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甘交办〔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交通委,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全省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现代运输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束缚,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全面提速公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我省交通建设现代化、立体化、产业化、惠民化和国际化,努力开创“五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6873”交通突破行动,持之以恒地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性成果。
交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障碍基本消除,具有西部特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
立足交通运输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破立并举,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统筹推进,有序展开。
——依法推进改革与立足行业实际相结合。
以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为重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车。
第三条交通执法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合理使用,提高执法效率;3. 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4. 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章用车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交通执法用车范围包括:1. 执法巡逻车:用于日常执法巡逻、事故处理、交通指挥等;2. 执法调查车:用于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3. 执法指挥车: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指挥、调度等;4. 执法专用车: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购置的专用车辆。
第五条使用交通执法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2. 执法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3. 执法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4. 执法车辆外观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第三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执法用车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车事由;2. 用车时间;3. 用车地点;4. 用车人员;5. 用车车辆。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用车申请,由单位统一安排执法车辆。
第四章用车管理第十条执法车辆应当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外观标识清晰。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借用、转借或者占用。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七条对交通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用车申请与审批;2. 用车时间与地点;3. 用车人员与车辆;4. 用车安全与规范。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水运(海事)局、高管局、交通质监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管理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性、标志性工作,其核心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制定印发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和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基础性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好三个《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素质形象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的统一及管理工作。
要全面清理修订与三个《办法》不一致的各项制度规定,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规范各种管理行为。
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执法服装、执法车辆应于2014年12月之前完成统一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1.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管理办法3.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应遵循本办法。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是指路政执法管理机构从受理、审核、论证、决定以及监护通行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4.3米(含)以上的;(二)车货总长度20米(含)以上的;(三)车货总宽度3米(含)以上的;(四)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值的。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应按规定向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甘肃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路政执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参考周边省份的做法,可适度放宽,给予处罚后,予以许可;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第六条要加强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和桥梁安全。
第七条要对桥梁实行户籍式管理,提高公路的通行和服务能力,做好交通服务保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桥梁户籍式管理是指在掌握设计、施工资料,进行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进行监测,并与公路养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随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等动态数据,及时更新桥梁户籍数据库,确保桥梁技术质量达标,安全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许可第八条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护路产,方便运输”的原则。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甘交运〔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维护站场项目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站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已于2017年6月19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示,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29日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分为道路运输客运站、道路运输货运站和支持保障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和“无缝衔接”。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
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或社会全额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97年修正)
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89.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6月7日甘政发[1989〕8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军队等单位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遇到《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时,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车辆号牌应按下列规定安装:(一)机动车号牌:应按制造厂家设计的号牌位置安装,无设计位置的应在车辆的前保险杠右侧和大梁后左侧尾灯下安装;(二)临时号牌:应粘贴在挡风玻璃的右上方;(三)试车号牌:应悬挂在汽车前后的明显位置;(四)教练车号牌:应按上述(一)项机动车号牌安装的规定安装;(五)客货三轮车号牌:应按制造厂家设计的位置或车辆前后的明显位置安装;(六)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应安装在车后中间的明显位置;(七)自行车号牌:应安装在车前生产厂家商标处;(八)畜力车号牌:应安装在左车辕的外侧;(九)人力车号牌;应安装在左车把的外侧。
第七条我省所辖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喷印本车车号和本单位名称或代号。
第八条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甘交执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做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承接落实工作,理清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2021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我省《目录清单》是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梳理完善事项清单,压紧压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目录清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
各单位要依据《目录清单》,结合本地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本级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紧压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甘交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第一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月24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交通运输厅工作,切实履行职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交通运输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服务社会,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交通运输厅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
厅长领导交通运输厅全面工作。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厅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六、厅长(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的专题性会议。
