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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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2020年第6期总第346期21更孑淆箔费廿算期间鉤弦僅铲妬廉规与<例上海海事大学赵晨宇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

m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

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o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1滞箱费的法律性质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承运人收取滞箱费作为航运惯例已被司法界和航运界广泛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作为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和业界主要有违约金说、约定损害赔偿金说和违约损害赔偿金说等观点。

违约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就超期用箱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实际情况复杂而无法弥补承运人的损失,则按法定违约金赔偿承运人。

约定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无论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托运人均按约定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承运人不得主张法定损害赔偿金。

违约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按法定违约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

18我国法院大多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英国法院则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海运实践中,通常由承运⼈向货主提供集装箱,集装箱的使⽤费⼀般包含在海运费之中。

为了督促集装箱的使⽤⼈在货物到达卸港后尽快交还集装箱,承运⼈往往对超过免费使⽤期限的⽤箱⼈加收⼀定的费⽤,卸港滞箱费因此产⽣。

由于货运代理⼈通常代托运⼈办理提取集装箱的⼿续,因此会向集装箱所有⼈交纳⼀定的押⾦并签订记载有滞箱费规定的押箱协议。

滞箱费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的确定。

集装箱的所有⼈通常会同时起诉与其签订押箱协议的货运代理⼈和实际⽤箱⼈。

在此情况下,考虑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现实,可以不受押箱协议相对性的约束,以集装箱所有⼈与实际⽤箱⼈存在事实上的集装箱使⽤民法典律关系为依据,判决由实际⽤箱⼈直接承担滞箱费。

如仅以押箱协议的相对性为原则判决货运代理⼈先⾏⽀付滞箱费,再由货运代理⼈向实际⽤箱⼈追索的做法过于机械,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

(2)滞箱费数额的合理性确定。

押箱协议载明的滞箱费数额通常较⾼,因此诉讼中相对⼈常常以此为由进⾏抗辩。

事实上,⽬前的押箱协议已经逐渐形成了格式合同的⼀种,⾼额的滞箱费数额⽆异于是⼀种霸王条款。

虽然集装箱所有⼈收取滞箱费存在着合理因素,但也不代表其主张的全部滞箱费数额都应当然得到⽀持。

滞箱费赔偿数额的上限绝不应超过市场上同等规格的新集装箱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集装箱所有⼈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

当滞箱费的数额与新箱价值相等时,集装箱所有⼈即有义务通过购买新箱的⽅式,来避免其损失的进⼀步扩⼤。

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完全依照押箱协议的约定进⾏判决,以致于滞箱费数额远远⾼于集装箱价值的做法值得商榷。

货运代理已经形成了⼀个较为完善的⾏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业的承认。

对于我国货运代理⾏业⽽⾔,⽬前尤为重要的是提⾼整体从业⼈员的素质与服务⽔平,增强⾃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注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进⼀步规范管理,从⽽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yml的滞箱费标准

yml的滞箱费标准

yml的滞箱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滞留问题,滞箱费作为一种常见的费用形式逐渐被引入。

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yml的滞箱费标准,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提高运输效率。

为了保证准确的数据统计和费用计算,yml公司明确了滞箱费的计费规则。

首先,滞箱费的计算周期通常与货物的规定免箱期相关。

对于超过免箱期未能及时提取的货物,从免箱期结束之日起,每天都会产生一定金额的滞箱费。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货物及时提取,并提高集装箱的周转效率。

其次,滞箱费的金额是根据货物规模和滞留时间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货物数量越多、滞留时间越长,滞箱费的金额就越高。

这也体现了yml公司对于货物存放时间的限制,以及对于货物滞留所产生成本的补偿。

在yml公司的滞箱费标准中,我们也重视对特殊情况的考虑。

如果货物在滞留过程中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比如天灾、海难等,yml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补偿,避免对于客户的不公平待遇。

另外,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和客户满意度,yml公司也鼓励客户尽早提取货物,以避免不必要的滞箱费用产生。

我们提供灵活的操作方式和丰富的服务选择,使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取货物,减少滞留时间和费用。

总之,yml的滞箱费标准是为了规范货物运输过程中滞留问题的处理而设定的。

通过合理的计费规则和灵活的操作方式,yml公司旨在提高运输效率,避免货物滞留,同时保护客户和公司的权益。

我们将持续努力,不断优化滞箱费标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因故未及时装卸而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利益。

下面将介绍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1. 滞箱费的计费标准一般按照每箱每天的费率来进行计算,具体费率根据不同的港口、船公司和货代公司而有所不同。

