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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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规(国务院令)1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2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规章(部门令)和规范性文件安监部门1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4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5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6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7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9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0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1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2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1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14安监总局令[2014]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15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6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17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完整版)卫生部门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2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标准(未含放射内容)1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2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3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4GBZ 160系列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5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6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7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8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9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10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11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12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13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14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15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16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17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18GBZ/T 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19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0GBZ/T 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21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22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23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24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25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26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27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8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9GBZ/T 204-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30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31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2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33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34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35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36GBZ/T 259-2014 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37GBZ/T 253-2014 造纸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38GBZ/T 252-2014 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39GBZ/T 251-2014 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40GBZ/T 231-201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41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42GBZ/T 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43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44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45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46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47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8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9GBZ 221-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50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51GBZ/T 254-2014 尿中苯巯基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52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53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54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5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6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7GB 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58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9GB 18463-2001 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60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61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62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标准63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64GB/T 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65GB 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66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7AQ 2013-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 2013.1-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2-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3-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4-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5-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68AQ/T 3044-2013 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69AQ/T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70AQ/T 4208-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71AQ/T 4269-20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72AQ 4217-2012 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73AQ/T 4268-201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快速检测方法——光散射法74AQ 4237-2014 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75AQ/T 3048-2013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76AQ 2049-2013 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77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78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79AQ 4201-2008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0AQ 4202-2008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81AQ 4203-2008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82AQ 4209-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83AQ 4210-2010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4AQ 4211-2010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5AQ/T 4212-2011 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86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7AQ 4214-2011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8AQ 4215-2011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89AQ/T 4216-2011 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90AQ/T 4218-2012 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91AQ/T 4219-2012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2AQ 4220-2012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93AQ 4221-2012 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4AQ 4222-2012 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95AQ 4223-2012 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96AQ 4224-2012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7AQ 4225-2012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8AQ 4226-2012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9AQ/T 4227-2012 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100AQ 4238-2014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101AQ/T 4239-201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102AQ/T 4240-2014 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103AQ 4241-2015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104AQ 4242-2015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5AQ 4243-2015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6AQ/T 4244-2015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7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8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109AQ/T 4247-2015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0AQ/T 4248-2015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1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112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3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4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115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6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117AQ/T 4255-2015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8AQ/T 4256-2015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9AQ/T 4257-2015 宝石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20AQ/T 4258-2015 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21AQ/T 5207-2011 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122AQ 5208-2011 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123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124AQ 6101-2007 橡胶耐油手套125AQ 6103-2007 焊工防护手套126AQ 6102-2007 耐酸(碱)手套127AQ 6104-2007 防X线手套128AQ/T 6107-2008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129AQ/T 6108-20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130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131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132AQ/T 4271-2015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133AQ 5212-2011 通风净化设备安全性能检测要求及方法134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135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136AQ/T 3016-200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37AQ/T 3017-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38AQ/T 7008-2013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139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40AQ/T 7010-2013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41AQ 3037-2010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2AQ 3038-2010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3AQ 3039-2010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4AQ 3040-2010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纺织行业风险分级与管控指南汇总

纺织行业风险分级与管控指南汇总
《纺织机械安全要求》(GB/T7780.1)
4
滤尘室
滤尘室部位设置不当;
滤尘室通风系统不良或滤尘除尘失效;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粉尘云状态时发生电气短路及燃烧,导致粉尘爆炸;
有违章动火、吸烟和外来火种;
粉尘、纤维、花絮积聚,发生自燃。
其它爆炸
火灾
中毒和窒息
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要求
机械传动、旋转部位防护装置缺失,无警示标识;
操作平台无防护栏或防护栏高度设置不符合要求;
处理故障违规操作;
擅自拆除联锁装置、防护装置;
不使用生头板操作。
机械伤害
高处坠落
安全联锁装置不齐全、不符合规定
C级/黄色
在抓棉机吸斗观察窗,混开棉机滚筒部位、滚筒顶盖、打手部位,开棉机打手部位和成卷机综合打手处等机械打手观察窗、检修门应安装电气联锁与机械联锁的保险装置,做到完整、可靠、有效;应落实分级管理检查责任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81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1052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9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设工程消24序号场所环节部位风险辨识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风险分级风险标识主要防范措施依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消防验收的或构成重大危险源a级红色建筑总面积大于22500m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面积大2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卅的制衣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通过消防设
有火险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培训。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

