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1.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一、填空1.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性尘肺病有(13)种。
2.根据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接触石棉、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95)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放射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致癌性油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P95)等级的防尘口罩。
3.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瘢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矽肺病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尘肺病。
吸入肺部粉尘的粒径(越小)、浓度(越大)、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接尘时间(越长(含义相似即可)),尘肺病的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
4.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颗粒物为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与液态的颗粒状物质,如(粉尘)、(烟)、(雾)、(微生物(顺序可变))。
5.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按照防护对象不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分为(KN)和(KP)两类,前者用于防护非油性颗粒物,后者用于防护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
6.防护非油性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护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KN100)、(KN95)和(KN90)。
7.尘肺病的危害严重、发病时间长、常伴随并发症。
尘肺病是积累性、致残性、不可逆转、终身不可治愈的职业病。
矽肺的一般发病工龄为5-10年,最短1-2年可发病。
煤尘、矽尘属于(非油)性颗粒物,接触的浓度高时,必须选择(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才能保证作业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8.进入有害作业环境前,必须对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佩戴气密性)检查。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业务交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13)其它有关事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查内容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点击图片浏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内容)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
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20)......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检查内容: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改)
一、个人防护用品概述
个人防护用品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 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 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 称。( GBT 12903-2008 、GB/T 11651-2008)。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 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 准。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本规范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 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 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 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 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 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 人应急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 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 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 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企业购买的口罩、消毒酒精、洗手液等防疫物资,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企业购买的口罩、消毒酒精、洗手液等防疫物资,是否可以
全额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的防疫物资如何入账,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作为劳动防护用品,入劳动保护支出;二是作为职工福利支出。
不同的账务处理,税前扣除有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受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同时依据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更多的是由于职业本身存在的危险性而专门为劳动者配备的防护装备,如高空作业、高分贝作业、具有化学和生物危险的作业环境等等。
而企业购买的口罩、酒精是出于职工卫生保健,小编个人观点入职工福利费更合适。
但不管如何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都需取得发票入账,如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是从事小额零星的个人,则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最新资料推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 年 1 月 15 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技能认证安全机械考试(习题卷26)
技能认证安全机械考试(习题卷2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4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排水泵检修过程中使用链条钳,不得用加长杆及( )人对同一链条钳用力。
A)一B)两C)多答案:B解析:2.[单选题]禁止将电焊导线靠近( ),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气瓶上。
A)带电设备B)热源C)电焊人员答案:B解析:3.[单选题]如果工作场所潮湿,为避免触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人应_____( )。
A)站在铁板上操作B)站在绝缘胶板上操作C)穿防静电鞋操作答案:B解析:4.[单选题]导水机构开度测量人员在蜗壳内工作时禁止站在两个( )之间。
A)转轮B)导叶C)调速环答案:B解析:5.[单选题]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
A)更换B)拆下C)浸入冷水中答案:C解析:6.[单选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A)劳动防护用品B)记录本C)信号笔答案:AA)安装场B)空旷地点C)运行机组答案:C解析:8.[单选题]进入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人。
A)一B)两C)三D)四答案:B解析:9.[单选题]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应有良好的( )。
A)接地B)光泽C)外观D)质量答案:A解析:10.[单选题]对未构成( )及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事件者的违章实行违章记分,违章记分分为违章减分和反违章加分。
A)六级B)七级C)八级D)十级答案:C解析:11.[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A)应急劳动防护用品B)防护用品C)专项防护用品D)特殊防护用品答案:A解析:12.[单选题]做转动机械检修隔离措施时,如控制回路与其他设备设有联动、联锁关系的,还应将( )、联锁回路解除。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
《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因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公司各生产单位。
3参考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4定义4.1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作业生产过程中对人体起到特殊保护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常见的特种劳保用品有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冲击面罩等。
5职责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月度劳保计划审核(申报)、使用过程的监管、报废等工作。
5.2供应公司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验收。
5.3供应公司物资管理部仓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库房管理、发放。
5.4生产单位负责监管管理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穿戴及使用,并建立厂部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报废台帐。
6.1申购6.1.1各单位于每月26日至28日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用情况、实际损耗情况制定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6.1.2安全管理部审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汇总上报供应公司。