2. 滞箱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以自然日为单位,即从货物到达港口或码头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直至货物完成装卸为止。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货物种类、尺寸、重量、存放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货物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4. 部分港口或公司还会对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季节性调整,如旺季和淡季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滞箱费的支付方式。

1. 滞箱费一般由货主、托运人或代理人承担,具体支付方式一般由合同约定或根据当地法规来执行。

2. 一般情况下,滞箱费的支付期限为货物完成装卸后的一定天数内,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3. 对于长期滞留的货物,一些港口或公司还会采取强制拍卖或处置的方式来清理滞留货物,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支付滞箱费及相关费用。

三、滞箱费的管理及监督。

1. 港口、码头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滞箱费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滞箱费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3.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发生纠纷。

四、滞箱费的合理性分析。

1.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损害货主或港口、公司的利益。

2. 合理的滞箱费收费标准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货物及时装卸,减少滞留货物对港口资源的占用。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出现虚高收费或滞留货物长期不收费的情况。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运公司海运集装箱费用条款如下:
1. 费用计算:中远海运公司将根据相应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按照每个集装箱的尺寸、类型和目的地等因素计算海滞箱费用。

2. 运输费用:海滞箱费用中包含了运输费用,即将集装箱从起始港口运送至目的港口的费用。

运输费用根据航线、距离、货物类型和运输服务等因素而定。

3. 港口费用:海滞箱费用中还包括港口费用,即在装卸集装箱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涵盖了港口作业费、码头费和相关的行政费用。

4. 定期收费:根据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中远海运公司可能会对长期或定期使用其运输服务的客户收取一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海滞箱费用中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如保险费、仓储费、关税等,这些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 付款方式:中远海运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客户按时支付海滞箱费用。

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等。

7. 争议解决:对于任何与海滞箱费用相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为中远海运公司海运集装箱费用条款,所有费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通过集装箱进行包装,而集装箱的运输过程需要依赖船公司、港口、仓储等多方面的服务,涉及到多个环节。

随着集装箱的使用日益广泛,集装箱业务也逐渐增多,其中滞箱费问题也愈加突出。

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等场所出现滞留,导致集装箱未及时返还给船公司,从而产生额外的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问题。

滞箱费问题不仅牵涉到运输行业的服务,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特别是在争议纠纷时,法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

本研究的选题背景就是基于滞箱费在集装箱业务中的重要性,旨在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滞箱费争议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滞箱费的定义和种类。

2. 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等。

3. 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包括船公司的收费规则、催收方式等。

4. 滞箱费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包括诉讼途径、仲裁途径等。

本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专家咨询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分析滞箱费纠纷的案例,向行业专家咨询,探讨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是明确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包括:1. 提出滞箱费的定义和种类,便于行业从事者理解和使用。

2. 总结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为行业从事者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 分析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探讨如何合理催收滞箱费。

4. 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张国军来源:《集装箱化》2014年第02期滞箱费纠纷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常见纠纷。

由于理论界对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滞箱费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从集装箱使用合同的性质入手,以海事审判实践为依托,对滞箱费的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论述,以期为明确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1 滞箱费概述1.1 滞箱费的概念及类型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指供箱人在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仍然占用集装箱的情况下向用箱人收取的费用。

设立滞箱费的目的是加速集装箱流转。

滞箱费分为滞期费和延迟费:滞期费指进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返还空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延迟费指出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交付重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本文主要探讨滞箱费中的滞期费。

1.2 滞箱费的特点(1)费率制定的单方性。

航运实践中,滞箱费费率通常由承运人规定在运价本中,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强行引入运输合同或相关单证中。

由此可见,滞箱费费率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在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

(2)产生时间的特定性。

滞箱费从免费用箱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免费用箱期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堆场、收货人工厂或仓库、货运站或内陆交货地的次日开始计算,通常为7~。

(3)费率标准的地域性。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制定滞箱费费率标准时会综合考虑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市场走势以及港口免费堆存期等诸多因素,导致同一承运人的同种集装箱在不同港口的滞箱费费率标准不尽相同。

1.3 滞箱费的性质关于滞箱费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租金论、违约金论、附加运费论、特殊报酬论、约定损害赔偿论等学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租金论和违约金论。

租金论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集装箱使用合同应当被视为集装箱租赁合同,集装箱承租人即托运人租赁集装箱应当支付租金,当其超过规定期限还箱时,集装箱出租人即承运人有权依据集装箱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集装箱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即滞箱费。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或仓库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装船或提取而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是由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货物的及时装卸,减少港口和仓库的拥堵,提高货物周转效率。

