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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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安全标识排序规则︱标志标牌规划设置一篇读懂!

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安全标识排序规则︱标志标牌规划设置一篇读懂!

当多个安全标识牌在一起的排列顺序到底是怎么样?国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文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产生了冲突,关于安全标识排序顺序有以下两种表述:1.国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2.文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这里与国标有出入。

问:以哪个为准而近期刚好有同行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咨询该问题。

从目前执法情况来看,普遍执行国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也就是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

而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则是依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是2014年发布的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从文件效力来看仅限于职业健康执法类,目前该职能已经划归卫健委。

具体案例2019年8月6日,深圳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楼生产车间有7个电箱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9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示:“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配电箱存在触电或短路时产生高温或火花引发火灾等危险隐患,因此应当依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设置“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职业危害告知卡(新版)

职业危害告知卡(新版)

强烈的电焊弧光对眼睛,会产生急、慢性损 伤,会引起眼睛畏光、流泪、疼痛、晶体改 变等症状,致使视力减退,重者可导致角膜 结膜炎或白内障;对皮肤会产生急、慢性损 伤,出现皮肤烧伤感、红肿、发痒、脱皮, 形成皮肤红斑病,严重可诱发皮肤癌变。
应急处理
轻症无需特殊处理。重者可用地卡因滴眼,牛奶滴眼效果明显。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工作场所存在激光,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激光
Laser
是一种量子光,它 们既不带电荷,又 无质量,但具有很 强穿透力,能轻易 穿透人的身体,对 人体造成危害。
对眼镜会产生伤害,诱发皮肤癌变。强烈的 激光能够损伤眼组织,导致结膜炎,损害角 膜、晶状体,是白内障的主要诱因。 主要危害是对人体血液成分中的白细胞具有 一定的杀伤力,导致免疫机能下降引发疾病。
应急处理
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 划出禁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
防范措施
安装激光开启与光 束止动的连锁装置;所有参加激光作业的人员, 必须先接 受激光危害及安全防护的教育;设置醒目的警告牌,无 关人员禁止入内;严禁裸眼观看激光束。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报告上级部门,调离现属岗位。
防范措施
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佩戴耳塞;使用隔声罩/屏/间来隔断。
接触限值:85dB
检测结果:
dB
检测日期: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工作场所存在弧光,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弧光
Arc Light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2014-11-21 10:53:43 来源:评论:0点击:2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7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7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
3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防护网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2〕3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22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
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安监总厅煤办〔2012〕80号 安监总厅煤办〔2012〕81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15某烟花爆竹厂职业病危害现评报告(最终稿)讲解

2015某烟花爆竹厂职业病危害现评报告(最终稿)讲解

1总论×××烟花爆竹厂(以下简称该企业)始建于×××年,于×××年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建成后生产规模为C级爆竹类产品共计产量为7.5万件/年。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27号文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受×××烟花爆竹厂委托,对该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我公司评价小组于2015年10月09日~11日对该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通过对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资料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对现有措施控制效果评价等阶段编制本报告书。

本次评价工作开展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和方法进行评价。

该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烟花爆竹厂等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1.1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1.1.1评价目的1.1.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1.1.2明确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1.1.1.3为该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1.1.4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行政许可以及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1.2基本原则1.1.2.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

安全生产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答: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跨越”等共有40个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机械伤人”、“当心触电”等,共有39个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安全帽”等,共有16个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紧急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共有8个标识,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什么是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答: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三、三、文字辅助标志有哪几种类型?(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答: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类型。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

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白为白色。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标志杆下部色带和标志的颜色一致。

四、标志牌的设置有什么要求?(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答:标志牌的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 具体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制定劳动合同告知书。

1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1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8
6 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 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
6 管理体制
培训的组织、 培训的内容、能力的确认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 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布局 建筑卫生学
6
1
5.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内容
企业存在 危害因素
现场产生 危害因素
员工接触 危害因素
员工健康 接触反应
健康受损 致职业病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
作业场所 检测、评价
与控制
作业管理:作业
标准;警示告知; 个体防护等
健康监护: 健康检查; 异常处置等
诊断、治疗 与康复
管理体制:设置
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陈建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010-64941249,13581963164 cjw3000@ 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1 职业卫生工作的意义
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苯 二氯乙烷
2
2 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

36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36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添加时间:2014-11-13 10:11:00浏览量:158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职业危害告知卡 安监总厅安健111号 修订

职业危害告知卡 安监总厅安健111号 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公告牌1、禁止标识图形符号标示名称设置范围和地点禁止入内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入口处或泄险区周边,如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维护、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

