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职安2014-17附件(1)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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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沪安监职安[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4〕34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探索简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形式,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分类原则确定的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和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5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指导意见(试行)1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适用于“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及“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该项目所属建设单位500米范围内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以下建设项目”:(1)汽车加油站;(2)总面积不超过9000m2的仓库。
其中甲类仓库总面积不超过750 m2,乙类仓库总面积不超过2000 m2;(3)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5000 m3的其他液体储罐区;(4)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成套定型装置设施。
该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
2 评价表格式要求2.1 标题与编号评价表标题为“建设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表”。
评价表标题或评价内容应与批准文件和委托书一致。
如项目实际情况已与批文及委托书不一致,应及时变更批文及评价委托书调整。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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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有关统计工作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10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14年9月18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统计认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2.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3.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均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1.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救援措施不力,而导致自然灾害引发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单位员工在单位浴室、更衣室,食堂,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以及各种单位所属的员工休闲场所发生的,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造成的事故。
3.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
4.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参加本单位生产的非正式合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到单位进行参观、检查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本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伤亡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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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安监管人[2010]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人〔2010〕94号)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我局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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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VIP专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1
![[VIP专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1](https://img.taocdn.com/s3/m/12c8a3da336c1eb91b375d56.png)
甲级 (职业 卫生评 价)
制造业。
(沪)安职技字 (2013)第 B-0023 号
APJ-(沪)-306
(国)安职技字 (2013)第 A-0057 号
APJ-(沪)-308
王培芬 孙丽亨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750 号 2 号楼 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 519 号 2 幢 A 座
上海浦东新区舟桥职业安全健康
2016-9-5
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 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仓储业;黑色、有色金属 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轻工业、纺织 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乙级 (安全 评价)
第一类:1.冶金、建材;2.化工、石 化及医药;3.轻工、纺织、烟草加工 制造业;4.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2016-6-6 5.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 务业。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2
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闵北路 200 号
3 上海赛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场中路 645 号 2 楼
4 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谊路 965 号
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
1) B2Ak+22+1=2+15+c51mc+=m5=21c11+m++12+2+1++=212=2+1+2+1+2+2+22+32k+1+2
2016-11-26
供应业、炼焦业; 第二类: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https://img.taocdn.com/s3/m/8c87d92bde80d4d8d05a4f05.png)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
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职安[2014]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知
(沪安监职安〔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14年2月17日《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相近工种对照表。
沪安监职安2014关于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编写指导意见
![沪安监职安2014关于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编写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c8a3961a417866fb84a8ebe.png)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相应章节的内容参考如下:第一部分报告正文第一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评价项目名称、性质、生产和投资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建设施工工程概况等。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情况。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在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识别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以及建设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作业方式、接触时间及频度、接触人数等。
(可以通过列表进行说明,具体识别过程见附件)2. 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价根据各评价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侵入途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毒性、致敏性、致癌性等),并结合作业方式、接触时间及频度、预期接触水平等,对职业病危害风险作出评价结论,并确定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可以通过列表进行说明,具体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危害程度分析过程见附件)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1.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项目运行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分别介绍拟设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评价拟设臵的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可以通过列表进行描述,具体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评价过程等内容见附件)2.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项目运行与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分别介绍拟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评价拟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可以通过列表进行描述,具体防护用品的型号、发放周期、评价过程等内容见附件)3. 应急救援措施评价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项目运行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介绍拟采取的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设施,并评价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b38234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a.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国家安全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相关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201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任务2014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生产型企业为重点,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相关控股(集团)公司为责任单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现70%的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10%的规模以下和小企业达标。
其中,相关控股(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全部达标、50%的规模以下和小企业达标。
继续实行政府购买评审服务,保证创建达标企业在评审环节不花钱。
今年,我局负责1300家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的评审费用(备选企业分布详见附件1),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其余的规模以上生产型企业、所有规模以下和小企业的评审费用。
继续实行评审组织分级管理。
我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组织并负责二级企业评审组织。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三级和小企业的评审组织。
除一级达标企业外,其余达标企业的证书统一由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二、工作安排(一)摸清底数,细化方案。