以下是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滞箱费的计算方式。

1. 按时间计费,滞箱费通常是按照货物滞留的天数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滞箱费的计费周期是按照自然日来计算的,即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滞箱费的计算从货物到达港口或仓库之日开始计算,直到货物装船或提取之日止。

2. 不同货物的滞箱费标准,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不同的滞箱费收费标准,一般来说,易腐烂、易变质的货物滞箱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般货物的滞箱费标准相对较低。

3. 滞箱费的递增规定,为了鼓励及时提取货物,一些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会规定滞箱费随着滞留时间的增加而递增,即滞留时间越长,滞箱费越高。

二、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1. 船公司制定的滞箱费收费标准,船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制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因航线、季节、港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港口管理部门制定的滞箱费收费标准,港口管理部门也会根据港口的情况和货物流通的需求来制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因港口的规模、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滞箱费的支付方式。

1. 货主或托运人支付,一般情况下,滞箱费是由货主或托运人来承担和支付的,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滞箱费支付给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

2. 支付时间和方式,滞箱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一般由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规定,货主或托运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来支付滞箱费,否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滞箱费或其他费用。

四、滞箱费的减免和豁免。

1. 特殊情况下的减免,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货物的装船或提取,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滞箱费进行减免或豁免。

2. 合同约定的减免,在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滞箱费的减免规定,如提前提取货物、按时装船等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豁免滞箱费。

论减损义务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滞箱费限制完全赔偿——以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为研究对象

论减损义务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滞箱费限制完全赔偿——以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为研究对象

论减损义务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滞箱费限制完全赔偿——以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为研究对象郑才荣;陈龙杰【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滞箱费纠纷中,被告通常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减损义务进行抗辩,法院也会接受该抗辩对滞箱费的索赔予以一定的限制.由于对滞箱费减损义务的理解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从明确滞箱费的法律性质和正确理解减损义务出发,对限制滞箱费完全赔偿的司法实践进行评价,并分析承运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所能够采取的减损措施,以期各方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并达到抑制社会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之目的,同时通过对滞箱费减损措施的考察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减损义务的内涵.【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6(027)004【总页数】6页(P30-35)【关键词】减损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滞箱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限制完全赔偿【作者】郑才荣;陈龙杰【作者单位】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725;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055;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05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检验检疫、通关手续、贸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导致提货迟延、无人提货,或者提货后过了很久才还箱,都有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箱费(或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而容易成讼,滞箱费纠纷已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被告对原告承运人滞箱费的索赔请求通常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109条的非违约方减损义务进行抗辩,主张对滞箱费进行限制,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损义务是否适用于滞箱费纠纷以及如何适用,应首先明确滞箱费的法律性质,减损义务限制的是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所获得的赔偿,滞箱费须属于承运人因货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或属于损失的补偿,并且属于可避免的损失时才有适用减损义务的可能。

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

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

浅谈海运集装箱滞箱费作者:陈韵柔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3期陈韵柔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摘要】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一种纠纷,我国法律尚未有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条款。

本文重点介绍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性质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海运集装箱滞期费的裁判理念。

【关键词】滞箱费违约金承运人责任一、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集装箱是现代海运必要的工具。

实践中,海运公司会在运输合同中载明集装箱免费使用日期,超过免费期继续使用集装箱,海运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滞箱费。

有关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内涵争议主要为运输合同的违约金或者集装箱租赁关系下的租金。

集装箱的作用就是为了辅助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后,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集装箱还给承运人。

虽然海上运输合同上没有关于归还集装箱的内容,但是归还集装箱属于运输合同下的随附义务,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应当承担违反随附义务的违约责任。

基于利益得失理论,可将海运集装箱滞期费定性为租金。

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结束后,依据运输合同使用集装箱的权利自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丧失,这时承托双方之间产生集装箱租赁关系,集装箱滞期费则是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租金。

笔者观点,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违约金。

海运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装箱的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违反该条款构成违约,运输合同中未规定还箱条款,超期未还箱则是运输合同的随附义务,超期未还构成违反随附义务。

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承运人和托运人并不会单独签订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没有事实基础可以认定承托双方签订了集装箱租赁合同,因此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租金。

二、承运人及时止损义务以海运集装箱滞期费是违约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角度,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承运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纠纷中,在目的港长期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滞期费不能无限制的增加,承运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营运损失持续扩大,如购买新箱,租金集装箱或及时将其他可用集装箱清理出来。