劳保用品安全培训

劳保用品安全培训

劳保分类
二、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 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降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劳保分类
三、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1、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 帽,矿工安全帽 2、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 面罩、防高温面罩 3、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 防紫外线眼镜 4、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氧(空)气呼吸器 5、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劳保分类
四、按防护用途分类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
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 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
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
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
业作业用品等。
头部防护
面部防护
听力防护
眼睛防护
呼吸道防护
呼吸道防护
事故案例分析
三、事故教训 触电事故是焊接作业中常 见多发事故,事故的发生 ,轻则造成伤害,重则造 成死亡,因此,防范触电 事故不但是焊工作业管理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 辅助工必须关注的重点。
焊接作业触电事故的原因
1、焊接属于带电作业,一旦劳保穿戴不规范, 达不到绝缘效果,将有较大的电流通 过人体, 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止传染眼病;
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防护手套的作用: 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1.1 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制度内容2.1 车间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公司主管协理审批,公司管理财务课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由公司管理财务课采购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2.2 公司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齐全,经仓库管理员验收后方可入库。

2.3职工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到车间班组长处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班组长无条件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职工劳保用品发放记录,不得发放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不能以其他物品或现金替代防护用品。

2.4 职工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说明情况,由安全员核实签字,再到仓库申请补领。

2.5 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生产资材课出具工种变更证明,送公司管理财务课备案。

一人从事多任务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职工离职或外出期间,劳动防护用品停发。

2.6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其它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报公司生产资材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1)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一标”,或属伪劣产品的;(2)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3)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4)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5) 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6)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一、总则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的必备物品,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二、用品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的部门应当做好相应岗位的职责。

3. 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其完好。

三、用品采购1.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风险要求合理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采购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考察和评估,并签订正式合同。

3. 采购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

四、用品发放1. 用品发放应满足员工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环境和风险的要求。

2. 发放部门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分类发放,并做好相应记录。

3. 员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核对数量和品质,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用品使用1. 员工应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如有损坏或失效,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并更换。

3. 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4. 离岗时,员工应当归还劳动防护用品,勿私自带出企业。

六、用品维护1.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制度,确保其长期有效。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或替换损坏的用品。

3. 整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和污染物对用品的影响。

七、用品报废1. 员工在发现劳动防护用品严重损坏或失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并上交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记录并妥善处理,不得私自出售或流入市场。

八、附则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企业负责人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嵌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加强对员工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健总厅安健[2015]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管辖的各二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定额标准、招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健总厅安健[2015]124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公布确定的目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应按照《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及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企业各单位按职责相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职责一、安全环保健康部:安全环保健康部是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修订完善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定额配备标准;2、负责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原则;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月份计划;3、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全过程综合监督检查。

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动态管理;4、负责对现场作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或不符合企业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视为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负责按中铝公司规定统一确定防护服款式及颜色;6、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验收;7、负责临时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1.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一本制度。

1.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1.3对于接触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1.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2 、目的与范围2.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人员。

3 、职责3.1安技保卫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2采购部根据安技保卫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仓促物流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

3.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防护用品管理要求4.1各部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促物流部劳保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4.2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3员工改变工种,凭“复工转岗”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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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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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
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 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
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 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 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 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 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 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 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 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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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二条 【配备要求】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
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 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 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 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 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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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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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维护】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
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 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应急用品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
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 完好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DB37/1922-2011),经研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加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劳保用品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种和岗位。

三、管理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1.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安全科和供销科负责。

3.公司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3.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应有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

2.用品分类码放,账物相符,保证用品在有效期内。

3.共有的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发给职工的防毒、绝缘等特殊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

经检查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换,确保工作安全。

3.劳保用品要及时发放给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不发。

对于领取后不发给职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4.职工的劳保用品按工种配发。

确因生产急需的特种保护用品,经分管经理批准后可随时到安全部和办公室审批领取;未经审批的,仓库保管员不得发放。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1范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

2依据本指南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章等详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3.1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3行动水平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化学性有害因素行动水平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3.4定期检测指用人单位定期(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3.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6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用定义?)指业主(甲方),负责建设管理的单位。

3.7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是否用定义?)指承包方(乙方),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3.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日常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日常管理

