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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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综[2010]8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8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82号)收悉。经研究,对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函复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六月八日附件:

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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