6.2采购6.2.1供应公司根据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15个工作日具备发放条件;622采购人员对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把关,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需提供“三证一标志”(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6.3发放和管理631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时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表一)执行,领用劳保防护用品时应如实规范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见附表二);632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6.3.3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相应延长使用期;634调岗、转岗应按新岗位的标准配发;635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劳动防护用品可随身携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636各单位新进员工领用工作服、安全帽时交纳押金200元,由各单位收取。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doc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一、填空1.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性尘肺病有(13)种。
2.根据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接触石棉、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95)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放射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致癌性油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P95)等级的防尘口罩。
3.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瘢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矽肺病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尘肺病。
吸入肺部粉尘的粒径(越小)、浓度(越大)、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接尘时间(越长(含义相似即可)),尘肺病的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
4.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颗粒物为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与液态的颗粒状物质,如(粉尘)、(烟)、(雾)、(微生物(顺序可变))。
5.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按照防护对象不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分为(KN)和(KP)两类,前者用于防护非油性颗粒物,后者用于防护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
6.防护非油性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护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KN100)、(KN95)和(KN90)。
7.尘肺病的危害严重、发病时间长、常伴随并发症。
尘肺病是积累性、致残性、不可逆转、终身不可治愈的职业病。
矽肺的一般发病工龄为5-10年,最短1-2年可发病。
煤尘、矽尘属于(非油)性颗粒物,接触的浓度高时,必须选择(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才能保证作业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8.进入有害作业环境前,必须对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佩戴气密性)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发,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和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配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内退等)一个月以上者,其劳动防护用品暂时停止发放,复工后开始发放。
第四条:员工因借调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按照现工作岗位配发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以季度为发放周期,各分厂如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和种类,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程序进行识别并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报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配发。
第六条:机关员工因需要到分厂班组工作的,可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申请,批准后按照班组员工配备标准进行配发。
(附件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供应部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标准,确因工作需要采购国外防护用品的,申请单位必须核实相关标准,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配发。
2、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检测报告,留存安全环保部备查。
3、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部应对以下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最低库存要求:(1)冬、夏季工作服72、74、76号码10套(2)防尘口罩400个(3)劳保鞋37-44号各5双(4)帆布手套200双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之前应通知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进行发放。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颁布时间】2018-1-15.【失效时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护听器标称值和实际值评价 SNR NRR
护听器标称值和实际值评价2022-03-07 12:52作者:杭州疾控陈建春,3M中国张霞一、规范及技术文件及相关内容1、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中关于护听器选择的建议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80dB≤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需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护听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WS/T754-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中关于护听器选择的建议:选用的护听器有效声衰值可根据(NRR-7)/2计算,并分析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听力保护效果。
应按GB/T23466的规定,利用有效A计权声压级L`Ax和护听器保护水平的对应关系进行护听器的保护水平评价。
二、SNR、NRR定义及出处:SNR:按照国际标准ISO4969-1检测的单值降噪值,国内标准为GB/T31422-2015《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NRR:按照美国标准ANSIS3.19-1974标准检测的单值降噪值。
三、如何评价评价护听器选择的合理性,几种方法的优缺点:1、根据WS/T754-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采用NRR评价,由于NRR是根据美国标准检测方法测试并通过计算得出的单值降噪值,除美国外,其他国家的护耳器产品不一定提供NRR信息,所以局限性很大。
对有标注NRR的产品,可以按NRR进行评价;3、由于佩戴方式、护听器的维护状况、佩戴者耳道大小及结构、环境噪声频谱特征等差异都会对护听器的实际降噪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有相关机构和企业提出使用适合性检验工具对护听器的个人声衰减值进行测定,从而选择更适合个体的护听器。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化工生产现场常见44条安全隐患及排查依据
化工生产现场常见44条隐患及排查依据问题1:配电箱体同门无等电位连接。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7.0.5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问题2:配电箱(北)底部进线孔未防火封堵。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3.0.12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问题3: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牌无电。
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
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问题4:临时用电电缆在平台上铺设无保护措施。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3.0.12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识进行;2 接线应排列整齐、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 4电器的接线应采用有金属防锈层或铜质的螺栓和螺钉,并应有配套的防松装置,连接时应拧紧,拧紧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6 裸带电导体与电器连接时,其电气间隙不应小于与其直接相连的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的电气间隙;7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器,其通信系统接线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资料汇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01月19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
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
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
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
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
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
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
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
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
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 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
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附件:
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