如何减少滞箱费0304

如何减少滞箱费0304

1.如何减少滞箱费?
答:在货物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同时,进口商可以向船东了解集装箱将要回到哪家堆场,然后与堆场联系,由堆场下属的车队将放行后的货物直接提到堆场,在堆场里面掏箱,然后根据需要将货物采用铁路或者汽车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这样在掏出货物的同时,这个集装箱就算已经回空了,这样比用其他车队去提箱到仓库掏箱后再返空箱到指定堆场,至少可节约两天的时间。

2.装卸搬运对滞箱费有何影响?
答:装卸搬运活动在整个物流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一方面,物流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同一环节不同活动之间,都是以装卸作业有机结合起来的,从而使物品在各环节、各种活动中处于连续运动或所谓流动;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之所以能联合运输,也是由于装卸搬运才使其形成。

在生产领域中,装卸搬运作业已成为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直接生产的保障系统,从而形成装卸搬运系统。

由此可见,装卸搬运是物流活动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在全部物流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

滞箱费和滞港费的基本常识

滞箱费和滞港费的基本常识

滞箱费和滞港费的基本常识滞箱费和滞港费的基本常识作为货运代理人要懂得的常识很多,滞箱费和滞港费就是其中的一种,下面店铺对关于滞箱费、滞港费、免箱期和免堆期等费用进行详细的说明,一起来看看!滞箱费(DETENTION)是指超过了免堆期的费用。

就是使用的船公司的箱子超过了免费用箱的时间,船公司要向你收取滞箱费。

一般来说按天来算。

也有叫箱使费的,一般免费期是7天,具体要看船公司的规定。

滞港费(DEMURRAGE)也叫堆存费,即超过了免堆期的费用。

是港口收的,集装箱在码头上可以免费堆放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是7天,也有一些港口是3天左右,具体要看港口规定。

免箱期(FREE DEMURRAGE)是指免费用箱时间,超过即收取滞箱费,这个期限取决于不同船公司的规定。

免堆期(FREE STORAGE)是指码头允许免费堆存的时间,超过即收取滞港费。

集装箱堆存在码头的免堆期;这个时间取决于码头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以下方式区分界定:出口:免箱期:从拖空箱开始到重箱回场或码头截止;免堆期:从重箱回场或码头开始到预计开船日截止。

进口:免堆期:从卸货日开始到托重柜离开码头截止;免箱期:从柜子被提出码头起算,到柜子还回码头堆场之日截止。

计算日期:滞箱费的收取=开始时间-(截止时间 1天)>滞箱期滞港费的收取=开始时间-(截止时间 1天)>滞港期收费模式:以当地币种结算,超期按每天每柜来收取。

超期越长,每天的费用越高。

举例:马士基小箱(人民币),前7天免费,8-15天,每天55块,16-20天,每天150,21天后每天300块。

注意事项:滞箱费和滞港费的计算方式滞箱费、滞港费的计算周期不完全相同。

根据每个港口情况不同,有的是同时计算即港加箱,有的是先计算堆存,后箱使。

还有一些港口是堆存和箱使同一天开始算,重叠在一起是7天。

滞箱费可以提前向船公司申请免除,一般可以申请到14天,甚至更长。

滞港费是要向港口码头申请,一般申请减免不了的。

新冠疫情下国际货物运输目的港滞箱费承担责任人之探讨

新冠疫情下国际货物运输目的港滞箱费承担责任人之探讨

摘要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目的港滞箱费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在运输合同履行初期无法预见,对发货人和承运人来说,都是一个潜在的风险,该类纠纷案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频繁发生。

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滞箱费,理论和实务界一般基于收货人未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情形,认为托运人为承担责任人,但就收货人提货的情况下,目的港滞箱费由哪一方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从运输合同的主体和滞箱费产生的时间、提单相关条款的约定等多个因素考虑,在收货人提货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目的港滞箱费的责任承担人。

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全球整体经济都遭受重大影响,这对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目的港收货人往往会不正常提货。

集装箱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一旦目的港收货人不正常提货,货到目的港后,往往会产生高昂的滞箱费。

对承运人/船公司来说,确定该滞箱费的承担责任人,则成为收取滞箱费的关键。

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基于和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在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在理论和实务界应无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目的港收货人已经提货,但承运人尚未收取相应滞箱费的情况下,该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一、相关案例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关于目的港滞箱费的催讨案件,承运人在收货人提货的时候未收取滞箱费,之后由于收货人破产,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相应的滞箱费。