各责任单位全面排摸区域(系统)内应开展且未开展达标创建的工贸行业企业数量,根据年度任务要求,确定具体达标企业,并制订组织推进方案。
2月20日前,将年内完成创建、可接受评审的企业名册按附件2的格式报送我局。
(二)突出重点,抓好培训。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a4e3c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1.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09〕18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并有序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有效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市直接监察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本市职业危害申报具体要求本市将于2010年1月5日起分批启动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试点)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
首批职业危害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5日-1月31日。
2010年3月1日起,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申报范围为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用人单位。
(一)申报内容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内容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所涵盖内容为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ff8153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e.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等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职责(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b6d17e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8f.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沪安委会〔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安委会〔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
201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安全是所有工作的前提和底线,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大局,以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各项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切实对人民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
201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检查要严、执法要严、整改要严、追究责任和处罚要严、各项制度的落实更要严),坚持用改革统领全局,注重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狠抓联动联控,强化责任落实,持续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抓好“五个强化”、“五个促进”。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73611ec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7d.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18
•【字号】沪安监通[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的通告
(沪安监通〔2013〕1号)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对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沪东医院检测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8日附件
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86d073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99.png)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沪安监规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安监规科〔2014〕37号)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做好所管所办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16号)要求,本市将统一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之后,将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和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不进目录,不得开展评估评审业务。
结合本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三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清理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
二、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资质资格、服务收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就资质资格的有效性、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环节过多、效率低下、收费过高、垄断经营、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和虚假评估等问题,开展清理规范。
(一)资质资格。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要求和程序提供服务。
特别是所从事专业的技术力量等情况,应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达不到的应予以纠正。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须符合业务范围、法人宗旨或章程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服务收费。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要行之有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https://img.taocdn.com/s3/m/f683f65901f69e31433294a9.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监规科[2014]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
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规科〔2014〕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攻关,进一步强化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上海]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2014年编)
![[上海]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2014年编)](https://img.taocdn.com/s3/m/0007eb1eaef8941ea76e05ed.png)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1 总则1.0.1 为落实建设工程总监法定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责任,促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活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法定职责的活动。
2.0.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or经施工安全监督业务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又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Construction Superviso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木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4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规划中编制的用于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2.0.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Risky Sub-parts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工程。
2.0.6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 Rule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门编制的施工安全监督操作性文件。
2.0.7专项施工方案 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沪安监职安2014-17附件(1)
![沪安监职安2014-17附件(1)](https://img.taocdn.com/s3/m/593eb2230066f5335a8121f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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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9a0213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a.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3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4年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各区县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顺利开展,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以齐峻局长任组长,执法监察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相关同志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各区县结合区域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际,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沪安监规科[2014]55号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沪安监规科[201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b992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4.png)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沪安监规科〔2014〕55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全面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工作规范,强化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自觉性《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0号)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所有专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遵守行为准则,落实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责任《工作规范》针对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依法规范执业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等情况,提出了“六个坚持”的执业准则要求。
