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3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改)
一、个人防护用品概述
个人防护用品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 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 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 称。( GBT 12903-2008 、GB/T 11651-2008)。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 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 准。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本规范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 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 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 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 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 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 人应急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 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 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 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最新资料推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 年 1 月 15 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安全和健康已成为用人单位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将介绍2018年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二、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带来的伤害、危害或不适而专门采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和要求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
2. 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进行合理评估,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和维修情况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择1.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任务特点,合理选择劳动防护用品。
2.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呼吸道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等。
3. 用人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品质合格。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1. 用人单位应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留购买记录。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需求逐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
3.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确保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需求。
六、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要求1. 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2. 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态,如发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3. 员工不得私自更换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换1.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制度,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公司各生产单位。
3参考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4定义4.1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作业生产过程中对人体起到特殊保护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常见的特种劳保用品有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冲击面罩等。
5职责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月度劳保计划审核(申报)、使用过程的监管、报废等工作。
5.2供应公司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验收。
5.3供应公司物资管理部仓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库房管理、发放。
5.4生产单位负责监管管理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穿戴及使用,并建立厂部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报废台帐。
6.1申购6.1.1各单位于每月26日至28日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用情况、实际损耗情况制定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6.1.2安全管理部审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汇总上报供应公司。
6.2采购6.2.1供应公司根据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15个工作日具备发放条件;622采购人员对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把关,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需提供“三证一标志”(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6.3发放和管理631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时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表一)执行,领用劳保防护用品时应如实规范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见附表二);632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6.3.3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相应延长使用期;634调岗、转岗应按新岗位的标准配发;635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劳动防护用品可随身携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636各单位新进员工领用工作服、安全帽时交纳押金200元,由各单位收取。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XXXXXXXXXXX体系文件文件编号:GDGS/ZAH.55-2018修改码/版本:0/F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018-10-12 发布2018-10-12 实施XXXXXXXXXXX发布1目的为了规范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购买、发放、使用及管理,减少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配发给员工在工作时间应随身穿(佩)戴以免遭或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呼吸器、电焊面罩、电焊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砸安全鞋、防静电导电安全鞋、耐酸碱鞋、防刺穿鞋、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本规定所称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
3.4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是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防暑降温费用和女工卫生用品费用。
4职责4.1质量安全环保处4.1.1对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2公司机关、矿区服务事业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女工卫生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4.2企业文化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视觉形象管理。
4.3财务资产处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管理。
4.4各级工会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
4.5所属各输油气单位4.5.1安全科4.5.1.1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供方的评审和确定;4.5.1.2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1.3对员工(包括外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1.4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编制和报批;4.5.1.5负责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发,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和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内退等)一个月以上者,其劳动防护用品暂时停止发放,复工后开始发放。
第四条:员工因借调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按照现工作岗位配发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以季度为发放周期,各分厂如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和种类,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程序进行识别并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报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配发。
第六条:机关员工因需要到分厂班组工作的,可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申请,批准后按照班组员工配备标准进行配发。
(附件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供应部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标准,确因工作需要采购国外防护用品的,申请单位必须核实相关标准,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配发。
2、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检测报告,留存安全环保部备查。
3、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部应对以下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最低库存要求:(1)冬、夏季工作服72、74、76号码10套(2)防尘口罩400个(3)劳保鞋37-44号各5双(4)帆布手套200双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之前应通知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进行发放。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颁布时间】2018-1-15.【失效时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范一、引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的特定防护设施、装备、材料或者其他帮助手段。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适用可行的原则,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处于良好的安全和健康状态。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企业、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相关领域。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类根据劳动场所环境和作业风险,将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以下几类:1.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耳罩、眼镜等。
