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23年福建省安全员B证(项目负责人)考试内部摸底题库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安全员B证(项目负责人)考试内部摸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等情况。
(ABCE )A、时间B、内容C、参加人员D、考试成绩E、考核结果2、【多选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ABCDE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3、【多选题】下列关于伤亡事故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E )A、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B、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事故C、职工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D、职工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E、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4、【多选题】下列关于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边防护栏杆的设置,哪些是正确的?(ABE )A、自上而下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B、上杆离地高度为1.5mC、下杆离地高度为0.4~0.6mD、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E、下杆离地高度为0.6~0.8m5、【多选题】下列关于爆破工程说法正确的有那些选项()。
(ABCD )A、爆破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B、爆破施工作业应向公共安全机关申请,并应由由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C、爆破作业人员应由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D、爆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多选题】临边防护栏杆的上杆应符合下列哪些规定?(AE )A、离地高度1.0~1.2mB、离地高度0.5~0.6mC、承受外力3000ND、承受外力2000NE、承受外力1000N7、【多选题】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养护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海岸防护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有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设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闽建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 年12 月2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2004-10-1-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闽建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04]37号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
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两个等级,分别为合格与不合格。
每个工地评价不得少于3次,每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分别评分不得低于70分和65分(允许一次整改合格),每次评分汇总表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工地不得评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第八条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工作由监督该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应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条建筑文明工地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挂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应用“四新”技术。
对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加分最高值为5分;对采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项目倒扣5分。
第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闽建建[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0]1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
3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
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
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福建省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企业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管理方案。
2. 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管理方案执行。
3.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安全防护网、安装安全警示标志等。
2. 施工企业应进行必要的班前教育和定期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用具、灭火器等。
4. 施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四、应急预案1. 施工企业应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措施应对。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审核施工企业的安全应急预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安全督导1. 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筑工程安全督导团队,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 安全督导团队应定期对工地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当事人反馈,要求整改。
六、处罚措施1.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2. 对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事故的施工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相关的先前规定。
以上即为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何时颁布?2、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九年七月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在福建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福建省制定了《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 申请材料和手续根据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提交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费用。
2. 审查和审批程序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确认。
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与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步骤和工期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对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的设置等,以防止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
三、施工监督和检查1. 施工监督的目的和原则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强调施工监督的重要性。
施工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将根据监督计划对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关键指标,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督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定,对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整改或返工,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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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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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三)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五)xx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机械设备清单及其检测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季度形势分析制度、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