禁止停留特殊情况下,对员工具有直接危害的作业场所禁止启动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暂停使用或维修时,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设置在该设备附近2、警告标识图形符号标示名称设置范围和地点当心中毒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当心腐蚀存在腐蚀物质的作业场所当心感染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当心弧光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如维修焊接区域当心电离辐射产生电离辐射危害的作业场所注意防尘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如称量室等处注意高温高温作业场所,以及产生高温设备的工作区域(有人员出入的地方)当心有毒气体存在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如实验室噪声有害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如AB、C 线生产车间、EF线生产车间、真空泵房等3、指令标识图形符号标示名称设置范围和地点戴防护镜对眼睛有危害的作业场所戴防毒面具可能产生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戴防尘口罩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戴防耳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戴防护手套需对手部进行保护的作业场所穿防护鞋需对脚部进行保护的作业场所穿防护服具有放射区域检测值超过国家标准的、高温及其它需穿防护服的作业场所注意通风存在有毒物品和粉尘等需要通风处理的作业场所,如实验室、清洗化学品器具的区域等4、提示标识图形符号标示名称设置范围和地点左行紧急出口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处右行紧急出口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处直行紧急出口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处急救站设立的紧急医疗救助站。

用于做日常临时急救处理的区域(急救设施、急救药品、急救箱等处)救援电话救援电话附近图形符号标示名称设置范围和地点红色警示线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黄色警示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紧邻事故危害区域的周边绿色警示线事故现场救援区域的周边粉尘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作业场所产生粉尘,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粉尘健康危害理化特性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公告栏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第十条)
劳动合同
培训
(第三十条)
体检
个人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二、含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 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
思考一:如何告知?
1.找 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如:


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法定手段) 2.辨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3.落实 如实告知
思考二:怎样告知?(8项)
确定告知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因素种类 危害程度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 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 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 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 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 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 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 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11月13日施行。

职业病危害及控制要点

职业病危害及控制要点
9.3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 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 损害的劳动者
49
现场检查要点(续)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 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9
现场检查要点(续)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 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 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 ,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30
现场检查要点(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 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 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 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31
现场检查要点(续)
“革”指技术革新、改进工艺流程,这是 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机械化、自 动化; ;
“水”即湿式作用,是一种经济易行的防 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应有喷淋装 置)。
“密”即密闭尘源,密闭化,管道化。
18
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技术(粉尘 )
“风”即抽风除尘;(除尘器) “护”即个人防护;一是在粉尘作业环境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
、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1范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

2依据本指南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章等详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3.1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3行动水平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化学性有害因素行动水平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3.4定期检测指用人单位定期(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3.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6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用定义?)指业主(甲方),负责建设管理的单位。

3.7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是否用定义?)指承包方(乙方),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3.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46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47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2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推荐 收费咨询等问题的复函
48
安监总明电〔201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 全工作的通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60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有关问 题的函
61
安监总管三〔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62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岁末年初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及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
49
安监总厅管二函〔2014〕1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50
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 业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51
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 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前三季度事故情况的函
69
厅函〔2014〕27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 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70
厅函〔2014〕2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做好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 焰火产品的函

水泥厂职业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水泥厂职业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水泥厂职业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第88号);(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3]5号),2023年3月12日颁布施行;(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3]第5号),2023年2月1日起施行;(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刀第90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I11号),2014年11月13日文;(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2013年3月27日文;(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令),2012年6月1日起施行;(H)《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01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1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1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卫[2019]64号);(14)《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件),2003年6月11日印发;(1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疾控发[2013]第48号文件),2013年12月30日文;(1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7日;(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1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2014年4月14日起施行;(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2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2016年2月6日起施行;(22)《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WS/T754-2016);(2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66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

平安消费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平安标志?〔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2894-2021)答:平安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的平安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平安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

平安标志分为:制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制止标志:制止不平安行为的图形,如“制止入内〞“制止跨越〞等共有40个图形标志,根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防止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注意中毒““注意机械伤人〞、“注意触电〞等,共有39个图形标志,根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识:强迫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平安帽〞等,共有16个图形标志,根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平安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紧急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共有8个标识,根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什么是平安色?〔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2894-2021)答:平安色是指传递平安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制止、停顿,危险等意思,但凡制止、停顿、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但凡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平安的信息。

三、三、文字辅助标志有哪几种类型?〔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2894-2021)答:文字辅助标志的根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类型。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制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

制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白为白色。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制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标志杆下部色带和标志的颜色一致。

四、标志牌的设置有什么要求?〔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2894-2021)答:标志牌的应设置在亮堂的环境中,应按警告、制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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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第二十三条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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