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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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讲座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帮助听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

2. 劳动合同的定义讲解劳动合同的定义,包括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以及劳动合同的失效和终止等方面。

3. 劳动合同的类型介绍劳动合同的类型,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每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讲解其特点、签订方式、终止方式等相关内容。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解释讲解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及其解释,包括工期、工作内容、工时、休息时间、工资、社保、请假、调休及工作保障等方面。

针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本进行解释,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5. 劳动权益保障讲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包括职工文化程度、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假期权利、劳动伤害处理、女职工保护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实际解决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调解方案。

6. 劳动纠纷处理讲解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对企业员工常见的劳动纠纷情形,如加班费、工资计算、合同解除、违法解除等进行案例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7. 总结总结讲座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为听众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材料,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本讲座,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素养,以及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和技巧。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分析
1、立法时的社会环境背景。

2、立法时的法律背景。

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主要区别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要支付补偿金及解除合同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员工入职一个月至一年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

3、入职一年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况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5、试用期时间限制规定。

6、劳务派遣规定。

7、其他规定。

三、新法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
四、企业对新法的误区
1、规避义务签订劳务合同
2、签收员工手册=公示规章
3、岗位变更无须协商一致
4、劳务派遣能降低成本
5、其他
五、企业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要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2、用工单位须更加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3、人力资源的管理应专业化、规范化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
5、加强证据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
一裁终局(1/2)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加强用工管理 合理规避风险

要有专门化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 建立完善严格的制度 注意以下几点 ⑴关于招聘 ⑵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 ⑶劳动合同管理要规范 ⑷要建立劳动合同预警制度 ⑸变更、解除需谨慎


规章制度(4/5)
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5/5)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 修改完善。
特殊人员
◆停薪留职人员和长期不在
岗人员
◆实习生
◆ 已退休的返聘人员
一裁终局(2/2)
救济途径:

劳动者:第48条 用人单位:第49条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
明确规定不经仲裁裁决可直接进入诉讼
的情形(第29条、43条)

其他仲裁裁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收到裁
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章制度(1/5)
◆企业规章是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 细则和操作规程 ◆企业制度是对法律法规政策空白 点的有效延伸 ◆企业规章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 依据
③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④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⑤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重点内容解读提纲案例:王安全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王安全,38岁,小学文化。

2011年3月11日,经老乡陈某介绍到西藏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某建筑工地上打工,工种是砖工,王安全从来都没有和老板见过面,每月6000元的工资是从陈某手上领取。

2011年10月,工地上一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手臂骨折,公司老板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给了工人1000元,让其白行回家。

王安全感觉白己还是应该和老板签订一个劳动合同,10月15日,他找到公司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说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以前的就算作试用吧,王安全当即同意,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不变。

11月某日,王安全在工地上晕倒,后经诊治为心脏病突发,需休息15天。

公司老板认为王安全已经不适宜在工地工作,打电话通知他明天不用来工地上班,可以给他2000元的补偿,让他白己另外找工作。

王安全认为白己还可以干,于是,第二天骑电动车到公司找老板说明此事,不想过马路时与一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严重受伤,后到医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62000元,全部由公司老板支付,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老板还给了王安全8万元让其回家做点小生意。

王安全经劳动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

王安全想到白己下半辈子不能劳动,于情于理又不能找公司老板再拿钱,请你为他出主意。

(请根据后面的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并回答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98条。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知识讲座2008年3月5日《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六次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

其意义之深远不言而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组织机构㈠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㈡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指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的活动,称之为劳动争议处理。

㈢组织机构:1、调解组织: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组成。

人员为单数。

⑴下设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⑵仲裁员的条件:首先是思想品德要过关,为人要公道正派;其次是业务素质要过硬,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职业满3年的。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以及受理劳动争议的基本要求㈠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1、协商:劳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合同法讲座【ppt附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讲座【ppt附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课提纲