各机构要将“六个坚持”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规范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要将“六个坚持”列入本单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惩诫措施;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机构内部培训的必修课,坚持做到经常讲、反复讲、深入讲,不断强化专职技术人员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956b09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9.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强化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形式以及内容等予以了统一要求,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责任主体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和公告/个人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再次进行告知,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https://img.taocdn.com/s3/m/3624b515376baf1ffd4fad13.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职安[2013]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3〕2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的要求,完成《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明确的工作目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申报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用三年时间摸清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管。
现将制定的《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0日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方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申报核查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按照“摸清底数,普及教育,夯实基础,加强监管”的工作原则,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全面核查。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全面核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对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分布、人群分布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掌握,建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一企一档”,为开展监管打好基础,为厘清监管职责提供依据,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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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指导意见中所规定使用期限按出厂日期计算。 2.对使用期限较难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指导意见用“备用”表示,其含义是每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和具体使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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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碱 48 保护足趾 48 保护足趾 48 保护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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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典 型 工 种 )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员 机舱拆解工 农艺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锯工 铸造工 电镀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电焊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 装配 工 制铅粉工 高压溶断器装配工 仪器调修工
24 24 24 防静电 24 18 30 24 24 24 18 18 阻燃 18 耐酸碱 18 24 24 18 18 18 阻燃 18 18 18 18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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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期
名 限 ( 称 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鞋 防护手套 防寒 服 48 备用 绝缘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防水 备用 备用 防水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防水 备用 防水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阻燃 备用 备用 阻燃 备用 耐酸 碱 备用 备用 备用 耐酸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60 48 48 48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48 48 48 备用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48 60 48 48 48 36 保护足趾、 绝缘 36 保护足趾、 36 保护足趾 备用 48 48 备用 备用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备用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备用 24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48 雨衣 胶靴 眼护具 防尘 口罩 防毒 面具 安全帽 安全带 护听器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绝缘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防刺穿 18 保护足趾、 防刺穿 12 保护足趾、 防刺穿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防刺穿 18 保护足趾、 防刺穿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防静电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2 保护足趾 12 保护足趾 12 保护足趾 12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耐酸碱 12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2 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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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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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48 备用防冲击 备用 备用
序 号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月 典 型 工 种 ) 锅炉运行值班员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瓦工 石工 防水工 钢筋工 混凝土工 安装起重工 打桩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净水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固体矿产钻探工 配料工 炉前工 炉衬工 轧钢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苛化工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防切割 备用 备用 备用防切割 备用防切割 备用 阻燃 备用耐酸碱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绝缘 备用 焊接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48 60 48 48 48 备用 备用
48 保护足趾 36 保护足趾 48 耐油 备用 保护足趾 36 36 36 备用 备用 48 耐酸碱 备用 备用防冲击 备用 30 备用
《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 》相近工种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典型工种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员 机舱拆解工 农艺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相
近
工
种
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 电冰箱制冷工、船舶冷藏工、冷食品制作工、制冷工、制冰工 油船清洁工、油务工、汽车油料工、船舶加油工、油料保管员、油料化验员、油料司泵员、飞机加油员、油料计量统计员、油料电气仪 表员、油料特种设备维修员、油品供销作业工、石油库储运员、桶装油品作业工 库工、物资进货员、物资供应员、物资维修保养工、物资调运员、岩心保管工、钻探、坑探材料工、橡胶半成品、半制品收发工 废金属加工挑选工、废金属机械打包工、废旧金属设备修旧利废工 果树工、蔬菜工、农业实验工、桑园工、蚕业工、食用菌生产工、啤酒花栽培工、茶园工 家畜饲养工、兽医防治员、淡水成鱼饲养员、淡水捕捞工、观赏动物饲养工、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工、实验动物饲养工、畜禽繁殖工、畜 禽育种工、孵化工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水产品剖片工、水产品要素合剂工、水产品调味摊片工、水产品烘烤辊压工、水产品烘干制品包装工、鱼糜工、鱼 糜充填结扎工、理鱼工 农机轮胎修理工、拖拉机装试工、农牧机械类装试工、内燃机装试工、喷灌、排灌机械装试工、农牧车辆装试工、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装 试工、棉花机械肋条工、拖拉机驾驶员、农机散热器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业机械操作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 轴修磨工、农业机械试验工 带锯工、圆锯工、截锯工、修锯工、木材蒸煮工、单板干燥工、合板组坯工、胶合板热(冷)压工、纤维板成型工、磨刀工、锯工、供 料破碎工、软木烘焙工、制胚剖片工、原木旋切工、单板整理工、单板剪切工、人造板锯边工、单板刨切工、刨切单板原木制方工、框 锯工、原木划线锯断工 熔化工、型砂工、型砂烘干工、锻造工、热处理工、清理工、仪表压铸工、永磁烧结热处理工 电镀(铸)制版工、光电线缆电镀工 抛光工、磨光工、飞机发动机叶片抛光工、印花辊筒镀铬抛光工、玻璃喷砂工 机修钳工、工具钳工、飞机型架装配钳工、飞机铆装钳工、机车钳工、车辆钳工、制动钳工、道岔钳工、信号钳工、汽车维修钳工、港 机装配钳工、船舶钳工、螺旋桨钳工、坞修钳工、工程安装钳工、化工检修钳工、轨道检查车钳工、内燃机车钳工、轮轴装修工、电力 机车钳工、修模工、搪塑模具工 镗工、铣工、刨工、插工、磨工、制齿工、拉床工、电切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光学磨工、化学铣切工、印花辊筒车磨工、自行车零 件制造工、手术器械机加工、机加生产线工、下料工 自行车表面精饰工、木制品涂饰工、笔尖套杆彩漆喷涂工、家用电器喷涂工、汽车维修漆工、木材防火喷涂工、船舶涂装工、建筑油漆
使
用
期
名 限 ( 称 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鞋 防护手套 防寒 服 雨衣 胶靴 眼护具 防尘 口罩 备用 备用 48 48 保护足趾、 耐酸碱 备用防冲击 备用 防毒 面具 安全帽 安全带 护听器
月 典 型 工 种 )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卤化工 CT 组装调试工 计算机调试工 化成工 电解工 船舶钣金工 反应工 配液工 稀土精矿分解工 三氯氢硅、四氯化 硅合成工 坯料机加工 轧管工 铝镁粉球磨工 线材轧制工 汽车装调工
24 24 24 防静电 24 18 30 24 24 24 18 18 阻燃 18 耐酸碱 18 24 24 18 18 18 阻燃 18 18 18 18 24 24
24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24 防静电 耐油 24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防刺穿 24 24 24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2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耐酸碱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耐油 12 保护足趾、绝缘 12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18 保护足趾 24 保护足趾
备用 30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冲击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30 备用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36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冲击
备用 备用 备用 备用
48 36 保护足趾
备用 备用 备用防红外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红外 备用防冲击 备用防冲击 备用 备用防பைடு நூலகம்击
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使 用 期 名 限 ( 称 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鞋 防护手套 防寒 服 60 48 60 防 静电 60 60 60 48 60 60 48 48 48 60 48 48 48 48 雨衣 胶靴 眼护具 防尘 口罩 防毒 面具 安全帽 安全带 护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