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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各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的精神,认真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会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2.日常巡(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的建档和日常维护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告知、劳防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三)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及使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四)应急管理

1.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评估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的配备情况

二、检查要求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限期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能恢复生产,并建议予以关闭。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日期起至12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孙宇明

检查区县:浦东新区(24家企业)

第二组:李黎明

检查区县:崇明县(19家企业)、普陀(1家)、青浦(1家)、闸北(1家)

第三组:王雄

检查区县:宝山(8家)、奉贤(13家)

第四组:沈建华

检查区县:嘉定(2家)、金山(10家)、闵行(3家)、松江(5家)

请各组负责同志直接与相关区县安监局前取得联系,确定督查具体时间并开展督查工作。

附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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