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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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健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把《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其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发挥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工作规范》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

各地贯彻实施《工作规范》的意见和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总局职业健康司(技术服务监管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培训考试单位姓名得分1、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2、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等内容。

3、技术服务机构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

4、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岗位划分、。

5、现场调查应当在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6、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设置示意图。

7、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批准。

8、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哪些工作:()(A)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B)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C)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D)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E)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F)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9、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至少4处)(A)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B)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C)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1. 引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负责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的专业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一系列的检测工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规范要求。

2. 检测人员要求2.1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技能,且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2.2 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规标准,了解职业卫生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3 检测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2.4 检测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测设备和仪器要求3.1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2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正确使用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3.4 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检测结果应与标准值存在一定的符合度,且误差应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检测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4.1 检测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4.2 检测样品的采集过程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采样时间、地点、方法等。

4.3 检测样品的保存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并配有相应的标签和防护措施。

4.4 检测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并及时进行更新和销毁。

5. 检测报告要求5.1 检测报告应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

5.2 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项目、方法、结果和评价等内容。

5.3 检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客户,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5.4 检测报告应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6. 质量管理要求6.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6.2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评估等内容。

6.3 质量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附件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附件 (2)

检测工作流程现场调查记录表表2-1 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表2-2 劳动者作业情况调查表3表2-3 设备设施及测点布局情况调查表4表2-4 物料及工艺情况调查表5附件3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采样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6附件4现场采样记录表表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定点采样记录7表4-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个体采样记录8附件5现场测量记录表表5-1 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9表5-2 脉冲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10表5-3 个体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温度:℃相对湿度:%RH 检测任务编号:表5-4 噪声倍频程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表5-5 高温(热源稳定)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6 高温(热源不稳定)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7 手传振动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检测任务编号:车间名称:测量依据:表5-8 超高频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9 高频电磁场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0 工频电场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1 微波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2 紫外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3 照度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21附件6实验室分析记录表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1)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2)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3)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1)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2)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3)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1)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2)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3)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检测人:年月日复核人:年月日表6-8 原子荧光光谱分析原始记录(1)表6-8 原子荧光光谱分析原始记录(2)表6-9 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原始记录记录编号:第页/共页表6-10 粉尘浓度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11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44表6-12 石棉纤维浓度测定原始记录45表6-13 粉尘分散度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附件7检测报告样式检测任务编号:检测报告(宋体初号居中)用人单位(委托单位):(宋体三号)检测类别:(宋体三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宋体二号)年月日(宋体三号)扉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扉二:声明与签字页声明XXXX(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为XXXX(用人单位名称)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清单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清单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清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三、部门规章(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2014年4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7月27日起施行)。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计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2015年9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2015年9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1)《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号,1999年10月13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质量,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正规程序,严格管理,公正公开;2、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检测标准,充分发挥检测效果;3、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检测安全性,保护检测环境;4、保护检测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检测公平性,提高检测效率。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内容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关检测技术文件;2、按照检测项目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时间、条件、方法和要求;3、准备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4、开展实验室和现场检测;5、根据检测数据,结合专家诊断意见,分析检测结果,编制检测报告;6、对检测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7、按照质量管理程序,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8、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研究和技术培训。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要求1、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2、确保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3、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5、积极开展技术改进和研究,提高检测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规范、严格、科学的做法,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 ),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39 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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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8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7〕105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352号)(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6号)(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619号)(1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9〕2号修订)(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4号)(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1〕5号)(1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6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7〕90号)(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8号)(16)《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建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9号)(1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20)《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2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2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局等十部门〔2015〕5号)(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2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2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30)《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3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3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34)《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35)《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苏安监〔2011〕152号) (36)《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1〕5号)(37)《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苏安监规〔2017〕4号) (39)《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40)《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要点>的通知》(苏安监〔2017〕105号)2 规范、标准(1)《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WS/T 751-2015)(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1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1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1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16)《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2008)(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19)《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2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 部分:1Hz~100kHz 电场和磁场》(GBZ/T189.3-2018)(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 229.1-2010) (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2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2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300.22-2017) (2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 300.48—2017) (3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GBZ/T 300.84—2017) (3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 300.17—2017) (3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3—2004)(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7—2004)(3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2004) (3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9 部分:乙醇胺》(GBZ/T 300.139—2017) (3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教材第6-9章、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令试题(带答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教材第6-9章、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令试题(带答案)

