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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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取消一孩、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3、流动人口生育登记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享受生育登记等服务。继续推行承诺制、首接责任制和网上预约登记。

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对与上位法和现行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现行《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调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依据“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要求,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 3 年的规定。

(二)调整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我市《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删除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即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均可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三)调整了产假及护理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已超过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30 日、男方给予护理15日,即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 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 日。

(四)调整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特别扶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修订的《条例》将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立法层面明确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五)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压缩审批时间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50个工作日压缩为 20个工作日。三是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六)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一是删除了对未婚生育和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下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 2-6 倍调整为 2-3 倍。

5、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并于 4 月 1 日正式施行。

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如何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就可以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

新证把孕前到产后9大类免费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将“婚前、孕前、妊娠、分娩、产后”妇幼和计划生育服务,融合成“全生育周期服务包”,让群众享受“一揽子”生育服务。

7、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

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8、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如何申请再生育,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 FIS 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 5 项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5)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还应提供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9、夫妻一方户籍是外省市的可否在我市申请再生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我市的再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申请再生育;也可按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再生育政策规定,在外省市申请再生育。

10、适用生育政策时子女数如何确认

子女数的计算,是以当事人生育、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不计入子女数内。

11、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婚假、产假、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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