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实施细则
双独二孩政策详解,如何申请?
双独二孩政策详解,如何申请?双独二孩政策的概况我国自2023年起实行双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等方面产生的问题。
据统计,双独二孩政策实施三年来,新增二孩家庭占比超过三成,达到34.9%。
申请条件和流程申请生育二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未生育过二孩或者已有一孩子但符合二孩政策生育条件(如某些地区推行的“先育儿女后再生育”政策);3.办理结婚登记满一年。
详细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夫妻双方可以到当地社区、妇女儿童保健机构或计生部门提交申请;2.审核: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赐予生育证明;3.备案:持生育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子女上报登记机构等部门备案,办理诞生证明等手续。
优待政策和限制措施为了鼓舞生育二孩和缓解家庭负担,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如:1.合法生育二孩的家庭可以享受产假等一系列权益;2.在用人单位把握名额的状况下,优先聘用双独二孩家庭的母亲;3.某些地区依据家庭经济状况,赐予肯定的补助和贷款等支持。
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措施,以维护我国地区人口平衡,如:1.有些地区限制生育二孩的户籍范围,只限本地居民;2.有些地区实施“控婚控育”政策,对于生育二孩的家庭会实施行政惩罚等措施。
影响和将来趋势双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人口结构和社会进展具有深远影响。
一方面,双独二孩家庭的增多也会促进孩子教育、保健、消遣等方面市场的进展;另一方面,二胎家庭育儿学问的普及和谨慎生育意识的养成,也将对家庭健康、教育等长远方面产生乐观影响。
将来,双独二孩政策的实施还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满意社会需求。
总结双独二孩政策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生育二孩的权利。
申请条件比较严格,但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估计将会放宽限制。
北京二胎政策细则
北京二胎政策细则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自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按照修改后的《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根据本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为维护政策前后社会制约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当时的《条例》及生育政策予以处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背景计划生育是指通过引导人口生育行为,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一种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对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与社会发展相匹配,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劳动力供给的减少,放开二孩政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2024年,我国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所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对于平衡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保障儿童权益和提高生育率,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同时,加强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如提供更加优质的育儿服务和教育资源。
二、优化生育服务体系为了有效落实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生育服务体系。
首先,要加强生育咨询和教育,提供全面的生育信息和指导,帮助夫妻做出明智的生育决策。
其次,要完善生育服务设施,增加健康生育机构和妇产科医疗资源,提高生育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生育奖励和补贴制度,鼓励生育两个子女,提高生育率。
三、加强生育行为监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生育行为的监管。
首先,要建立健全生育登记制度,确保每一位生育的夫妇都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其次,要加强对生育行为的审核和评估,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生育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此外,还要加强对生育政策宣传和监测,及时掌握生育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科技化水平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计划生育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提高科技化水平。
在2024年,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首先,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生育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其次,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生育决策辅助系统,帮助夫妻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生育决策。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是保障国家人口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法规。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生育政策。
1.1 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不得超生。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政策的夫妇,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奖励和补助;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1.2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二、生育服务。
2.1 政府应当加大对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生育服务网络,提高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
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妇幼保健、孕产妇护理、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三、节育技术。
3.1 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避孕药具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节育需求。
3.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节育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节育服务。
四、生育监督。
4.1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育政策执行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4.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生育政策的监督,发现生育政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法律责任。
5.1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5.2 对于生育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六、结语。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为我国人口事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12-0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修改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政府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新消息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服务,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意识。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传达正确的生育观念,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
二、健全服务体系,保障计划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着力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服务。
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生育需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四、完善激励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为了激励人民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完善激励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法律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将加强法律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河南二胎政策细则
河南二胎政策细则近年来,随着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细则。
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河南省也于2016年10月1日出台了新的二孩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二孩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在河南省的视角下,详细介绍河南省二胎政策的具体细则。
适用范围河南省的二孩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无其他子女或者有一方子女死亡的;3.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残疾人的;4.再婚且双方均有一个子女的。
以上适用范围与国家二孩政策保持一致。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已经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仍按照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生育许可证在申请生育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的计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二孩政策条件的夫妻,生育许可证应当予以核发,并且生育许可证不得限制生育年龄。
此外,计生部门也不得干预夫妻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次数的权利。
免疫接种与预防保健按照国家的规定,二孩的免疫接种和预防保健应当与一孩一样,政策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应当享有同等预防保健和免疫接种权利。
在此基础上,河南省也提出了以下措施:1.加强儿童基本生命支持和抢救技能培训;2.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先天性疾病;3.提高妇女孕期保健意识,提供孕期中期和晚期的孕妇保健服务。
其他方面的支持政策为了促进二孩政策的实施,河南省此次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1.为符合条件的孕妇提供孕期健康指导和医学检查服务;2.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补贴;3.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增加优生优育服务内容,提供咨询、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结语作为中国人口稠密的大省之一,河南省的二孩政策在人口控制和优生优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详细介绍了河南省的二胎政策细则,希望能够为广大夫妻了解二孩政策提供帮助。
同时,本文也提醒大家在实践中,应当依照政策规定操作,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计划生育政策细则
计划生育政策细则引言: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是为应对人口过快增长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其细则也随之更新。
