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生产安全管理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有效期5年 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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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 则”,请帮我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适用范围
•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则”,请帮我 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适用于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03
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经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矿山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届满。
为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尚在修订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公布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和延期换证工作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3年有效期届满须延期换证的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
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但根据2006年6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精神,我省对于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少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保持统一期限。
因此,有部分矿山已多次办理了延期换证,对此类矿山,只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首次发证之日起不足3年的,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则上按照直接延期的手续处理,以实现法规规定和总局要求的衔接。
地下矿山如果其采矿许可证失效6个月以上,再办妥采矿许可证续期的,即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9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方可恢复生产。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哪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三类A,B,C。
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C类专职安全员。
A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C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员工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为其建立安全培训登记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扩展资料: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项目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1、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方案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让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从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上就将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2、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3、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内业的内容要求,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我保护的手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全面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安全许可条件;部分地区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录入不规范;尾矿库持证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持证率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务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及时解决新问题。
二、严格审核,依法颁证。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放宽标准、放松要求。
凡是新建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为构建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在对小企业基本情况普查的基础上,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评估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协助配合;各区县安监管(察)局要精心安排,依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信用程度评估导则》标准,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小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工作情况每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当年7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开展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管理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指导原则、主要依据、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评估分级、评估持续等。
适用于上海市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
2.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3.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4.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内容4.1 依法生产经营4.1.1 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30•【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界定(一)《实施办法》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金属与非金属矿的独立矿山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
(二)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总部,即存续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
不包括二级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含下一级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包括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但不含跨省区的管道运输分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
第78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207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20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沪安监管规科〔2009〕167号),上海锦辉职业安全卫生咨询事务所等3家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获得甲级资质;上海谊超化工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获得乙级资质。
现予公布。
附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机构名称所在区县资质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至批准资质范围上海锦辉职业安全卫生咨询事务所徐汇区甲级APJ-(国)-008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二类:管道运输业;仓储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上海天麟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区甲级APJ-(国)-125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二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上海天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闵行区甲级APJ-(国)-498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颁发的合法凭证。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初审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核查,对场所、设备、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若现场核查合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届满后需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动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延续。
在有效期限内,企业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有效。
持有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社会的信任度。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企业参与一些招投标、融资等商务活动的必备资质之一。
因此,企业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员工和企业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总之,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企业在申请和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应当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03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压实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专业技术把关水平,更好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及履职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对照表》(见附件1)。
要重点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自查情况应于2024年7月23日(周二)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1•【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13种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联系。
附件:1.《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格式;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格式;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7.《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格式;8.《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格式;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格式;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格式;13.《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格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3•【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10种文书格式(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0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11有关文书填写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单位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二、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摘要:一、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介二、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申领流程三、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四、如何查询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持证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正文:【提纲】一、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介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用于证明持证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证书。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
【提纲】二、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申领流程1.报名:申请人需参加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并报名参加考核。
2.学习:申请人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3.考试:申请人需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4.审核:考试合格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5.颁发证书:审核通过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提纲】三、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证明,它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1.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证人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有助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持证人具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3.满足法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合规性。
【提纲】四、如何查询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网上查询: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输入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2.电话查询:拨打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联系电话,提供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3.窗口查询:前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供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提纲】五、持证人员的职责和权益1.职责:持证人员应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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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各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的精神,认真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会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2.日常巡(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的建档和日常维护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告知、劳防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三)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及使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四)应急管理
1.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评估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的配备情况
二、检查要求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认真组织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限期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能恢复生产,并建议予以关闭。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日期起至12月24日。
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孙宇明
检查区县:浦东新区(24家企业)
第二组:李黎明
检查区县:崇明县(19家企业)、普陀(1家)、青浦(1家)、闸北(1家)
第三组:王雄
检查区县:宝山(8家)、奉贤(13家)
第四组:沈建华
检查区县:嘉定(2家)、金山(10家)、闵行(3家)、松江(5家)
请各组负责同志直接与相关区县安监局前取得联系,确定督查具体时间并开展督查工作。
附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