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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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

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

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

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

“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七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集团)及其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考核申请。其他一级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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