原因:不佩戴时间长 现象:存在有害物暴露时不 佩戴或不正确佩戴面罩 举例:
– 操作一结束,在原地马上摘下面罩 – 两根头带中只佩戴一根头带 – 改装头带,或故意调松头带,降低呼吸阻力
佩戴时间
有害物的暴露浓度是 9倍 的职业接触限值 OEL 使用的防护面罩的指定防护因数 APF=100
8 工作时间 = 小时
安全帽不得存放在阳光直射的环境中;
3
使用后 安全帽存放不得受到积压;
安全帽不得与化学品存放在一起;
安全帽要定期进行清洁,以除去污垢、灰尘等。
安全帽必须按使用年限每2-3年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安全帽不得重新使用。
备注
安全帽不可改为其它 用途,如当作凳子、 容器及脚踏等; 不允许在安全帽上涂 抹油漆、粘合剂等化 学试剂,以免降低其 强度,形成安全隐患, 如确需在安全帽上附 加标记,应先征询制 造商的意见;
11% 89%
佩戴时间 不佩戴时间
佩戴时间的重要
实际暴露结果:
佩戴期间存在的泄漏:
[9 X OEL][89%] = 100 APF
0. 08 OEL
不佩戴期间的暴露:
[9 X OEL][11%]
1 APF
= 0.99 OEL
总暴露 = 1. 07 OEL
暴露 超标
呼吸防护用品的维护
从卫生和延长护品寿命角度出 发,应经常清洗橡胶面罩,应使 用温和的洗涤剂,不能用有机溶 剂清洗面罩;
防尘滤料随使用时间增加,过滤效率将会提高,呼吸阻力也会提高,当使用者明显感觉 呼吸阻力增加时,应更换;
使用过程中若感觉有害物气味或刺激性,及感觉头晕、恶心等不适,应立即离开污染区 域,及时更换坏损部件及已失效的过滤元件;
备注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1、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有哪些特点?(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有些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3、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按照国卫疾控2013年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60种职业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4、什么是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如何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即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确定工作场所中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对接触的程度不了解时,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评价。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1 编制目的为规范项目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

6.2适用范围中国XXXX局XX地铁X号线土建X标XX工区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6.3 术语和定义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6.4 编制依据6.4.1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6.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6.4.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6.5 管理职责6.5.1 项目部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是职业病防护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统计及使用过程中培训、检查等管理。

6.5.2项目部负有物资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验收、保管。

6.5.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的过程监督。

6.5.4 项目部负有工程技术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识别、评价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6.6 管理流程6.7 工作程序6.7.1 职业病防护用品选择1 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功能和效果,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2 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工作条件,并结合识别、评价程序,识别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 各单位根据识别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列出职业危害因素所涉及的岗位,并结合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确定本项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6.7.2 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确定识别范围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已知定性分析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其危害程度采取工程措施并确认是否完全消除确定根据伤害部位选择相应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使用培训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实施作业选择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否是是否否是不符合标准1 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人员入场情况,编制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一 护听器简介
第五节 护听器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一 护听器简介
耳罩 由围住耳廓四周而紧贴在头部罩住耳道的壳体所组成的一组护听器。 形状像耳机,用隔声的罩子将外耳罩住,耳罩之间用头带或颈带固 定,有些耳罩设计可直接插在安全帽两侧的耳罩孔内固定。 佩戴方法相对较简单,佩戴位置稳定,但体积大,有可能和已经使 用的安全帽、呼吸器、眼镜等产生冲突,如果佩戴时有眼镜腿垫在 耳罩垫下,就会降低降噪能力;耳罩使用寿命较长,平时需要维护 保养。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第五节 护听器
一、 护听器简介 二、 护听器的选择 三、 护听器的使用
第五节 护听器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耳塞 插入外耳道内,或置于外耳道口处的护听器。 分为:慢回弹类(泡沫型材料)和预成型(橡 胶类材料)两类。 体积小,便于携带和PPE的组合配备,但易丢失。 慢回弹耳塞不适合水洗和患有耳疾的人使用; 预成型耳塞可水洗,比较耐用。
过滤式
自吸过滤式 半面罩 全面罩
送风过滤式
隔绝式
供气式
携气式
正压式 负压式 正压式 负压式
随弃式
可更换式
(简易防尘口罩) (复式防尘防毒口罩)
防毒全面罩
送风过滤式 防尘、毒组合
供气式(长管供气式)
携气式 SCBA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第四节 呼吸防护用品 二 呼吸防护用品选择
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第四节 呼吸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二 呼吸防护用品选择
第四节 呼吸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二 呼吸防护用品选择
选 择 程 序
第四节 呼吸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二 呼吸防护用品选择
仔细阅读和理解产品使用说明书; 接受专业人员的培训; 了解呼吸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掌握呼吸器的使用与维护方法; 熟悉产品结构、功能和限制; 练习面罩佩戴、调节和做佩戴气密性检查的方法; 懂得部件更换、清洗和储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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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
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
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 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 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附件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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