本文将对我国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总述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
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适用范围计划生育政策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居民,其中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
政策的实施对象以夫妻为单位,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量。
2. 生育限制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细则,夫妻可以选择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
而对于特定的县级行政区域,政策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放宽。
3. 生育服务政府为计划生育提供全面的服务。
这包括提供生育宣传教育、婚前婚后咨询、避孕措施的指导和提供计划生育手术等。
4. 生育奖励和惩罚措施对于按照政策限制生育的夫妻,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生育津贴、奖金和优先购房等。
而对于超生的夫妻,政府则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在公立医院就医和教育教育资源的受限等。
二、对经济的影响1. 人口结构调整通过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有效地改变了人口结构。
人口过快增长所产生的人口红利被合理利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2. 劳动力供需平衡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帮助保持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平衡。
通过控制人口增长,避免了劳动力过剩的情况,有助于稳定就业形势。
3. 促进教育和技能培训由于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可以更充分地投入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覆盖率,促进了全民素质的提升和人力资源的开发。
4. 儿童教育和养老压力缓解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可以更加集中精力和资源对孩子的教育进行投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限制生育数量也减轻了养老压力,使得社会福利体系更加可持续。
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
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导语:二孩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减除民众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释放政策效果。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
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走相告,议论如潮。
基于不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幅增加。
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
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
换言之,计划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则并未改变,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的误导性结论。
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
比如,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励生育二胎,则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
但若认识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
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
一般情况下,“三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
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成本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那么最新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最新-最新广东二孩政策出炉
最新-最新广东二孩政策出炉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下文是关于最新全面放开二胎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广东二孩实施细则出炉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会审议通过。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
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
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 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
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
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文件时间表
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文件时间表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文件时间表一、2013年11月15日:我国宣布放开二孩政策2013年11月15日,我国宣布放开二孩政策,允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二孩。
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放开人口政策限制,实行全面两孩政策的序幕拉开了帷幕。
二、2014年11月18日:通过全面两孩政策2014年11月18日,我国通过了全面两孩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正式成为国家的长期人口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为我国的人口政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2015年12月27日:常委会通过《全面两孩政策》2015年12月27日,我国常委会通过了《全面两孩政策》,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面两孩政策》的通过,为我国的人口政策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为家庭生育权利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四、2016年1月1日:各地陆续出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各地相继出台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对于各地如何贯彻执行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2018年10月: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放开三孩政策2018年10月,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放开三孩政策。
这一举措意味着我国在人口政策上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希望通过多元化的政策手段来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六、2021年5月31日: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调整生育政策2021年5月31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调整生育政策,探讨全面放开生育限制,进一步放开三孩政策。
这一举措表明我国政府在人口政策上持续进行探索和调整,努力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总结回顾: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逐渐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转向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人口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希望通过多元化的政策手段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国家从七十年代开始在城乡推行计划生育。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在此过程中,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最新-全面放开二胎细则最新版
最新-全面放开二胎细则最新版20xx年全面放开二胎有了新消息,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就意味着,20xx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下面是收集的最新消息,供大家查阅!20xx年全面放开二孩20xx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已落实,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就意味着,20xx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0xx年10月29日,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继20xx年,xx 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根据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生育率已经降到了1.18的低水平,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和东亚邻国。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系研究教授梁建章认为,如果不能改变这种趋势,那么倒金字塔形状的人口结构,将会成为中国经济难以摆脱的沉重负担,甚至形成一系列恶性循环的后果。
梁建章称,从;单独二孩;政策实行一年多的实际效果来看,每年受惠于新政而增加了几十万新生儿。
再加上本次进一步放宽限制的;全面二孩;,根据估算,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
而在这两项新政出台前,中国每年新出生的人口数量在1600万左右。
梁建章分析,按照每个孩子每年带来3万元消费来计算,那么每年新增的消费就是750亿元。
除此之外,伴随着新生人口数量的增加,房屋、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民间和政府的投资都会成倍放大,因此在最开始的5-20xx年里,每年可能额外增加2250亿元的投入。
2020年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规章制度一、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新内容:5月30日,单独两孩政策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
备受关注的是,政策以2019年11月12日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另外,我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
二、可以申请山东省单独二胎的公民: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
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办理山东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2016年5月17日)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自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苦努力。
我省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先于全国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人口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矛盾凸显,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总量均居全国前列,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多,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与此同时,我省人口规模大,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人口增加效应明显,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坚持国策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目标、原则、任务和要求,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
