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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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9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1日—2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的要求,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以及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80号修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80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3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大纲3.1培训要求3.1.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3.1.2培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3.1.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基础知识和管理技能等内容的综合培训。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池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考试试题单位名称:准考号: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2分):1、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C)为主,防治结合.A健康B安全C预防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B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2005年10月27日B、2016年7月2日C、2015年1月1日3、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A )负责。

A、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B 、卫生部 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 C )正式实施.A、2014年05月01日B、2012年6月1日C、2017年5月1日5、.国家规定每年( A )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A、4B、5C、66、某铸造砂加工企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装岗检测结果显示游离SiO2含量为48%,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的类型判定为( C )A、电焊烟尘B、谷物粉尘C、矽尘7、某氧化钙生产企业因扩大产量须进行改建,增加了2座立窑,同时新增了操作工人。

该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报机关( B )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A、申报原有B、申报变更C、不用申报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范了10大类共计( B )种职业病。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业务交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13)其它有关事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查内容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点击图片浏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内容)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

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20)......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检查内容: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规范指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规范指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规范指引引言:本指引提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档基本要求,具体每份档案内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整理并建档,后期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对档案内容有新的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1.目的指导与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依法建档,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

2.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3.档案种类(1)职业卫生档案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卫生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职业卫生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职业卫生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基本要求4.1 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的客观情况;4.2 能齐全、完整地记录职业卫生管理的全面过程;4.3 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原则使用A4标准纸制作;非标准文档如照片、信件与回执等应以A4纸粘贴方式转化格式后入档,并在纸张空白位置注明所载明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与检查表、培训证明、报表、图纸等据实储存;4.4 文件材料务必字迹清晰、整洁,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耐久性材料,符号正确,真实完整,签署完备;4.5 活动过程涉及有关文字、图像等各类载体的材料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职业卫生培训照片、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需要复印储存的,需复印清晰,能够直观表达照片中的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质量控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质量控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质量控制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韩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质量控制前期检查、总结、评价依据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职业健康资料收集(信息收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个体结论报告总结报告后续职业健康监护网络直报档案管理质量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拟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doc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T164)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215)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职业病诊断标准作业指导书SOP教科书。

职业健康检查的三个基本原则1. 职业健康检查是健康体检的一种,其性质是临床医学行为,必须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执行,这是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009.8.5)的基本原则;2.要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执行;3.实施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

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确定主检医师 是健康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根据受检人群接触的有害因素和医师的专业领域 确定相应的主检医师;根据不同有害因素,可确定多名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职责主要对职业健康检查技术和质量负责1.正确界定暴露因素和暴露人群,确定检查人群的目标疾病和检查项目;2.组织实施医学检查,处理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体检质量;3.审查体检表中的各项记录,保证完整、正确无误;4.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得出体检结论,签署体检报告,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可操作性。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收集计算机结果核查1.各检查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对录入结果的复核,包括对录入错误的修正及可疑肿瘤或其他严重异常的补充上报;2.在计算机系统内导出为Excel格式文档进行筛查;20130009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结果.xls3.主检过程中的核查;4.。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企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对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

二、职业卫生管理第五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八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病告知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精选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913要素

精选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913要素
10、职业健康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1、应急救援
5、教育培训
12、事故调查和处理
6、生产设备设施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7、作业安全
第九要素 重大(点)危险源
要素
规范要求
企业执行
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序号
中文名
化学文摘号(CAS No.)
OELs(mg/m3)职业接触限值备注ຫໍສະໝຸດ MACPC-TWA
PC-STEL
1

71-43-2
-
6
10
2
丙酮
67-64-1
-
300
450
3
二氧化硫
7446-09-5
-
5
10
4
二氧化碳
124-38-9
-
9000
18000
5
甲苯
108-88-3
-
50
100
6
甲醛
50-00-0
第十要素 职业健康
要素
规范要求
企业执行
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池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考试试题单位名称:准考号:姓名: 得分:一:单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2分):1、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C)为主,防治结合.A健康B安全C预防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B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2005年10月27日B、2016年7月2日C、2015年1月1日3、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A )负责。

A、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B 、卫生部 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 C )正式实施。

A、2014年05月01日B、2012年6月1日C、2017年5月1日5、。

国家规定每年( A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4B、5C、66、某铸造砂加工企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装岗检测结果显示游离SiO2含量为48%,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的类型判定为( C )A、电焊烟尘B、谷物粉尘C、矽尘7、某氧化钙生产企业因扩大产量须进行改建,增加了2座立窑,同时新增了操作工人.该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报机关( B )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申报原有B、申报变更C、不用申报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范了10大类共计( B )种职业病。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更新、维护、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第四条安全部为公司职业卫生档案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督促指导其它部门(中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中心)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健全及管理工作,协助安全部建立、更新、管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与安全宣传培训档案一并管理);(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第九条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应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做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部应设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已经完成封存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要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员工个人健康资料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管理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管理规范》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1范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

2依据本指南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章等详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3.1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3行动水平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化学性有害因素行动水平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3.4定期检测指用人单位定期(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3.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6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用定义?)指业主(甲方),负责建设管理的单位。

3.7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是否用定义?)指承包方(乙方),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3.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
1.责任体系
2.规章制度
3.管理机构
4.前期预防
5.工作场所管理
6.防护设施
7.个人防护
教育培训
9.健康监护
10.应急管理
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2)培训告知(入厂须知)
培训告知针对劳动者(对象)、事件、时间的 不同,其告知的方式、频次和内容也应不同。
对象
入厂 岗前
转岗
在岗
临时人员 √
外包人员 √


正式人员 √



临时人员:主要是指外来参观、访问、办事人员,不在现场从事生产; 外包人员:也叫外协人员、农民工等,主要指针对某一项生产活动,
㈠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㈡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㈢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㈣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㈤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 度; 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企业自身要求
为了合法合规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 为了安全健康生产(杜绝事故的发生) 为了可持续生产(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避免不必
要的法律纠纷)
3、人员的需求
让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不同类型的人员了 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本信息,清楚必要的防护措施, 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确保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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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6.劳动者个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件6 档案编号: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单位:姓名:性别:建档时间:
目录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表6-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6-2)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表6-1 劳动者个人信息卡档案号:姓名性别照片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既往病史疾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医院治疗结果备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
月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医院诊断级别备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表6-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姓名:档案号:岗位检测时间检测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防护措施备注表6-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姓名:档案号:检查日期检查种类检查结论检查机构岗位人员处理情况本人签字现场处理情况注:1)检查种类是指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2)检查结论是指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患.职业病等;3)人员处理情况是指调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结果等处理.安置情况及检查.诊断结果;检查结论为未见异常或其他疾患的划“”;4)现场处理情况是指造成职业损害的作业岗位,现场及个体防护用品整改达标情况,不需整改的可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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