因为以上原因,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 因侵害劳动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 生,劳动信访案件占全部信访案件三分之 一。
这种状况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严重 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
1、生产活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劳动不仅创造了财富,劳动还创造了人 类和人类社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依赖 于生产活动连续、有序的持续进行。
对等谈判 三方协商机制 利益平衡
如何理解“单保护”表述
1、“单保护”表述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 殊性,偏重或倾斜保护劳动者
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双方都应全面 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9种法定情形以及经济性裁员等规定, 就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讲座
王祖云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目的、意义和调整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现实: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低,拖欠 工资;农民工基本没有社会保障;滥用劳 务派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工伤后得不 到补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劳动者 举证不能,维权成本高等。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上采用的是“单保 护”表述。在立法过程中争论激烈,一种 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对双方当 事人应当平等保护。
之所以采用“单保护”表述,这是劳动 关系完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人身性——出让劳动必然牺牲人身自由; 使用劳动以劳动者健康为前提;劳动过程 有人身风险;人格尊严,体面劳动。
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使劳动者举证 困难,维权成本高。
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职工缺乏归属感, 严重影响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不可能 与单位同舟共济,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劳动合同法授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授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授课提纲)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龚和艳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特定性。

3、法律依据的特定性。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文本来源:(1)双方共同拟订;(2)用人单位制订;(3)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格式文本。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一)订立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签字盖章)三、劳动合同的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法定必要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限要依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

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14条)(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补充条款(1)培训服务期约定(2)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约定(2)违约金条款(4)补充保险、福利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08.1.1和2008.5.1开始实施。

这是两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即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人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大大减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好好学习、履行这两部法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很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逐条解释。

现仅就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关内容作一个概略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1、宗旨(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第二条):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的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其劳动者;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时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订立或者推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②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③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彩)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彩)

(二)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方针 我国建立“和谐社会” 下劳动保障(特别是薪酬机制、劳
动合同制,“养老、医疗、工伤” 三大社会保险,以及“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的发展变化走势,以及 的发展变化走势,
由此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外部的新情 内部的新问题; 况、内部的新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取 劳动合同法》 决于动态的多因素(国内外政治、 决于动态的多因素(国内外政治、 经济状况,某地区劳动力供求质量、 经济状况,某地区劳动力供求质量、 数量和结构的情况, 数量和结构的情况,某时某地某用 人单位或劳动者各自主客观需求或 利益均衡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一概而论 利益均衡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3、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 制定《劳动合同法》 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劳动合同法》 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劳动合同法》, 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 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 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 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 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 4、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 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 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现象, 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现象,国 家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 任过轻、 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 等;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和实操 劳动合同法》 方面应注意处理或预防的问题 讲座(提纲) 讲座(提纲)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处
自今年六月国家公布《 自今年六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许多专家学者、 劳动合同法》后,许多专家学者、社会各界 人士纷纷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 )、通过各 人士纷纷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通过各 种方法发表“高见”或解读。 种方法发表“高见”或解读。 然而, 永远是“双刃剑” 然而,“法”永远是“双刃剑”!任何 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各方利益博弈(协调) 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各方利益博弈(协调) 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她们、 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她们、客观且 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她们。 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她们。 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并不替代、 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并不替代、排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提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提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提纲第一章总则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具有下列特征:1、劳动争议当事人是特定的。

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需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需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需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二)、立法宗旨1、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及时原则(四)、着重调解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五、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责任(一)、证据的一般规定1、证据的概念2、证据的种类3、举证责任4、举证责任倒置(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详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六、劳动争议参加人(一)、劳动争议当事人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规定(二)、劳动争议代表人(三)、代理人(四)、第三人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1、性质不同2、机构不同3、程序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四)、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处罚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

