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关于对屠永发、傅世平、张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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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月16日决定免去夏宏根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6日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市和驻赣人民解放军等12个选举单位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代表609名。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60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现将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6日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选举刘铁流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现予公告。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13年1月28日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选出:主任苏荣副主任洪礼和魏小琴(女) 朱秉发陈安众谢亦森马志武(回族)秘书长魏民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果、上官新晨、王可忠、王海、冯桃莲(女)、朱清仙、伍再谦、刘金炎、李广振、李水弟现予公告。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13年1月28日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5日补选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如下:李玉英(女) 汪毓华(女) 宋才火林兴富(布依族) 周健儿周容兴涂勤华梁彩云(女) 屠永发傅世平现予公告。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宜府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SL〗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激发思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精神动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脱贫攻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中共宜丰县委、宜丰县人民政府等9个集体和聂庆等4名同志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高安市扶贫办公室等12个集体和黄国东等2名同志给予通报嘉奖,对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应对自然灾害、“产业兴市、工业强市”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中共万载县白水乡委员会等17个集体和赵斌等4名同志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及时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以此为新起点,展现新作为,再创新业绩。
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及时奖励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十四五”时期把宜春建设成为“综合实力强市、绿色发展大市、文明幸福城市”的发展目标,聚焦“六个求突破、五个走前列”重点任务,拿出“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姿态,顶风开船,迎风奔跑,奋力跑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快节奏和加速度,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宜春华章,描绘好新时代宜春改革发展新画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22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先进县(区)、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通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22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先进县(区)、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抚府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22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先进县(区)、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建筑业面对新冠疫情挑战和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逆势上扬,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678.06亿元、同比增长10.4%,增速位列全省第2位;建筑业税收21.25亿元,较2021年同比增长19.4%,为全市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宣传典型、激励先进,根据《抚州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4年)》(抚办发〔2022〕18号)精神,经综合考评,现决定对2022年度抚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三年倍增工作先进县(区)、建筑业特殊贡献企业、优秀建筑企业、建筑业外拓市场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等60个单位、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县(区)、优秀企业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全市建筑行业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奋力赶超,进一步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报。
2023年2月20日附件2022年度抚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三年倍增工作先进县(区)、抚州市建筑业发展特殊贡献企业、抚州市优秀建筑企业、抚州市建筑业外拓市场优秀企业和抚州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名单一、抚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三年倍增工作先进县(区)(4个)东临新区、广昌县、崇仁县、临川区二、抚州市建筑业发展特殊贡献企业(1家)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抚州市优秀建筑企业(31家)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三棵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抚州市建筑业外拓市场优秀企业(4家)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抚州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20个)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亚锋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周鹏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霖平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清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元海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友祥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智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长荣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会玲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徐志勇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光明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邹小梅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辉勇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锐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贤志江西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涛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忠泉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的通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府厅字[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的通报(府厅字〔2013〕40号2013年3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2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查处了一批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扬先进,推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授予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等38个单位“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单位”称号,授予熊战波等84名同志“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名单一、优秀单位(38个)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财税犯罪侦查指导科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处省财政厅非税处九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景德镇市国税局稽查局芦溪县国税局稽查局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鹰潭市国税局稽查局赣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瑞金市国税局稽查局宜春市国税局稽查局上饶市国税局稽查局永丰县国税局稽查局金溪县国税局稽查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乐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芦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黎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新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萍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新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定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广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乐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优秀个人(84名)熊战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汪明荣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严峻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何琦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曾国勇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思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黄怡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郭