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基础,国际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理、国际法规、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书。
那么,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指全人类所共同承认的以保障国际社会之平和、稳定及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更具有普遍性,具备跨国性、跨文化性等特点。
国际法源自多个渠道,包括国际法理、通行原则、国际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文书,它们一起构成了当今国际法的现代体系。
国际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强制执行。
二、国际法的重要性1. 保障国际社会中的和平与稳定作为现代国家关系体系的基础,国际法保障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之间如何展开普遍合作,如何处理争端等重要问题,从而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种基于规则的、公正的合作模式。
2. 促进全球经济贸易以及民间交流国际法促进了全球有序的对资源开发的竞争以及贸易进出口发展。
国际法规定了关于国际间商业往来和相互承认贸易标准、贸易条约等方面的法规,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国际法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民间交流。
在国际的教育及文化交流方面,国际法能够保障各个国家之间的人和物的自由流动,方便民间的文化交流。
3. 维护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国际法不仅需要保障国际间交往的和平稳定,还需要为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法规在全球推动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这些法规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类和全球环境之间的互动。
通过国际法确保了全人类的权益和未来的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巨大的作用。
它通过规定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合作。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规则和原则,旨在管理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它涉及到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现代形式主要起源于欧洲。
以下是国际法发展的主要里程碑:1.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起源在公元17世纪,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人们开始提出一种规范国家行为的需要。
《威斯特法伐约》和《萨克森约》成为最早的国际条约。
2. 国际法的正式确立在19世纪,国际法得到更全面和系统的确立。
《维也纳会议》(1814-1815)于欧洲各国间形成了新的国际秩序,标志着国际法作为一门现代学科的出现。
3. 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其宪章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其他国际法的发展,都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依靠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国际社会的行为。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无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国际影响力如何,它们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对待。
2. 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确保国家享有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和平。
3. 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这个原则是国际法强制力的核心,没有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的国际关系。
以下是国际法的几个主要领域: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确保个人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2.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定各国之间关系以及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由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判例等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法可以扮演以下几个重要的角色:一、调解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纠纷也就时有发生。
国际法则能够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
无论是经济活动、环境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国际法均有规章制度来维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三、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国际法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成立的宗旨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同时扶持各国发展。
同时,国际法约束各国不得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解决国际纠纷,这就为各国之间的和平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规范国际行为国际法作为全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能够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防止错误和恶意行动发生。
例如,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要求它们遵守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执行公正和负责任的行为以避免严重后果,同时这也维护了全球法律秩序。
五、促进全球治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国际间互动日益频繁,全球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国际法可以建立适当的机制来协调国际间关系和行为。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国家主权与权益、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全球治理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框架。
国际法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内容、来源和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的定义和内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到领土、主权、国际合同、外交、国际责任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主权与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主权和对内外事务的管辖权。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合同与条约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合同和条约的签署、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
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合同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间的行为和责任。
外交与领事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和领事制度。
外交是国家间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流的重要手段,领事活动则是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国际责任与争端解决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为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长期形成和普遍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公平原则、善意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国际司法实践则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裁决,积累和完善了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法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共识和遵守。
如果国家不承认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1 论述国家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基础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的不当行为能够在国际法上归因于国家,即该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又称为主观要件;国家不当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即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又称为客观要件。
对犯有某些国际法上严重罪行,如战争罪的个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制。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 试论述解决和平争端的方法谈判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
调查调查是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解决争端的制度。
调停要在调停人的善意帮助下促成当事人各方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和解由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研究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促进当事者间争端的友好解决。
3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1)二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相同(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但是在馆舍的特权上也存在区别:1在发生紧急的情况下例如火灾的情形下,接受国的救助人员未经允许也不得进入使馆;但是在领事馆发生上述事实时接受国可以采取保护行动。
2外交使馆内的财物如交通工具绝对不受征用,而领事馆内的财产在必要时可以被征用,但应给于适当的补偿。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
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
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
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主要区别有:(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4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
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环境法中有许多为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其中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原则,预防环境损害原则,共有资源共享共管原则,合作保护人类环境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被各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5外交保护权的性质和内容案例分析1 科孚海峡案什么是无害通过?哪些情况构成非无害通过?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隶属于沿海国地主权管辖之下,为了照顾海洋航行自由地利益,沿海国一向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
2、对於通过为无害的断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
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2 加罗林号案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指国家在遭受外国的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这种权利并非源于其他主体的特别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这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法的充分肯定。
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卫权如同其他国家基本权利一样,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国际法限定的范围内正确的行使。
(2)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及国际习惯法,受到武力攻击是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前提。
现在并没有明确武力攻击的定义,也没有界定武力攻击的范围,但是很明显,使用武力不等于武力攻击,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行使自卫权的主体及针对对象。
如前所述,行使自卫权的主体是遭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针对对象则是发动武力攻击者。
3、自卫权行使的时间。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行使的时间是从受武力攻击时,到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
前者是开始时间,后者是结束时间。
4、行使自卫权的判断机构。
首先,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有权做出自己是否将要或正在行使自卫权的初步判断,是行使自卫权合法性的初步的判断机构。
其次,在使用武力引起的争端中,冲突双方都可能根据自卫权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而实际上,冲突双方绝对不可能都是合法的,往往是一国借“自卫”之名而行侵略之实。
这就有必要“在联合国体制下,应当认为安理会是行使自卫权的最终的判断机构。
5、行使自卫权的限度。
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
从强度和后果看,武力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必要性是指受武力攻击的国家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和平手段可供选择做出反应的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武力自卫。
相称性原则是指武力反击的规模和强度应限于迅速实现自卫目的所必要的合理范围内,即自卫行为应以“解除攻击威胁”和“恢复原状”为限。
3 东京审判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参考答案:(1)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
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
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
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
东京审判强调,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