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控制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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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观控制总体目标
为保证滨水空间开敞性及城市景观的协调性,本次景观主要控制规划临湖区域地段,把非核心区打造成为充分体现近现代建筑风貌特色的建筑精品展示区。其总体目标如下:
1、建筑突出近现代特色,打造建筑精品展示区。
2、临湖控制20米开敞性绿带,形成贯通整个规划区的滨水绿道系统和慢行系统。
3、临湖建筑前低后高,后排建筑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轮廓线,城市整体景观形成分区、分层次的天际轮廓线。
4、建筑应与背景山体相协调,体现山水城市的特色。
5、临湖不得为封闭小区,并保证纵向景观视线通廊畅通。
6、结合非核心区整体景观风貌特色,对护堤护岸和消落带进行生态景观化处理。
7、总规城市建设范围外的用地以生态绿地为主,保持生态的和谐性。
8、通过对现状的梳理分析,确定各区域的敏感程度,并结合区域之间的关系及城市整体景观相应的对各地块建筑高度进行控制。
二、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整体控制苎溪河呈东高西低;临湖低,两侧高。各地块内建筑高度应梯次增加。规划划分4 为个高度控制区:21米建筑高度控制区、30-40米建筑高度控制区、60米建筑高度控制区和80-100米建筑高度控制区。
16号地块为公用设施用地(申明坝污水处理厂)。
17号地块用地进深较窄,不适宜建设,将该地块调整为公园绿地。
18号地块局部受用地进深影响,部分用地可建设,西侧用地条件较好,可控制为60米以下,东侧考虑到入城大道城市景观及用地进深影响,可控制为21米以下。
19、20、21号地块处于城市建设范围内,用地条件较好,适宜前期建设开发,且与天仙湖核心区控规相衔接,属于城市景观非敏感区域,建筑高度可控制为80-100米之间。
22、23、24号地块局部用地受巴蕉滩防洪和现状高速公路及规划铁路影响,
用地受到一定制约,属于城市景观较敏感区域,建筑高度可控制为30-40米之间。
25、26、27号地块处于城市建设范围外,属于敏感区域,受总规城市道路及用地进深影响,用地可调整为生态绿地。
28、29号地块处于高梁镇区建设范围内,其开发建设应结合高梁镇总规修编后在实施,小城镇建设其建筑高度可控制为21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