案情如下:B公司(托运人)委托A公司(承运人)出运一批货物,集装箱整箱货交接,货物到目的港之后,由于收货人的迟延提货,货物在目的港存放16天后才被提取,且集装箱在提货后19天才空箱返还。

A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收货人时,未收取相应的滞箱费。

之后A公司因此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滞箱费7680澳元。

关于提货后收货人占用的19天的滞箱费,由于货物已被收货人提取,相关的责任、义务应由收货人来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滞箱费应由收货人来承担,这在庭审过程中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超期用箱费产生原因及承运人应对措施

超期用箱费产生原因及承运人应对措施

超期用箱费产生原因及承运人应对措施作者:曹渭源来源:《集装箱化》2015年第10期在当前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承运人与货方之间就超期用箱费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案逐渐增多。

为实现合理、合法、规范运作,本文结合业务实践的具体特点,从问题导向型和客户体验角度出发,就超期用箱费产生原因及承运人应对措施提出观点和建议。

1 超期用箱费产生原因承运人通常规定,免费用箱期涵盖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从提空箱至起运港装船的出口段以及从目的港卸船至返还空箱的进口段,因此,超期用箱费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由于贸易问题导致货物滞销,货方将货物留存在承运人的集装箱中――货方原因。

(2)对于批量货物特别是一票提单下的大批量货物,货方无法一次性调配大量运输资源来提取重箱、拆箱和返还空箱――货方原因。

(3)由于承运人船期问题导致出口货物装船时间延后,或者对于进口货物无法及时安排提货、拆箱和返还空箱――承运人原因。

若部分船期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则承运人须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船期问题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4)节假日及运力调整时提前放箱、开舱和进场――承运人原因。

(5)进出口货物在起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抽查等――货方和第三方原因。

(6)货方自行安排延伸内陆运输――货方原因。

与基本港至基本港运输相比,这种情况下的集装箱占用时间更长。

(7)战争、动乱、火灾等导致货方无法及时安排出口重箱装船、进口重箱提货及拆箱――外部原因。

(8)承运人及其代理公司、业务分包商(码头、堆场、铁路、公路、支线运输公司等)的过失――承运人原因。

在该情况下,承运人可向代理公司及业务分包商追偿。

2 承运人应对措施(1)将具体用箱时间作为运输合同主要条款的一部分,并在缔约时予以明确。

(2)对于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超期用箱费,明确由承运人承担,以体现可信度。

(3)对于已发生的超期用箱费,应及时向货方催收,以免因时效终止而失去追偿的基础条件。

(4)目前,各承运人的架构、分工均不同,部分客户、商务人员、销售人员因考虑到客户关系等而使其催收超期用箱费的积极性不高。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索赔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索赔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索赔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在航运实践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普遍存在,并已形成一种行业惯例,但是出现了很多的纠纷。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很多都没有定论。

文章首先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取的依据,并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这种费用的性质是具有迟延履行性质的违约金。

最后,提出对完善集装箱超期使用关系的立法建议,期待建立更完善具体的集装箱使用制度,以发挥在经济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滞箱费;违约金;迟延履行一、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概述(一)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涵义现代航运实践中,集装箱被广泛的用于货物运输,促进了货物的流转速度,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用于运输货物的集装箱有时候由托运人自己提供,但更多的则是由承运人自己所有或租用。

只有在承运人提供集装箱时,才有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可能。

在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往往造成运输过程结束,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限业已届满,收货人不能将货提走而腾空集装箱或返还集装箱义务人不能归还集装箱的情况,这就是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超期使用就会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

(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运人创设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源于现实的需要。

如上所述,集装箱对于承运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承运人的集装箱不论是自有箱还是租用箱,本身都构成成本;另一方面,集装箱的周转速度直接与成本和利润挂钩,而货方超期不还箱无疑减低了集装箱的流转速度,对承运人的经济利益确实有一定的损害。

因此,承运人通过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来督促货方合理用箱、尽早还箱,最大程度地提高集装箱利用效率、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亦不违反现行立法及法理精神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取的依据(一)法律依据虽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

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

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

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滞箱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不适用减损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当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使用或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不能无限期计算。

承运人在货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毁约之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有效从而继续请求滞箱费。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凶案编为大家整理的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案情介绍托运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将35个40英尺高箱的原棉从中东港口经海路运输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

