审、指纹捺印,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及备案,物业保安监管,对辖区内保安员着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审批事项及时限

(一)办理户口

1、下列户口随来随办:

(1)婴儿出生登记;

(2)抱(收)养子女落户(持本市收养证的);

(3)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4)我市同等地区之间居民结(离)婚等的迁移;

(5)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学生毕业及学生转学、退学迁移;

(6)入伍、出国(境)、死亡注销户口;

(7)公民因公、私出国(境)后,回国后恢复户口、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8)居民迁往外地的户口迁移。

2、下列户口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

(1)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住地恢复户口;

(2)居民分户、立户(含集体户口);

3、下列户口(外省市含一市三县迁入我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完毕并通知申报人:

(1)投靠配偶落户;

(2)投靠子女落户;

(3)投靠父母落户。

4、下列户口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在5个、6个、10个或20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分、县(市)局审批:

(1)购房落户(10个工作日);

(2)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3)随军家属落户;

(4)补报遗漏、特殊疑难户口(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申办临时身份证,自分、县(市)局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办证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到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户政办事大厅领取;

2、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自分、县(市)局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犬准养许可证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3)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6)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饲养幼犬的,应当在犬龄满三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三、办案程序及时限、权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

受案→立案→采取侦查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讯问取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受案

1、派出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2、派出所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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