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并可代表交通运输厅对外参加活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甘交政法〔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甘交政法〔2022〕1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现将《2022 年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3月24日2022年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2022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强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业治理能力提升,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法治引领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推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落实落地(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
牢牢抓住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这个关键,切实发挥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述职,不断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二)深化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和省委依法治省办相关精神,统筹抓好《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实施。
向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送 2021年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甘交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0〕90号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水运(海事)局、省路政总队、省交通质监站、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总段(分局):《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12月22日第五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情节、危害后果、主观状态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规则仅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裁量适用标准。
第四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同一个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位阶不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法律规范位阶相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法律规范位阶相同,新法优于旧法。
执法车辆管理办法
×××科
执法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分清使用过程中的责任,确保车辆使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车辆的管理
1、车辆只作行政执法和科内公务用车,作其他使用和到县(市)工作须经科长同意后方可动车。
2、车辆出市使用,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科长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动车。
3、车辆钥匙共有两套,一套由金兴平同志负责保管,同时也是车辆的科内兼职管理科长,另一套存在科长手中备用。
4、上班时间用车后,下班时车辆交由科长管理。
二、油料及费用管理
1、车辆油料使用统一由金兴平同志负责。
2、车辆加油定点在中石化中心加油站。
3、油料核定按7升/100公里控制。
4、车辆费用(包括油料、通行费、保险费、小型修理及保养费)全年控制在1.8万元以内。
三、安全管理
1、工作用车者必须是持有《驾驶证》的合法驾驶员,驾驶
员务必依法安全驾驶。
2、实习执照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3、因工作需要(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使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重点做好车况和时间上的交接,以便分清责任。
4、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和违章处罚,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除外)均由车辆使用者负责。
5、本科执法车辆不得借给科外人员驾驶。
6、车辆要按时进行保养,以保证车辆的运行质量与安全。
二○○九年二月三日。
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有效提高执法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
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单位院内),由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出现执法车辆上路的情况.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
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第三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并做维修备案登记.第四条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第五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200元。
第六条各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局领导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当事人人民币100元。
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严禁执法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接送人员各100元.第八条每周星期五由局机关车辆管理人及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擅自把执法车辆交由未经局机关备案、许可的人员驾驶,一经查实扣罚司机及相关人员人民币100元.第十条本单位人员因公(接待等)需要用车时,须事先预约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后,经局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第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每天的出车情况如实填写车辆出勤记录.第十二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局机关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局机关车辆部门鉴定同意,报请局机关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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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20cm×18cm。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发声器技术参数为:音调频率(HZ)600-50—1500-0,变调周期为0.40—0.80。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车身两侧尾部白色部位标明“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标志及执法专用车辆编号,字体为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10cm×8cm。
执法专用车辆编号按照执法门类、行政区划,实行三位数编号,具体规则为:执法门类+地区车牌代码+三位数编号。
第十一条海事执法专用车辆标志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
第十三条申请喷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安装示警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填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各一张,逐级审核上报;
(二)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制发《甘肃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喷涂标志、安装示警灯;
(四)喷涂、安装完毕,按属地原则,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和示警灯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标志的喷涂和示警灯的安装厂(点)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竞价择优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执法专用车辆的示警灯应安装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标准产品。
第十五条凡安装示警灯的执法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使用证》适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示警灯:
(一)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
(二)开展公路路政巡查;
(三)查处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
(四)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六)其他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示警灯的情况。
第十八条使用示警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只使用示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或者示意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发声器;
(二)两辆以上专用车辆列队行驶时,只许第一辆车使用发声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使用发声器的路段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发声器;
(四)夜间行驶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发声器。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公务时追车;
(二)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三)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
(四)酒后驾车和追逐竞驶;
(五)公车私用或者将专用车辆转借给他人;
(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车辆;
(七)不遵守收费站管理规定和通行秩序;
(八)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使用证》遗失,应当及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声明作废。
《使用证》遗失、损毁的按原申领渠道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驶60万千米以上、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要求、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法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消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使用证》交回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销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办理专用车辆审批手续,或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遵守专用车辆使用规定和示警灯使用规定的,由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
(二)改变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统一样式的;
(三)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使用证》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假冒使用执法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使用证》的,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