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黄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黄长科省财政厅钟建明省财政厅罗士云省财政厅张慧省通信管理局朱京华省通信管理局马景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黄宁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段益诚省税务干部学校王群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赵静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菊根南昌市经开区国家税务局丁学勤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欧阳浩敏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涂永华景德镇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占勇华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海萍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明尧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廖银波新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姜至诚分宜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赣英鹰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晚庭余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辉发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荣生石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夏之贵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汪均华万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敬东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建军婺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艳余干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明华吉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根凤吉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罗士平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姜华荣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谢鑫国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文新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徐广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许敬中彭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满云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许世娜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邹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谢卫坚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焕莘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邓萍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世芳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湖亚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根东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胡咀汉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茶花万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管利敏德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小军吉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庆华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邓明根新干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黄志峰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瑞鸿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代增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周瑞南昌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黄宏宇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遇春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明景德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田俊卿萍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彭俊芦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廖双喜新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吴倩庚新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刘小华鹰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彭伏宇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赖强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郭彦玖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竞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邓松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滕杰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张忠军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丁盈铅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饶泽平万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XXX 吉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邓春林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杰南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2•【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立足江西发展新方位、新阶段,把握发展新态势、新趋势,作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加速推进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坚决扛起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职责使命,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领域、全流程、全环节,为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贡献了法院力量,形成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江西法院品牌和特色。
2022年11月1日,是我省第二个“江西营商环境日”,也是我省推进“一号改革工程”以来的首个营商环境日。
为全面总结宣传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的探索和创新,省法院评选了2022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涉及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创新柔性执法、推进多方多元诉源治理、提升办理破产法治化便利化专业化质效等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多个方面。
这些案事例体现了全省法院聚焦“做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持续以第一等的力度、第一等的举措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智慧。
事例1 宜春法院构建“3+1”工作机制紧盯企业需求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01【基本情况】为精准服务宜春重大项目,推进府院联动机制走深走实,高效兑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宜春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聚焦宜春打造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定位,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宗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2024年6月17日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接受捐赠票据”),是指由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印制,用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宗教院校、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务捐赠,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接受捐赠票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接受捐赠票据”是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接受宗教、财政、监察、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接受捐赠票据由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编号,分存根、收据、记账三联,套印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票据监制章。
其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货币(实物)种类、单位、数量、金额、开票人、复核人、接受单位及联次等。
第五条“接受捐赠票据”实行申领制度。
