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法律依据
5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八条
可以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1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警告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应急预案处罚依据

应急预案处罚依据

附件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依据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预案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预案未按规定备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预案制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8条:矿山、交通运《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生产经营单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单位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以及从事大型娱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急救援法律依据

应急救援法律依据

逾期未 改正的
预 案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物 资 《安全生产法》第7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 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自由裁量 情节 使用处罚标
应 急 演 练
1、每年是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2、是否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3、是否按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 是否有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和图像资料,演练 总结和资料是否归档和上报市、县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 第一次 《安全生产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发现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职责:第四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26条 至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逾期未 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 改正的 案演练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应 急 1、是否制定预警、预测、应急值守、信息报 管 送、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质保障、应急培 理 训、应急演练、总结评估等规章制定。 制 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

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1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六条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2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2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3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条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3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3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4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4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4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4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4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4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2. 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7.权限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5)《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二)行政处罚(共586项)A.安全许可类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拆除或者没收采矿设备、设施、责令予以关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者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6.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处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许可及批准文件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10.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1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1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16.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经营所得、罚款、取缔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19.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2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21.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等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八十四条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2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3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3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32.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或者销毁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3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34.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36.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3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38.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3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40.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4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4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4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4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5.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6.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4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48.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4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5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烟花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5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处罚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安全生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然而,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此,我国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处罚。

一、处罚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对象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 直接责任人员: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三、处罚标准1. 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程序1. 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7年7月12日
2007年7月1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规章名称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பைடு நூலக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年4月21日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3日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令第397号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2年9月21日
2012年11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5号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6年1月17日
2006年3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3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9年6月16日
2009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落实相关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3.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4.不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或者不提供安全劳动用品;5.私自改变工艺、设备、原材料等,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规模;6.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或处理;7.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组织应急演练或者不按照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8.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9.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妥善进行。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1.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定罪处罚;2.从严原则: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丧失人身健康、生命的行为,依法严惩;3.公正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公正、透明,严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第二章处罚主体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包括:1.监督检查违法行为;2.验证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3.依法作出处罚决定;4.监督处罚执行。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对申辩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等。

应急预案处罚规定

应急预案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应急预案处罚规定的详细解读: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罚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主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五)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应急管理部处罚标准

应急管理部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应急救援预案处罚依据

应急救援预案处罚依据

应急救援预案处罚依据一、引言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依据。

二、处罚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源自的罚款预案制定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预案
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重大
危险源
管理
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3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需要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制裁,从而督促其更好地加强前期预防。

给予本条规定的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的事故既包括重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也包括一般事故,而按照本法第118条的规定,各类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即该事故是责任事故。

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对受害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互不影响。

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法律责任本条以及第95条、第110条规定的处罚决定机关是应急管理部门,这是本法关于处罚决定机关的专门规定。

因为依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即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
经营
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预案未按规定备案
警告,并处
三万元以下
罚款
预案
制定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救援
组织或
协议
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无救援
装备或
保养不良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预案
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
行业
企业
应急
准备
情况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一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源
管理
有1-7项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34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依据


项目
违法行为
责任
主体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标准




主要
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主要
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
危险源
管理
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3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处五千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预案
制定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
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第一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源
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制定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32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