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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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变动与实质性修改

民法典的变动与实质性修改

《民法典》的体系与变动一、民法典的体系二、民法典的变动(实质)(一)总则编变动1: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变动2:1.由于无权代理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物权编变动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行使。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是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新增)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双绝对多数决):①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以下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简单多数决):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变动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变动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且取得收益。

变动5:注意: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上述规定。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专家精解

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专家精解

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专家精解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它对整个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下面,我将以《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专家精解》为题,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适用范围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民法适用的原则和民法的基本特征。

其中,规定了民法适用的原则有法定主义原则、平等原则、自由意思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民事关系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典总则编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需要满足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等。

此外,法律行为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和撤销等问题,为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障。

三、法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对法律主体的规定十分重要。

它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法人的成立和终止等问题,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各类权利。

同时,还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的义务,如诚实信用、保护环境等。

这些规定为民事活动的平等和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对整个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精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中的49个法律要点(学生教师法律各行业人士等学习民法典应知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熟知的内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民法典》修改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94个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解读--总则编1

民法典解读--总则编1

例如,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 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行 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必 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其次,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 分编则属于一般性规定, 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需要优先适用民事 单行法律。 比如, 《民法典》 第 188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 自然人生存期间, 其民事权利能力不 因任何原因丧失、 消灭。 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都 不能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自然人即使因被判处刑事处罚而在监 狱服刑, 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其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也不受影 响。
二、民法典的规定与ຫໍສະໝຸດ 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民法典》 第 11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 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编中对相同 问题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适用其他各编的规定。 比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 第 153 条规定,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2020年新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为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内容。

2020年新民法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新增三项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为了避免过于冲动的离婚,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新民法典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新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意义,规范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总则编共有十二章,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为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总则编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事项、意思、能力、表达等成立要件方可生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保护,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应当予以无效。

第四,总则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规定。

总则编规定: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合同履行应当诚实信用;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总则编规定了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

总则编规定:责任应当基于过错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对于过错行为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应当分别适用,如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责任、商品质量责任等。

第六,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事实认定和证据的规定。

总则编规定: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既可以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也可以用推定、借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七,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主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如请求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寻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法救济措施,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典的修改和新条文解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包括取消“买卖婚姻”、“男女同居合法化”等,强调个人意志自由原则,保障婚姻家庭权益,提高了婚姻家庭法律地位。

二、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继承的公平性和法律效力,并对未成年人继承人和遗赠受益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强化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强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强调了赔偿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连带性,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合同法制度的修订
民法典对合同法制度进行了修订,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五、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健全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健全,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地位,规定了未成年人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重点修改和新条文解读,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完善和强化,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民法典》要点精编解析

《民法典》要点精编解析
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 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8
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 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
19
诉讼时效需谨记(1)
诉讼时效:3年 最长时效 :20年 时效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17
行使撤销权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 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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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滥用权利及地位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 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 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 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修订要点

民法典修订要点

民法典修订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 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新增 《民法典》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 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 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一篇总则,共十章共204条)一、总则编八大亮点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干货收藏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要点梳理(条文对照)

干货收藏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要点梳理(条文对照)

干货收藏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要点梳理(条文对照)今年2月25日,最高院正式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

本部司法解释统共有39个条文,具体分为9个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关联规定,对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梳理。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01 优先适用特别法司法解释第1条和民法典第11条相关联,妥善处理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维护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主要规定:(1)民法典第二至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二至七编的规定;二至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编总则编的规定(但书条款: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2)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规定比民法典更加细化的,优先适用该民事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3)民法典、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规定。

02 “习惯”的适用规定司法解释第2条和民法典第1条、第10条相关联,细化了“习惯”的概念,理念上更加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明确把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跟民法典所称的公序良俗相提并论,并进行了很好的结合。

具体规则上:(1)对民法典第十条中“习惯”的定义进行界定,应具有范围特定性、长期性、普遍遵守性的特点;(2)明确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举证,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查明;(3)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3 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3条和民法典第132条相关联,对各项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为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滥用民事权利的考虑因素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从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2)滥用权利具有违法性,主要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3)权利滥用的后果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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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是完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要点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 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增)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
一、总则编:
《民法典》总则编 共10章、204个法条。所有法 条均从《民法总则》承袭或修订而来。其中,有183 个法条完全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有21个法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修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来,其中绝大多数修 订均为非实质性修订。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 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 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34条:在保留《民法总则》第34条的基础上,新增一 款,规定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是,特定的组织应当为 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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