11/11/2024
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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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待遇: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患病职工支付工 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的80%;
➢用人单位在遵守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可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 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后,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本人工资,患重症的 需额外增加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需额外 增加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
11/11/2024
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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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组庭、 处理的时间,由原来的7日受理缩短为5日、7日组庭送 达缩短为5日、15日答辩期缩短为10日、60日审理期限 缩短为45日、30日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为15日,而且还 引入了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调解仲裁法将 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延长了1日,并引入当事人有正当 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内容。上述变化旨在缩短当 事人维权时间,从而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防止案 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防止某些用工不规范的用人 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尽可能 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
11/11/2024
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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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争议调解时限:
➢ 十五日
➢《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
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处理条例》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
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 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解析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着重调解,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比较有特色的法律原则。

调解在我国有渊源流长的历史,被称为“东方一枝花”,并被西方所借鉴和发扬,形成了目前流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析】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一是协商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在这四种解决机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除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通过向当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劳动者不受限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也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计的。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解析】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讲稿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瞿靖扬电话87338072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光盘资料说明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内容第四部分社会保险综述第五部分有问必答第一部分光盘资料说明1.本手册以实用为主,总体上是按照法规综合、程序规定、劳动关系和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排序2.本手册采用电子查询为重要手段3.为方便查找和使用,全部文件采用统一文件名标示4.目录中文件名采用简略形式,正文采用文件完整名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劳动关系:招用其为成员、单位管理、有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无、完(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履行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危害2、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学历、资格和经历3、签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4、办理入职手续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1、岗位的约定应宽泛2、工作地点约定结合企业实际3、劳动报酬中标准工资约定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表述为按甲方企业薪酬制度执行等)4、对文书的送达应有专门条款5、社会保险等约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6、不约定劳动纪律条款7、签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条款)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续签、变更程序1、征求意见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变更协议(二)调岗、调薪的问题(1)岗位薪酬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2)实践中有分歧(3)仲裁司法机关的态度:首先承认其次防滥用举证其具有“充分合理性”(三)加班工资问题对加班的一般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安排延长时间工资的150%;安排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200%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30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1、主体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额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 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劳动者 2、 16岁——男60岁/女55岁 3、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退休者 4、 无行为能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机 关、企事业、 社会团体、个 体经济组织) 与劳动者 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 双方都是个人或者都 是单位,也可以是单 位与个人 平等主体
劳动合同的期限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订立条件:
协商一致(协商订立)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强制订立)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强制订立) 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同订立)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 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得超过1个月
不得超过2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 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 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利等
•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
相互告知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序 号 审查内容 可能导致的 风险 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人力资源管理之法律思维核心思想国家法规指明路,规范管理是方向。

违法风险知多少?实务操作有技巧。

勇担责任创和谐,再做时代弄潮儿。

一、国家法规指明路——合法经营又好又快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企业和劳动者的强弱是相对的。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上打的是人民战争,走的是劳动者驱动经营者守法的路线。

宣传力度不逊于《消法》。

●企业仍然具有足够的管理空间。

守法与管理要两手抓。

●在强势的时候不做好准备,等到弱势的时候连证据都找不到。

●企业用工成本增长有限,但违法成本却大大增加。

●合法经营才能又好又快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的十个新认识1、企业管理理念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需要发生变革;2、人力资源管理成为老板工程;3、实行合法、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淘汰和激励机制)成为最大的挑战;4、参透内容,降低实务操作的法律风险是长期的任务;5、事前制定依据,事后要有证据,是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标准;6、员工违章成本与辞职成本同样加大;7、工会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托对象;8、企业必须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提升雇主形象,吸引和留用优秀忠诚的员工,变“找好人”为“用好人”;9、人力资源管理要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新人的培训成本、失误成本和老人的激励成本、关系成本、流失成本);10、人力资源管理大有文章可做,在企业更有地位和影响力。