货物分3批装运,共签发了5套提单,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5月20日和6月27日在吉大港卸载。

原棉的市场价格骤降,收货人不提货,也没有任何人主张提货。

诉讼时货物仍未拆箱滞留在吉大港。

2011年6月6日,收货人在孟家拉国高等法院提起针对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诉讼程序,试图阻止信用证下付款。

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中间禁令,限制发证行对信用证承兑。

事实上,2011年5月23日,托运人已收到前2批货物(前4套提单)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2013年1月30日,保兑行向托运人支付了第3批货物(第5套提单)货款。

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致函承运人,声称因货款已支付,所以其对货物不再有合法所有权。

2012年1月承运人提议将集装箱卖给托运人。

该提议在承运人于2012年2月2日发送给托运人的邮件中有提及,“我方已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购买我们的集装箱并且付清到目前为止的滞箱费。

”托运人认为定价太高,拒绝了该提议。

孟加拉国海关当局明确表示,没有法院命令,禁止任何人将集装箱从现有的存放堆场移动。

提单约定卸货港免费期为14天。

运价表约定,免费期届满后前10天每天每箱10美元;接下来10天每天每箱18美元;随后每天每箱24美元。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任何时间在吉大港立即购买到替代集装箱的成本为每个3262美元或更少。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海运是一种重要的国际物流运输方式,而海运集装箱运输更是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针对集装箱运输中的费用问题,中远海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其中包括海滞箱费条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海滞箱费是指集装箱滞留在港口或其它船公司由于原因而引起的费用,主要是货主需要支付的滞箱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弥补集装箱滞留所带来的运营成本和损失,确保物流链的正常运转。

中远海运公司在制定海滞箱费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滞留的时间:中远海运公司通常会规定货主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海滞箱费。

例如,如果货主超过免费存放时间仍未提货或导致集装箱滞留在港口,中远海运公司将向货主收取相应的海滞箱费用。

2.海滞箱费的计算方式:中远海运公司通常会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海滞箱费。

常见的计算方式有按日计费、按周计费或按月计费等。

具体的计算方式会在合同或条款中明确规定。

3.海滞箱费的金额:中远海运公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特定要求来确定海滞箱费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海滞箱费的金额会和滞留时间的长短、货品的性质以及货主的要求等因素有关。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中远海运公司还可能在条款中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1.支付海滞箱费的方式:中远海运公司会规定货主需要如何支付海滞箱费。

货主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2.其他相关费用:除了海滞箱费外,中远海运公司还可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其他相关费用。

例如,滞留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箱损费、保险费等。

3.违约责任:中远海运公司可能会在条款中规定如果货主未能按时支付海滞箱费的后果。

货主未能按时支付海滞箱费可能会导致中远海运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缴费用,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远海运公司的海滞箱费条款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合同和业务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货主在与中远海运公司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海滞箱费条款,并确保自己对其中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楚的了解。

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集装箱运输方式以其极大的效益性越来越多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同时,大量的集装箱滞箱费纠纷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滞箱费是承运人为了提高集装箱的流转效率而向货主收取的因延滞还箱产生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目前,滞箱费的收取作为一种航运惯例,国内外法律对此问题鲜有明确规定。

理论实务界对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

比如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再或者是滞箱费的责任限制等等。

本文着重对有关滞箱费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滞箱费集装箱航运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其历史并不久远,真正意义上的集装箱运输概念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才出现。

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运输的革命性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极大的降低了货物运输的成本,并且以速度和规模改变了物流的流转方式。

其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提升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仅仅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就占有了国际贸易90%以上的件杂货运量,取代了班轮运输原有的件杂货运输方式。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大量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

其中对于滞箱费的收取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我国对此明显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我国虽然在1992年出台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来对滞箱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定。

但是首先该《办法》只是由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上有所欠缺;其次,该《办法》已于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现在各权威部门对集装箱滞箱费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收取滞箱费的标准等问题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旦发生争议,对滞箱费纠纷相关当事方是相当不利的。

时至今日,我国集装箱运输船队规模已位于世界前列,多个集装箱港吞吐量排进世界前十。

但是立法上对该问题也没有专门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难题。

一、集装箱市场和集装箱管理集装箱运输以其"快速、安全、优质、廉价"的优势在交通运输中引发了一场重大变革。

集装箱通过其自身的特点,从而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不管是航运、铁路还是航空,我们都可以通过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来实现货物的"送货上门",因此,这种运输方式深受广大买卖双方的欢迎,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前景。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货物可能会在港口滞留一段时间,这就需要收取滞箱费。

