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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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08.1.1和2008.5.1开始实施。这是两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即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人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大大减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好好学习、履行这两部法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很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逐条解释。现仅就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关内容作一个概略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1、宗旨(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第二条):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的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其劳动者;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时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订立或者推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②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③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条第二款)。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服务期问题:

1、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系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服务期的确定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同上第三款)

3、劳动者违约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

1、生效条件:协商一致,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2、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动合同效力的判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五)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包括的内容:①工资(即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②实物报酬,如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服等实物;③社会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确定:①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的,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规定。

3、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的津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济宁市自2008.1.1起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中区、任城、兖州、邹城、曲阜、微山为620元/月;其他县区为500元/月。

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劳动才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工伤、生育保险费只由单位负担。

5、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时支付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条)

(六)工作时间:

1、基本制度:①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1日;②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应当安排休假;③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④带薪年休假制度。

2、加班费规定:①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3、不受延长工时限制性条件的例外情况: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安全:

1、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③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④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劳动者的基本义务: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②从事特种作业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不得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的劳动;③不得安排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④不少于90天的产假;⑤不得安排哺乳期从事第三级强度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及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①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②不得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第四级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及其法律后果:是指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如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则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负违约责任(但处于服务期、负有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等义务的劳动者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条件:①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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