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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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建质安管〖1999〗529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第九条

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天津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管理。

第十条沉降观测

1.沉降观测必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

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观测频率。

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其后继观测周期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 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

天津市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

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处置。对于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或制定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经鉴定部门认定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资料整理

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

2.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要求,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整理成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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