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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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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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

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

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一)送达核定。

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

2018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里,人们最关心的无非就是养老保险的政策问题了。

那么今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会有重大的改变呢?接下来,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湖南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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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社厅表示,由于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待遇计发工作,湖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的通告。

《通告》明确告知人们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前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

通告内容表示,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缴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清,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对于符合《通知》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的个缴人员,可以以最高档4491每月以及最低档2695元每月为基数来进行补缴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473元每月封顶、2695元每月保底来暂定为个人缴费基数,按月实行缴费,参保单位按暂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来按月缴费。

同时,湖南省人社厅也表示,有关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将会进行及时缴费和待遇核定,具体还需要等待湖南省人社厅的下一步明确指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在当今社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其中一个关键的概念就是缴费基数,它直接影响着职工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及职工未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那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缴费基数。

简单来说,缴费基数就是用来计算职工和企业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基础数额。

一般情况下,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包括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所有应发工资项目。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工资并非是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而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之前的应发工资。

然而,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缴费基数并不是没有上下限的限制。

通常来说,缴费基数设有下限和上限。

下限一般是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这意味着,如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这个下限,那么缴费基数也要按照下限来计算。

比如说,某地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下限就是 5000×60% = 3000 元。

如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只有 2500 元,那么他的缴费基数也要按照 3000 元来计算。

上限则通常是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如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这个上限,那么缴费基数就按照上限来计算。

例如,还是上面那个例子,上限就是 5000×300% = 15000 元。

如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 18000 元,那么他的缴费基数只能按照15000 元来计算。

为什么要设置上下限呢?下限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养老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养老金保障。

而上限的设置则是为了避免高收入职工过度缴纳养老保险,同时也是为了控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的 比例 为 职 工 个 人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全 部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再 从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中 按 本 单 位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8 和 职 工 %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5 划 转 %
业 人 员 等 也 应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二 基
基 数 和 比例
1 企业 缴 费 基 数 和 比例 、 企 业 以 国 家 规 定 的 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额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是 指 国 家 统 计 局 规 定 的 各 单 位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企 业 全 部 职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 括 6个 部 分 : 包 计 时 工 资 、 件 工 资 、 金 、 贴 计 奖 津 和 补 贴 、 班 加 点 工 资 、 殊 情 加 特
( 个人账 户的 管理 三)
1 个 人 账 户 的建 账 时 间 、
19 9 5年 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企 业 职 工 , 个 人 账 户 的 建 账 时 间 从 各 地 区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时 开始 ;之后 参 加 基本 养 老保 险 的 职 工 从 企 业 和 个 人 缴 费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养 老保 险的覆 盖 一
范 围
湖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我 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范 围 为 城 镇 所 有 企 业 及 其 职 其 从 业 人 员 , 其 缴 费 基 数 为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 0 , 低 0% 最 不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 % 。 无 法 确 定 月 平 均 0 工 资 收 入 的 , 以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缴 费 基 数 。 缴 费 比 例 为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2 % ,其 中 1 %记 入 个 人 账 户 . 1 1 1 %划 入社 会 统 筹 基 金 。 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12064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04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04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容提示: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和联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基数和比例:1.企业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

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办法和管理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共同缴纳。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或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社保机构也可以直接收缴,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缴。

个人缴费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转。

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1.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最新-2019年湖南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精品

最新-2019年湖南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精品

2019年湖南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养老保险基数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现在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这个基数与将来的养老金多少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一般也与社会平均工资无关。

例如当地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是1500元1你的工资是12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1200元,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96元;2如果你的工资是50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4500元,以上的500元不计为基数,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360元;3如果你的工资是800元,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则按1500元的60计算,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按900元计算,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72元;将来你的养老金在计算时是按当时的社会平均月工资*你的缴费年限*1+你的全部缴费120具体规定地区不同,各地区有相应的规定湖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比例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例如2019年4月份湖南省公布的2019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

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19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

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湖南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上述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2007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两档,即高档为1487元,低档为1041元,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湘社险函[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07]7号)各市州社会保险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作。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从我省各市州平均缴费基数来看,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绝大部分市州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市州还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对此,各级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检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是否符合《通知》的规定,分析研究本地区缴费基数偏低的原因,提出规范缴费基数的得力措施。

