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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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对策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根本,其安全状况攸关民生问题。在政府采取有力举措大力改善民生,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愈益重视的今天,食品安全事件却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困境,解决问题,勇当食品安全卫士。一、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多重困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监管带来操作性难题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法律规定笼统,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概括性规定较多,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界定模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可以得出工商部门只有依据其职责发布“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不能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作为流通环节监管部门,工商经常会发布消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作出理性科学的消费选择。这在法律属性上是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可诉。消费警示是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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