2020年第三周培训考核姓名部门分数一、填空题1、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2、因计量认证范围或样品保运期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____。

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__一个工作班____________。

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并经_____用人单位陪同人员_________签字确认。

在用人单位________显著标记物______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456、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___个体_____采样方式。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____3____个不同时段的样品。

7样品。

8、样品测定过程中,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______10-30_____个样品应进行质控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

如无质控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保证在_______75%-105%_________。

9、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___1_____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____1____位。

1011121314、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存在高气温、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的作业,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常年从事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季节测量,北方一般取6-9月月,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

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时间段分别为上班前0.5h 、工作中、工作结束0.5h ,取平均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考试真题题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考试真题题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考试真题题库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道)1.职业卫生主要以从业的群体和作业环境为对象,旨在创造(A)的作业环境,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高职业生命质量。

A安全、健康、高效和满意B优美、舒适C无职业病危害D无污染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C)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A每年一次 B两年一次C一次 D半年一次3《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C)。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4 职业健康监护属于哪一级预防:(C)。

A、原生级预防范畴B、第一级预防范畴C、第二级预防范畴D、第三级预防范畴5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A)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A、绝大多数B、所有C、少数D、极少数6液体吸收法中,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适用范围是:(C)有害物质。

A气态、蒸气态、雾态B气态、蒸气态、气态气溶胶态C气态、蒸气态D蒸气态、雾态气溶胶7采样过程中产生误差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采样仪器出现误差,常见的有:(B)。

A随机抽样误差B系统误差C采样方法造成的误差D共存物的干扰E气象因素造成的误差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包括(D)、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A原材料B自然环境C原材料、辅料、产品、副产品等D生产工艺过程9.工作场所空气监测结果报告,未检出样品结果通常报告为( D )。

A未检出 B低于检出限C低于最低检出限 D低于最低检出浓度10、排风罩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 A)之间。

A、0.25m/s-3m/sB、0.5m/s-1.5m/sC、8m/s-12m/sD、0.20m/s-5m/s11.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 D )。

A、工作地点B、作业地点C、主要工作地点D、全部工作地点12.呼吸带指距离人的鼻孔( A )所包含的空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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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表参照附件3)。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一)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采样前应当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

作业人员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或移动工作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

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

(六)现场环境条件应当满足采样条件及仪器设备使用要求。

采样时,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持流量稳定,在空气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饱和前及时更换收集器。

采样时,不得在采样点处理样品(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品污染。

(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对照样品,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对照样品。

(八)采集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

(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当实时填写,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

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件4和附件5)。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拍照(摄影)留证。

因故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对照样品应当独立包装,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接收、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

样品接收人员检查并确认样品标签、包装完整后,填写样品交接记录。

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样品交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条件、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对照样品进行预处理。

样品应在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样品测定:(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

(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

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等,应当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相关参数。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仪器使用时状态、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编号、使用人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

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配制应当实时记录,记录应当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标准物质或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

标准溶液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

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七)在样品测定前,应进行质控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控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

样品测定过程中,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品应进行质控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

质控样品测定结果应在质控标准值范围内,或在质控图控制线范围内。

质控样品可直接外购或单独配制。

如无质控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保证在75%~105%。

(八)根据样品、空白对照样品的实验室分析结果和采样体积计算待测物浓度。

(九)对保存时限有要求需进行现场测定的样品,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使用的便携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检测方法要求,并做好记录。

(十)实验室分析(包括现场测定)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样品编号、检测依据、检测参数、检测日期、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样品处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条件参数、标准物质、标准曲线、质控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实验室分析记录表参照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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