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停留超过规定的免费存放期限后所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是由船公司或港口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滞箱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货物的类型和数量来确定。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货物在港口停留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同的,而且货物的数量也会影响到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例如,一些易腐烂或易变质的货物可能需要更快地清关和提取,这就可能导致滞箱费的增加。

此外,大宗货物的滞箱费通常会比小批货物的滞箱费要高一些。

其次,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还会受到港口的管理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影响。

不同的港口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而且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滞箱费的收费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一些繁忙的港口可能会采取差别化的收费政策,以鼓励货物尽快提取,从而减少港口的拥堵情况。

因此,在选择港口时,货主需要对不同港口的滞箱费收费标准有所了解,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此外,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还可能会受到货代公司或船公司的影响。

一些货代公司或船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政策和利润考虑来制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因此货主在选择货代公司或船公司时,也需要对其滞箱费的收费标准有所了解,以便选择合作伙伴。

最后,货主在遇到滞箱费问题时,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清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避免因为滞箱费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货主也需要做好货物的提取计划,尽量避免产生滞箱费。

总之,滞箱费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多变的问题,货主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滞箱费的支付问题。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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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 要:集装箱运输方式以其极大的效益性越来越多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同时,大量的集装箱滞箱费纠纷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滞箱费是承运人为了提高集装箱的流转效率而向货主收取的因延滞还箱产生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目前,滞箱费的收取作为一种航运惯例,国内外法律对此问题鲜有明确规定。

理论实务界对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

比如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再或者是滞箱费的责任限制等等。

本文着重对有关滞箱费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滞箱费 集装箱 航运 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其历史并不久远,真正意义上的集装箱运输概念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才出现。

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运输的革命性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极大的降低了货物运输的成本,并且以速度和规模改变了物流的流转方式。

其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提升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仅仅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就占有了国际贸易90%以上的件杂货运量,取代了班轮运输原有的件杂货运输方式。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大量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

其中对于滞箱费的收取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我国对此明显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我国虽然在1992年出台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来对滞箱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定。

但是首先该《办法》只是由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上有所欠缺;其次,该《办法》已于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现在各权威部门对集装箱滞箱费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收取滞箱费的标准等问题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旦发生争议,对滞箱费纠纷相关当事方是相当不利的。

时至今日,我国集装箱运输船队规模已位于世界前列,多个集装箱港吞吐量排进世界前十。

但是立法上对该问题也没有专门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难题。

一、集装箱市场和集装箱管理 集装箱运输以其"快速、安全、优质、廉价"的优势在交通运输中引发了一场重大变革。

集装箱通过其自身的特点,从而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不管是航运、铁路还是航空,我们都可以通过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来实现货物的"送货上门",因此,这种运输方式深受广大买卖双方的欢迎,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得到迅猛发展。

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的集装箱运输量均在全球20大海运公司之列。

而全球20大集装箱港口排名中,中国上海、深圳、香港、宁波、中山、青岛、广州、天津港口(按吞吐量进行计算)则跻身前十。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多,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行业规范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航运市场上对集装箱的经营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专门管理 对于我国国内而言,不少公司都习惯在内部设立相关的管箱部门来对集装箱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并且这些部门往往以自己船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而使用这种管理方法的船公司,往往都是实力雄厚的企业,例如中远、中海等国内航运巨头。

同时国外实力较强的船公司,如马士基之流也通常使用专门设立管箱部门的方法,以船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的法律关系,只不过具体到每一个国家而言,这步骤都是由其设立的相应航运分公司进行,总的来说与国内的做法并没有区别。

(2)委托管理 对于一些实力较小的船公司,其往往没有那么多人力和财力来设立相应的箱管部门,因此他们通常做法是与船舶代理公司签署箱管协议来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和回收。

这些代理公司往往都有相应的箱管部门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这些代理公司往往也代理船公司进行滞箱费的相关追索工作,甚至是代理船公司进行对滞箱费的诉讼行为。

二、滞箱费的产生以及对于滞箱费的定性分析 有关滞箱费纠纷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各船公司制定的高昂的滞箱费率。

同时又由于滞箱费率往往是随着时间成正比例增长,因此,货方往往会发现,一个航次的滞箱费的数额,竟然超过了该航次的运费和集装箱本身价格的总和。

而且在很多货物运输纠纷中,收货人往往会拒绝提货或者延期提取,进而导致集装箱积压在集装箱堆场,并产生滞箱费。

因此,货方往往要承受许多额外的贸易风险。

而另一方面,如果从实际损失上来看,承运人因滞箱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主要是一些难以计算的间接损失和业务管理上的不便,如影响了集装箱的正常周转、影响了承运人的箱源分配等等。