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二孩”的实施,需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除经全国人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需各地履行实施方案报批、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等环节,才能使全面二孩最终落地,“对照‘单独二孩’从决策披露到最终各地落地实施时间,生育二孩最快也要等到明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从单独二孩政策来看,自XX年11月明确至XX年7月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完成地方式规的修订,相隔9个月左右。
而女性从怀孕至生育,一般需要9至10个月。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实行之时,也就是“全面二孩”正式实施之日,在此以后,所有新诞生的二孩都应当是符合政策的。
据新华社扩展阅读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需依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孩落地时间将统一,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最终政策的落地时间将维持一致。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说,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和相关条文都要做适当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在法规修订之前,各地仍要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
他说,就全面两孩政策来讲,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要很好的测算本地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也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同时要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要做到高效便民,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
总之此刻有许多工作要做,各地都要踊跃的动起来,把这些工作做好。
杨文庄表示,与单独二孩在各地落地时间不同,这次全面二孩政策开始正式实施的时间将维持一致。
杨文庄以为,全面两孩政策和单独两孩政策落地时间会有不同,单独二孩政策是授权地方修改条例来组织实施的,各地人大开会的时间也不一致,有的还要做很多工作,所以启动的时间有不同。
浙江省二孩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孩政策实施细则全⽂
对于浙江省⼆孩政策实施细则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浙江⼆孩政策实施细则: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倡⼀对夫妻⽣育两个⼦⼥;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条例规定⽣育,但不得以送养⼦⼥为理由再⽣育;介绍、参与⾮法鉴定胎⼉性别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今后,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育⼀胎。
⼀、再婚前各⽣育过⼀个⼦⼥的;
⼆、再婚前⼀⽅⽣育过⼀个⼦⼥,另⼀⽅未⽣育过,再婚后已⽣育⼀个⼦⼥的;
三、再婚前⼀⽅未⽣育过,另⼀⽅⽣育过两个⼦⼥的;
四、已合法⽣育的⼦⼥,有经病残⼉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育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男⽅享受⼗五天护理假,⼯资、奖⾦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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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决定。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条件及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和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1.生育登记服务对象:①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②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2.生育登记服务办理程序: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须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有条件的社区也可办理生育登记、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并按月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登记情况。
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但未经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及时补办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③生育登记可委托他人办理。
3.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夫妻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积极推进网上办证工作。
(二)实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1.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①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2.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程序:①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③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因子女病残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3.再生育申请审批须提供的证件材料: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三)方便群众办证措施1.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2.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或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后,予以办理。
(四)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生育登记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特殊情况须进一步核查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口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规定执行。
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内需要跨县核实婚育信息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1.生育登记服务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PADIS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信息协查获取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3.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申请再生育审批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5.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三、政策衔接(一)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扶助保障政策,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和《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中有关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奖励措施。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婚育假期。
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①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获得扶助。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老夫妻住院护理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住院护理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5.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继续实施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在我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地区,对按政策可以生育二孩、三孩而自愿少生孩子的按规定获得奖励扶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孩的不再纳入奖励扶持范围;按政策可以生育三孩而自愿生育两孩的按规定获得奖励扶持。
6.省级农村双女家庭一次性3000元奖励。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级农村双女家庭一次性3000元奖励政策停止执行,不再发放《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双女家庭按规定获得奖励。
(二)关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衔接。
1.夫妻在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后,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等各项政策和知识的免费咨询。
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术后随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服用叶酸、计划生育药具领取及不良反应诊治等免费服务。
③怀孕后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④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并凭证到社保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事宜。
2.不再要求开展强制性环孕情服务,对自愿接受环孕情服务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3.经批准免费进行复通手术的夫妻,可在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提供免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生育处罚政策的衔接。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坚决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基本服务资源。
(二)强化部门协作。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制度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大力倡导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理念。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全面两孩政策衔接、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生育登记服务、生育奖励假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四)加强妇幼保健。
增加妇幼保健能力供给,合理配置妇产科、儿科床位,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配备。
通过增加编制、调配人员、转岗培训等方式,增加妇幼健康服务紧缺岗位人员配置。
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产儿科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改善服务条件。
开设高危高龄孕产妇咨询门诊,加强对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增强其自我保健能力。
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
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救急通道的畅通,促进母婴安全。
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干预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
全面推进全省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出生人口实名登记月报告制度。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