第六条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和上一年度票据领用情况,将捐赠票据分配给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0年度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予以奖励的决定-余府字[2010]3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0年度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予以奖励的决定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0年度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予以奖励的决定(余府字〔2010〕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科技创新城建设,根据《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余府发〔2004〕14号)和《关于修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余府发〔2007〕24号)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含硼微合金钢线材”等2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铁坑褐铁矿开发研究与应用”等6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镁质生石灰的开发及应用”等17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科技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投身科技创新“543211”工程建设,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市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城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0年度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2010年度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一等奖(2项)1.含硼微合金钢线材完成单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刘辉杰、吴绍杰、周永明、王国君、闵福春、黄小山、张明仕、王国文、付军2.常温常压酸浸工艺电解镍完成单位: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人员:付舒宏、郑国忠、李莉、黄一峰、罗明友、王荣生、李顺友、戴征文、张克忠二等奖(6项)1.铁坑褐铁矿开发研究与应用完成单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况百梁、黎燕华、叶天真、胡晓洪、甘建华、徐柏辉、储荣春2.DSS炉二次加料装置的试制完成单位: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人员:XXX光、李松林、张涛、肖贵云、胡动力、刘华3.矿山资源与开采环境三维可视化建模技术研究完成单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大学、长沙迪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人员:胡晓洪、王李管、刘翔、毕林、唐鹏善、贾明涛、徐鸿伟4.深井双螺杆泵完成单位:新德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人员:赵育基、廖秋根、汤小明、周新坤5.RTU自动校验装置完成单位:江西八达电子有限公司完成人员:李力华、申莉、陈俊、黄小平、周向东、杨璃、史萍6.血管腔内激光联合个性化手术治疗下肢静脉疾病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龚军、宋永安、胡勤秀、刘瑞梅、席锦蓉、曾庆武、钟琰三等奖(17项)1.镁质生石灰的开发及应用完成单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人员:严幸、张绍斌、况百梁、刘道林、陈伍烈2.电炉热装铁水冶炼工艺技术研究与开发完成单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吕东刚、冯小明、廖友祥、陈三芽、周建明3.免烘烤铝碳质长水口完成单位:新余市恒达炉料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彭军根、夏文勇、廖鹏、付军、王国文4.新型固态碘化银烟条及播撒装置完成单位:江西钢丝厂完成人员:王雪霖、周建中、朱科平、刘文生、刘金根5.湿法工艺生产高纯碳酸铯完成单位: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人员:翟建明、孙师根、严小南6.优质杂交油菜示范推广完成单位:新余市粮油生产站完成人员:胡水平、胡梦谷、钟小润、严根、刘学新7.台湾麻绿竹笋产业化技术开发完成单位:江西省绿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夏军华、江军山、李满山、钟华山、李苏华8.应用混合变应原治疗皮试阴性变应性疾病研究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符卫民、李爱华、刘春晓、何小平、曾浩武9.封闭负压技术治疗骨外露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阮志勇、杨勇、付剑芳、寥劲松、胡晓健10.高血压患者心血管危险分层与脉搏波速度的关系研究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万红梅、黎兰芳、邹科慧、王水珠、黄清梅11.彩色与能量多普勒超声在诊断下肢血管疾病中的应用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江涛、何小萍、罗慧军、彭洪波、王颖琦12.尿酶系列联合检测及对肾功损伤诊断的临床应用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姚海林、欧阳庆、刘绍珍、周群、黄金平13.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治疗近视的临床研究完成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完成人员:幸宜春、廖玖莲、叶小飞、左仁瑞、刘理萍14.现代信息技术在院前急救医疗中的研究和应用完成单位:新余市紧急救援中心完成人员:阮小莲、潘帅平、卢书梅、徐满珍、胡金香15.气管内吸引早期诊断新生儿肺出血完成单位: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完成人员:傅建平、胡安辉、丁小红、袁水生、郭中华16.独一味软胶囊完成单位:江西欧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人员:简勇学、赵凯、漆俊芬、叶资萍、钟云梅17.众生片完成单位:江西青春康源制药有限公司完成人员:刘木生、马小泉、黄样华、李志发、王光辉——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赣府厅字〔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7日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8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要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示范引领。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是依法依规、市场运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投资项目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资产,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是整体谋划、分类推进。
坚持应盘尽盘、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分领域、分类别采取差别化盘活措施。
二、盘活重点(一)重点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您对府院联动机制价值功能的认识,对搭建制度平台,推动“府院联动”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议,我们深表认同。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破产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务、管理人履职保障,还是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社会多方的配合。
府院协调机制有利于强化市场调节机制,优化破产程序中的政府参与环节,有助于缓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境。
但搭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府院协调制度化平台,需要从完善破产制度规定、提高破产处理的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着手,是一个包含了法律制度、权责划分、运行方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进。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也是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科学分工所决定的。
为了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推动法院与政府破产案件协调、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个部门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搭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府院协调平台,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履职,加快打造高品位、高水平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联合或推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多地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构建府院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风险评估预警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税费优惠减免、职工安置与稳定、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2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文取代。
│││作的通知│││├─┼─────────────┼─────────┼───────────┤│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形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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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赣府字[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赣府字〔2012〕72号2012年10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从2009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今年7月1日已经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至此,我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
为表彰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等80个单位“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涂小凤等80人“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此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再创新的业绩。
各地、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促进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决策部署,推动江西绿色崛起,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
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加剧大气污染,造成资源浪费,危及公共安全。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强化举措,大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培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一)基本任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李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 /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李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赣府字[2018]2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6
【实施日期】2018.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李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赣府字〔2018〕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李能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研究室主任;
龙子平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昭和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朱烈滨,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许忠华,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邱晓辉、曾志将,江西。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免去毛惠忠的江西省农业厅厅长职务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免去毛惠忠的江西
省农业厅厅长职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施行日期】201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25日决定免去毛惠忠的江西省农业厅厅长职务。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