企业三怕、三想●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

●一想留住想用的人;●二想低成本的淘汰人;●三想合法高效的管理人。

三种境界●不满,逃避,侥幸心理;●无可奈何,得过且过,局部调整;●深入研究,规范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三个根本任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有效激励独立的思考与决定,甄别三方意见:●人力资源咨询●法律顾问●企业HR必由之路●从“效率优先”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到先富带后富和共同致富。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附件2:《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1)2004年9月16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3)2005年1月4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国务院)(5)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月28日初审)(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件意见反馈)(6)2006年12月24日(二审稿)(7)2007年4月10日(三审稿)(8)2007年6月24日(四审稿)(9)2007年6月28日(五审稿——正式稿)(10)2007年6月29日(表决稿)(11)2007年6月29日(通过稿)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谐社会的提法:(初步讨论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1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1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1、保护劳动者利益(目的保护企业)2、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1)长期:(1)对劳动者有利;(2)对企业有利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P5三、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对企业的有利因素P8—P10四、劳动合同法的重大规定与企业的应对措施1、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明确了生效条件。

1)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是企业的内部法,依法可依据使用2)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1)对员工有约束力;(2)时间效力:员工上班时间都要遵守。

案例:某公司员工首层表示:“员工在厂区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而刚好有一名员工在厂门外下班排队打卡时与人插队与保安殴打。

据此,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该员工不服提出申诉认为当时已下班,在厂门外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最终法院认为,职工上下班违纪也是整个工作时间的组成部分,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律师建议:员工手册应该包括的范围,如厂区范围内,上下、宿舍、饭堂,如果宿舍饭堂在外的还有4楼注明具体位置。

3)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文件(1)制度规章要明确用人单位:你们某公司依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合同,的提供的是集团公司的员工手册。

该手册也未明确是该公司。

因此,律师认为,下面各分公司均告用制度内要合法。

(2)要与职工大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予以协议。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建行平等协商程序,正视建行公平、公正程序,都要做好记录,存有相关证据如会文纪要、讨论记录、员工签名、职工代表推荐记录等。

4)企业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A:语言简洁、合理清晰、前后一致B:实用、具有可操作性C:扣员工工资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D:整顿没有责任的条款,如公司规章,上班的时间禁止打,但未违反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见有根据。

E、全面性,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佣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经补偿,但计清“严重责任”、“重大损害”,规章制度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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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08.1.1和2008.5.1开始实施。

这是两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即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人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大大减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好好学习、履行这两部法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很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逐条解释。

现仅就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关内容作一个概略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1、宗旨(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第二条):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的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其劳动者;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时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订立或者推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②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③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条第二款)。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第六条)(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服务期问题:1、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系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服务期的确定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同上第三款)3、劳动者违约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1、生效条件:协商一致,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2、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动合同效力的判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五)劳动报酬:1、劳动报酬包括的内容:①工资(即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②实物报酬,如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服等实物;③社会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确定:①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的,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规定。

3、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的津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济宁市自2008.1.1起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中区、任城、兖州、邹城、曲阜、微山为620元/月;其他县区为500元/月。

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劳动才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工伤、生育保险费只由单位负担。

5、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时支付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条)(六)工作时间:1、基本制度:①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1日;②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应当安排休假;③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④带薪年休假制度。

2、加班费规定:①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3、不受延长工时限制性条件的例外情况: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安全:1、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③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④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劳动者的基本义务: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②从事特种作业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不得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的劳动;③不得安排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④不少于90天的产假;⑤不得安排哺乳期从事第三级强度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及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②不得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第四级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及其法律后果:是指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

如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则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负违约责任(但处于服务期、负有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等义务的劳动者除外)。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条件:①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单位以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完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失性辞退”。

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舞弊,造成重大损害;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无过失辞退”。

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裁减人员:①依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裁人员的;④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部分人员的优先留用权和被减裁人员的优先招用权。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7、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条件:①劳动者的法定解除;②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③非过失性辞退;④较大规模裁员;⑤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⑥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准:①本单位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下同)。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3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济宁市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3752元,月均1979.33元)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前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4、后续工作: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交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文本保留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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