2.呼吸道防护:包括口罩、防尘面具等。
3.眼部防护:包括护目镜、防紫外线眼镜等。
4.耳部防护:包括耳塞、耳罩等。
5.上肢防护:包括防护手套、防护袖套等。
6.下肢防护:包括防护鞋、防护靴等。
7.身体防护:包括防护服、防护背心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根据劳动场所环境和作业风险,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工作环境和作业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防护用品能够有效防护员工。
3.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和质量。
4.劳动防护用品应与员工作业环境和工作内容相适应,确保其可以有效使用。
5.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频次,及时更新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进行登记,包括用品种类、规格、数量、发放时间和姓名等。
7.对特殊需求的员工,如残疾人员工、怀孕员工等,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劳动防护用品。
8.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1.员工应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卸、更改或私自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外观状况和防护性能,如有损坏或过期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3.员工应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将其私自借用、转让或损坏。
4.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并接受必要的指导,提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01月19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2018劳动防护法3号文
2018劳动防护法3号文2018年劳动防护法第三号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防护法的目的和原则:劳动防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工人的生命健康,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水平。
同时,劳动防护法还强调了预防重于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危害,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劳动防护的主体责任:劳动防护法明确规定了劳动防护的主体责任。
雇主应当对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并有权要求雇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劳动防护工作的开展。
三、劳动防护的具体内容:劳动防护法对劳动防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对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防护;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建立劳动防护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等。
四、劳动防护的监督和管理:劳动防护法强调了政府对劳动防护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雇主的安全生产条件、危害因素控制、劳动者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监督,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劳动防护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劳动防护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防护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防护法规定,造成工伤事故或导致职业病的,雇主应当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同时,劳动防护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劳动防护法第三号文明确了劳动防护的目的和原则,规定了劳动防护的主体责任和具体内容,并加强了对劳动防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这将有助于促进劳动防护工作的开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水平。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文件劳动防护用品规范文件一、目的为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规范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文件适用于所有从事各类劳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要求1.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
2.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持有合法的许可证明。
3. 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相应的保护性能和品质要求。
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符合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新要及时进行,确保其有效性。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 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2. 单位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要经过合理的采购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及供应的可靠性。
4.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更新和更换。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及使用1. 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在高处作业和危险物品操作时使用。
2. 眼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风镜等,在有粉尘、异物、辐射等存在的环境中使用。
3. 呼吸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呼吸器等,在有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存在的环境中使用。
4. 手部防护用品:如护手套,在操作尖锐物品、化学品等的工作中使用。
5. 足部防护用品:如安全鞋、防静电鞋等,在有可能滑倒、碰撞、电击等工作中使用。
6. 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在噪声环境中使用。
六、培训和教育1. 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的培训和教育。
2.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佩戴、存放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 劳动者应全面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重要性,并自觉使用。
七、违规处理和奖惩制度1. 对于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人员,单位可采取停工、降职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3. 对于积极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劳动防护用品3号文
劳动防护用品3号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危险环境下工作时,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和病害的侵害而使用的各种物品和设备。
它们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选择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对于从事建筑施工等工作的人员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非常重要。
例如,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人来说,安全带是必不可少的。
它可以确保工人在高处工作时不会意外摔落。
同时,工人还需要戴上安全帽和防护眼镜,以防止因物体掉落或火花飞溅而受伤。
此外,工人们还应该穿戴防护手套,以保护双手免受尖锐物品刺伤或化学物品腐蚀的伤害。
其次,对于从事化工生产等工作的人员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化学品的特殊性,工人们需要佩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以防止吸入有害气体和接触有害物质。
防护服应选择能够有效隔离化学品,不易燃烧的材质制成,同时要注意定期更换和清洗。
此外,工人还需要穿戴耐酸碱手套和防滑鞋,以防止化学品对皮肤的腐蚀和滑倒的危险。
最后,对于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员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在与病患接触时,医护人员必须穿戴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护服,以防止病原体通过口鼻和眼睛进入身体。
同时,医护人员还需要戴上手套进行操作,避免接触到患者体液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医护人员还应经常洗手和使用消毒剂,以保证手部的清洁卫生。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在各个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选择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有全面落实劳动防护措施,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3号文
劳动防护用品3号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各种设备和物品,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这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旨在减少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3号文。
3号文是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该规定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于2016年3月1日起生效,是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文全面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3号文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求。
根据3号文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3号文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劳动者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3号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3号文的规定,雇主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3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如危险物品的运输和处理等。
再次,3号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3号文的规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也有权利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投诉和举报。
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追责和整改。
综上所述,3号文是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文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
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环境。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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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
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附件:
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