二、加强配合,严把基数申报关。

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中,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和《通知》的规定,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重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要采取措施纠正仅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必须执行省里的统一政策,各地不能自行其是。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湘劳社发[2003]232号),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和安排必要的经费,积极开展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3•【字号】湘政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导原则,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养老保险者的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

同时,养老保险又要体现职工贡献大小的差别,以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5.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6.管理服务社会化。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

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政发[1997]4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17【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

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l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l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

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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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文库.txt看一个人的的心术,要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身价,要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要看他的朋友。

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因它充满了希望。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03月06日 15时47分 86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财税审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

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

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一)送达核定。

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

(二)现场核定。

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资料的参保单位,基金征缴部门可视情况先对“单位缴费基数“予以暂定,再组织力量到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现场审核认定。

(三)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一个年度内拟安排进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或实地稽核的单位不再安排进行现场核定。

四、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监督及内部控制部门(一)各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部门对本级及所属下级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施监督。

(二)省及各市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下级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施内部控制,拟定稽核计划,重点组织力量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与稽核工作必须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进行。

五、申报核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及其保管(一)在开展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时,参保单位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已准确录入在职职工新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电子文档;4、劳动情况统计年报;5、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总帐及明细帐。

(二)各级基金征缴部门可根据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参保单位增加提供有关资料。

(三)参保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核定资料由基金征缴部门整理归档,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六、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程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办理程序如下:(一)参保单位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到基金征缴部门领取申报核定专门性文件及表格,同时复制各类年度申报电子文档;(二)参保单位将有关数据录盘,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三)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及各项资料,并将已录入每一个参保缴费人员新年度缴费基数的数据盘交基金征缴部门;(四)基金征缴部门按规定对参保单位所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在履行报批手续后确定并记录参保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新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八、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单位全部从业人员中,凡是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须参保缴费的,都应参保缴费。

九、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以核算主体为单位,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二)参保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基金征缴部门在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应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账表,将全部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统计年报或财务账表有关工资总额数加以比对。

十、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认定及基数修改规定(一)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的认定1、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2、参保单位将已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以及软盘申报电子文档打印件存单位劳资部门妥善保管不少于三年。

3、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予以审核认定;参保单位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拷盘再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作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份职工个人的缴费及扣款依据,在参保职工领取当年4月份(至迟为5月份)工资之日起为知晓基金征缴部门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计算日期。

4、参保单位对提交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格及相关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参保单位所提供申报核定资料的基础上审核及认定单位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基金征缴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先暂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待进行实地稽核或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因未及时缴款形成欠费的,按劳动保障部[1999]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

6、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缴费基数的修改1、经基金征缴部门认定且与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申报数无误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修改。

如确实有误经过审核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要在同一个缴费年度之内填报基数修改相关表格,对修改的原因和理由作出说明,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后(签字的原件保留单位至少三年备查),基金征缴部门履行相关的审核审批程序后予以办理。

2、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一年之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基金征缴部门非经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不予办理;对于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二年之后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一、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一)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剔除。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理顺征管工作职责及分工,同一个参保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定在一个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以避免多头管理。

已经形成的,在理顺及规范前由上一级经办机构为主管理。

对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成建制已在市、县参保缴费的,每年省社保局核定基数时,必须审核市、县社保机构出具的该单位短期合同工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数的证明以及缴费依据,经核实短期合同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单位全部工资总额之中的情况下,可以相应剔除单位的这部分工资数额。

(二)已列入破产计划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对于欠费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列入国家和省下达的破产计划的参保单位,原则上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于申报数超过此标准的,要求单位提供统计及计算依据。

(三)保留劳动关系、未从单位领取薪酬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

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二是个人只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负担,此种情况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四)单位内部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

这类人员仍然为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按照其所发的退养生活费进行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五)几类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新招职工、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单位派到境外及国外工作的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等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十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争议处理(一)参保职工发现单位少报其个人缴费基数,经督促单位予以纠正未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基金征缴部门核定的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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