但是这些影响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再次租赁其他的集装箱来进行消除,因此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此时,如果在对滞箱费的收取时,不去计算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而对过高的滞箱费不加以限制,对于货方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在法院审判中,如果责任人想去对滞箱费高于承运人实际损失来进行举证的难度也很大,毕竟想要计算该部分承运人的运营损失是十分的困难。

同时,考虑到现在学界基本支持"滞箱费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金"这一观点。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滞箱费既然属于违约金,那么强调的应该是其补偿性,因此,当收取的滞箱费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时,责任人应该有权力对于其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请求适当减少,这既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又不会对责任人造成额外的赔偿负担。

因此,尽管笔者相信承运人在制定滞箱费的初衷时,并非是为了以此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滞箱费的最终费用依然有过高之嫌。

据统计,以从远东地区出口到欧洲主要港口的每40英尺标准集装箱为例,以中远运价本标准为参照依据,滞箱180天左右累计的滞箱费就可以超过一个集装箱的市场价值;累计25天可以达到运费淡季的最低利润额;累计55天便可达到旺季的最低利润。

三、集装箱滞箱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滞箱费的计算,我国在1992年曾发布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方法》来对滞箱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规范。

但是,首先该方法已于2003年废止;其次,该方法也并没有对滞箱费的赔偿金额规定上限。

而在实际中,对于具体费率的计算,"实际业务中,承运人都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各港口的习惯做法等,再参考《计收方法》来制定合适的收取规则。

" 各承运人对免费用箱期的规定主要参考港口设定的免费堆存期,费率标准则受不同港口情况及承运人的用箱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高于《计收方法》的规定。

以下为当年《计收办法》中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收费规定: (单位:美元(USD)/每天。

) 在种种情况下,对于滞箱费的计算,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出于对双方利益的考虑,审判机关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点做法对滞箱费进行限制:一是以集装箱的价值为标准进行限制;二是根据合同法防止损失扩大条款判断合理的超期时间;三是以集装箱日租金为计算依据,如在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MISC BERHAD)诉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对于最终滞箱费确定,是以同期、同类型、同数量集装箱的租金损失来进行计算的。

但是,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的判决方法都是在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下做出的。

而这种方法,考验了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虽然实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可能造成法官对于自身职权的滥用。

因此,还是必须在立法中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在审判中尽可能实现公平统一的结果。

四、滞箱费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均未对滞箱费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滞箱费的纠纷,同时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因此不完全一致。

所以,制定相关的滞箱费规定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

但是由于1992年的《计收办法》已经在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如果再由交通部等部门对此做出相关法律规章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因此笔者认为,航运法作为调整围绕船舶运输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为了实现航运法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航运市场秩序,提高船公司的效率,实现国家对航运经济的宏观调控的目的,在未来航运法的编纂中加入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规定就不失为一种十分可行有效的办法。

当然,航运法的编纂任重而道远,因此,在现行体系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海商法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一种关于滞箱费的责任限制制度来进行过渡。

当然,在现有国际公约和海事法律体系中,完全没有一种以货方为收益主体而建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因此,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

但是笔者认为该种责任限制制度虽然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承运人本身确也并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

首先,在实际审判中,高额的惩罚性滞箱费是很难获得的,也是不现实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往往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以此来制定赔偿金额;其次,承运人本身也可以通过种种方法来减少因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而造成的自身的损失,对于滞箱费的制定,也只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障而进行的采取的一种手段;最后,滞箱费的本身也正如上文所说,是一种补偿金,而不是一种谋取利益的手段,承运人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于货物运输中收取的运费。

综上所述,伴随着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展,更多的法律纠纷突显而来。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由集装箱引发的纠纷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本文所探讨的关于滞箱费的一些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

然而有关于此类纠纷,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而造成法律上的空白,由此而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的争议。

由于该领域实务性较强,笔者的学识有限,也只能通过翻阅国内外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著作就滞箱费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性的探讨,当然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远不止这么多,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能有更多的收获。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周连成.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王桂香.有关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集装箱化.2003(10).26. 石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2]杨良宜.滞期费.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3]傅延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 [4]陈金山.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探讨.中国水运.2008(1). [5]张国军.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集装箱化.2014(2). [6]郭俊莉.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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